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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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一
《G-SMP-YY-0038 抗菌药物遴选制度》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标准管理文件

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工作。

责任者: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委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的成员、药库采购药师。

制度:

1 本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2 主要遴选原则:

2.1 结合药物分类,不同抗菌谱的药物要全面覆盖;确保主流品种,确保相关法规和主流诊疗指南推荐品种;

2.2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3 优先考虑同一通用名中有多种剂型(注射剂、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干混悬剂、 颗粒剂等)的品种;

2.4 同一通用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的规格参考成人一次常用剂量的品规;

2.5 考虑到儿童用药的特殊性,品规中需要有适合儿童服用的剂量和剂型;

2.6 确保具有卫生经济学比较优势的品种;

2.7 优先考虑原研产品品种,满足不同需求,原研产品对过敏患者等人群有独特效果,确保对药品的研发能力,有利于学术传播。

3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儿童专用剂型除外)。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种。

4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须向上海市卫生局备案。 5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上海市卫生局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6抗菌药物新引进品种首先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成员投票,得票≥2/3的品种交由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审核,选票超过2/3的品种为通过,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交临床药学科执行。

7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临时进药申请表》(SRR-YY-0002),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临床药学科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人次。如果超过5 人次,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记录与凭证: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临时进药申请表》(SRR-YY-0002);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新药申请表》(SRR-YY-0003);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新药通过目录》;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品规目录》。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二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桦甸市第三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 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 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

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三
《抗菌药遴选工作、流程》

抗菌药物遴选工作制度和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规,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现象,特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等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医院应定期组织专业医师、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其它医院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我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八、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工作流程

一 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

二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

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 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数量等)。

六 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 %)。

七 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 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2 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3 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4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四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2012》

二级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抗生素采购规范

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抗生素遴选制度

医院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 、抗生素品规规定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个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新抗菌药物引进程序

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由相关使用科室做半年及一年的疗效评价,结果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五、临时采购程序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但未列入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申请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如果超过5 次,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六、清退更换程序

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

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

2. 临床使用量小、并可以被替代的抗菌药物;

3. 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抗菌药物。

4. 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淘汰的抗菌药物。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2012-1-2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五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

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及管理规定

第四章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目录

第五章 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第六章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第七章 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监测与预警制度

第八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

第九章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第十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十二章 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委员职责

第一章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特制定《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按照临沂市卫生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我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全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抗菌药物的比例控制在药品总收入的25%以内。

二、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详见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审批制度,并按使用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注射用抗菌药物由医生填写申请表,并注明属预防性、经验性、治疗性(针对性)。

(一)预防性使用:主要是围手术期使用,一般使用不超过2次或48小时。特殊病种的预防性用药参照《指导原则》。

(二)经验性使用:能确定是感染性疾病,尚无病原学依据,可根据经验使用,但必须了解本地区或本单位微生物流行病学资料及其耐药性,熟悉针对病原菌的抗菌治疗原则,正确选择抗菌药物。经验用药前应尽量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一般不超过3天。

(三)治疗性(针对性)使用:对有病原学依据的感染者,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使用,一般不超过5天。

四、抗菌药物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住院医生可以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主治医师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所有抗菌药物均须经科主任以上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级人员使用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均须填写《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填写《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

审批表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

五、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动态监管。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学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院决定由药剂科负责每月对全院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状况进行分类统计、排名,即前10种抗菌药物(指药物价值金额,以下同)、月使用量(金额)前3种中的前10位医生。

(三)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工作小组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医生人均分管病员数及疾病轻重程度分析不合理因素,并对检查认定结果每月全院通报。

六、对抗菌药物促销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发现药品促销、使用频率异常及滥用的抗菌药物停止使用。

(二)医生有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检查认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超劳务奖;情节严重,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或差错、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情节恶劣者,吊销其处方权,并调离医生岗位。

(三)科主任是本科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现象比较严重的科室,科主任负有管理责任,除全院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科主任津贴。

七、本《办法》实施后以此为准,其他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

一、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与调剂活动。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遴选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四、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的品规数量,抗菌药物的品种控制在35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同或相似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五、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种。

六、医院引进新的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使用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报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见附表)

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品种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七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

1.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4、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5、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6、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7、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八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

有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

A: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B::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C::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各品规。

D::深部抗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各品规。

E: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各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各品规。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对综合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做出一下规定。

1、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2、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 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4、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5、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手术除外)

6、 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7、 不使用抗菌药物的手术种类有:腹股沟疝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

三、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检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

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1、 接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2、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率不低于50%

3、 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率不低于80%

4、 根据检测结果细菌耐药率:

超过3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

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

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使用。

5、 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并于上级网联通,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四、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

(一)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性、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职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此级处方权。

2、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此级处方权。

3、特殊使用级:是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抗菌药物、

A.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格较少的抗菌药物。

D,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

4、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用药特征记录,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三)、二级以上医师机构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遴选制度篇九
《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汇总 Microsoft Word 文档》

xxxx人民医院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

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目录

1.第一章、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2

1.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3

3.第三章、xxxx人民医院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

度………………………………………….5

4.第四章、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7

5.第五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

度……………………………………………9

6.第六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10 7 第七章、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监测与预警制度………11

8.第八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及报告制

度......................................................................13

9. 第九章、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14

10.第十章、南华县人民医院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管

理制度……………………………………..16

11.第十一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24

12.第十二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

度…………………………………………26

1

xxxx人民医院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

工作制度及监督管理机制

第一章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

一、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首先应尽可能明确诊断再选用药物;临床医生应以细菌学诊断为依据,进行细菌培养与药敏实验,使所选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与所感染的微生物相适应;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抗菌活性、药物动力学特性,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病情危急需在药敏实验前用药者,可先根据临床诊断进行经验治疗,待获知药敏实验结果后再依据治疗效果及药敏试验结果,综合考虑是否调整用药,制定个体化的综合给药方案;按照病人的免疫状态与脏器功能,选用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二、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时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物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只能针对某一种或两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不能无目的的应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的局部用药。

三、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是病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混合感染和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可考虑联合用药;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2

剂量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一般不采用三联以上用药方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 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由院长领导下的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承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成员由医务科、质控办、药剂科、院感办、护理部、检验科及内、外、妇、儿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院长为全院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同志兼办公室主任,xxxxx为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药剂科,

设臵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二、工作职责: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2)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二 )各职能科应履行全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医务科、质控科应经常深入科室检查临床抗菌药物用药情况,及时反馈临床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决策。药剂科应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药品的消耗量,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强度及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使用率等,对销量异常抗菌药品进行预警。

(三)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五)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六)医院临床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成立本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落实。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本4

科医生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保证医疗安全,及时纠正本科室医生临床用药中抗菌药物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xxxx人民医院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四、医院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五、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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