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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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篇一
《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潘翔 性别:男 年龄:32岁 职业:个体户 出生于:1978年9月12日 住所:南宁市明秀路200号 电话:15240650067

委托代理人:

姓名:高原 职业:律师 工作单位:实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15296281473 姓名:庞玲 职业:律师 工作单位:实锐律师事务所 电话:1525134322

被告:南湖鸭肠王火锅大酒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赔偿车辆损失

2) 判令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潘翔与证人黄涛驾车前往南湖鸭肠王火锅大酒楼就餐,到达酒楼时,发现车场停车位已满,但酒楼未拒绝服务,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将车停放在公路旁。吃饭期间,原告潘翔因有事开车出去一趟,尔后回来后,车还是放在原来位置。原告潘翔在取车,停车时未有工作人员询问。原告潘翔与证人黄涛用餐完毕后,发现车辆丢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已与被告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管车辆,根据《中国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以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损失,特诉诸贵院,恳请依法公断。

此致

广西财经学院法庭

具状人:潘翔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合同副本0份。

本诉状副本6份。

其他证明文件:

1. 在南湖鸭肠王火锅大酒楼用餐发票。

2. 证人黄涛,证明车辆在餐馆工作人员引导下停发。

3. 派出所证明:车辆已丢失。

起诉书篇二
《起诉书》

陕西省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45号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陕西省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 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山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 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 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 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陕西省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 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起诉书篇三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吕亚秋,女,汉族,1940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柘路省汽车技校宿舍。

原告傅立民,男,汉族,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北路66号。

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斌,职务院长

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华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金码头城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 元

2.判令第一被告精神损害赔偿 元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吕亚秋与原告傅立民是母子关系。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是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教师,居住在巢

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傅益春是早年参加革命,曾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的老革命家,退役后担任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工程师职务,1992年3月退休。因2004年患病经过治疗后,经济困难,原告曾多次申请补助,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一直以正在研究为由,迟迟没有回音。2006年7月中旬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房屋的拆迁工作。

此前房屋早已被列入旧城改建区内,而2005年5月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却接到学校的通知要求交回共有产权证,并补交购房款,统一办理房屋产证。2006年5月得知此房屋要拆迁,原本想以出售该房屋的钱治病,此时已没有了希望而校方明知房屋将要拆迁,还通知办理产权证,使病人傅益春无法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病情急剧恶化。2007年2月1日傅益春拖着病重的身体第五次找到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希望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出面与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临时住房,以方便拆迁,而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断然拒绝,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回复不予商议。

2007年4月6日,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和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签定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伙同巢湖市金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强行拆除原告的房屋。这让病中的老人在身心受到双倍的打击下,最终在2007年9月21日含恨离去。为了让老人得到安息,原告多次与校方协商之后,才同意借用会议室作为临时的死者吊唁场所。然而校方出尔反尔,百般刁难,竟然向警方报警称学校有人打架闹事,让原告及家人的精神上倍受伤害。

两被告的行为不但违背了《房屋拆迁管条例》,而且冺灭良知。由于两被告对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居住的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的房屋的非法处理,使病中的傅益春受到了非人的待遇,致使傅益春过早的离开人世,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直到现在原告还无法面对傅益春的死亡,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无法抹去的伤害。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2008年 月 日

起诉书篇四
《民事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钱不还 怎么样向法院申请诉讼=准备:1、起诉状两份(因

为案情较简单,也可直接在法院立案庭立案时买诉状表格,照要求自己填写即可。)起诉状需写明被告住址,最好有有效的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项要求填写明确,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700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即可。

2、身份证及复印件,欠条及复印件。立案时会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证据(欠条)的复印件各两

份,证据原件保存好,审理时法官会要求你提供。

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二楼说得基本没错,不过除了这百分之四法院还会收你“其他费用”我这里一般是诉讼费的25%(即欠款*4%*25%),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法院定价不合理也是没办法) 你的案件有欠条的话,事实是很简单。但若想胜诉并追回欠款,则要取决于是否能找到被告。法院不是侦查机关,找被告的话需要你的协助。如果你手上地址不正确的话,就会麻烦一些。不过依你说得情况分析,既然你能前后多次借给她钱,对她的情况应当是有一定了解的,比如她的工

作单位、你们共同的朋友都是找到她的线索。

收到诉状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会在两日内交给具体办案法官,你的案子法院

一般会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独任审判员审理。递交诉状后的两、三个礼拜你可以询问一下立案庭人员,你的案子分给了那个庭那个法官(带法院开的诉讼费发票去很多法院需要通过发票号查),然后找法官沟通一下,向他提供一些线索。当然也可以什么都不做,等法官电话通知你(要知道法官是很忙的,往往手上案子多得很,特别是年底还牵扯结案问题)。多去问问,别怕他烦,对

他也是种无形的督促。要是不想给别人添麻烦,干嘛还要去打官司?当然要把握住度。

不说了,祝你好运! 准备:1、起诉状两份(因为案情较简单,也可直接在法院立案庭立案时买诉状表格,照要求自己填写即可。)起诉状需写明被告住址,最好有有效的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项要求填写明确,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7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即可。

2、身份证及复印件,欠条及复印件。立案时会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证据(欠条)的复印件各两份,证据原件保存好,审理时法官会要求你提供。

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二楼说得基本没错,不过除了这百分之四法院还会收你“其他费用”我这里一般是诉讼费的25%(即欠款*4%*25%),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法院定价不合理也是没办法)

你的案件有欠条的话,事实是很简单。但若想胜诉并追回欠款,则要取决于是否能找到被告。法院不是侦查机关,找被告的话需要你的协助。如果你手上地址不正确的话,就会麻烦一些。不过依你说得情况分析,既然你能前后多次借给她钱,对她的情况应当是有一定了解的,比如她的工作单位、你们共同的朋友都是找到她的线索。

收到诉状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会在两日内交给具体办案法官,你的案子法院一般会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独任审判员审理。递交诉状后的两、三个礼拜你可以询问一下立案庭人员,你的案子分给了那个庭那个法官(带法院开的诉讼费发票去很多法院需要通过发票号查),然后找法官沟通一下,向他提供一些线索。当然也可以什么都不做,等法官电话通知你(要知道法官是很忙的,往往手上案子多得很,特别是年底还牵扯结案问题)。多去问问,别怕他烦,对他也是种无形的督促。要是不想给别人添麻烦,干嘛还要去打官司?当然要把握住度。

不说了,祝你好运!

起诉书篇五
《民事起诉状(范本)》

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

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事实和理由:

1、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

2、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关的证据。

四、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起诉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起诉书一式二份。

2、如诉讼用纸不够,可另附与诉讼用纸大小相当的信纸,在状纸左边须留出(约三厘米)装订线。

2.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3.民事起诉状 1

原告:周勇,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顺达花园5栋604号

被告:郭春宏,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1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1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原告与被告及旷越三人合伙出资经营衡阳市宏远商务宾馆,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出资57万元,旷越出资25万元,原告实际出资164132元,宾馆由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旷越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期间旷越退出合伙,被告购买其所有股权。2010年11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将自己所持的衡阳 - 1 -

宏远宾馆股份以164132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份转让金由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在2011年2月30日支付两万元,余款在2011年 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一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8月5日

4.民事起诉状2

原告韩瑞兰,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10602689。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 2 -

起诉书篇六
《检察机关起诉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检刑诉[2009]23号

被告人文裕章。性别男。1975年xx月xx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汉族。大专毕业。单位及职业:xxxx。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政治面貌群众。

2009年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2009年3月4日,我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文裕章与被害人胡菁为夫妻,两人曾共同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于1998年结婚,有一子一女。2009年2月9日晚8时许,胡菁由于自身脑血管畸形引发血管破裂在自家别墅4楼突然昏倒。丈夫文裕章及母亲肖桂莲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胡菁恢复心跳和血压,但失去意识,不能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次日凌晨零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至案发2月16日,胡菁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16日上午,文裕章签署了胡菁的开喉手术家属同意书。下午3时许,文裕章于家属探视时间进入ICU病房,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并阻止医生护士救治,双方争执十几分钟。下午4时许,胡菁因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文裕章未离开现场,办案民警接到医院电话赶到后将其拘留,文裕章对拔管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目击者证言。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文裕章作为一个学习过法律的正常成年人,在能够充分预见自身行为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仍然拔掉了维持胡菁生命的呼吸管,并阻碍医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表现,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文裕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有自首情节。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检察员:xxx 2009年5月10日

起诉书篇七
《起诉书PPT》

起诉书篇八
《起诉书范文》

民事起诉书

原告:贾保胜,男 ,1963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

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 电话:13552762350

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

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 电话: 13716970530

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

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 电话: 69995082

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

2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

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 (120*40=4800元)

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

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

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

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

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

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起诉书篇九
《民事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 实 和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14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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