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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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起诉书(被人殴打)》

民事起诉状

具状人:李秀兰被殴打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兰,女, 1955年12月24日(58岁),汉族,籍贯甘肃宁县,农民,住址:甘肃省宁县焦村乡岭头村,电话:15294401769、15025942307。

被告:张龙(别名张小龙),男, 45岁(约),汉族,籍贯甘肃宁县,近年刑满释放无业,住址:甘肃省宁县焦村乡岭头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561.7元(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期营养费3000.00元(详见清单);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3200.00元(详见清单); 四、赔偿原告陪护人员食宿费2800.00元(详见清单);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00元(详见清单);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1360.00元(详见清单); 七、赔偿原告及家人误工费27300元(详见清单);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30日16:00左右,本人正在玉米地干活。由于本村村民张龙意图侵占我家耕地,以实现扩大自己宅基地的目的,故骑摩托车至我家玉米地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晕迷倒地,失去知觉。事后被路过村民石秀梅发现,才通知了我的家人。

女儿得知母亲被他人殴打,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向公安机关

报案,焦村派出所随即做出处理。指挥家人将我送至医院治疗,经和盛医院急诊科检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具体伤情见医院诊断证明)。

住院期间我的丈夫和女儿中断了手头的工作,轮流照顾病床上的我。因为此事她们不仅耽误了自己的工作,而且还为了照顾我花费了许多钱。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已经疲惫不堪,我看在眼里,也心痛难忍。

自从张龙搬到我们家附近居住,我们家就再也没有平静过。想一想,去年丈夫就被张龙殴打,我们怕他报复就没敢报案,谁知他却更加厉害!快六十岁的人了,还被人殴打,被人欺负,感觉活着没有一点意义,顿时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几次想放弃自己的生命,多亏家人和医生的开导和安慰才有所好转。现在我借住女儿家,不想饮食,不想回家,不想出门,不想见人,不愿和人说话,对生活没有一点希望。我的丈夫、女儿、儿子、儿媳也因为此事更是心力憔悴,消瘦许多。

事后他却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我想被打之前有张栓记、孟雪绒可以证明我很健康并且可以劳动也没有受伤(详见书面证明);被打后我报了警且焦村派出所也到场查看了情况,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我被他殴打并且受伤;有医院的检查结果可以证明我的具体受伤情况。我想有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的所作所为。

综上所诉,被告人张龙的确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且证据确凿,事实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加害行为,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敬礼

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秀兰被殴打起诉书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一)医疗费详情单;

(二)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详情单; (三)护理费详情单;

(四)陪护人员食宿费详情单; (五)精神损害赔偿费详情单; (六)交通费详情单;

(七)原告及家人误工费详情单。

医疗费详情单被殴打起诉书

一、 急诊检查费337.00元(详见和盛医院收费票据); 二、 住院治疗费2589.20元(详见住院费用结算单); 三、后期治疗费635.50元(后附诊所费用票据)。 1.和盛镇张国平医师处治疗费:322.00元; 2.和盛镇九龙药店处治疗费:139.50元; 3.和盛镇南大元诊所治疗费:174.00元。

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期营养费详情单

住院10天,出院后50天未能恢复。按每碟菜25元,每天两碟菜计算,共计60天。25×2×(10+50)=3000(元)。

篇二:《打架起诉书范文》被殴打起诉书

打架起诉书范文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篇三:《轻微伤案件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文立华, 女, 58岁, 汉族, 系湘乡市育段乡横路村村村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773254936

杨彩玲,女,30岁系文立华之女,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1122262X,联系电话:13975291602

被告:叶兵恒, 男, 61岁 ,汉族,系湘乡市育段乡横路村村民。 彭根富,男,50岁左右,汉族,湘乡市潭市镇人系被告郎舅。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严惩以叶兵恒、彭根富为首的打人,砸东西团伙。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通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中财产损失等,共计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文立华与被告叶兵恒系同村村民,2013年9月9日,由于9月8日原告文立华和被告叶兵恒之妻子彭兰吾由一堆垃圾引起的纠纷,村委会和派出所9月9日上午来进行调解,尚未达成协议。下午一点左右,原告文立华在家中休息,其女儿杨彩玲在

厨房洗碗。被告叶兵恒,彭根富以原告文立华欺负叶兵恒之妻为由纠集其亲戚十人,私自闯入原告家中,进行砸门,砸窗,将摩托车推倒,并把原告家中的脸盆,桶子等一顿乱砸,当原告上前对其进行劝止时,被告叶兵恒、彭根富等遂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昏在地。其女儿听到声响跑出来欲阻止他们继续殴打母亲,反被被告及其带来的人打翻在地,欲继续行凶,他们带来的人还扬言要炸掉原告家房子。直到来调解得民警赶到才强行扯开,一帮人四散逃窜,警方带走了叶兵恒、彭根富两人。

事发后,原告及时被120送入湘乡市中医院,经医院确诊,原告文立华为:1、脑震荡2、手臂外伤3、小腹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女儿杨彩玲为:1、小腹软组织挫伤,2、多处轻微伤。随后原告文立华进行了住院治疗。杨彩玲进行门诊治疗。已花去医疗费用几千元。为此,原告文立华及杨彩玲的丈夫都请假赶回来照顾病人,现今,原告文立华仍然时而精神恍惚,经常感觉头痛,腹部剧痛,仍在住院治疗,原告杨彩玲全身多处淤青,回家继续观察治疗。这给原告及家人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

2013年9月9日,育段派出所对原告伤情做出鉴定,其结论为:原告之伤系轻微伤。遂对被告彭根富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两佰元罚款的处罚。

总之,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私闯民宅、殴伤他人,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两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严重损害。现特诉至贵院,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给

具状人:

年 月 予处理。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日

篇四:《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六: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06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_

2011年__月____日

篇五:《离婚起诉书范本》

[篇一:离婚起诉状范本]

原告王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____路__号__幢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刘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号__幢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_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__;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离婚起诉书范本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月经人介绍相识,于_______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__。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1998年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00年3月8日,在______出租私房嫖娼时被__________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2000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00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李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六: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______,女/男,(民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电话:……

被告:______,女/男,(民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_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____月____日到____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下儿子_____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______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yimin/273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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