联络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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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工作制度篇一
《联络员工作制度》

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整合泰州市汽车经销行业信息资源,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联络员的管理

第二条 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热爱联络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了解行业的政策、法规,熟悉所在单位主要工作,掌握其基本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条 联络员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市场部负责人或行政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并出具单位有效证明,报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协会秘书处经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文公布。

第四条 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协会要求报送信息、推荐稿件任务连续两次未报送者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联络员会议者,协会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人选。 第三章 联络员的权利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络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和活动, 对协会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本人撰写或推荐的稿件,可被协会优先采用;

(三)享有参加协会“年度优秀联络员”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领导与协会秘书处的双向工作联系,及时传达协会理事会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协会的工作动态。

(二)报送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人员、资质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及法人变更等)及重要工作动态和先进技术,反映行业难点、热点问题及企业诉求;

(三)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联络员在每年1月底前,积极做好所在单位年度会费交纳和催办工作。

(五)承办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报送信息的要求

第六条 协会对联络员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后,通过会刊、网站进行发布。报送信息的要求:

(一)重要的会议、活动、新闻或事件类信息应及时报送,其他信息最迟应在一周内报送。

(二)报送的信息一般要求电子稿,文字表述应严谨恰当;提供的照片分辨率不能低于800*600像素。

(三)提供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及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联络员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联络员例会制度

第七条 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工作机制的基本形式,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任务为:跟踪落实协会工作部署;通报、交流各会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联络员会议、业务培训及有关活动;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等。

(二)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应告知协会秘书处,并委派其他联系人参加。

(三)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

(四)如因特殊情况,会议亦可使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联络员例会要求

(一)联络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二)联络员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重大问题由协会秘书处上报协会负责人确定,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考评与表彰

第九条 协会每年要总结联络工作的基本情况,对会员单位联络员的工作做出评价,联络员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考评。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制度建设、上缴会费等方面。协会每年对“年度优秀联络员”予以通报表彰及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秘书处所有。

联络员工作制度篇二
《联络员工作制度》

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了解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动态,保障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高效、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地和本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工作。

二、食品安全联络员应是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科室的成员。

三、联络员职责:

㈠负责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工作; ㈡负责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和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㈢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地区和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动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有关统计报表等;

㈣完成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沟通联络工作;

㈤所报送信息必须把握时效性,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可靠,所涉及单位、人名、地名、事例、数字应当准确无误。

四、联络员报送信息时,要以工作简讯、简报或信息刊物的形式并采取书面电子文本、传真等两种方式上报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络员工作制度篇三
《联络员工作制度》

结构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实现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根据省市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规定,我乡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学素质工作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科学素质联络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联络员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接受科学素质办公室的指导。联络员要当好单位领导贯彻落实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本单位与科学素质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联络员要经常关注本单位的纲要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不足和存在问题,提醒工作责任人,使之及时完善和解决。

三、注意总结本单位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报科学素质工作办公室加以推广。

四、负责把其他责任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带回本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学习推广,促进本单位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五、对加强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向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协助单位领导搞好本单位科学素质工作资料的日常

收集工作。

七、参与科学素质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承担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按照县、乡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科学素质工作资料。

九、按时参加科学素质办公室的有关会议、活动,保持与县科学素质工作办公室的经常联系。

十、每月报送信息一条,每个季度末(20日前)及时负责地向科学素质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将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jgx3008001@163.com。

结构乡人民政府科学素质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联络员工作制度篇四
《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奉财政采〔2010〕39号

关于印发《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投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监管职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人的联系与沟通,强化采购人内部监管职责,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 1

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联络员条件、产生办法确定本部门政府采购联络员,并填写《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25日前随同7月份采购计划报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政府采购联络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照《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对工作开展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采购办联系。

四、 政府采购联络员在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本单位的采购计划,没有月采购计划的将不予采购。采购办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形成全市月采购计划。

五、此文发至一级预算单位,请一级预算单位接文后转发给下属单位及二级预算单位。

二O一0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采购 制度 通知

奉化市财税局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2

附件1:

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便于各单位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是指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确定,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原则上应从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从事财务管理或采购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人数1名。政府采购联络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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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联络员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采购办;

(二)市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第五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将递补人选报市采购办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市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联络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审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参加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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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关办法和措施。

(二)办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采购办备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签订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四)及时汇审、上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有关数据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

(六)推荐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格专业人才,进入宁波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及奉化市政府采购专家库。

(七)负责与市采购办、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并协助做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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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工作制度篇五
《联络员工作制度》

综合防控示范区部门协调制度

为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成员部门依据《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创建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 各成员部门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各项工作制度,领导组定期对各部门慢性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 项目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通报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各成员部门按时参加领导组、联络员会议,专家资源共享。

五、 各成员部门对涉及到需不同部门联办的事项,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主动沟通、协调,主办部门在工作结束后,需向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加强协调,各部门要主动沟通,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推诿工作。

综合防控示范区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使我市创建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侯马市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联络员,报市创建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请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二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 传达贯彻。向本部门及时传达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

工作部署要求,提出本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具体建议和工作措施。

(二) 督促协调。督促协调本部门各项创建工作的开展,完

成创建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

(三) 工作汇报。在日常工作中,汇集掌握本部门创建工作

进展情况,每周向创建项目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总结、相关工作记录及其他资料。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 联络员会议制度,包括联络员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为:

沟通交流创建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新情况、

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三) 临时会议 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

关人员参加。

联络员工作制度篇六
《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个统一”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企业联络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资格,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委派办理企业工商事务,并负责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 企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三)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 企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企业所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条企业联络员应由企业对照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1名人选,并填写《企业联络员登记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备案。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企业联络员的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联络员信息档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召开企业联络员工作会议,并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企业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企业更换其资格: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二)有参与企业登记管理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本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再担任企业联络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企业应保持企业联络员的相对稳定性。企业联络员因工作调动,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络员工作制度篇七
《联络员指导党建工作制度》

联络员指导党建工作制度

一、帮助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指导帮助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抓好党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和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三、发挥联络人的作用,做好结对单位与被结对单位的联络工作,加强协调,上下沟通,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四、积极协助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帮助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力所能及地为群众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监督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以适当的方式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1、联络员员要制订工作计划,每月开展工作时间不少于3天,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每月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开展

情况。

2、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要对联络员工作实行“月评季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作为评先树优的对象优先考虑。要积极为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联络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党建联络员工作的培养,不断提高党建联络员的工作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大胆实践探索,及时总结、提炼党建里联络员开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运用到指导和推动党建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4、党建联络员积极参加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汇报上季度工作,提出下季度工作的打算;在参会前必须准备提纲性的汇报材料,会后交非公企业党组织一份备查。

5、各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联络员要高度重视参会工作,镇委将把各党建指导员的汇报和参会的情况作为党建指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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