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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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小结

  据江海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我从2014年11月开始,到中沙、江翠、竹苑三个社区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现将开展工作以来的情况作一小结。

  律师进入村居提供法律服务,是广东省委在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的一项创举,目的是利用律师这个群体,普及法律、化解矛盾、推进法治。但这又是一项新课题,是违反常规和需求法则的,因为通常是社会有需要,才聘请律师,但村居计划,却是政府花钱买服务,主动向社会提供。但有供应并不意味必有需求。另外,律师是个特殊行业,谁需求,由谁聘请,并保证为谁提供专一的服务。但村居律师,面对的是不同的服务对象,甚至是矛盾尖锐相对的双方,可是,你却是政府提供的,如何能取信各种服务的对象?

  为了使村居法律服务达到政府设定的初衷目的,我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开始了我的工作旅程。

  一、针对社区现实中的社会定位,提供符合法治原则的咨询服务。

  社区组织到底是个什么主体?从法律上定位,显然是一个社区居

  民实行自治的群众组织。但目前的现实情况,社区组织实际上肩负着大量的行政职能,上面千条线,大部分都穿过社区组织这个针眼,这是上情的下达。而社区组织的服务项目。明文公示的就有131项,这是下情表达,可谓事无巨细,无所不包。因此,社区组织每天都会面对比较集中的法律问题。

  一是各类行政投诉;二是各类居民身份证关系证明;三是公共利益和相邻纠纷;四是婚姻家庭、亲属抚养关系的处理;五是贫困人群的关怀和实际困难的解决;六是社区内无理取闹人事的应对。

  针对社区组织现实中的社会定位,律师并没有对其的是“社区自治的群众组织”这一法律属性作任何评说,而是对社区组织所进行的行政职能,即承接各级政府指定的工作任务,持协助和支持的态度,并提供积极的建议。面对社区组织千头万绪的工作,律师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上列的六个方面,突出重点问题上的法律观点,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向社区组织传递法律的思维,使社区组织养成法律思考的习惯,处理问题遵循法律原则的方法,逐步调整好社区组织的自治功能和行政职能的正确定位,促进社区组织管理更加符合法治精神,更好地处理和化解社区面对的各类现实问题,让村居法律服务这一时代创举确实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行政投诉

  社区面对的行政投诉集中在工商户、消费者、城建城管、治安管理诸多方面。居民日常中与社会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的矛盾,由于机关的门难进、人不熟、投诉渠道不畅,有些人也不清楚投诉方法,而居委会离他们近、大门敞开、社区干部他们也熟识、又有热心倾听,所以经常是带着一堆牢骚到居委会一吐为快。很多人还将居委会当作政府机关,一味要求居委会帮助解决,有些人还把闷气往居委干部身上撒。律师在参与这些投诉的处理时,一方面帮助投诉者理清涉诉事件的是非曲直,一方面引导他们依循正确的渠道去解决,另一方面帮助居委干部如何正确区分投诉事项的性质,及时给予当事人正确的指引,尽量避免包揽事务,但最终陷入尴尬的地位。比如:某一劳改释放人员,政府给予了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的待遇,但在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项整治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时,显示在他名下购置入户的机动车辆近百辆,因此被社保机构取消了他的社保供应。而他认为这些登记入户的车辆没有一辆是他自己的,当初是借身份证给某公司办理车辆入户,他只收取每辆500元好处费的。因此,他多次到居委会投诉,反映他生活极度艰难,要求社区必须帮他恢复社保供应,否则就炸掉居委会。律师帮助分析了这一实例,明确指出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是典型的无理取闹,他唯一的办法是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彻底调查清楚,纠正不法行为引起的后果。与此同时,律师也为居委干部壮胆,让居委干部理直气壮地正告闹事者,社会并没有亏欠他,社区干部也没有伤害他,炸掉居委会的言行完全是大错特错的暴徒行为。经过耐心的依法讲理,终于使闹事者自觉理亏,平息了此一风波。

  2、各类证明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以及旧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根深蒂固的陋习,中国社会生活中需要各式各样的“奇葩证明”,大量的是居民到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而被要求提供的,还有相当部分是法院、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诸多办案单位要求协助调查所需的证明。但目前的法规中,社区组织应当负责出具那些证明?其效力又当如何?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反而,有明文规定的规定,反而得不到执行,不获得有关部门认可。比如:公安部门明文规定,公民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信息,是公民身份与亲属关系直接有效的证明,但有关单位对此却视而不见,偏要独立出具的证明。这些所需的证明,绝大部分集中于社区组织。律师向几个社区调查,单从证明所涉的内容分类,不少于50多种,但到底是多少,没有一个单位能统计清楚,但这确是社区组织每天都要面对的工作。

  针对这个实际情况,律师着重从三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一是尊重传统做法;二是证明内容必须合符事实;三是明晰法律责任,评估法律风险。

  所谓尊重传统做法,就是居委会已形成惯例需要出具的证明,只要没有原则争议,仅是一般的情况说明,就按传统习惯出具给当事人使用。法理上基于两点理由:其一,居委是最基层组织,与居民最贴近,对实情最了解,一般的证明应当予以满足。其二,参照国家现有明文规定所表达的精神,即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侨民证明,允许由当地的华侨组织或者社团也可以出具并承认其效力。

  所谓内容符实,就是证明的内容确实是居委会所了解的,是经得起事实检验的。有的证明本来不属于居委会开具的,但为了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化解矛盾,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也要考虑。比如,有一居民,居委会知道其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但不久前因涉嫌某宗刑事案件而被刑拘,目前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他在某移动公司联系了一份工作,但要求他必须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办理入职手续,他先找派出所,不肯给他出具,理由他是取保候审之人。他只好找社区,社区又带他找派出所,仍然不给出具证明。他问了移动公司,说社区证明也可以,因此,他就一味缠着社区要此证明,而且不肯离开,说是自己凭能力找了工作,不给政府添麻烦,连个证明都不给等等,越劝说,他越骂,骂了社区骂政府,从室内骂到室外。针对这一情况,律师认为,取保候审人员不一定构成犯罪,起码法院没有判定他已经犯罪,可以实事求是给予他出具证明。经与居委商量,给他写了一份证明,解决了他的入职问题,化解了一个突显的矛盾冲突。

  所谓明晰责任,评估风险,是指有些证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存在是非争议内容的证明,决不能轻易出具。比如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某人是某人的什么人可以,但证明某人只有某几个直系亲属则不可以。又比如,证明某个家庭有几口人,有几个是有工作收入,要抚养几个人可以,但证明是否低收入人群则不可以。证明某人是已有婚姻可以,但证明某人是未婚则不可以。

  3、公共楼宇及相邻关系纠纷

  这类情形在社区是每日都有发生的。法律服务中,我注意启发居委干部不要拘泥于具体的人和事,而是要懂得区别事件中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要引导涉案者寻找相应的部门和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比如楼宇中的通道问题、水表电表纷争问题、排污渠、下水渠问题、建筑物出现的裂缝问题、绿地和停车场问题、卫生问题、公共通道问题、出租屋问题、广场舞与噪音问题等等。

  4、家庭婚姻、抚养关系

  由于这些问题法律上已有很健全的明文规定,法律关系明确,律师驾轻就熟,所以,能依照不同的案例,给予明确的指导意见。

  关于第五类问题,贫困人群的关怀和实际困难的解决,第六类是社区内一些无理取闹的应对,都是日常很具体的问题,这部分主要是社区干部应对和处理,他们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律师的主要工作方法是区别各类情形,帮助逐步纳入正确的法治原则的轨道。

  二、以推进法治的思维,协助社区依法治途径开展社区各项工作。

  对于日常受理的投诉,或者社区出现的公共问题,或者是提供服务时疏忽法治原则的倾向,律师注意给予正确的指导,既鼓励他们敢于积极处理,又符合法治原则。

  比如:江翠社区附近一幢旧楼,阳台马赛克不断整块脱落,阳台密封钢窗玻璃损坏严重,也不断有玻璃脱落,居民不断投诉。但该一单元已多年无人居住,业主迁去外地,无法联系到业主开门处理。为此,律师建议找派出所和周围邻居见证,找开锁匠开门,清点房内物品,然后找泥匠清除或补修危险部位,以解决此一急迫的危及公共安全隐患。

  又比如:社区一居民,是低收入者,其父患精神疾病,十多年都在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而拖欠了巨额的医疗费,一直无法解决。第三人民医院请求社区协助。经三方协商,患者家属同意将患者的社保存折和重大疾病津贴补助存折及存折密码交到社区,由社区不定期地将折内存款交给第三人民医院。律师发现,他们之间只是按口头讲的去做,却没有签订任何委托协议,潜伏着一定的纠纷风险。据此,帮助他们起草和签订了委托协议。

  法治思维是必须培养才能树立的。某天,我到一个社区,一个男干部急匆匆地拉我去看一个现场。原来,本社区一条临坡的水泥路,路的一侧是对面城中村小区,贴着路边已盖一幢三层的小楼,门口向着这边社区的水泥路,门口有一段原有的护栏已被截断。这个社区干部认为必须堵上这户人家的大门口,恢复护栏。我阻止了这个干部在当场大喊大叫的举动,让他回到办公室细声谈事。我问他,当时这家人建房时要拆掉护栏,有无报告居委?他说书面报告了,已批同意。我说,那你又凭什么要堵上这家人的大门,恢复护栏现状?他说:“这家人当初并没有报告门口要向我们社区这一边开,况且门口又向着大路,使我们社区的人员车辆不安全。”我说,那你首先要调查清楚这家人的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如果是合法批准的建筑,你凭什么要堵人家大门口?又有那一条规定,另一个社区的居民,其房门不准向另一个社区敞开?大门向着社区道路,又怎么与安全有关?而且,你要这家人把护栏恢复原状,他一家人如何能从大门口出入?这个干部坚持说,我不管这些,就是要他恢复原状。我说:那你就把这幢楼房拆了,但你有这个权利吗?接着,我向居委全体在场人员认真剖析了本例所包含的法治原则以及物权法道理。并且详细说明,我们是做社区和谐的建设工作的,明知不可能按自己的意志解决的事件,牛着脾气去做,激化的是矛盾,结的是冤家,坏了的是法治原则。有很长时间,我去这个社区,虽然这个社区干部不理睬我,但我知道他心中是有了谱的,是明白其中的法律道理的。

  推动法治宣传,也是律师社区服务的一个重点。不少社区的青年干部,爱向律师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我有意识地将很多法律知识向大家讲解,使他们能运用到日常的工作中。比如:竹苑社区一幢旧楼,楼上住户习惯往下丢垃圾,楼下的大树上挂满了色彩斑斓的垃圾袋。社区工作人员问我怎么解决?我说:一靠宣传教育;二要向住户讲清法律责任,万一伤人,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又问:如果伤了人查不清肇事者怎么办?我说:法律推定整幢住户承担补偿责任。必须让大家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另外,我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安装录像仪器的措施,万一发生伤人,有记录可查证,也可以对随意者起到制衡作用。

  三、社区服务中,大量电话咨询的处理。

  由于社区律师的电话是公开的,因此,社区成员经常致电律师咨询各种法律问题,有的社区干部,除了自己打电话咨询之外,有时也让当事人直接打电话给律师。对于这类来电,律师都是有问必答,有的复杂一些的问题,约定时间到居委会回答。还有一些属于经济纠纷或涉诉事务,让他们找律师事务所咨询处理。

  最近,我拟就社区工作的法律问题写个正式意见,供社区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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