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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我省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群众安居,事关社会和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缴存使用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16年12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610万人,缴存总额3194.81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07.75亿元,住房公积金圆了全省98.86万户家庭“住房梦”。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支出规模占全省商品住宅销售金额的比例基本保持在四分之一左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还长期存在“执行不到位”、“受益范围窄”的突出问题。全省住房公积金建制情况社会调查结果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制度执行还不到位、部分群体尚未被覆盖已成为制约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亟需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制度受益范围,分类推进不同类别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建制工作(重点建制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非公有制企业的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自愿原则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此,省委、省政府从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高度提出推进缴存扩面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3月起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先后赴山东、山西等省及省内部分城市学习、调研,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若干意见》初稿。6月,依据省统计局开展的全省住房公积金建制情况社会调查结果,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若干意见》先后书面征求、采纳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部分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代拟稿。11月8日,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和赵建才副省长的要求,我们对《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6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程序正式印发。

  二、《若干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制度的普惠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将融入城市,城市新增人口住房需求和原有居民改善型需求同时存在。进一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问题,有利于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

  (二)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自主缴存者实行自愿缴存、自主提取和享有同等贷款权利原则。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方面,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三)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规范缴存标准,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维护制度的公平性。规定设区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不设区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新形势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新要求,从政府层面出台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扩面建制工作,重点是将已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从而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若干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十三条,符合我省实际,内容丰富,措施有力,涵盖面广,创新性强。第一部分为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阐述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主要内涵,从明确缴存范围、分类有序推进、规范缴存标准、加强缴存执法和强化协同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部分为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分别从强化住房保障功能、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三部分为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督导检查、提升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一)关于制度受益范围。一是明确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出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也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分类推进原则。包括三个层面内容:

  一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建制。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不分职工身份和用工性质,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制。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率先推进缴存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的全面覆盖。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适当放宽全员缴存期限,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事先约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第十六条“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的要求,《若干意见》提出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关于规范使用政策。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住房保障功能。2015年,国家和我省的使用政策密集调整,各地采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等措施落实“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批不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要以支持基本住房消费为原则,全面梳理现行政策,强化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二是增强住房消费能力。要求各地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若干意见》提出适当放宽自主缴存者的提取条件,不断增强制度吸引力。

  三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随着贷款、提取业务的快速发展,行业风险正在积聚,个别城市的个贷逾期率已超出了国家颁布的1.5‰上限。同时,还存在部分职工贷后停缴的现象,损害了正常缴存职工的权益。《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四)关于政策性措施

  一是加强风险管控。针对因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等导致的贷后停缴问题,提出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但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二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2013年以来,山西、山东、湖北、四川等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用工合同,政策效果十分明显。

  三是为加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缴存工作,人民银行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进行适当限制。

  四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部门、工商联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

  五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通过媒体不定期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关于缴存使用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自主缴存者的缴存手续。根据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具体缴存实施细则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二是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比例。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三是自主缴存者的提取使用。自主缴存者自愿缴存,随走随取。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四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目前无论当年缴存还是上一年度的余额都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结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的记息日为6月30日。

  《若干意见》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水平和广大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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