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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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一
《企业法人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承担者》

企业法人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承担者

【基本案情】

1986年11月27日至1987年7月13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云集建筑队)先后五次以该队的建筑设备塔吊、搅拌机、灰沙机和房屋作抵押,向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信用社(以下简称称云集信用社)贷款100,000元。1986年至1989年2月,云集建筑队先后归还贷款37,170元,尚欠62,830元。云集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于1989年5月起诉至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云集建筑队欠云集信用社贷款本金62,830元及1987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和尾欠利息143.51元,限1989年7月30日前付清;云集建筑队如到期不能归还上述债务、在处理抵押财产时,云集信用杜有优先受偿权。调解协议生效后,云集建筑队未履行协议,云集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马达由水库管理所对执行标的(抵押的房屋)提出异议。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遂作出[1996]长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另查明:1989年,原四川省长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1989]建字第23号文件《关于联合保留“原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的批复》决定,云集建筑队撤销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其债权债务由华中建筑队负责。1989年12月18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出具证明“我乡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队以及预制场经上级批准全并在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原债权债务由我室负责承担处理”。云集建筑队于1990年2月7日被注销。

【原审裁判情况】

1996年6月10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云集建筑队己于1989年12月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长寿县工商局于1990年2月同意注销该建筑队的营业执照,该建筑队己不存在,无法定给付义务主体。遂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抗诉及其理由】

云集信用社不服上述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于2000年10月19日以如下理由是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根据1989年11月23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联合保留“原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的批复》决定,云集建筑队撤销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其债权债务由华中建筑队负责。因此,云集建筑队虽然注销,但华中建筑队继承了其债权债务,应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归还云集信用社贷款的民事责任。

其次,1989年12月,作为云集建筑队主管部门的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向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我乡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以及预制场经上级批准合并在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原债权债务由我室负责承担处理”,之后,云集建筑队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因该乡镇企业办公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其主管单位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人民政府应作为被撤销的云集建筑队债务的法定给付主体,应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再审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长寿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该院经再审后认为,云集建筑队于1989年11月23日被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1990年被有关单位注销营

业执照,其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原审认定云集建筑队己不存在,无法定给付主体而裁定终结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撤销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1996]长经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

【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怎样确定诉讼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承担者的法律适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关企业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没有私有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变更,通常表现为被解散(或撤销)、分立、合并。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对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律制度规定由其吸收单位为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没有吸收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享有权和承担义务。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是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宪法原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解散(或撤销),由其主管单位组织的清算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或者由作出决定的主管机构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当事入;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就本案而言,云集建筑队被注销合并后,因其注销合并之前的债务关系而发生的诉讼,谁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谁是给付义务人?本案中有两个重要证据可以解开这个结。

一是1989年11月23日原四川省长寿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联合保留“原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的批复》,该文件载明“云集建筑队撤销并入长寿县华中建筑队,其债权债务由华中建筑队负责”。该证据证明,华中建筑队是云集建筑队在被注销合并之前的债权债务的接收者,其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并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1989华12月,作为云集建筑队主管部门的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向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记载“我乡长寿县云集建筑工程队以及预制场经上级批准合并在长寿县华中建筑工程队,原债权债务由我室负责承担处理”。该证据证明云集建筑队注销营业执照被合并到并入华中建筑队后,其主管单位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愿意概括接收该建筑队的债权债务。故在云集建筑队因其被注销营业执照前的债务纠纷被诉时,其主管单位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应当作应诉的主体。但由于该乡镇企业办公室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因此,其主管单位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人民政府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诉讼当事人并成为云集建筑队欠云集信用社的债务的法定给付义务主体。因此,本案中,华中建筑队与原四川省长寿县云集乡人民政府二者均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和债务承担的主体之一。原审对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末进行仔细审查,草率地以云集建筑队已注销营业执照,云集建筑队已不存在,无法定给付义务主体为由裁定本案终结诉讼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文/谢光才)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二
《法定代表人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条)。

特征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变更

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

规定(1999年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

问题的答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遵照相应的程序。《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比较明确。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决议或确认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开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此种情况下,还应同时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文件。第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申请人应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

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其中免职、任职文件种类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确定,具体包括:有权委派方的委派文件、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文件等。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资格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管理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公布、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三
《复评和取消、降低操作权利规定》

复评取消降低操作权限的相关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操作权限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3、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4、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应暂时降低操作权限。 对于已终止或中止的诊疗技术项目的技术人员,条件成熟者;首次申请操作权限,条件及资料准备不充分,经进一步准备条件成熟者可进行复评。。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四
《超越职权的处罚要依法撤销》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五
《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已经撤销了工作表保护的》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六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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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of directors)

尚一特连锁酒店公司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尚一特连锁酒店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尚一特连锁酒店公司董事会组成:

董事长:高涛先生

执行CEO:高涛先生(暂代)

四位常务副总:朱江先生

祁军强先生

李志刚先生

王梅女士

董事会职责

尚一特连锁酒店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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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的职责

尚一特连锁酒店公司董事长高涛先生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Chairman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监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直接上级:董事会

下属岗位:常务副总、总经理

岗位性质: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项的主要决策人

管理权限: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处理权和董事会职代行权,并

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管理责任: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董事长拥有如下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

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

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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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上级:董事长

直接下属:各分公司行政中心

岗位职责

(1)做好董事长决策的参谋、服务工作,为集团战略规划、重大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及项目论证提出前

瞻性建议,为董事长各项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2)收集资本运作的重点对象(行业、企业)的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供董事长参考;

(3)对本集团公司的资金、人力、土地、技术等资源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供董事长参考;

(4)组织金融项目的考察、评估等工作,为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参股重组、收购等实际运作提供决策参考;

(5)组织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处理股东与投资者相关事宜;

(6)公司对外联络、宣传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

(7)审核公司重大合同,协调处理公司对外法律事务及社会公共关系;

(8)组织研究国家政策法规信息,合理运用政策空间;

(9)跟踪国家、地方、行业出台的与企业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收集地方和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分析公

司产业状况和产品的市场状况,为企业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10)开展对各生产经营公司的调研,对各经营公司的建设和经营运作提出供领导参考的意见;

(11)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2)负责公司资本运作、证券业务;

(13)负责申报重大投资项目文件及办理批复;

(14)负责集团董事长文件的呈报和转发工作,协助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15)集团文件档案及印章的管理工作。

常务副总

直接上级:董事长

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协助总经理对公司计划的制度及实施和检查。

2、 掌握公司的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各部门日常操作规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 向总经理建议任免部门经理及中层管理人员人选。

4、 掌握控制及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方法及步骤,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

5、 主持公司种种人事培训工作,督导和考核部门的服务质量,有及纪律性符合有关标准。

6、 了解和分析公司需求,制度营销计划,负有拓展公司前景的责任。

7、 了解和掌握营业情况及种种收费标准。

8、 协调各部门经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总经理的意向指导公司工作方向。

9、 当总经理外出,受总经理委托,代理行使总经理权力。

执行CEO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执行官,是美国人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时的产物。CEO向公司的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在公司或组织内部拥有最终的执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力。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光武路1号 免费咨询电话:4000—234—888 网址:5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七
《中国何时能撤销那个最有权力》

中国何时能撤销那个最有权力的“有关部门”?

常常能从报纸或电视上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报道:“从有关部门获悉”、“有关部门紧急通知”、“咨询了有关部门”、“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而去政府部门办事,也常常会得到这样的答复:“此事已经有关部门研究”、“你得去找有关部门解决”、“请等待有关部门的通知”……

平心而论,所以有“有关部门”一说,无非一是不方便明说;一是部门太多且分工不明,故只能笼统称之;只是如此语焉不详,不就明摆着是在忽悠大众?故而有人戏称这“有关部门”,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史上最神秘、权力最大、管辖最宽”的部门了。

昨日与我那位“老板”朋友聊天,也聊到这个“有关部门”;朋友的一番话,真可说是“鞭辟入里”,一语中的;因为他说,无论“有关部门”是“不方便明说”也罢,是“笼统称之”也罢,只要真能办实事,倒也无妨“有关”下去;可惜的是,长久以来,这“有关部门”虽总在包揽一切,却从不承担一切;而一旦出错,就更让人找不着北,成了“冤无头、债无主”,因为这“有关部门”没有法人代表,所以连法律恐怕也难以对它较真!

更让人不解的是,现在各级政府都在提倡“做负责任的政府”,但这“有关部门”却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政府行为;本来嘛,凡事该那个部门办理,就应当明确公示,以落实责任;便于监督;而如此冠以“有关”二字,则不仅是含糊其辞、模糊视听,且也为日后的“推诿”

埋下了伏笔——这,岂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可以选用的“字眼”?!所以,我觉得我们的各级政府如果真要真抓实干,那首先就得撤销这个被民众所调侃的“最有权力”的“有关部门”!

听他这一说,我不禁哑然失笑。在我看来,他的话虽然辛辣,却也真切地表达他对官场套话的一种强烈不满。只是说虽这么说,却也是说了也白说;因为谁能说得准:中国何时才能撤销这个“最有权力”的“有关部门”呢?!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八
《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正式下发 取消14项审批权力》

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正式下发 取消14项审批权力 根据国办下发的《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铁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1名,司局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据公开信息,原铁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903名,这意味着大部分原铁道部人员将会分流去其他地方,比如中国铁路总公司,或者地方铁路局等。

国家铁路局下设综合司(外事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运输监督管理司、工程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和人事司,共七个司局。其中,科技与法制司主要负责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拟订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监督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按照《编制规定》,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50名,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

取消14项审批权力

1、

2、

3、

4、 取消了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5、

6、

7、

8、

9、 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取消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10、 取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11、 取消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12、 取消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13、 取消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14、 取消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等。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九
《关于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关于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

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

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手续。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日常用语

法律用语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法定代表人

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楼主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楼主持有的股权。

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楼主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楼主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楼主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楼主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楼主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责任和义务

1. 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

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有撤销管理人事的权力篇十
《企业职责》

1.负责各项团学活动项目的定位与策划报告的撰写;2.负责团学活动的创意与推广策略的制定;3.根据团学的发展战略,参与活动的策划与安排,呈报孙老师与书记团;4.制定各个阶段的推广计划,制订相应的推广策划方案;5.根据团总支有关工作的要求,实施各项活动方案及措施;6.负责管文形象宣传,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二.团队组建与人员架构策划部部长:A. 全面负责、组织开展策划部的各项工作;B.全面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安排与绩效考核工作;C.全面负责活动项目的推广定位和主题创意;D.全面组织宣传推广计划,掌控实施过程;E.全面负责整个团队的业绩考核工作;F. 负责重要的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塑造策划部良好的内外部形象;G.及时将策划工作中所发现的不合理现象及合理化建议通报书记团及孙老师,并将策划部有关决议传达给各干事;H.加强与上级领导,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I.定期提报季度,年度管文团学活动综合分析及工作总结。策划部副部:A. 协助策划部部长负责策划方案的撰写和统筹;B.负责策划文案的指导、审核与方向性方案的撰写工作;C.负责重要的管文活动项目提案的撰写和提报;D.针对策划工作与其他部门沟通;E.指导策划部各干事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培训策划人员;F.协助策划部部长,倡导策划部团结协作,团结进取的良好氛围。 策划文案类干事:A.协助策划部长或副部完成活动项目的策划文案工作;-B.负责企划方案的撰写和加工工作;C.负责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分析工作;D.负责前期的调研与分析报告的撰写工作;E.负责团总支随机性的文案稿件的撰写工作;F.根据团总支需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策划执行类干事:A.协助策划部部长或副部完成管文活动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B.负责与各部门的沟通工作,反馈不同意见。C.负责策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细则。D.负责活动信息与活动效果的反馈与整理E.负责部门事务性工作。 每个策划部经手的项目各分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策划部部长、策划部副部,策划文案类干事,策划执行类干事。上海电力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策划部工作流程一、活动项目介入阶段1、定位活动目的 2、界定工作范围;3、提出方案或方法4、制定项目完成所要求的进度计划;5、确认项目执行可能产生的成本预算;6确认客活动参与者期望活动项目团队呈现什么样的活动效果;7商定进一步的活动方案及内容。 8、提交活动建议书。①与孙老师和书记团及相关部门沟通

,根据需求提出项目建议书。②就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主要内容、执行方案、时间计划和初步预算等)进一步商讨。③拟定工作计划,作好项目开展准备工作。二、活动项目启动阶段1、确定项目领导小组①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相关部门,统筹分工项目的开展。②确定各部门配合要求和内部人选。2、确定项目计划(1)、项目所涉及的各部门负责人开展计划与项目详细目标,结构细化,时间进度,人员要求和其他后期准备。(2)准备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料等。(3)、明确具体分工和职责。三、方案设计阶段1、提交初步策划方案2、初步方案征求意见①初步方案分类向相关部门进行详细介绍,回答有关问题,广泛听取修改补充意见。②针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充。③拟定实施计划纲要。 3、方案调整,提交最终报告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可选择性解决建议。上海电力学院经管学院团总支策划部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本条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团总支策划部工作人员需对因个人失职而导致所负责工作出现不应有差错并影响团总支整体工作(如所举办活动失败或团总支的声誉受影响)时,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接受处罚的问责制度。 第二条 对团总支策划部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应符合下述程序: (一)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所举办活动失败或团总支的声誉受影响时,在活动尚未结束前团总支策划部任何成员无权利问责,所有相关人员均有义务尽力弥补损失以保证活动顺利完成; (二)在活动总结作出、责任明确清楚前,团总支策划部任何成员无权利问责; (三)各策划部成员对所负责工作出具活动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人; (四)策划部部长根据活动总结、并进行相关调查,决定责任追究事项,口头或书面通知责任人。在调查阶段,责任人本人及相关知情人有申诉、检举、作证的权利,策划部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其行使权利。渎职或违规操作策划部事务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适用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策划部各级成员按照如下规定承担责任: (一)工作中发生错误、疏漏、违背职责,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纪律而导致活动失败、给团总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不良后果者,个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部长对活动未尽到应有谨慎管理、指挥、协调责任的,个人承担间接责任;由于部长、副部长失职而导致工作失误的,除各人承担责任外,策划部承担集体责任; (三)策划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活动出现工

作失误的,除其能证明其已尽到最大谨慎义务外,承担领导责任; (四)策划部部长对策划部所有工作失误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对于不同责任,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追究: (一)负直接责任人应进行书面检讨、总结和公开致歉,书记团作出处理决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书记团有权作出除名决定; (二)负间接责任人应进行书面检讨、总结,书记团作出处理决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报书记团批准,拒不辞职的,书记团有权作出撤职决定; (三)负领导责任人应对选民、上级组织公开致歉和进行检讨总结,书记团作出处理决定,情节或后果十分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可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之。 书记团处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留会查看、撤职、除名五个级别。记过(包括记过)以上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档交由人力资源部纳入人事考核档案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 除名、撤职、留会查看、记过决定的作出,需书记团全票通过,并作出决议。 (四)对策划部成员的罢免程序如下: 1. 经由一半以上策划部成员联名提出罢免案,即可启动策划部成员的罢免程序; 2. 策划部成员罢免程序一经启动,需要召开团学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罢免人数超过登记选民半数,罢免案即刻生效; 3. 团学代表大会的召开,须事先登记选民,登记选民超过80人,且到会人数超过50人时,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策划部成员的补选,任何管文学院学生均可参加,其选举程序,参考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相关文件。 (五)对部长及副部的撤职程序如下: 1. 部长的撤职,经由书记团任一成员提出或3名以上部长联名提出;副部的撤职,经由书记团任一成员提出并经其所属部长提出,其撤职程序即可启动; 2.部长及组长的撤职决定,由书记团作出,但必须先经过部长级会议讨论; 3.新的部长及组长的任命决定,由书记团作出,但必须先经过部长级会议讨论; 4.撤职决定须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有如下情况发生者,撤销已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一)经调查证实责任追究事由不存在的; (二)经调查证实责任承担人有误的; (三)其他构成撤销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情况。 同时对造成此结果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被误追究责任者予以团总支内部公开赔礼道歉并撤销其处罚决定,不影响其期末评优。 上海电力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策划部专项工作制度(商务策划书)一、 策划书名称: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上海电力学院××活

动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也可以写出正标题后将此作为副标题写在下面。二、 活动背景 : 1、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以下内容重点阐述;2、 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活动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3、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4、如情况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 活动目的、意义和目标: 1、活动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2、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活动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经济效益、社会利益、媒体效应等)都应该明确写出。即孙老师提出的四项原则:创新性、节约性、收益性、高峰性。3、活动目标要具体化,并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四、资源需要: 列出所需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包括使用的地方,如教室或使用活动中心都详细列出。可以列为已有资源和需要资源两部分。 五、活动开展: 1、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但表述方面要力求详尽,写出每一点能设想到的东西,没有遗漏。2、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3、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4、人员的组织配置、活动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参考方面:会场布置、接待室、嘉宾座次、赞助方式、合同协议、媒体支持、校园宣传、广告制作、主持、领导讲话、司仪、会场服务、电子背景、灯光、音响、摄像、信息联络、技术支持、秩序维持、衣着、指挥中心、现场气氛调节、接送车辆、活动后清理人员、合影、餐饮招待、后续联络等。)六、经费预算: 活动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七、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应急措施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八、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嘉宾、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 注

意: 1、策划书力求内容详尽、页面美观; 2、 可以专门给策划书制作封页,力求简单,凝重;策划书可以进行包装,如用设计的徽标做页眉,图文并茂等; 3、 如有附件可以附于策划书后面,也可单独装订; 4、 策划书需从纸张的长边装订; 5、 大型策划书,可以有若干子策划书。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策划部岗位名称:董事长直接上级:董事会下属岗位:副董事长、总经理岗位性质: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项的主要决策人管理权限: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综理权和董事会职代行权,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管理责任: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1.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的贯彻落实;2. 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有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 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 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 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 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 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 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岗位名称:总经理直接上级:董事长下属岗位:副总经理岗位性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行政工作的首脑管理权限: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对公司经营工作全面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管理责任:全面主持公司经营工作,对所承担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经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5.主持公司经营班子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6.全面执行和检查落实董事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有关经营班子的各项工作决定; 7.负责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 8.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部门经理; 9.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10. 负责对各部门经理工作布置、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考核管理工作; 11. 行使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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