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怎么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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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药店怎么加盟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费多少钱?老百姓大药房如何加盟

  药店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市场潜力巨大,而作为药店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老百姓大药房更是备受瞩目。小编给你介绍下老百姓大药房,那么它加盟费多少钱?老百姓大药房如何加盟?老百姓大药房品牌成立于2001年,坚持以用心服务顾客为目标,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深得消费者的信赖。下面就让创业第一步网小编告诉你老百姓大药房加盟费要多少钱,让你对知道老百姓大药房加盟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的创业有所帮助,注意,因为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原因,加盟费和投资金额会有所不同,表格中的投资金额数据仅供参考。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费用:
加盟城市 一线城市(以北京为例) 二线城市(以苏州为例) 三线城市(以昆山为例)
店铺面积 150㎡ 120㎡ 100㎡
房租费用(押一付三) 2万元/月 9000元/月 4500元/月
装修费用 800元/㎡ 700元/㎡ 600元/㎡
电脑及POS系统 2万元 1.5万元 1万元
首批进货费 25万元 20万元 15万元
广告宣传费用 2万元 1.5万元 1万元
开业费用 2万元 1.5万元 1万元
人员工资(季度) 3500元/月/人(7人) 3000元/月/人(6人) 2500元/月/人(5人)
流动资金 6万元 5万元 4万元
总投资费用 62.95万元 45.7万元 32.55万元
以上投资费用为预估,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仅供参考。

  

  加盟创业,相信投资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投资费用了。那么,加盟老百姓大药房需要支付哪些方面的费用呢?上面表格中的费用只是根据不同区域的大致消费水平预估的,具体的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若是您对加盟老百姓大药房有兴趣,您可以点击”,通过留言来获取更全面的加盟信息!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优势:

  1、规模大。

  2、店型优。

  3、Y字型扩张。

  4、品种全。

  5、质量硬。

  6、专业精。

  7、品牌响。

  8、管理强。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支持:

  1、协助社会药店按GSP进行规范,形成统一品牌。

  2、支持企业员工创业。

  3、面向社会有意投资药店的单位以及个人。

  4、横向参与小型医药连锁企业的改造。

  5、托管医药连锁企业或个体药店。

  加盟费及总投资金额预计:32.55万元以上(此数据仅供参考,请根据您当地情况制定投资计划!)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公司简介

  创立于2001年10月的老百姓大药房是一家由单体民营药店发展起来的中外合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5家省级子公司组成。公司总部位于湖南长沙,拥有总资产近10亿元,净资产近5亿元,年销售额36.6亿元,员工18000多人。目前,已成功开发了湖南、陕西、浙江、江西、广西、山东、河北、广东、天津、上海、湖北、河南、北京、江苏 、安徽十五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600多家。

  2003-2009年,公司年销售额连续七年居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前三强,其中2004-2006年连续三年销售额居全国连锁药店第一。2008年,公司成功引入外资8200多万美元,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自此,国际化的管理团队和系统化的资本运营翻开了上市倒计时的新篇章。2009年3月,老百姓大药房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成功步入国际化的发展平台。

  2011年4月,老百姓大药房第三代店精彩呈现,迈入多元化经营新时代。2011年5月,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老百姓”获认中国驰名商标。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市场分析

  老百姓大药房在行业内第一个提出开设“24小时售药窗口”,为夜间急需药品的人们提供方便,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家药监局的认可,并作为管理办法在全国药店推广开来。此后,“老百姓”又陆续开通了包括免费打粉、免费切片、免费吸氧灌氧、免费送药上门等多项免费服务。随着消费者不断增强的“自我药疗”趋势,为加强用药指导与保健服务,老百姓大药房举办了多个医药保健节;组建“亲情小白鸽”服务队,为社区居民带去欢笑与健康;成立药师俱乐部,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为顾客提供专业的药学服务;开设糖尿病生活馆、心脑血管生活馆等,为一些特殊群体尤其是老年慢性病群体提供更加优惠、更加科学和更加持久的健康服务。

  经过不断的发展,老百姓大药房已经从单纯的降低药品价格的使命向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健康大卖场迈进,从单纯的价格让利上升到价值让利,传承“平价药房”的经营模式。 2004年底,在全国药店半数亏损的情况下,老百姓大药房销售额激增至18.2亿元,一举夺得全国连锁药店销售额和利润的双料冠军,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2003-2009年,公司连续七年居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前三强,其中2004-2006年连续三年销售额居全国连锁药店第一。2008年,公司成功引入外资8200多万美元,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自此,国际化的管理团队和系统化的资本运营翻开了上市倒计时的新篇章。2009年4月,老百姓大药房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成功步入国际化的发展平台。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成功案例

  

  张女士自身经营着一家小药房,由于没有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其他大中型药房相比没有优势,张女士于是想换个方向做点有竞争力的,不要太操心的事业。张女士在创业网上上看到了大参林的项目非常新颖,再加上之前自己药房有部分关联,感觉市场潜力也非常大,最终选择了加盟老百姓大药房。

  

  王先生大学毕业工作两年,收入不高。由于到了该结婚的年纪自己还没有经济基础,于是选择自己创业。在考察了众多项目后选择加盟老百姓大药房,说这个项目门槛虽高,选择的却是健康,需要投入的也不是很多,他很有信心!

  老百姓大药房已经让不少的加盟商们成功走上了致富之路,相信您一定也十分动心。赚病人的钱十分简单,而且在现代,赚病人的钱利润也最高,所以还有什么好犹豫的呢?赶快投资加盟这一吧!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专家点评

  赚病人的钱最简单,这是所有商家都知道的事情。老百姓大药房如何加盟?自古至今,这一道理就被无数商家们验证,在现代依旧如此。老百姓大药房以爱美之心为主,为健康美丽带来可能,当然广受追崇。加盟投资这一品牌,成功创业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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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大药房加盟费多少钱?老百姓大药房如何加盟
  

篇二 药店怎么加盟
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开药店的条件介绍

  开药店,不管是加盟还是自己开都是有太大的风险,因为医药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管理严格。一般开药店不管是西医还是中医都是有药师资格证,才能开药店,要是自己本身对药品没什么研究或者是根本就不懂医学,那么店面即使开起来还是有风险的,万一有一味药拿错了,病人有可能就有生命危险,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血本无归了。

  另一方面,现在药商提供的药,自己没接触过会有很大的概率进来假药,所以药店这个行业有太大太大的风险。

  那么,如果想开药店的话,需要什么条件呢?

  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开药店的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体条件要看拟开办的药店是处于县城以上的区域还是在乡镇或村,区域不同条件可能不一样,这要看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的具体规定;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必须有固定的药品经营场所,它要能符合贮存药品、不影响药品质量、有利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总体条件,处于不同区域场所的面积要求可能不一样;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需要制定有符合规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主要参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条款,并能认真执行这些工作制剂,要做到有据或可查(即执行制度要有记录)。

  药店的职称就是药师或执业药师。大专毕业三年、本科毕业一年以上可以评药师的。你要开店可以是药师也可以不是。开店时所有药店人员要通过你们当地药监局培训获得《药店从业人员上岗证》。你要在合适的位置租到符合开药店的房子,然后向药监局报药店筹建申请,药监局派人查看符合开店要求后会很快发给你同意药店筹建的批文。

  你再按照药监局的规定置办好所有硬件设施,包括空调、电脑、货架、柜台等,按要求聘请1-2位药师或执业药师、数名营业员,再请药监局验收,合格后发给你《药品经营许可证》,你拿这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果打算销售保健品,再到卫生监督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些都办完了就可以从药材公司进药开店了。

  开药店的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店面装修、设施购置、人工开支、房屋租金等几个方面:

  店面装修和添置必要的设施:10万元左右。

  连锁加盟费用:5—15万不等。

  员工工资:5人,共计5000元。

  房租:5000元/月。

  进货流动资金:2万元左右。因为许多医药批发企业一般都会给药店铺底,有的产品还会搞代销。所以进货所需资金反而不用太多。

  总投资:30—40万之间。

  每月固定支出:12000元左右。

篇三 药店怎么加盟
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

开药店,最基本的要有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营业执照,一般许可证最先发下来,然后是营业执照,最后才是GSP,一般三个月内GSP就会发下来了

开药店总流程图:

药店名报药监局 → 开始装修,找两个执业药师.药监局验收 → 合格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记着验收的时候两个药师必须在场) → 拿《药品经营许可证》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记>>,<<代码证>>,申报GSP检查.GSP麻烦,光各种资料就要装十几个文件夹,最好买. → 进药 (3万—15万的资金)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指引

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药店怎么加盟】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 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

注: 考一本<<医用商品营业员资格证书>>,也就是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 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镇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村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 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GSP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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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筹建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申请验收 申请人筹建完毕,到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五、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 申办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开办企业申请报告。说明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开办原因,企业性质,经营地址、范围,配备人员、设备、设施等情况。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A、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B、任命通知(国有、集体、股份企业)。

4、药学技术人员:A、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 B、执业资格、【药店怎么加盟】

职称证书;C、劳动合同、聘书;D、在职在岗不兼职证明材料。

5、经营、仓库场地产权证及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6、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注:上述材料中的证件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办人。

(二)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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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1、验收发证的申请;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3、企业自查报告;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个人简历

5、与经营相适应的在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待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书、劳动合同;

篇四 药店怎么加盟
同仁堂病根不在加盟连锁

同仁堂:病根不在加盟连锁

2007年《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对黑诊所与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同仁堂一加盟店宣称食品盛济堂益寿茶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属虚假宣传,被当场责令整改。

2008年天涯杂谈网友在“北京旅游之北京同仁堂见闻”一文中爆料,导游把游客领进同仁堂后,先有专业的白大褂对游客进行洗脑,然后由所谓的中医药专家号诊把脉,“确诊”子虚乌有的病情,趁机推销药品。

2010年天涯杂谈ID名为“同仁堂大连前员工”揭发同仁堂大连加盟店黑幕,在文中他写道:“在那里抓药至少少10%的秤,别小看这个数字,一般一个病人至少350元花费,这样就平白无辜少地贡献了30-40元,而且这是领导授意必须做的,我们都敢怒不敢言,还美名其曰防止掉秤才这么做的。”

……

负面消息的不断出现,让同仁堂试水5年的特许加盟草草收场。

事实上,特许加盟店的数量仅占到现存店面的3%,直营连锁才是同仁堂的主要经营模式。调查发现,与同仁堂品牌极度不相称的是,同仁堂的终端扩张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而这造成的直接后果即是终端资源不断被竞争对手抢占或者瓜分。

想要加盟同仁堂的经销商很多,但由于同仁堂对终端控制力较弱,加盟店事故频发,于是2008年停止了加盟合作,致使众多优质客户资源被其他医药巨头瓜分。据曾经想要加盟同仁堂的经销商透露,医药销售受国家政策影响明显,利润低,钱一年比一年难赚,原本想投靠同仁堂这样的大牌,“让自己辛苦经营的药店成长为像同仁堂一样的百年老字号,是许多药店经理的梦想。特许加盟便为药店经理的这个梦想提供了一个机会,它不仅能让这些普通的药店一夜成名,还可以让药店经理在实际经营中学习老字号的管理和运营,快速提高药品经营能力。”结果却是被拒绝。

有业内人士分析,同仁堂固守着国有企业“一刀切”的思维方式,不反思如何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而是出事之后叫停了加盟合作,这无异于因噎废食,把众多优质合作伙伴挡在了门外。同仁堂宣称以后只做直营连锁,而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投入费用高,配送成本高,如建立一个中等规模的配送中心至少也要投入千万以上。等到你以蜗牛爬行的速度自建起终端之时,竞争对手早就跑到前面去了。话说回来,即便是只做直营连锁,难道就可以彻底解决管理难题?同仁堂对加盟店的叫停似乎走偏了方向。从表象上分析,所有事发似乎都是由加盟店而起,殊不知管理和经营水平的

低下才是最大的罪魁祸首。敢于正视和反省自身的问题,或许才是同仁堂最应该做的事情。

而对于刚发生不久的移花接木骗老外的新闻,记者曾连线同仁堂宣传部,有关人员表示对细节不清楚。转接连锁招商部门,又说不是新闻发言人不能随便发表看法,最终还是移交回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寥寥数语提到,同仁堂现在有1000多家店面,其中加盟店面只有30多家,而且早在2008年就停止发展加盟,现在的店面都是直营连锁,这次出事完全是历史遗留问题,说完匆匆挂断了电话。

这一次新闻事件,让同仁堂把脸丢到了国外。

单一品牌后继乏力

已有338年历史的同仁堂,是中医国粹中的精华所在,称之为中国中医第一品牌可谓名至实归,旗下药品800多种,是当今世界上拥有品种最多的制药企业之一。同仁堂的主打产品有六味地黄丸、乌鸡白凤丸、安宫牛黄丸、牛黄清心丸等。

然而,所有的这些产品名字都是药品的通用名,并不是同仁堂的品牌专属名,也就是说,这些名字大家都有使用权利。正因为同仁堂没有给这些有着巨大市场潜力的产品注入品牌属性,所以给不少竞争者留下了从嘴边抢食的机会。

天士力集团早已把复方丹参滴丸做到了单品10亿元的年销售额,江中制药把健胃消食片做到8亿元,而中药品种繁多的同仁堂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仅有6个,长期稳居市场第一的主打品种六味地黄丸被宛西制药拉下了马,乌鸡白凤丸被汇仁集团出产的乌鸡超越。眼看着养大的儿子被人家一个个抱走,同仁堂干瞪眼,这些年来却拿不出可以称霸江湖、一呼百应的中药产品。

致命的是,同仁堂集团还在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思路,所有产品几乎都没有单独的品牌,都使用“同仁堂”的标签。这种做法在同行品牌落后、强手品牌稀少的年代是可行的,但是现在,在市场要求行业、产品越来越细分的情形下,多种产品顶着统一品牌光环的做法显然失去了它的优越性,品牌感召力大大下降。更致命的是,旗下众多企业共用一个品牌蕴藏很大风险:一旦一个子公司或产品出问题,伤害的是这个积淀多年的企业品牌,牵涉到公司旗下几百种产品的销售都会受到不良影响。

自“移花接木假药骗老外”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同仁堂(600085)

的股价应声下跌2.87%。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被曝“假药门”的同仁堂系加盟药店,不属上市资产,但该事件对同仁堂的品牌造成了负面影响。老字号同仁堂的整体品牌价值很高,集团内部对“同仁堂”品牌的使用管理上是非常严格的,但是防不胜防,同仁堂涉及到的虚假宣传、假药事件依然层出不穷。这些负面影响给同仁堂带来了巨大的财力、物

力、无形资产的损失,更何况新的竞争品牌不断

崛起,同仁堂显得独木难支。

有人建议,同仁堂应该向宝洁或者同行的“白加黑”学习学习,将集团品牌分拆剥离,重塑产品品牌。

终端掌控松散不力

现款现付的错误运用:由于同仁堂的销售政策是要求经销商现款现货,且不予退货,造成批发商和药店的进货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据了解,他们的一般做法是,减少同仁堂二三线产品的进货量,主要购进“走货好”的六味地黄丸、乌鸡白凤丸等主打品种。这与同仁堂“提高产品在零售终端的铺货率和首推率”的改革初衷明显相悖。由于同仁堂的主打品种并不是

篇五 药店怎么加盟
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如何开一家药店

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一、市场机会

药品分类管理、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分业“三把利刃”给医药零售市场带来的变化和发展令人始料未及。这也使得药店的日子越来越好过。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门诊病人因个人账户封顶,个人要分摊医疗费用,因此在支出必要的处方药费用后,势必要选择药店购药。

二、实施方案

1、创业者要求。药品零售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要在营业时间内配备1名以上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有中药饮片需配备经注册的中药师。而从事药品保管、验收、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从业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2、经营方式。现时经营情况最理想的药店有两种,一是开办连锁店,二是在别人的药店中设专柜

3、选址。药店赚不赚钱,赚多赚少,选址是关键。而选址并不是地点越旺越好,反而是相对比较“冷清”的地段不失为投资的好去处。首选是城市结合部,即需要有较多的流动人口,其次也可以选择在较大居民区周边,如附近有超市、农贸市场就更好了。另外医院附近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4、办证。药店的办证较为麻烦,但如果加盟连锁店的话,可以很快地进入医药零售市场。

三、投资预算

开药店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店面装修、设施购置、人工开支、房屋租金等几个方面。 店面装修和添置必要的设施:10万元左右。

连锁加盟费用:5—15万不等。

员工工资:5人,共计5000元。

房租:5000元/月。

进货流动资金:2万元左右。因为许多医药批发企业一般都会给药店铺底,有的产品还会搞代销。所以进货所需资金反而不用太多。【药店怎么加盟】

总投资:30—40万之间。

每月固定支出:12000元左右。

另外,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事关人身健康安全,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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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药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

2、卖出去的药不能收回。

篇六 药店怎么加盟
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多数医药连锁公司通过“加盟”的方式吸纳零售药店进行扩张,这 一形式确实给加盟合作双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连锁公司低成本、高速度地 壮大;加盟药店享受着品牌效应带来的种种好处。

然而,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加盟药店突然神秘失踪, 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几十万元的货款“埋单”;加盟药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 炉灶,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连锁公司却要承担品牌损失……加盟带来的诸多 后果让人难以预料。

■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主体资格

主持人:作为企业,市场主体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是其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那么,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后,其是否仍然具有独立的 主体资格?为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加盟连 锁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零售药店)签订加盟连锁合同,连锁公司有权收取加盟 费,负责提供管理、培训、较低价格的药品货源等服务;加盟店有权使用连锁公 司的“字号”或“商标”,享受连锁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必须交纳加盟费。加盟 连锁是一种互利关系,连锁公司通过转让自己的名称专用权或商标使用权进行收 益,通过“多个点”的布置来宣传自己;加盟店通过合法取得连锁公司的名称专 用权或商标使用权,通过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通过“品牌”效应,来提高自 己的市场地位,增加营业额,获得更大的利润。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 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加盟店对自己的“药 店”具有所有权,对“药店”里的人、财、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零售药 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杨秀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 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同时,第四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可见,连锁药店是由具备 企业法人资格的总店(以下简称总店)和若干个加盟店组成。那么若干个加盟店 是否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就要看加盟连锁的形式。目前,加盟连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它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连锁方式, 即连锁药店把自己经营的药品(包括商标、商号等)以契约的形式授予各加盟店, 让其拥有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而各加盟店则需向总店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 并承担规定的义务。这种加盟方式较为常见,加盟店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 个体药店。另一种是自愿连锁,这种形式极为松散,具有更多的自发性和任意性; 加盟店大多分散在各地,它们之间既维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又缔结着永久的连锁 关系。总之,不论上述哪种形式的加盟店,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外均具备 独立的主体资格。

彭建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 一种协议,它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 从法律理论角度讲,加盟双方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了权利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仍 然是平等的,即零售药店不论是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相对于连锁公司而言,其 仍然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学原理,零售药店的加盟行为,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 须真实。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并不是想找一个连锁公司成为自己的“婆婆”,时 刻把自己管住,限制甚至剥夺自己市场上自由采购所需药品品种的权利,而主要

是想利用连锁公司的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在节约办店成本、提高管理质量等 方面下工夫。所以,从法律行为真实有效角度上讲,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于培明: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公司,从法律上说属于商业特许经营。依据《商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 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 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 营法律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在这一法 律关系中,连锁公司是特许人,加盟店是被特许人,连锁公司将其商号和专有标 志等经营资源,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加盟店使用,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店按合 同约定,接受连锁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并向连锁公司支付加盟费等费用。加盟店 与连锁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独立承担由经营引 起的法律责任及其他一切经营后果。

胡昌平: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加盟连 锁公司后的商业名称与法定代表人的商事登记。比如,四方药店加盟千方药业连 锁有限公司后,其商业名称为千方连锁四方药店,法定代表人为加盟店自身的法 定代表人,这样,加盟店就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对外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如果四方药店加盟后的商业名称为千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方药店,法定代 表人为其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盟店就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法律责 任应当由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加盟店有无自由采购权

主持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向持 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这就意味着只要加盟店仍然是合法 的药品经营企业,就具有自由的药品采购权。但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 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 单独购进药品。这就意味着加盟店没有自由采购权了。请问:如何理解这一冲突? 对加盟店市场采购权的问题,你的看法是什么?

冀华山:我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的通知》并不矛盾。《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法 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企业采购药品,调整的是药品经营企业对外的 关系,即本药品经营企业与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而“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是对零售连锁的内部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基于原国 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的定位而来的。该通知只规定了连锁公司开办连锁店,而将加盟连锁排除在外, 现在若将其套用在加盟连锁问题上,就显出法律冲突了。

加盟店是否具有采购权,有多大的采购权,我觉得这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 畴,应该由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在具体履行合同中,如果加盟 店没有从连锁公司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根据双方的合 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不应由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杨秀梅:两者并不冲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药品经营企业的特殊形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中规定了它的权利 和义务,而这两个规章又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是对《药品管理法》的 一种补充,从规范药品市场来说是有益的,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两者存在冲突。 对于加盟店采购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加盟店没有采购权。若加盟店擅自采

购,对内来说,总店可以根据加盟的章程、合同,以违约方式予以处理;对外来 说,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彭建永: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依法具有独立的药品采购权利。从《药品 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依照本条的 具体规定,向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任何企业采购药品。这就意味 着零售药店不论在加盟前还是加盟后,只要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营业执照》,它就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该依法享有自由的市场采购权;《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 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单独购进药品”的规定显然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具 体规定相冲突。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在国家基本法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基本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主要是针对2000年以前,在药品流 通领域已经存在由连锁公司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己完全承担风险的直营门店 的前提下制订实施的,显然与当前零售药店加盟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甚至是两种 性质截然不同的情况。因此,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基本法相冲突的,应及时加以 修订完善,使其能够不断适应药品市场流通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

于培明:《药品管理法》没有直接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采购权,但该法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药品购销的规定,都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具有药品采购权 为前提的,所以零售药店的药品采购权可以视为一项得到了《药品管理法》默许 的权利。但法律上默许的权利类似于一种自然的权利,其稳定性远低于法律明示 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该项权利受到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违 反法律的明示规定,这种限制就是合法有效的。换言之,法律上默许的权利不能 对抗其他法规性文件对该项权利的限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的通知》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均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不得单独购进药品,所以,加盟店没有市场采购权。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盟店没有药品采购权,若其采用其他方式购药必 须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如果加盟店擅自单独进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 加盟店与连锁公司之间的加盟连锁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违反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关于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胡昌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未限制零售药店加 盟后的自由采购权,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从而限制了加盟店的药品采购权。而《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进药品。由此可以看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加盟店具有市场采购 权,但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加盟店违法谁来承担责任

主持人:若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呢?对此双方合同约定了则好解决,若没有约定又该怎么办?

冀华山: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 是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自己来承担责任。如加

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加盟店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第二种是加盟店和连 锁公司共同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等。如加盟店销售从连锁公司购回的假药,这时双方都要受到处罚。第三种是连 锁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连锁公司承担责任。如连锁公司利用 加盟店搞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加盟店并不知情。

对连锁公司和加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不应考虑 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协议怎么约定,只应考虑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调查 清楚违法事实后,该谁承担就由谁承担。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是民事协 议,其内容不能“对抗”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杨秀梅:我认为,这要看加盟店是否存在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否超越加盟的 章程和合同规定。例如,加盟店销售由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被抽验不合格,但其 又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反 之,若药品不合格是由加盟店保管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应当由加盟店承担相关责 任。

加盟连锁是以契约方式为基础的,应当严格按照加盟合同来确认双方责任归 属。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若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看第三人 向谁主张权利。但当加盟店明确表示自己将承担一切责任时,第三人在遭受损害 时不得向连锁公司提出请求赔偿。当加盟店未向第三人明确承诺时,第三人可选 择任意一方,甚至选择二者共同赔偿。

彭建永:如果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药 品采购权,那么加盟店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若是由连锁公司配送 药品质量引起的法律纠纷,则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在连锁公司与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只要其配送的药品经加盟方现场验收后, 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连锁公司无关。因为一旦加盟方将药品验收上柜后,即表 示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其对加盟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到此 为止,至于加盟店在自行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均应由其自行解决。简言之, 连锁公司对加盟店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配送的 药品,承担责任的期限是从药品从公司配送出库到加盟方验收上柜这一时间段。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角度讲,不论双方有无合同约定,连锁公司的这种责任承 担是可行的。否则,若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都由连锁公司来承担责 任,显然对连锁公司不公平。当然,若连锁公司因配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加盟 店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公司予以追偿;善意第三人在不明确加盟 双方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也可向双方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于培明:我认为,若双方有合同约定可按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则按照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加盟连锁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 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平等的合同关系。所以, 加盟店独立实施的违法行为招致的行政处罚应由自己承担。

只有当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时,连锁公司和加盟店才 可能因同一个事由受到处罚。如连锁公司将超范围经营的药品配送给加盟店,而 加盟店又将药品销售给患者,从表面上看是加盟店单独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实际 上连锁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连锁公司没有按照GSP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加盟店疏于管理造成加盟店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连锁公司

和加盟店都会受到处罚,但这种共同受罚的本质还是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分别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因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企业信誉方面等行政处罚以外的经济损失,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大 小由双方分担。

胡昌平: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 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若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理应依法独立 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若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则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如果加盟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则按以上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合同约 定,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判定责任归属。

■加盟店经营不善产生问题如何解决

主持人:若加盟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破产倒闭时,或者突然神秘失 踪无人为货款“埋单”时,或者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失的,从法律的 角度该如何解决?

冀华山:以上几种情况,我认为对连锁公司可造成五种损失:一是拖欠货款, 资不抵债、破产倒闭、卷款失踪等钱款损失。二是拖欠的职工工资。三是消费者 的损失,包括销售假劣药品、发错药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四是房租及其他损 失,如加盟店拖欠的房租、赊账购买的办公用品等。五是名誉损失,包括诚信危 机、评价降低等造成的名誉、品牌损失。

上述损失,第一项应由加盟店的负责人或合伙人承担。作为供给加盟店药品 的生产、经营企业,有考察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的义务,也应知道连锁 公司开办的连锁门店没有自主购药的权利,在其给加盟店供药时,就应该预料到 可能出现的后果。第二、三、四项损失,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原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 使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 张代理的效力。作为加盟店,在店堂内外悬挂连锁公司的“金字”招牌,对外宣 称是连锁公司的门店,接受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消费者及其他人员有充分理 由相信该加盟店是由连锁公司开办的,有权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加盟店和连锁 公司共同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项损失,由 连锁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人们对连锁公司的评价降低,势必造成其名誉损失。 连锁公司在和加盟店签订协议之前,应对加盟店的自身投入、人员素质等进行详 细考察,尽可能避免加盟店给自己造成损失。

加盟店给连锁公司造成损失后,连锁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院以 合同纠纷或者以侵权纠纷起诉加盟店,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

杨秀梅:加盟店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在经营 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善意第三人可以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但连 锁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要求连锁公司:一是在吸纳加盟店 时,严格把好进口关,在加盟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二是经营过 程中,建章立制,不定期检查经营情况,督促货款及时到位。同时,相关部门在 审查颁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充分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 引导这种经营方式健康发展。

彭建永:加盟店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破产倒闭,我认为,若该加盟店是由 连锁公司出资设立,并经营受益的,应由连锁公司承担债权债务;若是加盟药店

篇七 药店怎么加盟
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

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加强对加盟连锁药店的管理,提高加盟药店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诚信经营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加盟东阳市统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药店,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盟药店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由各门店负责, 公司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具体监督工作由公司质管科负责。

第三条 加盟药店的经营人员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SP管理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各岗位人员懂得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

第四条 加盟药店必须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日常经营必须按金华药监局制订的诚信药店检查评分办法执行,保证在年底评比中达到“基本守信药店”等级以上。

第五条 加盟药店经营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和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会议,必须按时到会,做好学习记录档案,把布置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六条 加盟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全部由公司委托的东阳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统一购进和配送,其它商品必须向合法企业购进,不得擅自向外购进。每周公司为加盟药店配送2次,配送费用由公司负责,配送时间和特殊情况临时要货,由配送业务员与加盟药店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加盟药店日常经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照GSP规范标准要求和公司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每季由加盟药店负责人和质管员对照制度规定条款,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 每季度质管科负责对所有加盟店实施进行现场GSP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加盟店日常质量管理,考核应经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及重点检查方式进行督查,对上级药监部门及公司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加盟药店必须积极配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接受,不得借故无理阻扰、干涉,需整改的项目必须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药监局和公司。

第九条 加盟药店所经营药品的供应价格、缺货品种出现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品种、产地、价格等信息,如实报告公司,公司依据所提供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加盟药店。加盟店特殊需要经营品种和专营品种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按加盟店实际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货源供应。

第十条 按GSP要求和连锁管理要求,须加盟药店添置的设施设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及时添置,费用由加盟药店自负。

第十一条 货款回拢,原则上加盟药店应依据供货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数量和金额核对。经验收确认无误后,应当场如数委托业务员上交公司财务,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二条 加盟药店具有经营权、人事权、所有权、财务权,人员聘用必须符合GSP规范要求,质管员、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报上级药监部门和公司审核

备案,税收事项必须按国家规定由药店自行办理和交纳,每季的药店销售情况应在下个月8日前上报公司财务,以便公司统计销售金额。

第十三条 加盟药店每半年盘存一次,盘存表一式二份,自留一份,另一份上报公司,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盘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帐货不符现象,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药品陈列、保管、验收、养护、销售必须按GSP规范程序操作,并做好各项记录。加盟药店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第十五条 加盟药店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有调整建议权。

第十六条 加盟药店有获得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的权利,有获得公司在商品营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的支持权利。

第十七条 加盟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均由公司统一购进配送,不得擅自在外进货。由于内在质量引起的纠纷(不包括因保管、养护引起)责任由公司承担并由公司负责处理赔偿。

第十八条 日常经营中退货管理,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特殊品种、加盟药店要求购进的、展销会购进的、已拆封的商品公司不予退回, 进货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商品,公司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九条 加盟店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和因违规等原因造成需注销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负责人应立即与公司签订解除加盟协议,填写《药品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报上级批准,被核准后方可关门歇业。

第二十条 加盟店准备歇业时剩余商品处理规定:因各种原因门店准备歇业,负责人应提前

6个月告知公司,并尽量控制进货量,或暂停进货,对剩余药品进行催销。公司在这期间除门店急需品种外,停止供货,有疑问的就地封存,报上级药监部门处理,歇业前几天,应将剩余药品情况报公司,并且由自己联系其他门店,委托公司按GSP规定一次性作价统一配送到该门店。

第二十一条 违反GSP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

(1)加盟药店自身违反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造成后果概由药店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公司形象、商誉的还应无条件赔偿公司相应的一切损失。

(2)加盟药店违规擅自采购商品,被上级药监部门和公司查实,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外,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将商品退回,第二次发现公司将违规情况上报药监局,向公司写出书面保证书,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协议履约金500元。第三次发现没收协议履约金,解除合约,收回统一商号。

(3)上级药监部门及公司组织的考核、检查,如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元—1000元,如整改态度恶劣,拒绝配合检查,公司予以解除加盟合约,没收协议履约金。如违反GSP认证检查标准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罚:①按公司加盟店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执行;②整改期间暂停供货。③对于一般项目缺陷不得超过4项,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意见报公司,若不及时整改,则每项处罚50元,一般缺陷项目超过4项,则每项处罚100元,并按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若不能按时整改,则解除合约。对于关键项目,每一缺陷项目处罚200元,并按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若不能按时整改,则终止合约。没收协议履约金。

(4)加盟药店有损害公司形象、商誉的首次发现处罚2000元,如不及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公司有权解除加盟合约。如由于门店违规造成公司信誉和经济上受到损害的,全部由该店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公司予以清除,没收协议履约金。

(5)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每次扣100元,会议期间迟到早退者每次扣50元。

(6)以上扣罚款项从加盟协议履约金中扣除,在月底加盟店应如数补足协议履约金不足部份,逾期按2%滞纳金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东阳市统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shiyongwendang/843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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