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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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迹鉴定 篇一:《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鉴定

摘要: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笔迹鉴定以汉字为主要研究对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底蕴。半个世纪以来,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构建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创造了系统鉴定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刑事及民事案件鉴定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笔迹鉴定现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浅谈关于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及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总结出作为最为科学证据之一的笔迹鉴定,实践证明它是经得起检验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关键词:笔迹鉴定 科学性 问题 发展趋势

一、关于笔迹鉴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办案手段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 ,我国于三国时期已使用了笔迹鉴定手段,但直至19世纪末期该技术手段才上升为科学体系。笔迹鉴定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别和判断 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记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对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材料笔迹(简称检材)和嫌疑人样本材料笔迹(简称样本);笔迹鉴定的任务是确定相比较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 鉴定人员进行笔记。鉴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诉讼活动;笔迹鉴定具有权威性,它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笔迹鉴定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证据性。

伴随着20世纪 30年代现代笔迹学基础理论——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笔迹学经历了跨时代的飞跃。笔迹鉴定中常常出现的分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而且更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这不仅是一项专业的学科业务,更重要的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因此不能认为可有可无,或者在具体鉴定中可这样或可能那样,作为鉴定人必须有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笔迹鉴定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

笔迹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鉴定结论之一,鉴定人作出判断意见依据的是专门的科学技术和经验,因此鉴定结论常常被称作科学证据。康德在其《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中将“科学”定义为:“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①科学证据中所依据的专门性知识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笔迹鉴定所运用的专门性知识一般被定位于技术知识、经验科学等等。“经验科学”是与“理论科学”相对应的概念,指偏重于经验事实的描述和明确具体的实用性科学,一般较少具有抽象的理论概括性。在研究方法上以归纳法为主,带有较多的主观性观测和实验。但是这种主观性观测和实验不一定导致主观随意性,因为经验是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得的,同时经验具有知识的共通性经验所依赖的规则是有规律可循的。现代笔迹学的基础理论精髓——书写习惯理论形成于 20世纪 30年代,它以书写动作的规律特点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生理学、心理学、人体解剖学等作为科学基础,为现代笔迹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笔迹鉴定实务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现代笔迹学的理论基础围绕着书写习惯而展开。书写习惯是人类众多行为习惯中的一种,是人们在书写实践中形成的与规范书写动作不同的呈规律性反映的种种个性化特点,通过不同的笔迹特征表现出来 。

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科学体系仍很年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作为经验科学的笔迹鉴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其自身的科学性无可厚非。笔迹鉴定的两大原则是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同中求异旨在避免先人为主的直觉判断。异中求同意在避免疏漏,以期达到公正、勿枉勿纵的目的。鉴定时要依鉴定材料的具体情况而定,能做鉴定的就做,不能做鉴定的不做,避免“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现象 。②人们应辩证地看待经验科学,对其科学的一面给予肯定,对其不科学的成分应进行批判过滤 ,保留精华、剔除糟粕。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经验科学 ,有着科学的理论基础,在应对实证主义的挑战的同时,应不断完善其基础理论,规范实践,不断增强其科学性 。

三、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笔迹鉴定发展过程面临诸多问题,如笔迹特征具体理论不完善、仍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断标准等,至今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在我国,笔迹鉴定作为传统的鉴定技术运用诉讼之中。我国的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结论是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笔迹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其证据能力是一直为司法实务所肯定的然而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笔迹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却面临一些难以跨越的门槛:(字迹鉴定)

1、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断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缺乏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我国笔迹鉴定界已提出了评断笔迹鉴定结论依据的客观标准——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反映了同一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但是至今并未将此标准细化,即如何区分笔迹特征相符点和不同点的本质性与非本质性。2、检验方法 以观察法为主,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缺乏有效控制。目前国内笔迹鉴定仍以观察法为主,鉴定人员个人的知识结构以及经验积累在鉴定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现状导致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缺乏有效的控制,引起了对笔迹鉴定本身科学性的一些质疑,在鉴定实务中重复鉴定以及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屡见不鲜。

笔迹鉴定中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主体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技术鉴定都具有鉴定权限,笔迹鉴定也不例外。笔迹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懂得笔迹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丰富笔迹鉴定工作经验的人。

2、鉴定人徇私舞弊:笔迹鉴定有别于其他鉴定,其鉴定过程、结论的得出都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评断分析来完成,尤其表现在综合评断阶段。3、鉴定人鉴定能力的缺乏:笔迹鉴定是动作习惯痕机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应,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亦有变化性,同时也有特定性、共同性和同一性。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鉴定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4、鉴定程序不合法: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的复核或重新鉴定,每一工作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受理鉴定是整个笔迹鉴定的开始,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四、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

对于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历来受到怀疑,笔迹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因此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具有相当的难度。对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产生怀疑的根源,主要在于针对同一检材样本,不同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常常相互冲突。然而,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应该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较高素质,鉴定采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先进,检验的方法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并为本行业所公认,检验材料是否具备作出结论的条件等方面仔细研究。现代笔迹 鉴定方法与化学、仪器分析等其他各学科的不断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提高了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在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上我们要注意:1、详细了解案情:笔迹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即通常所说的了解案情。这样,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具体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从案件材料的相互关系把握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从而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平道路。2、仔细检验检材样本:笔迹鉴定一定要认真、仔细、全面不能只看表面现象。检验应从分析检材样本笔迹有无伪装开始,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检材样本的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3、分析研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是书写人书面语言习惯的反映,文字布局特征是书写人文字安排习惯的反映。因此通过笔迹特征得出笔迹鉴定结论,再对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加以全面分析,笔迹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可靠。4、加强鉴定复核制度:鉴定复核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一项制度,笔迹鉴定作为一种特别的鉴定类型也不例外。结合笔迹鉴定综合评断的特点,在笔迹鉴定中强化鉴定复核制度,可避免或减少鉴定结论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因此为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必须加强鉴定复核制度。5、加强笔迹鉴定监督:就笔迹鉴定的性质而言,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还是民间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活动,都是法律活动。目前检察机关对整个鉴定的监督明显是不够的,因此要加强对笔迹鉴定的监督,必须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鉴定监督的意识,也可根据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鉴定监督机构,实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和人民法院的鉴定监督,必须花大力气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家鉴定队伍。6、不断提高鉴定人员鉴定能力的业务水平:前面已经提到笔迹鉴定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语言学、书法学等基础知识,才能准确的、客观的做出鉴定结论,这就要求鉴定人注意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又通过实践不断总结。达到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以此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鉴定能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提出科学依据。

四、关于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

当前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正在形成六大发展趋势:一是笔迹鉴定的标准化趋势;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司法鉴定的立法 ,导致司法鉴定领域各机构自立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且有主观标准化的倾向,③从而导致在一些纠纷、经济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各持相反鉴定结论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汉字笔迹鉴定的标准应包括: (1)鉴定主体标准;(2)鉴定客体标准;(3)鉴定程序标 ;(4)鉴定书标准。其中 (1)、(3)、(4)是鉴定立法上的问题;标准 (2)是笔迹鉴定真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统计分析方法在笔迹鉴定中的运用;“在同一鉴定活动中,被寻找客体的相对稳定性、物质反映性和可识别性是实现鉴定同一必不可少的条件。”④ (2).笔迹鉴定本质上也是解决笔迹特征的个性化程度和稳定程度问题。

(字迹鉴定) (字迹鉴定)

笔迹的统计分析是对笔迹特征种类、数量、表现形态的统计,为确定特征的鉴定价值和分析特征价值所呈现出的规律的科学方法;同时,也是确定笔迹特征标准和建立笔迹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的基础。笔迹统计分析的迅猛发展 必将促进我国笔迹标准化、规范化进程。三是笔迹鉴定的微观化趋势;笔迹鉴定的微观化趋势在实践中有着发展的必要性 ,分析其本质原因还是要归结到书写习惯体系的形成机理中。人们通过对汉字符号进行反复的练习,使得与控制特定汉字符号形成的各书写动作不断协调直至书写动作的自动化 ,最终形成动力定型。汉字符号笔画越细微,书写动作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要求越高,使得书写动作也就越精细,那么整个书写动作也就越复杂。一个复杂而又紧密的书写动作系统即书写动作自动化锁链系统一旦形成,就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任一原始的书写信号刺 激就会自动再现整个书写动作系统。笔迹微观特征具有其独特的稳定性和特定性,而特征的特定性和稳定性正是笔迹鉴定最根本的依据和条件,也就证明了笔迹微观特征在笔迹鉴定中的重大意义。四是计算机自动笔迹识别的运用;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发展,为重新认识笔迹特征,加深对特征的理解,甚至实现笔迹鉴定的自动化提供了契机。笔迹的计算机鉴定结果辅助笔迹的人工鉴定,并利用计算机储存量大、准确性高、高效快捷、网上会诊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发展。五是仪器分析在笔迹中鉴定的运用;由笔迹的定义“笔迹从形成的要素来看,是人们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动作规范,运用书写工具,书写运动器官的书写动作在纸面上或其他书写面上的动态痕迹。”⑤所以笔迹鉴定是一门由平面到空间,从空间到时间系统认识笔迹特征的过程。仪器分析技术具有微损或无损检验的优点,保证了检材的完整性 ,且不影响其他笔迹检验方法的应用。六是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也是笔迹系统检验的客观要求之一。现阶段书写时间鉴定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和现实生活对书写时间鉴定的迫切需求的矛盾必将促进手写字迹书写时间鉴定成为笔迹鉴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其具体方向上又正在朝鉴定的快速、超微量甚至无损检验、自动化半 自动化仪器检验及文件的人工老化研究方面发展。

笔迹鉴定结论作为一项专门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七大证据之一,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正在形成六大发展趋势。笔迹鉴定技术是一门重要的法庭科学,其鉴定结论是法定七大证据之一,然而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滞后性,迫切地要求笔迹鉴定向标准化、微观化、计算机自动化、统计分析、仪器分析和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等方面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笔迹鉴定科学,为侦查破案和法庭审判服务。

字迹鉴定 篇二:《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字迹鉴定)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和识别系统。它的本质取决于人们相对稳定的书写习惯。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模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原理可概述为: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送检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前篇的笔迹鉴定原理中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其实,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即鉴定人的水平及经验),仪器只用到辅助观察的显微镜。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得出这个“价值较高”的认识,鉴定人员第一要做到发现该处特殊,这和鉴定人的业务素质有关;第二要正确判断该特征在一定群体内价值约为千分之一,这和鉴定人的检案经验有关。如果认为该特征价值平平而不予采用,或认为价值过大能一字定案,都可能造成错误判断。比如在一份检材笔迹中找到两个千分之一特征、三个百分之一特征,那么在笔迹中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的概率为0.001×0.001×0.01×0.01×0.01=1万亿分之一,即理论上全世界所有华人中只有一人能够写全这五个特征。如果没有价值大的差异,并排除周围相互学仿的可能,这些特征就能定案。这就是笔迹鉴定原理最通俗的表述。(字迹鉴定)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础。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二)笔迹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三大指标分析

在鉴定结论的四个要素中,对笔迹鉴定而言,第一、二、四个要素最为关键。鉴定方法相对于理化鉴定、生物技术鉴定来说要求并不严格,至少在目前是这样。因此,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标准问题,应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指标。

1.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条件

检材笔迹的数量、质量是决定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基础。检材笔迹的数量是指文字符号的数量,检材笔迹的质量是指文字符号、笔画的清晰程度以及反映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检材笔迹具备什么样的数量、质量标准才符合鉴定条件,这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今后的鉴定中,必须达到国家限定的标准,鉴定结论才能达到最低的科学依据要求,才能具备证据的一般条件。也就是说,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数量、质量要求,才能考虑鉴定结论是否可靠。检材笔迹的鉴定条件,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检材字迹的特征足以反映个人书写习惯体系的特殊本质而与他人不会重复为限度。但在鉴定实践中,每个案件检材笔迹的条件都是特定的、不可改变的,案与案之间情况又不一样,所以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理,对检材笔迹的条件加以细化。笔者认为,检材笔迹的鉴定条件极其等级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笔迹,可分为普通汉字、签名字迹、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四种情况:(字迹鉴定)

普通汉字,根据我国汉字的结构特点和笔画形态,5个以上的汉字所出现的笔迹特征基本上能反映书写人习惯的本质属性。又据鉴定实践的统计表明,5个字以上的普通汉字检材占大多数,因此,5个汉字应作为检材笔迹的最低标准。根据书写人一次性连续书写的字迹越多,书写习惯体系反映越充分的基本原理,检材字迹越多鉴定条件越好。因此,可把5个字作为具备鉴定条件的检材,10个字以上作为鉴定条件较好的检材,20个字以上属于鉴定条件好的检材。 签名字迹。签名字迹是一种特殊的组合形式,任何人书写自己的名字都与书

写相同的普通汉字有一定差别,所以作为单独的鉴定对象。中国人的签名,最多的四个字,最少的两个字。因而鉴定签名字迹的最低标准应是两个字,且每个字的笔画应在2个以上。其中只有最低标准而毋需划分条件等级。

拼音文字与阿拉伯数字。鉴定的最低标准应在5个字母或5个数字以上,且不同的字母或数字不少于3个。其条件等级可与普通汉字相同。

标点符号是文字符号的附属部分,不单独作为鉴定对象。

(2)伪装笔迹,是指书写人有意歪曲自己笔迹特征的笔迹。由于伪装书写手法繁多,不同伪装书写手法歪曲书写人笔迹特征的程度又有较大的区别,难以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书写的机理与笔迹特征改变的一般规律,结合鉴定实践统计,改变书写速度的伪装笔迹、随意伪装笔迹、左手伪装笔迹,改变形体的伪装笔迹,混合伪装笔迹,在笔迹特征被歪曲的程度和稳定特征的表现率方面具有许多共同性,可以作为一大类来确定鉴定标准。根据伪装书写人一次性连续书写文字的数量与笔迹特征伪装程度成反比例的规律和伪装笔迹鉴定案例检材字迹出现率综合统计,10个字以上的检材占大多数。因此,10个单字是具备最低鉴定条件的检材,20个字以上为较好鉴定条件的检材,30个字以上属于鉴定条件好的检材。

(3)伪造笔迹,是指摹仿他人笔迹特征形成的笔迹。即通常所说的摹仿笔迹。摹仿笔迹反映摹仿书写人自己笔迹特征的程度各有不同,其中仿写笔迹反映自己的笔迹特征稍多,摹写笔迹(尤其是套摹)流露摹写人自己的笔迹特征极少,加之摹仿笔迹检材字迹一般数量不多,确定鉴定条件较为困难。可分为摹仿普通汉字和摹仿签名字迹两种情况限定不同的标准。

普通汉字的摹仿检材字迹,5个字以上的可以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10个字以上的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人的最低标准。

摹仿签名字迹检材,2个字以上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仿写签名反映细节特征较多的可以认定仿写人;摹写签名一般不能认定摹写人。 至于书写条件引起变化的检材笔迹,可参照正常笔迹与伪装笔迹的鉴定条件,根据检材笔迹变化的原因和程度,以两者间的中间数作为应当具备的鉴定基本条件。

2.样本笔迹应当满足鉴定的基本要求

样本笔迹是笔迹鉴定结论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确保鉴定结论达到客观标准的基本因素。在不少情况下,由于样本笔迹不符合鉴定要求,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甚至造成鉴定结论失误。因为它与检材笔迹出自同一个书写人(指被鉴定对象未找错),如样本笔迹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也不可能正确。由于样本笔迹是可变的,一般容易满足鉴定的要求。具体要求有二: 一是样本笔迹的数量、质量的一般要求。即样本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达到最低要求,可比条件好的三个条件。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在文书种类、形式、体裁、内容、文字布局等方面一致;两者在文字形体、书写条件、书写工具、书写时间等方面尽可能相同;两者在文字、数字、标点、符号等方面有较多的相同,相同的部分应重复出现两次以上。

二是样本笔迹数量与质量的特殊要求。为了满足鉴定伪装与伪造笔迹的需要,样本笔迹在达到上述一般要求之后还应达到一定的特殊要求。如鉴定左手伪装笔迹,应收取被鉴定人正常的慢写字迹,其中以楷书体字迹为主;鉴定故意快

写笔迹应收取正常快写和正常中速书写的字迹作为样本。在必要时,还应按法定程序收取一定的与检材笔迹伪装手法相一致的笔迹实验样本。鉴定签名字迹必须收取被鉴定人的签名字迹样本为主,同时收取与之相同的普通单字作为参考样本。鉴定摹仿笔迹除收取摹仿书写可疑人正常书写的笔迹样本外,还要同时收取被摹仿人(或被摹仿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作为参照物。

字迹鉴定 篇三:《笔迹鉴定申请》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岭名厦22楼。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44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字迹鉴定 篇四:《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一: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中的签名‘陈**“三个字该签名笔迹系陈**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于**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具体化)上的签名”陈**“三个字确系由被告陈**本人所签。由于在20**年*月*日下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拒绝承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上的签名”陈**“三个字是其本人所签。笔迹鉴定申请书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确认陈**欠申请人借款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篇二: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p5xxxxxb47,现住济南市xx路xx号某小区x号楼xxx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13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13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13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

字迹鉴定 篇五:《退保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1080。00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990。退保申请书。00元/年)。

退保原因:

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退保申请书。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

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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