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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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及处置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一篇

新集司法所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及处置制度

(一)一级预警纠纷信息及处置方式

下列纠纷信息为一级预警纠纷信息:

1、纠纷苗头明显,极易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2、极有可能激化为局面难以控制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极有可能发生20人以上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一级预警纠纷信息处置方式:

各级调解组织排查发现属于一级预警纠纷信息后,应迅速上报至乡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报告乡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稳控工作。

(二)二级预警纠纷信息及处置方式

下列纠纷信息为二级预警纠纷信息:

1、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2、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

3、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

4、可能发生5人以上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 二级预警纠纷信息处置方式:

各级调解组织排查发现属于二级预警纠纷信息后,要及时上报至司法所,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处工作,指定专人跟踪负责,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

(三)三级预警纠纷信息及处置方式

三级预警纠纷信息为除一、二级预警外的其他可能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的一般重大矛盾纠纷。

各级调解组织排查发现三级预警纠纷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告知县司法局和矛盾纠纷发生地司法所,由司法所和调解组织负责调处。

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二篇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一、排查的组织方式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学校党支部组织实施。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可能影响我校稳定的问题;

(二)影响我校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三)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三、排查报告的方式

(一)全校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二)全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于每月15日前分别报告:

1、将排查出的全部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表》,报党支部。

2、对其中由需要乡政府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要一逐件详细填写《矛盾纠纷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报告,一并报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三)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排查并及时上报。

四、排查的工作要求

(一)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如实上报。

(二)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要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我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高度警惕。

(三)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上报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行“零报告”制度。

汶阳镇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三篇

汶阳镇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各村、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市政法及平安创建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准

确掌握辖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隐患,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

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努力压降民转刑案件发生率,压降激

情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纠纷

信息预警机制。

一、本《机制》适用的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汶阳镇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社会矛盾纠

纷。

二、矛盾纠纷预警网络

(一)调处中心。镇调处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

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负责案件的分流【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指派、调处调度、督办,向上级调解组织汇报、反馈信息。

(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调解中心的指导下,具

体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重大、复杂、疑难纠纷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和久调不决的矛盾纠纷,及时将情况书面上报至调处中心。

(三)信息员。各村每十户推选一名调解信息员,使于

及时发现纠纷苗头、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防范、

早处理。

三、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镇调处中心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村调委会每月

开展二次纠纷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到调处中心;调解信息

员对发现的纠纷苗头在第一时间报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排

查过程中,要认真仔细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持日常

性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

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处,及时上报。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以下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

快报形式,报送至镇调处中心。

(一)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

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二)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

纷。

(三)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四)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五)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落头。

(六)可能导致自杀的矛盾纠纷。

五、重大、疑难纠纷调处预案。

纠纷发生后,调解员、调解委员会除迅速上报外,应立

即组织调解员到达纠纷发生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工作,控制

事态发展。镇调解中心及时将信息报送到至市调解服务中

心。立即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调委会进行调查取证,准确掌握

矛盾纠纷的起因,发展动向,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切实可

行的调解方案,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

六、本《预警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汶阳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四篇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一、指导思想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物业服务市场动态,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矛盾纠纷预防、控制机制和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对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反馈、疏导的应急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维护小区正常物业服务秩序及和谐稳定,共促我市和谐物管、文明小区的构建。

二、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的设立

预警机制,由物业公司为单位,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组成矛盾纠纷预警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第一时间掌握苗头、第一时间及时宣传沟通、第一时间协调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初期、解决在小区、解决在基层

三、矛盾纠纷预警的主要内容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落实水、电、暖、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引起的矛盾。

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矛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引起的矛盾。

四、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小区引起的矛盾。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到位、收费不合理及违规经营行为等引起的矛盾。

六、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七、因小区车辆停放、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等引起的矛盾。

八、因老旧小区配套设施设备老化而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引起的矛盾。

九、因小区内违章搭建、噪音和污染等引起的各类矛盾

四、预警处置方式

(一)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处理:第一时间掌握苗头、第一时间及时宣传沟通、第一时间协调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初期、解决在小区、解决在基层。

(二)对较大矛盾纠纷处理: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片区民警、县房管局协调处理,共同化解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预警得早。

(二)强化领导责任,包案化解。对排查发现预警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到部门领导,制定化解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控制得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考评制度,兑现奖惩。对排查矛盾不迅速,矛盾预警不及时,发现矛盾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考评制度进行奖惩。

成都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阳锦城锦绣阁项目部 2015年9月8日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五篇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社会结

构持续复杂,当今社会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如何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既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实际体现。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

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平衡、中庸的传统及和谐的价值取向,

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最早的出现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时期,而且一直在官方和民间都以不同的形态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中国的历史实践来看,“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地化

解社会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变迁,传统的单一的调解制度越来越难以完成其新时期的使命。

为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

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9年6月,有关部门又提出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由此“大调解”作为一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成及相互关系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和各地区调解工作的探索实践,社

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构成。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

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归劝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司法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然在各自领域都发挥

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其性质、范围、效力的各有不同,造成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虽然因其“民间性、自治性”的特性而

具有简便、快捷、高效、普遍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其“民间性”,使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行政调解由于其以政府部门为依托,较易为纠纷当事人信服,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由行政调解的纠纷大都能顺利解决。但是,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自觉履行,其效果的实现同样面临考验。而司法调解,虽然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由于其“不告不理”的司法属性,造成调解受理渠道相对单一,调解成本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调解的调处效果。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现实需求和意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党和国家的

政策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社会管

理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多次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我们党以文件的形式对“大调解”格局的形式、方法和目的进行的详细阐述和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

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日趋

复杂,各级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 另一个侧面加剧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而单一的矛盾纠纷调解模式,又各有其局限性,很难彻底的解决问题。为此,只有统筹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并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

2016畜牧中心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方案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六篇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努力解决当前影响我中心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根据市农牧局统一部署,中心决定深入开展“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农牧局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范治理,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健全完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集中化解影响中心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维护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和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的任务

矛盾纠纷调处率、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人民群众满意率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其中积案化解率达到90%以上,一般性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矛盾化解

中心“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从7月份开始,至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中旬)。对“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进行安排动员部署,研究制定中心“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开展好活动。

第二阶段,深入排查(7月中旬至7月底)。采取集中排查、日常排查和滚动排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排查本单位影响稳定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隐患,切实做到重点人员逐个排查、重点时期反复排查,隐患问题超前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高度关注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重点领域、群体、人员的动态需求,着力排查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社会矛盾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敏感问题,特别是排查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建设、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改革、安全生产等民生类、涉众型矛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提出化解的目标任务,明确化解时限要求,研究制定落实化解的措施。7月31日前,将排查的积案和矛盾纠纷上报市农牧局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化解(7月底至9月中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实现“案结了事、息诉罢访”。7月底前重大矛盾化解率达到50%以上,9月底前完成积案化解率90%以上的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反映活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活动深入开展,并健全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9月下旬至10月上旬)。9月下旬开始,在本单位开展“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写出专题报告,总结经验和做法,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迎接市农牧局工作组的检查验收。

(二)机制建设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排查化解矛盾特点、规律的基础上,着力健全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1、健全落实维稳责任机制。按照《甘肃省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甘肃省维护稳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制度,解决维护稳定特别是矛盾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承担起对矛盾化解负总责的政治责任。健全完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领导干部定期调查研究维稳工作制度,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明确领导干部在排查化解重大涉稳矛盾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责任,一旦发生不稳定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亲自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做好矛盾的化解控制工作。

2、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中央、省、市强调的一项维稳重点工作。各单位必须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做决策、搞改革、定政策、上项目和组织重大活动的刚性前置程序,不断拓展稳定风险评估的深度和广度,提前发现、主动预防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稳定风险评估在先,群众诉求解决在先,矛盾防范化解在先,不断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3、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把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双联”行动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暂行规定》,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健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定期排查化解制度。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矛盾早排查,问题早解决。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激化和引起更大范围的涉稳问题,要及时制定工作预案,着力做好化解工作。三是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分流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社会矛盾,逐一建立档案,分门别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做好交办、办理、督办、办结等工作。四是健全完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挂牌督办、领导包案制度。当前,要认真排摸梳理一批可能影响党的十八顺利召开的社会矛盾,及时挂牌督办,落实领导包案,争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五是健全完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定期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六是健全完善责任查究制度。对排查不深不细、化解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重大涉稳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成立“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张爱平,副主任王珏、周勇组成,张爱平为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赵国智同志负责,处理工作小组具体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各自既要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要密切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扎实做好排查、化解、防范各项工作,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严格工作措施。坚持权责一致,逐案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领导、具体人员,限期进行化解。在化解工作中,要注重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化解矛盾,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把解决问题和理顺群众情绪结合起来,把化解矛盾和落实稳控措施结合起来,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

2015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七篇

第1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三、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四、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五、落实排查计划。要充分利用地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六、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纠纷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队,排出重点的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止激化。

七、各单位、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排查活动中,对排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篇: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建立镇(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体系,镇实行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特殊时期每日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4、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5、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6、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4小时内上报市调处中心,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上报市主管领导;

7、各镇、各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市调处中心;

8、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3篇: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居民小组、中心户三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社区居委会每周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解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解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对居民小组、中心户报送的需要村调委会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社区调委会必须研究确定调解方案、调解领导、工作人员,及时组织调解,切实达到矛盾纠纷排查出来,有效化解的目的。

第4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八、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016人保局矛盾纠纷活动方案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防止发生集体赴省、进京上访,确保南昌“城运会”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整改”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已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集中梳理、限期办结,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本系统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决一件。

三、工作重点

1、劳动维权。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大检查、劳动力市场大整顿、企业使用童工大治理等专项行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按照受理一起、解决一起的原则,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信箱、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专人接待点,履行监察执法职能,认真耐心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杜绝出现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大力实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努力做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重点抓好工业园区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继续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为我县经济建设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3、“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对“零就业家庭”开展调查摸底、登记在册,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得到及时援助。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方案,召开局联席工作会议,部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建立台帐。

2、全力化解,确保稳定。

(三)总结阶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形成工作小结上报县联席办。

五、工作要求

1、加大领导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系统各单位要迅速对矛盾纠纷排查集中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

2、履行责任,密切协作。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涉及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集中解决突出的矛盾纠纷。

3、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情况。系统各单位要在9月25日前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向局机关综合股上报书面小结。

2015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九篇

浦南镇"两节""两会"期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

春节即将来临,全国"两会"也即将召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两节""两会"期间全镇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不发生恶性民转刑案件、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浦南镇"两节""两会"期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重大意义

我镇社会大局总体平稳,但当前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两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多发期和敏感期。从以往情况看,各种矛盾纠纷在此时期较为集中地反映出来,如果发现或调处不及时容易激化。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好"两节"和"两会"期间全镇基层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突出重点,着力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要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上来,突出三个重点,围绕三个方面,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对进京非正常上访、到省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摸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重点调处。三是突出重点时段。要特别突出加强对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围绕三个方面:一是涉及"三农"问题、土地征用和承包、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因医患关系、违规办学、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性纠纷、族群纠纷、村务管理纠纷。

三、发挥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要认真排查。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突出区域行业特点,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及时调处。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对一般性能够当场调结的,要当场调结;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调结";对涉及多部门、村的,要建立联合调处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和地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有关村组成的专门调处机构进行联合调处。三要掌握信息。(

四、加强领导,确保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摆上位置。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研究、常规划、常部署。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实际存在困难和问题。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调处方案,进行妥善处置。二要协调配合。各单位、各村矛盾纠纷领导小组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认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份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各村、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处理跨部门的矛盾纠纷。三要加强指导。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交流指导工作信息,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具体意见,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四要组织回头看。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已经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巩固成果,做好回访;对未调处好的矛盾纠纷要研究对策,制定方案,限期调处反馈,确保这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浦南司法所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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