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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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物品篇一
《人行邮物品相关规定》

人行邮物品相关规定按海关总署第9号令、35号令、43号令、55号令、58号令、116号令、161号令、174号令、2007年第72号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如文

商务部 部长 吕福源

海关总署 署长 牟新生

2003年12月1日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另行公布。

第四条《管理目录》中敏感物项和技术分两类。第一类为能与海关商品编码相对照的敏感物项和技术,海关将要求出口经营者出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第二类为目前无准确海关商品编码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该类货物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未向海关出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口经营者负责。

第五条对《管理目录》内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均应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主动出示,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根据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的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

出口经营者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有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第七条 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科技司)提交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获批准后,凭商务部签发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八条 商务部收到齐备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相关出口管制法规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做出许可出口或不许可出口的决定。许可出口的,由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签发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不许可出口的,由商务部通知出口经营者。

第九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正本一份;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四)合同副本一份;

(五)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一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一份;

(七)经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各一份;

(八)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状况等说明文件一套,出口经营者应提供相应翻译件。如有最终用户的网站、宣传手册等,应一并提供;

第十条 商务部审查出口申请时,有权向出口经营者质询。必要时,可要求出口经营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商务部视不同情况决定签发出口截止日期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出口经营者应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构领取相应有效期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第十三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二月底,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提示的许可证有效期换发相应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同一合同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十二次。

"一证一关"制系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一批一证"系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第十五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为海关留存核对联;第三联为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为发证机构留存联。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收到出口经营者书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放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商务部签发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二) 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及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异地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出口经营者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许可证应当仅限于领取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使用。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有关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原始单据,五年内不得销毁,以备商务部抽查。

第十九条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经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交回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重新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后,凭原证及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向发证机构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条 大宗、散装的敏感物项在报关时溢短装数量不得超过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第二十一条赴国(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非卖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展览"字样。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卖品,视为正常出口,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第二十三条 运出国(境)外敏感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注明"货样"字样。

第二十四条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有关单位(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商务部及海关。如有需要,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联网核查的规定,每月向商务部(科技司)上报发证数据,同时通知海关,并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认真核对,定时检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务部将依照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或海关举报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行为。商务部和海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违规者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主管机关可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对授权的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发放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在发证机构调整前申领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邮物品篇二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解读》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解读

从2007年8月1日起,海关执行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这对进出境旅客意味着什么?带同样的行李出入境是不是要多交税了?

一、行邮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税级。

将原税率表的3个税级(10%、20%、50%)调整为4个税级(10%、20%、30%、50%)。

(二)提高个别商品的税率。

将“表、钟及其配件、附件”中的高档手表(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手表)税率由20%调高到30%;

化妆品税率由20%调高到50%;

将“体育用品”中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税率由10%调整到30%;

将“厨卫用品”中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家用洗碗机以及电热水器等的税率由10%调高到20%。

二、税则归类的调整范围

与《协调制度》相统一,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采用税号为8位5级。

具体位数及编码规则为:用前4位数码表示品目,品目前两位(即第一级)表示物品所在的大类,后两位(即第二级)表示物品所属小类及在该大类中的序次。第三级为税号的第5、6位,表示物品的细类,第四级为税号的第7位,表示物品的子类,第五级为税号的第8位,表示子类物品的规格。物品大类从“01”开始编号;所有物品类别中无单位和价格的,代表该物品类别的所在位编号全为“0”;所有物品类别中为“其他”的,代表该物品类别的所在位编号全为“9”。这不代表它在所属品目或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等情况而预留的。

(二)分类原则。

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所具有的原理、功能及用途(制成品)为设类原则。

如04000000“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自然属性相同);10000000“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功能相似)。

同类内按先动物产品后植物产品,再矿物产品,最后化学及相关产品的顺序排列。

如01000000“食品、饮料”,先水产品、燕窝,再是参、其他。

同类内依商品的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

如04000000“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先纺织原材料,后依次是布、衣着等。

同类商品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顺序排列。

如25030000“多功能健身器具”,先跑步机、健身车,后依次是综合训练器、其他。

对同一商品来说,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

如17000000“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先是单镜头反光型照相机机身,后依次是镜头、照相机、摄像机、配件、附件。

物尽其类的原则。

任何物品都尽可能归于相关物品类别,每个类别都设兜底条款。

原《税则归类表》依税率划分为3个税号,将物品按照税率由低到高排列;新版《税则归类表》则根据商品特性分为27大类,按照HS的顺序以食—穿—行—戴—用的顺序排列。

(二)归类原则。

归类原则共4条,第1、2、4条与原《税则归类表》相同,第3条由“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一税号归类”改为:“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归入‘其他物品’类别中的‘其他’。”

在原《完税价格表》物品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对物品类别进行增、删、分拆和合并。

增加了部分商品,并具体列名。

如18000000“影音家电及其附件、配件”中增列了录音笔、MP3播放机、MP4播放机等。

取消了部分近年在行邮渠道少见的物品。

如110打字机、106农作物种子等(依2002年版《税则归类表》编号)。

对现场近年来常见的重点商品进行具体列名。

如02000000“酒类”,具体列名“酿造酒”(包括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酒、日本清酒、米酒、香槟酒等);再如01000000“食品、饮料”,具体列名“食品中的水产品”(包括鱼翅、干鲍鱼、鲜鲍鱼、瑶柱、海参、海马、花胶等)。

重新给部分商品“定义”。

如在新的《完税价格表》和《归类表》中,明确了化妆品所包括的物品范围,将原《归类表》中归于10%税率的、用于人体使用的清洁、护发类物品(如牙膏、肥皂、洗发液、洗手液、护发液等)归于50%税率的化妆品。

重新确立归类依据,使之更通俗明了、方便记忆。

如17030000照相机,直接划分为数码和其他,不再沿用原来用同轴取景和旁轴取景作为划分依据的做法;17040100数码摄像机也直接用像素作为归类依据。

新版《税则归类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在编码、分类、列名上进行了首次全面接轨,充分运用和体现了《协调制度》作为商品分类权威目录的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比较优势,结合了当前行邮渠道入境物品的新特点,对热门物品的类别划分严谨、细致,不在冷门物品的类别划分上耗费过多精力,从而更利于实际操作。

三、行邮税改革的意义

合理的关税设置有利于国家之间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相互有利的国际分工。

对我国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正在扶持的幼稚产业产品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从而调节生产领域的发展方向。

此次行邮税调高的部分主要针对的是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以及烟草等国家管制并限制进口的物品。对这些物品的进口,制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这些商品入境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起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目的。调低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液晶显示器等,主要是我国在此类产品的生产上已处于比较优势地位,适度的放宽也是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激励。另一个方面,这也是对我国入世相关承诺的配合。

邮物品篇三
《中国邮政禁寄物品》

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 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 各种货币;

5.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 容易腐烂的物品;

7. 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 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大陆禁止和限制寄往台湾的文件或物品如下

(一)邮政惯例禁止交寄:

1. 物品的性质或其封装有伤害邮政服务人员或污损邮件或邮政设备嫌疑的。

2. 封口用金属扣钮等有锋利边缘,可能妨害邮件处理的物品。

3. 各类枪械、弹药、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烧性物品、易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元素及

容器、烈性毒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4. 各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5. 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 对方禁止进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

7. 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从海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台湾地区邮政规定禁止交寄:

1. 物品的性质或其封装有伤害邮政服务人员或污损邮件或邮政设备嫌疑的。

2. 封口用金属扣钮等有锋利边缘,可能妨害邮件处理的物品。

3. 易燃、易爆裂或其它危险物品。但备案机构以特殊方法封装互寄的易坏生物学物

料,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凭证的,不受此限制。

4. 活生动物。但蜜蜂、蚕、水蛭、由备案机构互寄的寄生虫或为消除害虫的虫类不

受此限制。

5. 放射性物品。

6. 鸦片、吗啡及其它麻醉物品。但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凭证或司法机关、司法

警察机构备文证明,供诉讼证据用途的,并作保价或申报价值包裹互寄,或作保价包裹用于医药或科学研究,经寄达局准许的物品,不受此限制。

7. 猥亵妨害风化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书面证明为诉讼证据

用途的,做挂号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8. 寄达地禁止进入的文件或物品。

9. 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发售及制造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

机关书面证明为诉讼证据用途的,做挂号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10. 彩票及与彩票有关的广告传单。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书面证明为诉讼证

据用途的,做挂号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11. 其它法令规定的违禁品。

邮物品篇四
《邮政物品配送员》

邮政物品配送员操作技能考核大纲

等级:五级

邮政物品配送员操作技能考核大纲

等级:四级

邮物品篇五
《中国邮政禁寄物品》

EMS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

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 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 各种货币;

5.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 容易腐烂的物品;

7. 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 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大陆禁止和限制寄往台湾的文件或物品如下

(一)邮政惯例禁止交寄:

1. 物品的性质或其封装有伤害邮政服务人员或污损邮件或邮政设备嫌疑的。

2. 封口用金属扣钮等有锋利边缘,可能妨害邮件处理的物品。

3. 各类枪械、弹药、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烧性物品、易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元素及

容器、烈性毒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4. 各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5. 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 对方禁止进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

7. 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从海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台湾地区邮政规定禁止交寄:

1. 物品的性质或其封装有伤害邮政服务人员或污损邮件或邮政设备嫌疑的。

2. 封口用金属扣钮等有锋利边缘,可能妨害邮件处理的物品。

3. 易燃、易爆裂或其它危险物品。但备案机构以特殊方法封装互寄的易坏生物学物

料,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凭证的,不受此限制。

4. 活生动物。但蜜蜂、蚕、水蛭、由备案机构互寄的寄生虫或为消除害虫的虫类不

受此限制。

5. 放射性物品。

6. 鸦片、吗啡及其它麻醉物品。但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运输凭证或司法机关、司法

警察机构备文证明,供诉讼证据用途的,并作保价或申报价值包裹互寄,或作保价包裹用于医药或科学研究,经寄达局准许的物品,不受此限制。

7. 猥亵妨害风化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书面证明为诉讼证据

用途的,做挂号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8. 寄达地禁止进入的文件或物品。

9. 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发售及制造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

机关书面证明为诉讼证据用途的,做挂号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10. 彩票及与彩票有关的广告传单。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书面证明为诉讼证

据用途的,做挂号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11. 其它法令规定的违禁品。

禁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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