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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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法法规解读
食品标签法规 第一篇

摘要:从实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得出目前还存在的食品标签的问题: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报检员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基础,从其内涵、审核内容及审核工作的开展三个方面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关键词:问题;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 以及一切说明物, 是向消费者表明食品特征的一种重要形式。一个标准化的食品标签, 反映着国家的水平、社会的文明和企业的素质。进口食品必须标注规范的中文标签,这是个涉及国家尊严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问题。国际上非常重视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许多国家在上世纪70~ 90 年代相继制定了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以帮助消费者选购食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对食品标签的管理也已经走上了标准化的轨道。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包括四部分:总则、标签审核、标签检验、附则。总则主要是强调实施该法规的目的、食品标签的严格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标签审核包括审核所需的材料、审核项目;标签检验主要是说明检验内容;附则主要是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以及违反该法规的处罚办法。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目前发现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在收到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中,初次申报的标签几乎没有一个是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要经过反复解释说明,进口商才能将标签修改正确。

二是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如:奇卡噗卡口香糖和干白葡萄酒应两产签的正确名称,但进口商在申请标签审核时只有奇卡噗卡和蒙得茫东这样的产品名称,让人无法了解其真实属性。进口食品中只使用音译名而无产品全称的问题比较普遍,在标签审核中应引起重视,必须加以纠正。

三是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如某公司申报的韩国糖果标签,其配料表中并未标注含有色素,但从样品呈现鲜艳的黄色可初步判断,糖果中添加了人工色素。经对其进行人工色素日落黄的检测,判定此食品含有人工色素。另在申报的方便面食品标签中,也存在食品中含有面质改良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食品中也比较常见。食品添加剂是重点监管项目,外商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是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由于标签设计人员多数是美术设计人员,对标签的要求和产品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容易造成一些专业知识上的错误。尤其是国外客户提供的标签, 因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法规、标准不熟悉, 更易产生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如某公司出口的酥饼为芝麻和麦芽糖黏

结、切块制作而成,而标签上标有胆固醇、维生素C、钙等成分,显然是不对的。若不及时进行纠正,将对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是报检员不足的企业,当某报检员不在岗时,出现报检员证转借行为,不利于管理。

六是报检员不实行职业化管理,将带有严重的地域性,不利于异地备案,不适应经济大发展的要求,不利于贸易的流动性。

这些问题急需加以规范,加强审核管理。主要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从法规的内涵来讲,该法规的内涵是要审核食品标签是否按我国的有关标准标注了所有必须标注的项目,并且按要求用规范的、准确的、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方式标注。食品标签审核的基本依据是 GB7718- 945食品标签通用标准6, 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品( 包括国产食品、进口食品和出口转内销食品) 标签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标签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该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例如,GB10344- 895饮料酒标签标准6、GB13432-925特殊营养食品标签6等标准是针对一类食品的标签标准,对该类食品的标签审核就要按该标准进行。还有部分产品的国家标准中,包含有对标签标注的要求,如饮料、乳制品、巧克力、酱油、醋等产品的标准中,都有对标签标准的特殊要求,标签审核时,要按该产品的标准要求对这些特殊内容进行审核。另外,食品标签审核还要执行国家标准化法中有关对标签标注要求的条款。

其次,从该法规的审核内容方面,该法规审核的内容是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审核必须标注的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进口经销商等基本项目,并按标准要求的方式进行标注,尤其注意的是食品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所有配料都必须标注,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不能有缺漏,添加剂的名称要标注准确;食品的净含量须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标签的中文字体不能小于相应的外文字体,最小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容器上,不得与包装容器分;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要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要采用对比色,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食品标签的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再次,从审核工作的开展层面,审核工作的进行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与时俱进。当今世界,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工业新技术不断涌现,食品工业的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新原料、新技术不断被国际上食品工业企业采用,食品标签审核应该与国际食品工业水平接轨,掌握食品工业发展动态,有的放矢的进行标签审核,将重要的食品信息通过标签传递给消费者,从而引导消费。如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采用、辐照技术的采用等,都要在标签上表明。目前,主动在标签上标注的为数不多,标签审核应对此予以重视。

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GB2760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6中明确列明,标签审核必须以此为据,标准中没有的添加剂一律不得使用。目前,各个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差异很大,进口食品中添加有我

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标签审核进行符合性检验时应把添加剂的检测作为重中之重,要检测是否有不真实标注的现象,是否有隐瞒标注的现象, 是否有添加了非食品添加剂的现象。

要与进口食品监管密切结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主要是审核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格式、图形等是否按标准要求进行标注,检测为标签标注项目的符合性检测。所以,对食品配料表的真实性只能抽检部分项目,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一检测。在食品进口时和进口后的后续管理中,都会对食品进行进一步检测, 此时, 如果发现有食品标签标注不真实的现象,应立即报告国家局,由发证机关收回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并将该食品及其标签审核的申请单位、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再次申报。

要开展食品标签审核科研工作,提升标签审核工作水平。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工作开展几年来,对规范进口食品标签,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维护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升了我国规范管理进口食品的对外形象,使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下一步应该向深层次发展。开展食品标签审核工作专项科研课题研究。

要修订完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管理办法》是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工作的依据,标签审核工作应严格按5办法6的规定进行。标签审核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越来越成熟、规范,随着工作的发展变化,其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应该进行修订完善。

要加大食品标签审核工作的宣传力度,让进口经销商在了解这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采取非法手段故意逃避标签审核的经销商按法规予以查处。

总之,个人、企业、政府都应该在《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相应的作用。作为个人,我们应该加强该法律的了解,随时监督企业是否如实的实施该法规,并对现行的法规制度的弊端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企业,要做到自觉地实施该法规,要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负责,发展“良心”企业;作为政府,首先要加强实施力度,做到一视同仁;其次,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及时改进,努力做到与世界接轨。

只有我们每个人、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都担起自己的责任,联合作用才能发挥该法规的本质!

参考文献:

[1]我国开始实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J].食品工业与法,2000(7)6:49.

[2]《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J].政策法规,2000(3):32.

[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0(2):67.

[4]董新昕,王强,杨月欣.W T O食品标签通报研究[J].食品科学,2009(30)13:273-274

[5]王明达,严建跃,沈调英,任小鹏.杭州市江干区市售食品标签现状调查[J].浙 江预防医学,2000 (12) 7:8-9.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法规 第二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食品标签法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签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标签法规】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食品标签法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食品标签法规】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食品标签法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01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食品标签法规 第三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2016公司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标签法规 第四篇

公司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法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二、保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超许可范围经营。

三、严格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绝不向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购买、不存放、不使用亚硝酸盐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20

单位名称(并盖章):

2016年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承诺书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塘下分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公司(厂)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并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生产食品的设备、工艺、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食品。

三、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四、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不使用有毒有害、非食用的原辅材料和回收过期食品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不使用受污染、不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

七、不雇用身体不健康、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

八、确保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九、严格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决不出厂。

十、自觉接受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承诺,我们接受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本着对社会和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核对每批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原辅材料采购进货台帐,严格进货检验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四、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完整齐全,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要具有可追溯性,发生问题要及时召回。

五、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质全部到企业所在地区县质监局申报,并要按照《预包#from 本文来自学优网#url#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6)的要求在产品标签标识中明示添加剂使用情况。

六、严格执行食品标签标识规定。认真执行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法定要求,保证食品标签标识清楚、真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文章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出自#ur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七、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加工食品;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学优网#url#

八、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台帐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加工台帐,保证相关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九、不使用应获证而未获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包装容器进行生产加工活动。

十、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url#article/chengnuoshu.htm。

十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倡导行业自律,切实履行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以上各项承诺,恳请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承诺企业::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2016食品标签标识整治工作方案
食品标签法规 第五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食品标签标示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整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识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总,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附件2),并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局。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过程中,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签标识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严格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项目表》要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结合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对重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重点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并实地核查确认,巩固整治排查工作成效。

2016规范经营承诺书
食品标签法规 第六篇

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稽查中队,主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7.无高价位卷烟经营资格,不参与高价位卷烟经营。不出现标价或销售价格超过1000元/条的行为,不摆卖“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以及2包、4包等异型和礼盒包装烟;

8.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承诺人: 承诺时间:

食品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由总公司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 月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单位地址: 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12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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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规范经营承诺书

作为“卷烟规范经营示范街”卷烟零售户,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面向烟草专卖等执法监督机关,在卷烟经营过程中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烟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卷烟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烟草形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明经营,保持店面整洁。

2、不从河间烟草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进卷烟,保证店内销售卷烟条打码与许可证编码相符,不售假冒商标卷烟、不售走私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

3、按统一零售指导价明码标价,卷烟标价签使用规范整洁,不低于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高价位卷烟不超过限价标准,真诚对待消费者,搞好诚信服务。

4、积极协助河间烟草营销等服务人员,搞好新产品宣传推介、知名品牌培育,重点品牌忠实消费者的登记、发展等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市场等有关信息。

5、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

本人向社会作出守法经营承诺,并接受社会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经营的商店愿意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直至取消卷烟经营资格。

零售户负责人签章:

201x年x月x日

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配合执法部门整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宣传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身心健康,作为我县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现向社会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药械安全职责,自觉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2、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审批文件及工商执照齐全,无出租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3、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不生产和销售伪劣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不销售“三无”(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批号、无保质期)产品,不违规、不超《经营许可证》范围销售终止妊娠的药物,不销售标有“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不 1

发布虚假广告。

5、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6、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经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监督责任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 年 月 日

出租公司规范经营承诺书1

为保证我公司车辆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规范经营,满足客运市场需求,现严格遵守如下承诺:

1. 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努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2. 加强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及时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例行出入库检查,养成良好的检查习惯,避免车辆的中途损坏,减少运行故障,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行车安全,提高运输质量。

3. 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

4.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

5. 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6. 公司所有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都喷印我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决不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7. 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9.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司所有经营车辆将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0. 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不利用经营车辆罢运、上访、堵塞交通等。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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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维护浙江省银行业良好市场秩序,切实纠正部分不规范经营问题,根据浙江银监局“整顿规范浙江银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活动”要求,我们发起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浙江银行业规范经营承诺”活动,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规范存款营销管理。实行日均存款考核,取消存款月末、季末等时点考核,不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不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借款人或通过资金掮客为银行拉存款;不向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二、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不以贷转存;不存贷挂钩;不以贷收费;不浮利收费;不借贷搭售;不一浮到底;不转嫁成本。不向员工发放或变相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循环贷款;向员工发放贷款的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三、规范服务收费管理。不在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外收费,不巧立名目或虚增指标乱收费,不以循环质押、贷款返存等各种方式虚增存贷款和中间业务收入。

四、规范代理业务管理。不允许保险机构人员进驻银行营业网点。不混淆宣传储蓄与各类理财产品的关系。不误导储户购买、不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理财产品。

五、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实施单一发卡数量考核。信用卡营销过程中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收费及计、罚息政策,充分提示产品的潜在风险。

六、规范表外业务管理。不对信贷资产作非真实性转移。不通过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吸收保证金存款;不以压票、压单或在时点暂停受理大额资金汇划等方式截留存款;不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存的工具。

七、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不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资金掮客融资;不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不与资金掮客、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生资金往来;不借用或盗用银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八、积极接受公众监督。采取在网站、营业网点张贴告示、印制手册、设置违规行为警示牌等方式,统一告知禁止性规定、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快捷、高效地跟进客户投诉,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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