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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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一
《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3、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4、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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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二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原文转自续缘婚恋诊疗中心

“当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当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我们感觉有点难过。也许我们并不清楚女方为什么要执意离婚,但是我们一定能够感觉到男方的无奈和对女方的依依不舍。爱情有多种美,但是最能够让人们向往的应该首推白首偕老。

首先,女方要慎重思考,离婚不是小事

女方如果真的想离婚,离婚,无非一纸婚书解除协议就好。但是关键是女方有没有冷静地思考一下,离婚后自己就一定能幸福吗?离婚后自己能够有更好的归宿吗?离婚后就能找到一个比当前的这个男人好几倍的男人吗?离婚后你所认为的当前痛苦真的都能一笔消除吗?如果你只是意气用事要离婚,我们还是建议你:趁着男方不同意,回头是岸。这样男方珍惜你,自己也会给自己台阶下。毕竟中国这个社会传统,一个离了婚的女人,总是让别人另眼相待。而且,如果你有孩子的话,将来对孩子的婚恋观也会有负面的影响。所以,作为女人,希望你能三思而后行。

其次,和男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离婚的原因有千百种。但是如果两个人只要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只要还有一丝在一起的希望,我们认为还是维持现状比较好。毕竟谁也不敢肯定你离婚后的生活就优越于现在?尤其对于女人来说,40岁前你可以我行我素,40岁后,身体素质大不如从前,亲人相继老去,那个时候你还有什么可以依靠?如果男方不是那么的好赌如命,不是你想象的那么不堪,何不给对方一个机会呢?既然选择了对方,就要有责任承担婚姻所带给自己的压力和挑战,如果遇到问题就放弃,那么今后自己也不懂得什么叫真正的勇敢。所以,我们建议和男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如果你觉得对方真的是你无法忍受,那么也要理性地和对方离婚,要和对方商量好,征求对方的同意。

再次,你可以请你们共同的朋友来出面调解

如果你真的决定离婚,你可以请你们共同的朋友来阐述你的立场。但是相信没有一个朋友会劝人离婚的。除非你真的想离婚。如果朋友劝解不成,自己沟通也不行,那么你可以请律师来献策。但是,你费劲千方百计的要离婚,我们都希望你是真正地找到了幸福。要知道天下男人很多,但是真正爱你的男人不多。对于女人来说,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有什么都不如有一个好男人。拥有的时候,要懂得珍惜。一旦错过,追悔莫及。

婚姻之中的美往往在于相扶到老,这种美不像刚恋爱时候的激情四射可是它靠对彼此的责任心形成了一种永不放弃,温暖人心。所以,离婚从来都不是婚姻的终点。如果每个人都

能保持勇往直前的勇气,那么一定会克服婚姻路上的磨难,构建属于自己的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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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三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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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核心提示:结婚需要双方自愿,但是离婚不一定非得你情我愿,若一方想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办?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经验。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若双方自愿离婚的,则可以通过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若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则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程序:

1、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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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分割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诉讼离婚具体步骤:

(1)调查收集证据;

(2)写离婚起诉书;

(3)带齐材料到法院立案;

(4)如果有需要的,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5)庭前询问或开庭,如果案件复杂,可能需要开几次庭,如果需要的,还可以进行补充证据;

(6)案件审结宣判,拿调解书或判决书。

3、起诉离婚时间:

诉讼离婚的法定时间为1至6个月,实践中一般离婚案件的时间为1到3月。 法律快车法律经验答疑——若起诉离婚时,对方收到法庭传票之后不到庭应诉怎么办?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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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四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机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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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五
《对方不离婚怎么办》

对方不离婚怎么办

1、如果男方要求离婚,女方收到法院传票,但不去法院怎么办? 不到庭,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话,是会判决离婚的。

未满2周岁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

离婚之后一般会分户口,这个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户籍科。

2、对方不肯离婚应该怎么办?

是不是要去法院起诉离婚,要些什么手续和要多少钱?

如果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则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

具体手续是带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离婚起诉状(一式两份)、诉讼费用等到法院起诉。

财产在20万元以下诉讼费为5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加收。

到法院起诉离婚是不是会解决财产、孩子问题?

会一起办理的,离婚首先解决婚姻问题,婚姻问题解决后就解决财产和孩子问题。

离婚要请律师吗?一般情况律师费用要多少?

离婚要不要请律师,可参考:离婚要不要请律师?

如果要请律师,可参考:深圳离婚律师费用,律师费用一般是双方协商的。

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六
《如何打离婚官司》

代理离婚案子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第一、了解争议焦点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方便快捷又节省费用。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写好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离婚争议,男女双方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因此会到法院进行诉讼。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法律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第二、案子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立案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起诉状可套用固定的格式,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书写也可自行利用网络搜索学习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满腹怨言,在书写起诉状时大倒苦水,洋洋洒洒几千字,不断重复罗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写在诉状上,法官可以体谅这种心情,但是这样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扼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诉苦不要泛滥,描述不要太多,否则说理不明,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适得其反。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建议原告不要为了减少诉讼费而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否则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二、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

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

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诉讼费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的50%。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五、证据问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明其诉讼请求,起诉之前搜集足够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关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权益。

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诉讼经验,所以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六、孩子抚养权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大部分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居住条

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七
《准予和不准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改为两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限制男方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对军婚的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诉讼程序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23、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之诉,其既包括当事人关于离婚的争议,也包括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争议问题。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也无需对子女抚养、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二审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的,就应当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显然不能直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在二审中一并处理,否则就会使得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一审终审,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只能首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就发回重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问题,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新的处理方法。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首先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将婚姻关系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时,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已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判决,而对难以在二审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就全部财产问题发回重审,对人身关系一般不发回重审。

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八
《解答当事人离婚中的六大疑问》

解答当事人离婚中的六大疑问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李书华律师

现代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的婚姻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婚姻常葆青春魅力,因为人们都无法把握未来,更无法驾驭他人情感的波动,当代婚姻在各种因素的冲击下显得更加苍白无力,所以我们需要用正常的心态来看待婚姻的解体。可以说,离婚在某种意义上是必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离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进行一系列的解答。

一、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如何办理离婚?

近几年来,人口流动性加强,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因失踪或者下落不明不出庭、不应诉的案件日益增加,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审理、判决结案的做法日益多见。夫妻任何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离婚事宜。

(1)、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二、如果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因此作为专业律师认为提出之前要让对方知道自己已经有了离婚的想法,但注意千万不要与对方采取过激或者暴力行为,给对方一定的时间及空间;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尽量采取附加一定条件的离婚,比如在财产或者孩子抚养方面;仁义已尽

仍不能做通工作的,最后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在选择这种方式上,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离婚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证明夫妻感情破例的证据。

三、面对离婚现状,女方应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的一方多数是男方,一般女方不同意离婚的较多,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源在哪里,如何进行处理? 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女性的离婚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是导致女性不愿离婚的根本原因;面对这种情形,女性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注意增强证据意识;有效的利用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

四、离婚中如何做亲子鉴定?

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亲子鉴定的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认为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可见,亲子鉴定已经逐渐成为家庭解体的主因,是离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应该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五、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当婚姻关系当事人感情破例,一方提出离婚,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当事人不仅要面对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还要面对财产分割问题。关于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

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

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

废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

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

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篇九
《我想离婚怎么办?》

我想离婚怎么办?如何去法院起诉离婚?

本文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张浩 发表百度文库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果是一时矛盾,没有根本分歧,还是各自冷静一下然后坦诚沟通从归旧好为好;如果双方性格理念教养品味差距太大无法弥合,最好还是好合好散,去当初结婚登记的民政局进行一下离婚登记来结束婚姻关系,各自从新开始新的生活。如果双方连是否离婚、子女怎么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等问题上也谈不拢,就只好到被告的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了。

二、子女如何抚养?根据法律规定:两岁以内幼儿一般判归母亲抚养,由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当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生活环境、有无条件带孩子(包括有无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助照看孩子)等因素综合考虑孩子判归那方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通常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或双方婚后积累的财产通常判归双方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照顾经济困难一方)。另有债权债务问题在此不再详述。

上述三个大问题,如果夫妻双方都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到民政局去登记离婚,省却了起诉的麻烦和伤感;如果无法统一认识,则只有起诉离婚。

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而不论被告方是否同意: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但要注意:以上这几种情况还是要去法院起诉拿到一个准予离婚的判决,法律上没有所谓”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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