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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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融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一)

境外贷款融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善于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决策缜密周全

企业在进行境外贷款决策时,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一些基础工作,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与银行的关系,建立、发展合作模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定位于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取得双赢。

企业需要建立战略合作银行计划,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大企业可以选择二至三家)银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以长远双赢为基础,建立、巩固、发展合作关系,加强日常沟通工作,必要时,企业的重要决策也请银行介入,以取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成为真正的战略合作者。

企业顺利发展扩张可以得到银行资金的保证;在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由于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及长远的合作,可以得到银行的支持,避免银行要求提前还款或罚息等,节省资金节约成本,帮助企业尽快度过难关。

在确定与银行关系时,企业需要结合变化的环境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确定。在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情况下,企业较易与银行建立、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反之,企业则需要调整与银行的关系,必要时还需付出一定的代价以换取银行的支持。

对银行的选择一般应当由企业总部作出决定,以利于用企业的整体优势来获得与银行合作的良好条件。内部管理结构较为松散的企业,一般需要选择经营风格谨慎的银行,通过外界的控制来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另外,企业还要考虑银行对本企业的评价,在确信银行资信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与那些重视自己的银行合作。如果银行自身服务、管理水平很高,但并未把本企业作为重要客户,企业在经营方面将较难与之形成战略上的合作。

同时,企业有必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背景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除了选择国外主要外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者,我国企业更要重视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含其境外机构)的合作,由于国内银行和企业在利益、文化、工作模式等方面有共同基础,便于沟通和理解,符合我国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

2.理性利用政府贷款优惠政策

在贷款融资中,企业需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贷款优惠,但在考虑资金成本的同时,还需要认真分析经营成本是否合理,从整体上考核政府优惠贷款的价格,避免盲目使用,造成财务成本低而经营成本高、本企业过度扩张或本行业的某类业务或资产过度扩张,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

3.确定统一的贷款条件

企业在安排贷款时,如果能够确定企业所有贷款中部分重要条款的统一条件,可以提供一个衡量境外贷款条件的尺度,决定承担的责任和对外承诺的界限,并在具体贷款中据此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控制要求,特别是对子公司安排贷款时,依据母公司的统一要求确定贷款条件,这也是在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母公司制定统一的贷款条件,可以包括企业负债比例的要求、贷款利率、手续费等费率的要求、保证条款的统一规定、违约条款的承诺上限等等。管理集中的企业多将贷款权集中在企业总部,以便集中企业优势,获得较好的贷款条件。

4.选择适当的律师

企业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采纳律师的专业意见,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或减少风险。企业宜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5.确定贷款审批程序

贷款融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事务之一,企业内部必须有明确的贷款审批程序,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

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境外贷款审批制度在约束各工作环节事项的同时,其实也保护了员工,使员工在企业制度之内进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员工因为制度不明确而出现损害企业或者损害自身的行为。

6.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

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

二、操作详尽务实

境外贷款的程序和条件、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法律手续等与境内贷款有所不同。企业需要在保证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其中几个突出的问题进行介绍。

1.保证(Security)问题

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

在境外贷款中,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浪费企业资源。【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

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或者将Al1 Money的范围减少,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境外担保与境内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银行通常要求连带责任担保,即银行放弃追索贷款人而直接要求担保企业归还银行贷款。随着我国担保法的实施,国内银行也越来越多地要求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在多个担保人情况下,银行也有权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在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才有对原贷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诉因,才可以追索自己的权利。当然,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也是看贷款人、担保人、银行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但通常担保人的责任都很大,所以我国境外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甚至即使是为内部企业担保时务须谨慎。【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

关于收入和保险利益转让的保证,是银行为保证其收回本息所要求的抵押资产的保险利益和企业经营的收入等利益转让给银行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有实际的还款能力,一般不会拒绝。在保险收益转让的时候,企业虽然难以否决银行委托保险人的权利,但可以要求银行在选定保险商、保险代理人及保费时,与企业共同商定,或须征得企业的同意。特别是有一定处理保险事务能力的企业,由于有保险业界的经验,更容易说服银行接受企业的要求,银行如果没有其他利益上的考虑,通常会同意企业的要求。

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

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会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证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项内容: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关于上述文件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文件的措辞上。文件的名称可以不同,重要的是文件约束的事项。如果主要涉及的是财务性质的保证,该文件约束的责任可能变为担保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的担保不予保护,这样的担保实际上为境外银行和贷款企业所回避。如果文件约束的主要是经营事项、股权事项等非财务保证事项,国内企业在出据了该文件后,不承担担保的责任,但也有义务按照承诺的事项去执行。

2.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Default and Cross Default)

境外贷款中的违约条款较为详细,其中除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属违约外,通常会约定以下集中情况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提供信息不及时准确(即陈述错误);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企业经营出现对还款不利的变化;企业工商登记出现问题;企业股东发生变化;抵押资产价值低于维持贷款的比例;企业遭受清盘、强制执行、解散等等。

违约条款因不同的贷款而有不同的约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银行商洽,使违约条款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违约风险。此外,在签订贷款文件后,企业发生具体的与贷款文件不符的事项,只要经过银行书面同意,均可以认为是没有违约的。因此,企业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确责任。

关于惩罚性费用条款,银行有时会提出若企业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罚息。企业对此可从两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

一是,争取降低罚息;

二是,向银行提出给企业一段时间(如一周)来履行有关义务。

企业通过上述努力,可以争取到相对宽松的条件去解决出现的问题。若有关义务未能在此时间内履行,企业再承担罚息责任。

企业在安排境外贷款时,通常都会面对交叉违约问题,简单地讲,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贷款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贷款或所有贷款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贷款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银行有多笔贷款,亦可能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几笔贷款,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贷款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银行的贷款亦承担违约责任。

鉴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交叉违约条款约束的范围和事项,最佳途径是保持企业较高的偿债能力,稳健经营,提高企业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在操作中,可以通过贷款商务谈判,保护核心业务的正常经营,将企业核心业务的贷款剔除出交叉违约范围;可以在交叉违约条款中加入金额下限,即当企业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违约事项时,才属于交叉违约约

定的范围;可以通过利用不同银行对贷款的竞争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条件,或将贷款分散在不同家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争取免除不同银行贷款的交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讨价还价能力不足,急需资金,承诺银行的要求交叉违约责任缓解资金困难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3.利率掉期保值问题

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银行这样做,既为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也为自己扩展业务提供了便利。

企业应在安排贷款协议的同时拟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即可通知银行本企业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进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结合企业的需求,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率的未来走势,主要应考虑的:

一是,企业为固定成本,便于安排资金、保证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选择的固定利率; 二是,合理预测利率趋势,选择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时机将利率固定。

前者注重企业内部需求,后者关注通过掉期保值而获利。

4.限制性条款

在贷款工作中,有时会遇到银行对企业各种行为的限制,有时是对贷款中贷款人和保证人等集体的限制,有时在贷款文件中会将责任人(Charging Group),定义为所有贷款人、担保人、提供抵押的抵押人、提供其他保证的保证人等,而在其他的条款中会约定Charging Group中的任何人不得在贷款期间变更股份、不得改变经营范围等等,这就需要企业同银行进行细致的沟通,争取银行的理解和支持,解除这部分约束,或将约束界定在一定金额以上。 关于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事项,如股东的变更,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计划,在签约前权衡能否向银行作出不予变更的承诺,如果不能,而银行也不能放弃此约束,企业则应考虑放弃贷款,转而采用其他融资方式。

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中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给有关省市金融机构或企业下达余额控制指标。有短贷指标的机构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周转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

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境内机构(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除外)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已上市的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需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也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集团公司如何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监管
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二)

集团公司如何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监管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规模开始不断扩大。有经济实力的公司为了追求可持续发展以及各方面资源的协同效应,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该类公司开始对其他中小型公司实行控股,使中小型公司成为它们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在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政策上进行协调与控制。但由于母子公司分属不同的区域,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物质文化条件,所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存在一些困难。本文首先从子公司的概念出发,揭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监控中出现的问题。最后为集团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 子公司与财务监管的概念

1 子公司的概念

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相等,它们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子公司的经济决策却受母公司的控制,他们的经济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母公司与子公司连在一起就形成了集团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交由母公司进行审核与分析,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能忽略子公司的财务情况。

2 财务监管的概念

财务监管是通过公司一系列的财务指标及财务系统的数据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司利用财务监管的职能是为了满足公司特定目的,比如,公司对经营情况可以通过财务监管来了解;公司想知道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等信息的错误或者存在漏洞也可以通过财务监管来得到答案。财务监管存在的意义就是以合乎国家经济法规为前提,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以及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通过财务监管可以在国家监管机构之前发现公司的违法操作和虚假财务信息。公司发现财务活动的虚假信息与违法活动后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些活动和行为进行中止。

二、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管的意义

【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

1确保顺利实施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

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是将战略与管理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它可以帮助集团公司的发展,

并提出理性的规划方案。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它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是集团公司战略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动向不加以规范与控制必定会控制力弱化、不利于实现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在战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效益,严重影响整体效益与效率的提升,因此从战略决策的角度出发,集团公司必须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

2 对公司财务风险进行全方面控制

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自负盈亏的能力。它能够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担保、抵押、贷款、作出承诺或进行关联方利益输送。这些经济行为,将会增加子公司的财务风险。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经济上是一体的关系,子公司的财务风险必将波及到母公司。母公司通过财务监控,可以规范子公司的重要的经济行为,控制重要事项的消极发展趋势。

三、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监管的现状

1 财务监管效率较低

目前,很多集团公司都致力于母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而放松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这种二级监管模式很容易使子公司财务作假甚至出现经营失控的情况。母公司对子公司有经营决策权,它可以通过自身的资源以及商业经验对子公司进行帮助与引导。这样会避免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为集团公司带来收益。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一旦完全信任与放松管理,子公司又缺乏经营管理的经验及知识,便会造成财务监管效率变低。

2 财务监管力度不够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放松式管理,容易导致子公司私自发展,私藏金库的现象。这些都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监管力度不够所造成的,母公司只有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方可杜绝子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与财务失控。母公司自由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不能放松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母公司即便不对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督,也可以通过专项监督对子公司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很多集团公司只对子公司实行事后的财务监管,这时子公司已经出现了财务问题,已经对母公司造成了损失,母公司对子公司事前财务监管与事中财务监管力度都不够,导致了事后财务监管的力不从心。可见,财务监管力度不够,很容易导致母公司失去凝聚力,从而很难控制子公司的发展。

四、 集团公司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监管的合理化建议

目前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不够并且监管效率低下,使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与母公司同步,母公司难以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子公司容易出现财务造假与财务信息紊乱现象,这在影响子公司发展的同时也制约了集团公司的发展。因此,母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通过财务监管可以完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了解。加强集团财务监管的途径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

1、统一并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与流程体系,充分利用内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监管

集团公司应对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查与监督。通过财务活动的监督可以检查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合法。统一并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流程体系更是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有力保障,让子公司按照母公司规定的财务制度、规范、流程进行经营活动,使子公司对收支管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管理措施。不让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违反财经法规。同时,必要的集团内部交叉检查与学习、内部独立审计、外部审计可以提高子公司的会计操作技能。

2 加强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控制与了解。在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达到监控子公司财务活动的目的。母公司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在母公司或统一由集团公司管理,主要可以采取的办法有:集团总部支付,收支两条线双帐户管理、网银帐户分级共同控制等等,当子公司需要资金时,母公司可以按照子公司的财务需求进行审批。既加强了集团的筹融资能力与整体调控能力,还有利于资金供需互补节约财务成本。集团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可以有效地监控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也可以得到加强。

3加强对子公司债权债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

财务信息报告可以增加对公司内部债权债务情况的市场透明度。只有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公开披露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数据,集团公司才能更加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当债权债务信息被公开进行披露,通过风险评估对该债权债务的回收情况与清偿情况进行到期预测和风险评估,债权债务才有可能被集团公司重视与整合,同时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合同法》

的要求对债权债务的收付时间作出严格的限定从而达到规范管理。

五、结论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可以确保顺利实施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可以控制集团公司的财务风险;也可以提高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使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针对现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普遍财务监管效率低和财务监管力度不够的现象,除了利用上文中所提到的通过完善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流程配套内外部审计和资金管理来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之外,集团公司还可以通过相对独立并统一的财务机构与人员(如委派制)、内部控制与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指标体系和配套的绩效考核制度,结合成本战略决策和国家的宏观决策等方法来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

参考文献

[1]李艳.集团公司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J].经营企划,2013(2)

[2]季文丽.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加强财务监控的对策[J].财经界,2011(8)

[3]唐文君.集团公司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和审计监管,现代商业,2013(23)

[4]唐中华.集团公司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J].商业会计杂志,2012(5)

银行对关联企业的信贷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三)

银行对关联企业的信贷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作者:苏州市农村金融学会课„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488 更新时间:2011-12-24 12:49:36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要。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由于我国对于关联企业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因此,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关联企业信贷业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1、贷款偿还风险。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2、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

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并没有禁止从属企业为控制企业担保。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使担保虚化,从而增加了风险程度。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关联企业的信贷法律风险的控制

1、诚信义务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无一例外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行为必须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等。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忠实义务,要求其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制度。

2、代位受偿权

当子公司被其他企业控制时,其对控股公司拖欠的债权可能无法追讨,从而危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对此,子公司债权人可以利用“代位权”制度,依法主张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需通过债务人。例如,当银行发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时,便可以提起代位诉讼权。代位行的行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三方彼此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权已到期,三是必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四是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

债权人在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付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管企业是否有意,只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三是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是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债权方均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信贷实践中,当借贷双方签署授信合同后,银行发现借款人存在以上四种影响信贷安全的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单方面中止履行授信合同的权利,即使在合同中并没有类似的约定。

4、撤销权

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与被控股企业的交易违反公平等价交易原则,对债权方不利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法律风险控制

1、加强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高度重视通过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英美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美国为典型。美国的公司法主要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两个原则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当控制公司过度操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

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德国为典型,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之禁止等措施来实现。此外,德国《股份公司法》创设了当今各国公司法上极为独特的归附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律赋予了主公司对归附公司的原则上无限制的领导权,同时取消了对归附公司财产的限制,使得主公司可以将归附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与此相适应,母公司必须对被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从而建立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体系,大大强化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

国外商业银行接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银行通常也要求母公司提供这类担保,其目

贷款承诺书
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四)

[篇一:公司货款委托担保承诺书]

xxxxxx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业务之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流动资金。为规范贷款手续、防范信贷风险之必要,按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需要有第三方保证人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此,特向贵公司提出委托担保申请,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万元,期限12月。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供贵公司担保决策时参考和审核,并随时欢迎贵公司派员前来进行担保调查。贷款承诺书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如尚需其它资料,本公司将在协助贵公司项目经理担保调查时提供;

3、无论贵公司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特别申明外,一律留存贵公司存档,不必退回。

此致!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贷种)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现将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愿申请贷款,并自己使用,、卫生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要求押物的,在放款之前将相应额度的货物入库到市场;如未进货,无法及时将货物入库到市场将先向市场交纳应押货物相当金额的资金。

4、按银行要求购买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银行金融产品。

二、放款后

1、放款后两日内,及时将该笔贷款全额划给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中供方的银行账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担保公司;

2、按银行要求按时提供足额的增zhí shuì发票;

3、按银行的要求做好贷后货款的回笼和走帐工作;

4、按银行规定的日期准时、足额还利息,贷款到期及时、足额还清;

5、每月准时向担保公司提供当月报表及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以上贷款客户应尽的义务,本人郑重承诺一定按以上承诺兑现。如因本人没有兑现承诺造成不能放款或不能续贷的,本人毫无怨言,与担保公司和银行无关。

承诺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归还的承诺函(五)

[篇一:按时发放农民工资的承诺书]

xxxxxxx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天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年x月x日

[篇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通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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