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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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一: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附件4

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二: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一览表

附件1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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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三:压题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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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

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粤民宗发〔201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现就2011年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

(一)2011年我省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具体照顾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中学阶段被选送或考取所在市的其他中学就读,而户口仍在所属县的,享受少数民族高考招生照顾政策。

(三)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中小学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到新迁移的户口所在地中学读高中的,享受少数民族高考招生照顾政策。

(四)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辖中小学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迁入我省境内户口所在地读高中的,可享受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确认

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资格,是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办公室制发的《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2)、《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4)组织填写,杜绝弄虚作假,以维护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并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基层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户籍登记证明意见后,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

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再由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移居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户口迁移和学籍证明资料,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基层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户籍登记证明意见后,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逐级上报。

(三)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省民族宗教委将于4月30日前汇总送省招生办公室备案。省招生办公室于5月15日前将符合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

(一)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二)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

(三)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其高考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高等院校预科班、民族班录取上述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的规定,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投档规定进行投档,投出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的照顾录取

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因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的条件与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在普通高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中,可在其高考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考生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附件3)。

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考生审核汇总上报要求、考生资格公示与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资格的处理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处理相同。

五、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建档

(一)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和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审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记盖章后退回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转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办公室。

(二)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使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自治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装进考生档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县(自治县、市、区)及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将该通知及时传达给所有考生。

附件:1.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一览表

2.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3.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

4.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

审核表

省民族宗教委 省招生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四: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通知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通知

户口在以下区域的高三考生可申请2010年少数民族高考照顾录取政策;

1、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报考第二批少数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线为单独划线。

3、报考其他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可在起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在报考高等院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中,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5、申请表格在教务处张老师处领取,需交缴50元钱,填写、拿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印、贴好一寸彩照后的表格于3月28号前交到张老师处,逾期将不再办理。

2010-3-5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览表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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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六: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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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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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七: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名单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八:年度普通高考(中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表

江西省 年度普通高考(中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表

(请仔细阅读背面填表须知及相关法律责任)

县(市、区): 考试类别: 报考科类: 考生号:

填表须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填表须知

1、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和县级公安户政(治安)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上校对核实后,才能签字盖章,对民族成份更改时间和迁移时间必须以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登记为准如实填报;

2、民族成份应按国家规定的55个少数民族规范名称填写, “父(母)亲 民族成份为 族”栏填写考生跟随民族成份的一方姓名即可,如 “父亲 某某某民族成份为 某 族”;

3、 “考试类别”栏填写“高考”或“中考”, “报考科类”栏填写“文科”或“理科”,“属于少数民族 村(乡)考生”栏 应填“聚居”或“散居”,“ 民族聚居加分政策”栏填写“享受”或“不享受”;

4、严禁将散居地民族考生户口迁移到民族聚居地报名参考;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须提供其居住所在地少数民族村村委会证明,待全省少数民族学生数据库建成后,直接在网上核对确认。

5、考生《常住人口登记表》由县级公安户政(治安)部门打印,由县(市、区)民族、公安户政(治安)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政策

1、已向社会公示的8个少数民族乡和82个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民族院校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4、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提档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六项第(四)条规定:以骗改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学校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对冒名顶替少数民族考生或不按规定录取的,一经查实,无论在预科或本、专科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区;对直接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制表: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九: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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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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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免费下载篇十: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表8)

表8

天津市 年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

区(县) 考生号

说明:1.此表须如实填写,审核盖章后由区县招办装入考生档案。

2.经区县民宗委(办)核实盖章后生效。

3.少数民族考生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直系少数民族亲属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直系少数民族亲属身份证复印件须附后,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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