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 公共卫生硕士 |

【www.guakaob.com--公共卫生硕士】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调查与建议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一篇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调查与建议

叶 建 国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络的枢纽,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等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它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是当前统筹发展城乡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课题。最近,本人牵头,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玉环县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促进乡镇卫生院良性发展。

一、玉环县乡镇卫生院建设现状

近年来,玉环县建立起了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全县11个乡镇都设置了乡镇卫生院,其中坎门、陈屿两家中心卫生院为全民性质,其余9所乡镇卫生院为集体性质的一般卫生院。两家中心卫生院运行状况良好,能为辖区内群众提供较好的服务,规模和设施已经超过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但其余9所乡镇卫生院却是整个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建设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的需要,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1、业务用房不足且破旧。全县11所乡镇卫生院共有业务用房面积2.34万平方米,其中两家中心卫生院,占1.63万平方米,而9所一般乡镇卫生院,现有业务用房仅7042平方米(参见表一),尤其是城关、楚门、清港、芦浦、龙溪等卫生院,用房极其紧张,遇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及农民健康体检时,以现有的狭小空间,根

其他业务用房:指防保、行政办公等用房及辅助用房。

本无法容纳众多的服务人群。而且这些业务用房大多为80年代后90年代初建造的砖瓦房或是用预制件建的临时房,建筑质量较差,经多年使用而又缺乏维护,房屋破旧。

2、卫生人才匮乏且素质不高。全县乡镇卫生院共有卫技人员336名,其中疾病预防人员36人,妇幼保健人员32人,但与其服务全县63万余人口相比,医务人员数严重不足。尤其是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和防保人员紧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生只有2—3名;防保人员按户籍人口2.4—3.5名/万人口配备标准计算,需96—140人,至少还缺28名。卫技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仅占9.23%,大专学历占32.73%(大多是通过在职函授取得),中专学历占50 %,初中以下及无专业学历占8.04 %。具有高级职称的仅占0.89 %,中级职称的占11.61%,初级职称的占74.11%,无职称的占13.39%(参见表二)。可见,低学历低职称和非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相当大。此外,业务骨干极度缺乏,而且年龄基本达40岁以上,进修培训少,知识老化,队伍青黄不接,后继乏人。

表二:玉环县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构成情况

3、医疗设备短缺且简陋。目前全县11所乡镇卫生院,X光机、心电图机、B超机、尿分析仪、血球仪、生化分析仪等基本设备配置齐全的仅坎门、陈屿2家中心卫生院,其余9所一般乡镇卫生院的设备均较简陋,截止去年底,9所一般乡镇卫生院固定

资产总值仅870万元,专业诊疗设备总价值仅252万元。一些乡镇卫生院现所使用的B超机和X光机系县级医院接近淘汰的设备转赠,存在着超期服务、图像不清的现象,日常维修、保养费用高。

4、运作艰难且功能脆弱。随着医疗市场和药品市场的放开,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各类药房形成相互竞争。县级医院凭借较强的医疗技术,个体诊所、各类药房凭借售药定价弹性大、收费灵活、就诊手续方便的优势,均吸引了大批患者。而以坐堂行医服务为主要方式经营,靠药品利润维持运作的乡镇卫生院,在两者的夹缝中,惨淡经营,生存发展日趋艰难。目前,除2家中心卫生院收支结余情况较好外,其余一般乡镇卫生院只能勉强维持。为求生存,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重医疗服务而轻公共卫生服务的现象。

二、玉环县乡镇卫生院建设滞后的原因分析 归纳起来,主要是五个“不够到位”: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就是以公共卫生职能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目的是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和模式,让乡镇卫生院担当起辖区内农村群众“家庭医生”的角色,进村入户,为农村群众建立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的健康跟踪服务;并着重承担起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妇幼和老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于乡镇卫生院的这一职能转变,各级政府,甚至乡镇卫生院院长,在认识上还不到位,大多只关注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市场属性,而忽略其主职的公共事业属性。尤其是县乡政府,在思想上对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非营利性事业机构”的定性尚存有模糊,对其建设未予重视,未加规划。 2、政府投入不够到位。近年来,我县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虽逐年递增,但增长幅度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卫生事业经费仍然明显不足。卫生事业经费中,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140余人每年需补助200多万元,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投入几乎为零,乡镇卫生院的硬件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政府投入的欠缺,使乡镇卫生院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时,设备、人才、用房都得不到应有保障。在目前药品价格不断下降、医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仅靠其自身“开药方”、“卖药”的收入,难以“自给自足”,生存和发展陷入困境。

3、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够到位。乡镇卫生院人员进退出留制度空缺,医务人员不能进行正常的流动,急需的人才引不进,素质低下的人员出不去。此外,在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上,未引入竞争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使卫生院院长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创业意识淡薄,“守摊”思想严重。分配上,仍以平均分配为主,医务人员收入与任务、业绩挂钩不明显,缺少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激励,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4、人才梯队建设不够到位。县卫生主管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人才梯队建设缺乏总体规划,一方面,高素质新生力量输送不足,另一方面,未将乡镇卫生院在职医务人员培

养列入工作计划。乡镇卫生院又因医务人员紧缺,一旦送人出去进修培训,就可能无法保证正常运转,影响业务收入。由此造成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业务知识得不到及时充实和更新,技术水平难以提高。

5、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不够到位。对乡镇区域内的医药服务机构设置缺乏宏观调控,机构审批控制欠严,日常监管疲软,造成乡镇卫生院周边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各类药房设置过多,相互竞争有限的农村医疗资源,给乡镇卫生院建设带来很大冲击。 三、加强玉环县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对策建议

1、统一认识,强化乡镇卫生院建设职责。政府应充分认识乡镇卫生院的性质、功能、地位,并把办好乡镇卫生院作为保护和增强农村群众健康的民心工程,纳入当前要办的实事要事中。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研究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发展问题,制定我县乡镇卫生院建设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方案;进一步明确乡镇及卫生、财政、人事、编办、劳动保障、药监等相关部门的相应职责和任务,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责任考核,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应在城区扩建、改造中充分考虑卫生院建设需要,把卫生院业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此外,乡镇卫生院院长应明确办院方向,尽快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履行公共卫生服务主职上来。

2、加大投入,为乡镇卫生院职能实现提供人财物保障。对乡镇卫生院履行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部分,应坚持政府举办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公共卫生岗位编制,按照服务对象人数和工作量,逐步配足配齐公共卫生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定位。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把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到位。同时,设立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根据乡镇卫生院发展规划,每年安排相当的基础设施建设、修缮,设备购置、更新等项目经费,划入专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通过追加投入,力争在4—5年内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全面标准化建设,使乡镇卫生院办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3、深化改革,激活乡镇卫生院内部潜能。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人事管理上,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用人制度,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医技人员实行竞聘上岗;逐步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临时工。在分配上,扩大乡镇卫生院内部分配自主权限,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建立重实质、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乡镇卫生院应丰富服务形式,走出院门,送医上门,以优质、便捷的服务赢得农村群众的支持;同时,转变办院模式,根据自身状况发展特色专科,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4、实施人才工程,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在人才引进方面,应加强政策引导,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正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人事关系、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吸引他们到乡镇卫生院就业。在人才培训方面,县政府应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县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制订分层次、分岗位、分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采取集中培训、选送进修学习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内勤于钻研业务、有培养前途的卫技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帮助培养实用型人才;同时,制定措施,鼓励在职职工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对2至3年内达不到执业资格人员一律进行转岗分流。此外,通过行政手段,将县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有半年到乡镇卫

生院的工作经历作为政策固定下来,形成定点帮带机制,帮助乡镇卫生院提高医疗水平,解决卫生院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后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矛盾。

5、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优化乡镇卫生院建设环境。加快整合县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职能,逐步将一般门诊、康复护理和妇幼保健等初级公共卫生服务分流到乡镇卫生院,并建立起基本医疗结对托管医院与乡镇卫生院间的双向转诊分级医疗制度,实行资源共享。通过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转换服务方式,尽快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把地名卫生院、村卫生室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中心与站一体化管理模式。同时,加强对个体诊所、药房设置的规划、监管,规范行医、用药和收费等行为,切实维护医药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通过将乡镇卫生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项目列入支付范围,以及适当降低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农村群众到乡镇卫生院就诊,做到“小病不出镇,大病进医院”,使乡镇卫生院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作者系玉环县政协副主席)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实施方案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二篇

乡级卫生院

业务用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3年发改委对我乡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的批准,进一步完善我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备、服务质量,提高我乡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乡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明确我乡卫生院功能定位,加大投入,提升能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群策群力建设规范化乡镇卫生院,促进我乡卫生院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6月,业务用房要投入使用,主要包括病房病房增加,医疗配套设施完善、到位(包括:呼叫、吸氧、护理一体化)

(二)具体目标。

1、硬件设施: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按辖区每千人口1.2张配置床位,我

乡共计至少30张床位。即公共卫生服务设备较完善;诊断类设备具备开展B超、X光机、心电图等影像检查和常规、生化等检验需求;治疗类设备达到基本能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需求。

2、统一科室建设:规范科室布局、完善新增科室。主要有门诊部,(包括导诊台、挂号收费室、药房、妇科治疗室、内科、外科诊室、中医诊室、理疗室、留观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等)、住院部(包括手术室、治疗室、病房、抢救室等)、公共卫生室(儿保、妇保、健康档案室、健康教育室等)

3、管理规范:充分行使乡卫生院的职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切实担负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业务培训,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运营稳定,各种管理组织健全且能发挥作用,管理制度科学完善,措施有力,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和各种规章制度。

4、提高服务质量:有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切实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5、环境优美:形成布局合理、整齐规范、设施齐全、环境绿化,力争实现卫生院园林化、病房宾馆化、服务优质化标准。

三、工作措施

1、做好我院的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2、加大项目争取和实施力度,推进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

3、希望多方支持,添置我院的医疗设备。

4、积极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加大卫生专业人才培训力度。每年抽2-3名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二鼓励支持卫生人员参加专业学历提升培训。

四、完善制度,强化卫生院规范化管理。

1、加强我卫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逐人员、科室明确工作目标,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

2、加强我乡卫生院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扎实开展 “三好一满意”活动,强化核心制度建设和实施。减少医疗护理差错,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3、加强乡镇卫生院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完善廉洁从医的规章制度,且严格执行,努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4、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建立奖惩办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责任不落实,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三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报批搞)

编制说明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宜按表1计算确定。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2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19床以下及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每院定员最少不应少于5人。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

3.床位计算不含门诊急救观察治疗床。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人口。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根据乡镇发展规划,按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

第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

第十二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第三章 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三、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四、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五、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 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

三、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业 务 区 用 地 指 标

第十八条 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也可设一处。

第二十二条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地区,在总平面布置时对简易设施应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活动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毗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入口。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一节 建筑标准控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条 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2. 计算l~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基础上加每床增加面积。

3. 20~49床、50~99床规模类型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的基本面积。

4. 上下限取值: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间值可内差获得。

5. 外墙厚度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见附录三,建筑参数见附录四。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节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以1~3层为主。

第三十六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业务用房的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二、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可采用瓷砖墙面。

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它相宜的地面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

主 要 用 房 采 光 表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宜采用集中采暖,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X线机电源,宜有单独的进线。

四、各病室、诊疗室、医技、预防保健用房等应设置必需的电源插座。

第四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五章 主要业务用房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四条 预防保键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 第四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用房应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七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第四十八条 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九条 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利用走道候诊时其尺寸可参见附录四。

第五十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五十一条 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

第五十二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四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92年 3月 14日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 月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宜按表1计算确定。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2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19床以下及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每晚定员最少不应少于5人。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

表1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1000以上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1.0—2.0 0.7—1.0 0.5—0.7 0.5 每千人口人员数(人) 1.5—2.5 1.2—1.5 1.0—1.2 1.0

注:1、农民人均年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

3、床位计算不含门诊急救观察治疗床。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人口。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根据乡(镇)发展规划,按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

第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

第十二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

合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

要求。

第三章 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 交通方便。

二、 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

三 、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四、 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五、 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六、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 用 地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 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

三、 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业务区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床、1~19 床 1 :3.5以下

20~49床 1 :3.0 以下

50~99床 1 :2.5以下

第十八条 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做出妥善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也可设一处。

第二十二条 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地区,在总平面布置时对简易设施应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口。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一节 建筑标准控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条 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

分项

规 模 类 型

无床

1~19(床)

20~49(床)

50~99(床)

核定方式

基本面积(平方米/院)

每床增加面积(平方米/床)

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

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

建筑面积

400

21~27

48~52

44~48

注:1. 乡(镇)人口少于一万人的卫生院,基本面积应相应减少,但最少不得少于200。

2. 计算1~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基础上加每床增加面积。

3. 20~49床、50~99床规模类型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的基本面积。

4. 上下限取值: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间值可内差获得。

5. 外墙厚度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见附录三,建筑参数见附录四。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节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以1~3层为主。【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三十六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确定。【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三十七条 业务用房的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二、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可采用瓷砖墙面。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他相宜的地面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 4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验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宜采用集中供暖,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X线机电源,宜有单独的进线。

四、各病室、诊疗室、医技、预防保健用房等应设置必须的电源插座。

第四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五章 主 要 业 务 用 房 要 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四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临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

第四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用房应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七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第四十八条 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九条 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利用走道候诊时其尺寸可参见附录四。

第五十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 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五十一条 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

第五十二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 屋及设施。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三条 住院护理单元一般以30床左右为宜,19床以下为简易病房,不宜建独立的住院部。传染病床与普通病房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

第五十四条 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六条 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七条 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 放射科

第五十八条 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第五十九条 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贴邻。 第六十条 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

第十三章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管理与服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紧张 第五篇

第十三章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管理与服务

中医药管理是依据党和国家及卫生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中的中药、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有目的等一系列有效管理活动总称。

中医药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疾病、治疗疾病、种族繁衍等方面发挥过巨大作用。对中医药管理工作,可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周礼》有“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些是说明在年终考查医生们的医疗成绩,以定工资标准的记录,说明了当时已建立了一套中医药的医政组织和医疗考核制度。在公元前564年(周灵王8年)《左传》中记载“国人逐瘛狗”以防狂犬病,说明是有人组织干这项工作,管这项工作。秦、汉朝出了很多名医,医药管理日趋完善。隋唐年间设有太医署,有了中医药的外事交流,公元753年(天宝12年)鉴真和尚东渡日本讲授医学。宋朝医事管理机构庞大,先后成立了和剂局和惠民局,那时就开始用接种人痘的办法来预防天花。辽、金、元期间,战争频繁,管理机构注重宫廷医疗,学术争鸣和交流不断开展,产生了金元四大家。明、清两朝设立太医院,不但服务宫廷和达官显贵,

而且管理民间医事。民国3年(公元1914)出台了废止中医案,遭到全国中医药界的强烈反对,又在民国18年反动政府在第一次中央卫生员委会议上通过了余岩等提出的“废止旧医”提案后,全国中医药界纷纷罢工停业,该提案被迫取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成立了卫生部,对中医药工作十分重视,毛泽东同志在1958年10月11日提出了“这是一件大事,不可等闲视之。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1986年成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增加了中医药经费,为中医药发展带来了春天。

当前,中医药发展受到宪法保护,早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根据国际国内卫生工作新的发展,提出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为“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我国中医药事业正处在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乡镇卫生院要抓住这次机遇,发展中医药,为农民能享受到中医药服务而努力工作。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枢纽,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应当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服务。在这四

个方面,中医药要全部参与,提高医院整体功能,满足病人不同层面的需求。乡镇卫生院要坚持“中西并重”,不能偏颇,要双管齐下,共同发展。

多年来,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不明确,有的地方归县卫生部门管理,有的地方归当地乡镇政府。实践证明,乡镇卫生院实行县乡共同管理,以县卫生部门为主体的方法,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在管理体制上要实现四个突破。一是在规划布局上重视中医药工作方面有所突破。经过十几年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乡镇卫生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相当一部分卫生院实现了“一无三配套”,整体功能和服务水平迈上新的台阶。但是也有一部分乡镇卫生院,没有中医科室,没有中药房,甚至没有中医药人员,这部分卫生院要创造条件建立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药人员。二是在所有制形式上关照中医药方面有所突破。对中医药科室可实行多种形式经营。本着有利于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质量,有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实现举办中医药科室形式多元化,增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的实力。三是在服务方式上注重中医药方面应有所突破。乡镇卫生院要组织中医药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到田间地头。不能只是在医疗方面采用中医药,要在预防、保健、康复、卫生咨询、健康咨询等全方位的提供中医药服务。四是在机构建设发展中医药方面有所突破。乡镇卫生

院可以建立中医药指导科,推广适宜技术,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中医药知识培训等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医药管理体制也要改变,中医药管理体制是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特殊现象,中医西医,中医中药要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并存并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比单一的西医、中医好得多的医疗保健服务。我们进行中医药管理要接受历史教训,更需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探讨,使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一节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管理

一、内部机构设置

(一)科室设置

根据卫生部医院分级标准,乡镇卫生院属于一级医院,在一级医院中又分为甲、乙、丙三等,无论是那个等次的医院,都要求建有中医科室。要求做到社区居民能享受中药治疗,针灸治疗和中医保健。2003年11月25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房屋面积、环境等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第五条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中

医药专业技术条件等情况开设相应的特色专科(专病),设置中药炮制室、煎药室。”这就是说在乡镇卫生院中要建立中医科、针灸理疗科,要设有中药房,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级医院的标准,才是功能齐全的乡镇卫生院,才能满足当地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职责任务

1.中医科

中医科要能采用中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治疗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疑难杂症。做到能中不西,先中后西。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进行急、危、重症抢救,提高抢救成功率。

2.针灸理疗科

针灸疗法源远流长。古人利用有棱角的石块来刺激身体的某一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金属针具代替石块,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举世闻名的针灸疗法。自人类开始火的使用,灸法疗疾便已产生。除此之外,还有矿泉疗法、拔罐疗法、刮痧疗法、泥疗法等等,并取得了很好的疗效,深受患者欢迎。

本科要能采用理、法、方、针的理论治疗常见病,了解国内外针灸学术动态。

3.中药房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xuelileikaoshi/623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