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 工程硕士 |

【www.guakaob.com--工程硕士】

篇一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会计核算研究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条例正式实施。新的条例删除了总承包人涉及扣缴义务的条款。也就是说,建安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税法的变更,给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条例实施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准则不可能交代,财政部不会因此针对性出台相关的核算指南,迄今为止也没有发现有相关教材进行讲解,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大多基于自己的理解和经验自行拟定会计政策。这些会计处理方法有何利弊?怎么样处理才是最科学合理呢?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旧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旧条例下,一方面规定总包方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作为营业额,另一方面又规定总包方的扣缴义务,其实质还是要求总包方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法律规范下,通过加强对总包方的监管,税务机关就可以保证税源,防止税收流失,而对分包方的监管相对较松。由于在建筑施工环节,原则上只针对营业额征收一次营业税,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抵扣,总包方在扣缴营业税或督促分包方缴纳营业税方面就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包方通常有两种方法缴纳营业税,即自行缴纳和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方财务制度健全的,一般自行缴纳营业税,然后总包方持有关发票和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抵扣,分包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或者不愿自行缴纳营业税的,可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一)分包自纳营业税条件下总包方的账务处理。

  1、考虑总包方始终负有扣缴义务,不扣除分包完成额按期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与分包方按期进行含税(营业税)结算: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XX单位

  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按实际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xx单位

  贷:银行存款等

  4、经和主管税务机关预约和商量,可定期申报分包抵扣营业税。抵扣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包方提供的发票联(总包方盖本单位公章验证)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分包方盖本单位公章验证),并将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待接到税务机关批复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月批复当月抵扣)或本年利润(如未跨年度但跨报表期)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若跨年度)

  (二)代扣代缴情况下总包方的账务处理。

  按是否扣除分包完成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不扣除分包完成额

  总包方不扣除分包方完成额按期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篇二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引言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正式开启了税制改革的大幕,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特征是抵扣机制,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均需纳一次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税制的完善、有利于企业税收成本的降低,进而有助于企业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业税对所得税有减税效应,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优点在于有效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等均将影响到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情况。

  (一)“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

  征收营业税时,计税依据为建筑企业的全部工程造价,“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税的工程造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税负通过销售转移给购买方,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长期看税负将转移到建设单位,但不会在短期内实现,本文仅考虑无法转嫁下游的情况,这样有利于比较税改前后收入、成本、利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

  增值税的计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率)]×100%,建筑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收入将减少9.9%。

  2.对成本的影响

  营业税下的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该征增值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的数额由供应商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目前建筑企业上游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上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小幅提高,利润也将会随之有所下降。

  三、对材料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材料主要包括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等: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中钢筋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水泥占10%-20%,增值税税率均为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之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地材的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后可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购买地材的建筑企业按3%抵扣税款,地材成本将减少2.9%,购买混凝土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成本下降5.6%。

  四、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大约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0%左右,目前针对不同情况主要有两种征税方法,一是分包某个工程的纯劳务部分的情况下,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二是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为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就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建筑劳务也属于建筑业,但如对建筑劳务按11%征税,将导致劳务费价格大幅上升。维持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征税体制,虽有利于劳务提供者和劳务公司,但建筑企业的人工费不能得到抵扣,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建筑劳务抵扣的话,对建筑劳务企业可适用3%的征收率,并区分建筑劳务承包和建筑工程施工两类,对建筑劳务承包按取得的收入与转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的差额按6%缴纳增值税,对建筑工程施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1.对建筑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例如钢材、管材、水泥等基本都是由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流转环节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则购进的建筑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就税后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特点是分包现象,企业集团中标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分包方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很难将分包额全部扣除,极易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金额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为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

  2.对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和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与生产线,可以减少人工耗费,从而降低人工费用,进项税额提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可抵项目,进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此外,企业的期初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后,对企业税负也有较大影响。

  3.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环节比较简便,征收成本相对较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以及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开票对象等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营改增”对企业管理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营业税只在会计核算进行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增值税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涉及会计核算,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科目的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含税工程款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五、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的建议

  (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建筑企业组建建材、混凝土、物流公司等子公司,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对每个环节在价格和税金之间进行平衡,例如小规模的设备供应商通常价格较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以提供进项税额抵扣;尽量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等进行合作,以取得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等。

  1.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基础

  “营改增”的过程之中,企业的纳税环节和手续均将更为复杂,要求建筑企业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例如,建筑企业应对企业管理进行相应的改进,对实际财务分析进行模拟,重点分析对企业损益和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企业现有管理系统中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等进行合理的评估,为“营改增”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试点工作开始后可以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准确地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再比如企业的合同管理方面,企业需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营改增”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及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企业的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接受培训等途径,及时掌握“营改增”工作的新动向,更新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养,适应“营改增”工作的新要求,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篇三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总包单位对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管理规定三方责任协议书(签备案合同)

总包单位对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管理规定三方责任协议书(一)

建设方:

总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建设方开发建设的黄岛区K2·海棠湾一期工程,其中 _ 正式的施工合同已由建设方与分包方签订。为保证正常施工,经三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书:

1、现约定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再次签订该工程的分包合同用于备案,该备案合同不作为实际执行、付款、结算的依据。分包方的施工质量必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分包方进场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服从总包方管理。

2、分包方需向总包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资料、安全、质量、现场文明等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总额在100万以下保证金的金额为1万元,100万到500万的保证金的金额为2万元,500万以上到1000万的保证金的金额为3万元,1000万以上的保证金的金额为5万元。该保证金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向总包方支付,同时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相关收据;总包方要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经建设方同意后实施,分包方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总包方有权按照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数额对分包方进行罚款。若施工过程中经总包方罚

款保证金余额不足保证金额的一半时,则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补齐保证金。分包方专业分包工程竣工、资料交齐后,总包方一次性将保证金余额全部返还分包方。

3、分包方的工程款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分包方,不经过总包方的账户。

4、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工程交付建设方前如因分包方原因致使总包方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因分包方原因导致总包方被起诉,造成总包方、项目经理被扣分罚款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分包方应积极协助总包方将该罚分消除。如果能消除罚分,经建设方和总包方商定按照情节轻重由分包方承担5000~20000元每次的罚款;罚分未能消除,如罚总包企业分,则分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分给总包方,如罚总包项目经理分则分包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分给总包方,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于事件发生后15日内。如果分包方没有及时支付给总包方该条中的罚款,则建设方有权在分包方的进度款中按照罚款金额1.5倍予以扣除,并支付给总包方。

三方对该协议书达成一致,一式三份,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设方:

总包方:

分包方:

年 月 日

篇四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建筑业总包分包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建筑业总包分包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法规条文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分包、转包概念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 分包和转包的概念: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转包是与分包相对应的。

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有自己的施工收入,仅赚取了一个差价。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三、新旧政策理解

1、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承包税务问题,不再由总承包承担,要求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而且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遇到这种情况分包方应当拒绝,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新规主要这一点区别,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澄清了谁做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3、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4、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5、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可抵扣分包限于他人,由

于他人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因而其可抵扣的分包额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广的。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可抵扣的分包额限定为单位,其中并不包含个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四、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2月承包了一栋楼的建筑工程,共5000万元,将其中2000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又将工程中“外墙面粉饰”工程800万元,分包给C企业。C企业又将工程分包给D企业,仍是8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D企业又将800万中部分工程分包给E个体工商户50万元。 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5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5000万元。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 (5000-2000)*3%=90万,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企业,(2000-800)*3%=36万,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另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C企业,800*3%+800*5%*5%=26万,由于C企业将工程全额给D企业,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另外还从D企业取得了40万元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计税。

D企业,800*3%=24万, 可抵扣的分包限定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E个体户,50*3%=1.5万元,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户。 发票的开具

A应向建设单位开具了5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5000万元, B向A开具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0万,A做成本,且是A可以差额征税的合法抵扣凭证。

C向B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B做成本。 D向C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

E向D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

五、举例说明

北京龙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龙达公司”)总承包建设单位2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北京建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翔公司”)60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北京龙达应该给建设方开具200万元发票。但按200-60=140(万元)计税,因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北京建翔公司开具给北京龙达公司的60万元发票。北京建翔应该给北京龙达公司开具60万元发票并按60万元计税。

纳税人申报事项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应税收入”栏填200万元,凭北京建翔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万元,这样“应税营业额”就是40万元。对使用《各税申报表》的,在“计税金额或数量”栏直接填写40万元。北京建翔公司同样操作。

建筑业已实行税控发票,仍以上例。北京龙达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2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2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北京建翔公司60万元时,向北京建翔公司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

新规定建筑承包提醒:

一.当北京龙达收到款项超过计税收入40万元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北京建翔开具的发票或分包合同,以此作为扣除依据。虽然北京龙达公司总承包200万元工程,但可能先收到30万元,需要开发票给建设方。这时可能暂未给北京建翔公司拨款,没取得北京建翔的发票,北京龙达可以先全额缴税。

二.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北京龙达、北京建翔公司涉及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都要向施工地缴纳。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当纳税人在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可依据分包合同允许纳税人同比例预扣,并要求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到期仍不能提供,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未购买税控装置的建筑业纳税人(包括临时从建筑项目、外埠施工公司)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发生总承包或分包项目,应把分包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不允许预扣,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还要根据《税

篇五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总包对分包管理制度

东阳市城西客运站新建项目

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西客运站新建项目

日 期: 年 月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管理制度

一 、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除主体工程外)分包,其分包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条件。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单位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包单位应监督管理各分包单位认真遵照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所承建的检验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其验收结果和资料统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应组织各分包单位认真学习,了解总包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总承包单位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定期召开的项目部例会不得无故缺席。为便于质量及安全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均应考虑交叉施工的配合问题,如出现异议,应由总包单位统筹安排。

各分包单位应认真配合总包单位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如分包单位需在结构上打洞、开槽、预埋铁件一定要经过结构施工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认可,重要部位要报设计单位认可。预应力结构上不得开槽、凿孔。

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对总包单位负责,必须服从总包单位质量目标。

二、工程项目总包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换的发包形式有两种:一是分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

包管理的全额承包的分包形式;二是分包单位提供劳动力,只进行劳务用工结算的分包形式。本项目工程采用第一种分包形式。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1、采取全额承包的分包形式时,分包单位的人员发生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伤害事故,均由分包单位负责,并进行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

2、采取只包劳务的分包形式时,分包单位的人员发生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伤害事故,不论主要责任属于哪一方,均由总包单位负责,并进行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

3、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伤寒伤害事故,由伤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报告,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填写单位(即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把检验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总包人按总包职责对分包技术资料检查并汇总。

四、三检制度

一)、自 检

1、分包单位严格督促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准继续进行施工。

2、分包单位对所施工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

3、分包单位应督促班组长自检,应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二)、交接检

1、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2、分包间交接检,交方应按分包的要求认真办理总包交接检查表、有关资料和进行交接签证等工作,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做下一道工序的单位承担后果。

三)、专检

1、所有分项工程:特殊部位、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提请专检人员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2、专检人员要核定分项工程质量时,必须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控制,严格把关。核验人员在核验评定时会同班组长共同进行,并应达到专检人员预定的单位质量标准(内控质量标准)。

五、各级岗位职责

一)班组长的质量责任

1、对班组的操作质量负直接责任。

2、认真执行总包单位及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设立班组兼职质量员

3、组织本班组按图施工,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

4、参加QC小组活动。参加工种质量检查,严格做好自检工作。

5、组织职工参加职工学校学习。

二)、操作工人的质量责任

1、操作工人是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

2、了解本项目本工种的质量目标、质量要求。

3、爱护原材料、设备、成品。

4、自觉接受专业质量员的检查监督。

5、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现象自觉负责赔偿。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6、自觉参加职工学校培训、教育。

三)、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1、班组长应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并督促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负责本班组职工的安全教育,对职工的安全、环保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坚持做好“三上岗”“一讲评”的班组活动。上岗前根据每个职工的思想动态、技术素质、作业部位、环境因素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新工人在未掌握操作技能和未熟悉工作环境前,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经常检查本班组职工的作业场所和相关部位,不得违章指挥。职工在有安全隐患的部位作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制止职工违章作业。

5、教育本班组职工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督促职工对照《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进行施工,积极向项目部提出改善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6、发生意外事故,负责组织应急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

四)、操作工人的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制度及规定,无条件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

2、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项目部提供给每个职工的必需个人防护品,每个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4、每个职工在上岗前检查一下自己或他人有否违章,冒险作业,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施工。

5、各种机械、电气设备非经允许不得使用、不得擅自拉照明电线,禁止不用插头而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

6、工地内禁用灯泡、碘钨灯烘衣服或用明火取暖,应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

篇六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主要账务处理程序

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 ·154

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

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二)几点说明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工程结算”科目只有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后,才会有借方发生额。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而言的,对分包工程来说,此处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借方核算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使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仍然保持数量对等关系。

2、“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合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不完全是由分包工程所引起的,还包括企业的自营施工部分,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制造费用”计入分包工程成本,“制造费用”的余额应结转至“工程施工”科目。【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3、总包供料价差计入分包收入,主要考虑到在“施工-采购”总承包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单位的需求进行材料采购,然后转付给分包单位抵作工程款,规模采购所获得的效益应确认为分包收入。

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083号),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自营业务应负担的税费和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将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其一,总承包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等,逻辑关系清晰,其二,方便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

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区分,即分包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单独反映。

2、关于现金流量表。由于业主仅与总承包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总括填列,企业应单列“分包工程支付的现金”项目,本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分析填列。此外,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的税费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企业除应按规定披露相关项目外,还应披露:各分包合同总金额,分包支出的累计金额,分包收入累计金额,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等项目。

三、案例

案例背景:2005年12月,乙公司中标A工程,根据与建设单位甲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该工程合同总价为144800万元,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 日。根据与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为69504万元,占合同总价的48%,丙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乙公司上交分包工程造价4%的

总包管理费,并由乙公司代扣代缴3.3%的两税一费,乙公司根据丙公司的需求,向丙公司供应部分材料,其他有关资料附表所示。(见附表)

现列举乙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工程账务处理程序如下(单位:万元。会计报表披露从略):

1、向业主结算:

借:应收账款 65 160

贷:工程结算 65 160

2、收到业主部分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58 635

贷:应收账款 58 635

3、向分包单位结算:

借:工程结算 34 752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34 752

4、确认分包收入(总包管理费)及代扣税费: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2 537

篇七 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总包对分包管理制度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试验及产业基地

施工单位:

二期工程 总 包 方 对 分 包 方 的 管 理 制 度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管理制度

一 、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除主体工程外)分包,其分包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条件。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单位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包单位应监督管理各分包单位认真遵照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所承建的检验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其验收结果和资料统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应组织各分包单位认真学习,了解总包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总承包单位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定期召开的项目部例会不得无故缺席。为便于质量及安全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均应考虑交叉施工的配合问题,如出现异议,应由总包单位统筹安排。

各分包单位应认真配合总包单位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如分包单位需在结构上打洞、开槽、预埋铁件一定要经过结构施工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认可,重要部位要报设计单位认可。预应力结构上不得开槽、凿孔。

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对总包单位负责,必须服从总包单位质量目标。

二、工程项目总包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换的发包形式有两种:一是分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包管理的全额承包的分包形式;二是分包单位提供劳动力,只进行劳务用工结

算的分包形式。本项目工程采用第一种分包形式。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1、采取全额承包的分包形式时,分包单位的人员发生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伤害事故,均由分包单位负责,并进行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新税制下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对总包的税收监管】

2、采取只包劳务的分包形式时,分包单位的人员发生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伤害事故,不论主要责任属于哪一方,均由总包单位负责,并进行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

3、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伤寒伤害事故,由伤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报告,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填写单位(即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把检验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总包人按总包职责对分包技术资料检查并汇总。

四、三检制度

一)、自 检

1、分包单位严格督促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准继续进行施工。

2、分包单位对所施工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

3、分包单位应督促班组长自检,应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二)、交接检

1、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2、分包间交接检,交方应按分包的要求认真办理总包交接检查表、有关资料和

进行交接签证等工作,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做下一道工序的单位承担后果。

三)、专检

1、所有分项工程:特殊部位、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提请专检人员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2、专检人员要核定分项工程质量时,必须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控制,严格把关。核验人员在核验评定时会同班组长共同进行,并应达到专检人员预定的单位质量标准(内控质量标准)。

五、各级岗位职责

一)班组长的质量责任

1、对班组的操作质量负直接责任。

2、认真执行总包单位及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设立班组兼职质量员。

3、组织本班组按图施工,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

4、参加QC小组活动。参加工种质量检查,严格做好自检工作。

5、组织职工参加职工学校学习。

二)、操作工人的质量责任

1、操作工人是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

2、了解本项目本工种的质量目标、质量要求。

3、爱护原材料、设备、成品。

4、自觉接受专业质量员的检查监督。

5、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现象自觉负责赔偿。

6、自觉参加职工学校培训、教育。

三)、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1、班组长应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并

督促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负责本班组职工的安全教育,对职工的安全、环保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坚持做好“三上岗”“一讲评”的班组活动。上岗前根据每个职工的思想动态、技术素质、作业部位、环境因素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新工人在未掌握操作技能和未熟悉工作环境前,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经常检查本班组职工的作业场所和相关部位,不得违章指挥。职工在有安全隐患的部位作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制止职工违章作业。

5、教育本班组职工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督促职工对照《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进行施工,积极向项目部提出改善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6、发生意外事故,负责组织应急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

四)、操作工人的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制度及规定,无条件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

2、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项目部提供给每个职工的必需个人防护品,每个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4、每个职工在上岗前检查一下自己或他人有否违章,冒险作业,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施工。

5、各种机械、电气设备非经允许不得使用、不得擅自拉照明电线,禁止不用插头而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

6、工地内禁用灯泡、碘钨灯烘衣服或用明火取暖,应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防火、社会治安的规章制度。工地严禁吸烟,违章项目部处罚条例处罚。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xuelileikaoshi/849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