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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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意见书
优秀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2007)京都法意字第02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 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A 公司:是指A 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

——B 公司:B 公司集团总公司

——C 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一、 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

B 公司是北京市属国有大型企业,上世纪90 年代初,B 公司为从海外取得矿产资源,用于国内发展,以1.18亿美元的价格加之三年内投入1.5 亿美元的投资承诺从南美政府手中买入了南美铁矿98.48%和阿斯纳科船务公司100%的股权(下称“阿斯纳科”)。1997 年5 月,为享受免收燃油税和低价从国家电网购电的优惠,南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铁”)将其发电部分资产进行了分离,成立了独立的B 公司南美电力股份公司(下称“南电”),B 公司持股98.48%。至此,形成B 公司在南美经营南铁、南电、阿斯纳科的三家公司股权(下称“B 公司南美股权”)的格局。南铁在近十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劳资冲突、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严峻问题。B 公司希望通过摊薄南铁股份的方式分散国有资产在南美地区投资的风险。

2001 年初,在香港注册的A 公司获悉B 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分股权。2002 年初,A 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2003 年3 月,A 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动收购谈判。

截至2004 年3 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及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与B 公司专门工作小组及B 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式会谈。A 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 公司的认可,B 公司曾两次承认A 公司在B 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重大让步,最终,A 公司接受了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回复了B 公司。但随后,B 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 公司是B 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 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 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 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

2004 年3 月2 日,B 公司在未向A 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向包括A 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 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让B 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 月10 日,A 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时候C 公司并没有按照B 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 公司指定帐号,但A 公司当日向

B 公司提交了5600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 公司要求于3 月22 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总金额为5376 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 公司以无法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A 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 年4 月9 日B 公司再次向A 公司和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但4 月26 日C 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价文件,B 公司却以

A 公司晚送达文件(15 分钟)为理由,将A 公司报价文件退回。2004 年4 月26 日,B 公司第三次向A 公司和C 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5 月12 日A 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 公司再次没有按照B 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 公司5 月20 日以A 公司未满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 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

B 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 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情况下,A 公司于5 月26 日致信B 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 公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 亿美元,但是B 公司6 月3 日回复称,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此后,C 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 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B 公司随后向C 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无法考虑A 公司的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性协议书。

据了解,A 公司在对B 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和随后的要约中,总体报价高于C 公司有限公司的报价。B 公司属于北京市属企业,B 公司转让其在海外股权原则需报北京市政府部门审核,必要时需报国务院批准。目前看,B 公司并未得到有关合法审核文件,此外,B 公司也没有对B 公司南美股权进行内外部评估。

二、本所法律意见

1.B 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而多次向A 公司有限公司发出缔约邀请并且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拒绝A 公司的要约的行为,导致A 公司缔约落空,贵司可以其存在缔约过失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__赔偿因此信赖所生之损害。【法律意见书】

就整个收购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 公司对B 公司已经存在明显的信赖,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业人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B 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 公司的出局很不合理, B 公司拒绝A 公司要约的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第2 次以要约文件迟到15分钟为由拒绝A 公司的要约,15 分钟的迟延根本不对要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其三,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格远远低于A 公司的最终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B 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了1 年多的A 公司,选取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 公司的C 公司,表明B 公司可能并没有诚意与A 公司缔约,而只是恶意与A 公司磋商,为与C 公司缔约制造某种条件。由于B 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维护A 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可以考虑以B 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从B 公司与A 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络到现在已逾两年,目前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实效问题。目前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伸到当下或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进而足以引发一个诉讼。

2.B 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舍高取低,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减少,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于二00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第十一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 公司最多报价1.2 亿美元,成交价格是1.02 亿美元(据A 公司陈述),而A 公司曾多次报价超过C 公司,第二次要约价格是1.3 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1.4 亿美元。B 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A 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了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未能使国有资产有效增值,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依法向有权力的机关进行举报。如果A 公司有限公司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可向国家国资管理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3.如B 公司和C 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仍签署合同,则涉嫌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同本意见书第一、二点所述,如果B 公司与C 公司涉嫌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A 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由于A 公司是直接利害相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A 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B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如B 公司总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规章,没有在境外国有资产股权进行重大变更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2002 年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的重大事项就包括“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__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篇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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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法律意见书】

二、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

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 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法律意见书】

2、××中学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3、××中学校医院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4、××中学寝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5、死者×××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明或材料;

6、死者×××平常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或证言;

7、死者×××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书等文件;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 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中学,对于其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而××中学显然违反了这种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理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本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寝室宿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而作为学校宿舍巡视管理的工作人员却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其本应履行的职责,在明明知道并且亲眼所见×××等人在寝室喝酒的情形下,不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反而没有予以任何理睬当即离去,这无疑等同于放纵了学生的喝酒行为,最终导致本案×××死亡结果事实的发生。

很明显:在本案中,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也就是×××死亡所在地,在本案中也是被告××学校所在地,因此如果要提供诉讼,则本案应当由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也就是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通过上述法理分析,我们认为:××中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生命健康保护义务,其放纵学生喝酒、疏于管理的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事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构成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意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在本案中,您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中学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在本案中结合实际,上述法定费用可以确定如下:

(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算”。在本案中,温州是管辖法院所在地,×××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其死亡赔偿费应该按照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的20倍来计算。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上述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指你们作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你们可以按照普通一般正常的要求来主张,不能过份高于通常标准,而且必须出示你们亲属实际花销的发票和凭证。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本案中××中学疏于管理和教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对其生理最大极限的伤害,依法应当向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您所造成的内心里情绪的悲痛、感情的悲伤和痛苦是不能用任何言语来形容的,显然要比对单纯的健康权或其他的侵害要强烈的多,是一种最残忍的对生理上的践踏。因此,本案中精神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篇三:法律意见书
2016法律意见书范文

第1篇: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2016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16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16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zhí shuì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zhí shuì。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

因此,增zhí shuì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zhí shuì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zhí shuì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zhí shuì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zhí shuì发票或将增zhí shuì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zhí shuì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zhí shuì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16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16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1、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1)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时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进行限制性规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故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防范: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需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建设资质凭证,并将这些文件复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则需要将承租方的身份凭证复印留底,并将其现住的联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发催讨租金函或发解除通知函等联系函。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也可以考虑放弃土地租赁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优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履行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之规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租赁合同”的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收取租金权;②监督、限制权(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

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权;④法定解除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的义务;②土地权属保证义务;③禁止干扰义务。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占有、使用土地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租金义务;②按约定使用、保管土地义务;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作为义务(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终止返还土地义务。

风险防范:在拟定土地租赁合同上应充分体现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合同,故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对出租人的义务设置违约责任以更好管理、监督租赁土地的使用。尤其针对的是“荒废”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的耕地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但对于农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多考虑客观因素可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如应考虑所租赁的土地将来是否存在征用问题,如果有需将征用时产生的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写进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书面凭证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少证据。

3、终止履行的依据及风险防范

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的终止主要有四种:①按照约定的内容终止,针对该情形风险较少,但需注意妥善保管好双方在履行的凭证,如租金收取凭证,同时尽量在合同终止后另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②双方协商终止,主要为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种种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针对该情形双方应另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③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即双方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的条款,当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针对次情形,需要注意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上的约定的解除要求行使解除权;④法定解除权,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行使解除权,针对该种情形出租人要注意的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

四、结语

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者、使用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因综合考虑本村所有农民的合法利益及出租后的土地能实现最大的利益,以期带动村经济的发展。

第3篇:专利侵权纠纷法律意见书

关于***与长沙***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

专利侵权纠纷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您的委托,2016年7月15日与7月16日,与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接洽,又根据您暂时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资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现就您与长沙***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纠纷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现将结果呈上,供您参考。

本案基本事实:

(略)以您在已书写提交的民事诉状所述的事实为准。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基于以上事实及您对本案的要求,在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有如下几点:

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本案是否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如何进行?

本案应当适应何种法律?

如何确定损失额?

本案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法律分析

(一)、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就本案而言,从您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您已经取得了涉案的二种专利的专利权,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在就目前所有的资料来看,我们暂时不能完全判定对方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对您的侵权,但是从与您的谈话中,您已经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肯定。因此,对于对方当事人没有经过您的许可而生产、销售依照您所拥有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的侵权。

在此基础上,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这是由专利权的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所以,对于侵犯专利权不会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中,对于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就涉及到您因对方当事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项内容。

(二)、本案是否可以进行申请法院责令停止对方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如何进行?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几种措施都是作为权利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可以享有的权利,但是正确的行使以上权利,将会对案件产生相应的关健的作用,反之,如果权利使用不当,将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从措施进行的收益及风险方面进行考虑。

1、关于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条件是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此措施的时候会谨慎考虑,另一方面,因为是涉及到对对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有可能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您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如果因为申请采用不全,将会由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此项申请,应当谨慎行使。

2、关于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有关机关或部门通过相应的途径将证据确定保全。本案中,您已经由公证部门对自己的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通过法院进行证据将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行为进行保全,这对诉讼将更加有利。

进行证据保全应当注意的事项:一、法院在您申请证据保全的时候,可以要求您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此,要不要求提供担保,将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二、对于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正确行使将会对案件的执行产生关健的作用。本案中,因为对方为外地当事人,因此,对于财产保全将会为今后的执行工作再来极大的便利。

财产保全行为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要求当事人对此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数额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为标准的。

(三)、本案应当适用何种法律?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如何确定损失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因侵犯专利权确定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四、定额赔偿。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在目前的审判实践当中,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请求赔偿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于本案而言,如果没有其他意外因素,法院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是会予以支持的。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会予以支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对于证据的保留及向法院的提供。

(五)、本案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1、如果对方同样申请了专利权。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等。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第二种情形下,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对此种情况,在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注意进行分析和辨别。

2、如果对方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是,这仅仅只是一个可以,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因此,本案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可能被中止诉讼的风险。这样,诉讼周期将会大大的延长。

上述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您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您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您若还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您参考。

顺颂

商祺!

湖南***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篇四:法律意见书
2016股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

股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见证指南

一、办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律师见证,应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材料(附后)。律师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关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律师见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

4、出证

律师事务所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见证需提供的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2、股权托管卡等股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3、出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出让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系夫妻共有财产的,须双方共同办理律师见证。

4、出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股权所属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5)出让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6)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或含此内容的股东会决议;

5、出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合同、章程(转让前章程);

(3)企业成立时的批准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

(4)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5)其他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并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6、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支付能力证明或者资信证明;

(5)公司章程;

(6)同意受让的股东会决议。

7、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需提交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四、《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不记名股票交付受让人即转让。

(3)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2、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自由转让。

(2)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转让

c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法人股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a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a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合并,未经审计),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止,b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元人民币,本次受让c公司股权后,b公司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累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

根据a公司与b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公司股份的合同书》(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a公司持有的c公司________万股法人股,占c公司现总股本的____%。

根据c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公司合法持有c公司____%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经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值为________万元),并考虑该股份未来的收益能力,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b公司应在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a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4.合同的生效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生效日为a公司、b公司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如双方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同,则合同生效日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时间为准。

5.合同的履行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履行,双方在付款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c公司股权正式登记过户至b公司名下之前,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有股份收益。股份收益的计算标准为:以c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与股权转让价款在相关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孰高的原则计算,并由b公司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公司。

6.合同的终止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合同开始履行前如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即依约生效,在其约定的履行时间依法可以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受股权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如在合同开始履行前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合同可以依约终止。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2.同业竞争

五、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上市资格

六、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股权转让承诺保证书

转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接受出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在 ,承诺保证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公司《章程》议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今携带证件原件到工商企业登记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将证件复印件留存企业档案。 特此保证。

出让股权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单位(盖章)

出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 签字:

受让股权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单位(盖章)

受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 签字: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关于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名下勤丰选厂承包期限内,龙飙所持70%股份及投资选厂龙飙所占70%所有权,转让给建厂时实际出次(70%出资:人民币大写 )王丽琼所有的事宜,经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

一、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所欠李伟全部款项还清后,龙飙所占70%股份由建厂期间实际投资人王丽琼所有。

二、现勤丰选厂法人龙飙若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失去执行力,如法人变更、法律纠纷或本人一切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都与王丽琼70%股份无关。

三、龙飙自愿以王丽琼建厂时70%出资(人民币大写 )作为转让费。转让给王丽琼所有,同时王丽琼不承担龙飙个人及勤丰选厂转让前一切债权债物,转让后王丽琼持有70%的股权,陈兵持有30%的股权,以上承诺求共同恪守。

四、在还清李伟全所欠款项后,根据2016年1月25日,甲(1)甲(2)乙方签字的合作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执行。

五、自《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守此承诺。

本承诺一式三份,承诺人:龙飙,承诺人:陈兵,受让人:王丽琼各持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字地点:安宁市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人(xx-x)持有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xx%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xx、xx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x-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x-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xx、xx及xx-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x-x公司、承诺人、xx、xx各一份。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芜湖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芜湖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芜湖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芜湖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不可撤销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经xx-xx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转让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已被依法冻结;

(2)已被设立质权;

(3)用于转让的公司有遗留债权债务;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批备案资质已吊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转让公司全部股权。

(9)同意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间方;

(10)同意股权转受让款项通过中间方代收代付。

股东代表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人):

2016年6月3日

附件: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注册原始资料影印本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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