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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询业内意见。

  保监会表示,截至2月14日,共有8家保险公司报送了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核对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通知》中所列经营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该项业务。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

  个人税优健康险,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去年联合发文,通过计算个税前扣除相关保险费用的方式来鼓励投保健康保险的新政策,即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简单地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作为首次获批的险企之一,阳光人寿保险已于日前公布了税优健康险企事业单位服务方案。阳光总裁费一飞介绍,阳光保险税优健康险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多种产品形态选择和一揽子的企事业单位综合福利保障方案设计,在行业示范条款基础上提高了保额设置,延长了续保年龄,加入了健康管理服务,同时特别设计了便捷的线上线下投保流程,开通了一站式的理赔服务。

  泰康人寿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透露,2015年12月25日,泰康税优健康险业务系统首批通过验收,已向保监会提交了经营业务报告和备案产品,此次计划推出两款税优健康险产品。

  据了解,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广州、上海、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此次3家险企获批,意味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从政策制定、产品及系统的开发阶段,迈入了经营阶段。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到底是什么?跟基本医保有何不同?个人能获得多大的赔付?

  澎湃新闻为你梳理了十点最重要的信息。由于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以下种种仅供参考: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每人至多购买一份

  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

  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你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和此前相关通知一致,办法说,此次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同时每人最多只能购买一份商业健康险。

  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

  2、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对以往健康险最大突破是,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拒保,并且要保证续保。

  举个例子,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不能因其已患病、更容易产生赔付的理由拒绝小张投保,因此小张可以说是“带病投保”。

  业内人士称,这是对以往个人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病史、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突破,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让公众参与到这一保险当中。

  当然,如果首次带病投保的,保监会允许险企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20%。

  3、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

  根据目前的产品设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二者的赔付职能不同,中端医疗保险将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用于补偿医疗费用,占到保费的大部分比例;个人账户积累则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

  4、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

  具体来看,中端医疗保险在赔付范围上相比基本医疗保险有不少突破。

  首先,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其视同理赔支出,且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要平均返还到个人账户中。

  其次,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被保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如果被保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

  再者,中端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但理论上应尽量采用国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

  最后,中端医疗保险的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5、该类产品需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谨防假冒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和其他健康险种类加以区分。

  因此个人在购买时需注意上述信息,以防个别公司诱导购买假冒产品。

  6、个人可登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查询信息

  为方便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税务部门的查询、稽核,同时方便个人查询自身的保单状况。

  具体来看,该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7、对保险公司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由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保监会对经营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也有严格规定。

  例如,公司应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者应具备专门的健康保险部门,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理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8、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的缴纳保费后,应向其开具特殊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并且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但是该产品类型的保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具备质押贷款的功能,所以公司不能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9、保单可免费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为方便用户对商品选择产品,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风险保障责任期间终结后,将保单免费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投保人退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保险公司是补交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而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核保。

  10、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在宣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更不能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而是应当以提升被保险人健康水平、降低发病率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在保险产品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

  办法同时注明,体检费用不得列入健康管理支出。

  了解:个人税优健康险对于医院和医疗体系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王辰认为,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医改的一个关键要素。目前,国内现有的大多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仅仅是专为具有最高支付能力的消费群体设计,在国民健康保障中所占权重极小(来源: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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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篇二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保监会通报:这些保险骗局都是骗人的

  针对保险营销误导、欺诈现象,保监会日前向社会通报了5起保险骗局典型案例,并发出了具体的消费警示。

  价格降、收益涨,保险消费旺起来

  借着市场化改革春风,保险消费的三把火眼下越烧越旺。

  201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25%,增速为近年来新高。2016年人身险市场的“高温”有望持续:通过“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人身险已实现了保险公司自主定价。业内预期,市场竞争将促使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多个性化产品,与此同时费率将普遍下调15%左右。

  2016年初,“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试点落地,这是国家用减税的方式,为居民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护理保险等提供补贴。国际经验表明,减税政策能推助健康险实现“井喷”。目前已有三家公司的新产品面市,团险客户投保踊跃。

  2015年,保险资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为7.56%,凸显机构投资者专业理财优势。综合考虑收益率、刚性兑付特性、账户流动性以及保障属性,2016年存款和银行理财迁移至保险的趋势将有增无减。

  保监会日前宣布,2015年中国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为69.2,比中性值50高出38.4%,显示保险消费者信心较强;保险消费意愿为66.8,大部分产险消费者表示仍会续保。业内人士指出,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成熟度已迈上新台阶,加上借力“互联网+”,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也正在以更为细腻、活跃的方式嵌入经济社会、百姓生活的各种场景,保险市场的热或会持续10年以上。

  说假话、两边蒙,营销误导花样多

  蛋糕肥美,必遭蛀虫蠹虫觊觎。近年来,保险营销误导、欺诈屡禁不止。保监会在2015年组织开展了旨在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并于日前向全社会通报5起保险骗局典型案例。

  案例一:误导欺诈保监会检查发现,太平洋寿险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的部分保单存在误导欺诈问题,包括夸大产品保障范围、模糊行业相关规定、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名义销售保险、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等。

  案例二:虚假宣传大地财险的某些销售人员在电话营销时,除了对产品本身进行虚假宣传,还恶意诋毁同业公司。

  案例三:滥用说辞中国平安西安电销中心的某些销售人员,推销时压根就不提保险,简单地宣传产品收益率为8%,使用“攒钱”等说辞。

  案例四:预期收益不准确面对面的营销猫腻也不少。阳光人寿安徽淮南中心支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时,在幻灯片中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对比,仅使用中、高两档演示预期收益,且不注明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该公司共组织产品说明会21场,累计签单客户687人。

  案例五:自购电话卡冒充消费者回访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规定人身险产品须设置最短20天的犹豫期。其间,投保者可以退保且不蒙受损失。然而检查中发现,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董某竟然自己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再以公司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

  目前,上述保险骗局案例所涉机构和责任人已按规定受到惩处。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引以为戒。

  提高警惕、心中有数,绕开陷阱不上当

  传统寿险营销误导积弊要除,新近出现的保险消费权益问题也要引起重视。近一段时间来,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连发出消费警示,提醒保险消费者擦亮双眼。

  如何应对“存款变保单”“理财产品变保险”?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向销售人员详细了解欲购买产品的性质,区分清楚该产品到底是银行存款还是保险;要合理评估自身需求,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理财方式或者保障需求;要注意保单封面的风险提示语和保险金额、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部分。消费者如在银行误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可以在“犹豫期”内主动申请退保。

  这两年市场上出现了假保单,如何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合同、单证、印章等手段进行诈骗?

  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发保单的保险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名称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

  “××互助”“××联盟”等,是保险吗?

  “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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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5家保险企业上“黑榜” 看看他们怎么骗人的(图)

  3月29日,保监会网站通报了5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多家保险公司均出现在电话销售中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从各电销中心的现场检查中获取证据,并对涉案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处以严厉的处罚。

  通报中指出,保监会经核查发现太保寿险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销售人员通过夸大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

  大地财险的销售人员在部分电销保单中对销售政策进行不实宣传、对同业公司进行不实宣传、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不实对比以及诋毁同业公司等。此外,平安人寿的电销人员在推销人身保险产品时,在通话过程中没有提到保险,宣传产品收益率为8%,使用“攒钱”的说法等。

  另外,阳光人寿淮南中心支公司存在通过夸大收益、保障范围、承诺随时可取本金等手段诱使消费者投保等行为。在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晨会上使用的PPT,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对比,仅使用中、高两档演示预期收益,且未注明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

  保险专家黄先生表示,消费者在接到保险销售电话时,要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谨慎购买,切勿因贪小便宜而误买保险,而购买保险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五家险企涉案情况

  案例1 太保寿险

  案情:保监会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3日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寿险)开展了电话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海、武汉、西安3个电销中心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

  处罚:保监会对太保寿险总公司及涉案机构、高管人员罚款共计76万元。其中,鉴于太保寿险总公司对3家电话销售中心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对太保寿险总公司罚款12万元,对太保寿险总经理助理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案例2 大地财险

  案情:保监会于2015年11月2日至20日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地财险)开展了电销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大地财险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销售人员对销售政策进行不实宣传、对同业公司进行不实宣传、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作不实对比以及诋毁同业公司等。大地财险在电销渠道使用的话术样版,存在大量与上述销售环节不实宣传相类似的表述。

  处罚:保监会对大地财险及其高管人员罚款共计43万元。其中,对大地财险总公司罚款25万元,对大地财险电商事业部原总经理、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分别罚款8万元、5万元,对大地财险分管电子商务事业部的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案例3 平安人寿

  案情:2015年5月14日,江苏保监局12378投诉维权热线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15年5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西安电话销售中心的销售人员向其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在通话过程中没有提到保险,宣传产品收益率为8%,使用“攒钱”的说法等。经调查,该公司电销渠道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等问题。从检查获取的证据看,同类违规行为在该电销中心普遍存在。

  处罚:江苏保监局对平安人寿西安电销中心罚款40万元,对该中心副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案例4 阳光人寿

  案情:2015年6月,安徽保监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淮南中心支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通过夸大收益、保障范围、承诺随时可取本金等手段诱使消费者投保等行为。

  处罚:安徽保监局对阳光人寿淮南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案例5 泰康人寿

  案情:2015年8月,黑龙江保监局在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

  处罚:黑龙江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罚款6万元,对该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信息时报)

篇三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阳光人寿保险职业分类表

工程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

篇四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阳光财险电网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网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水箱、水管爆裂;

(六)污闪、导线舞动;

(七)鼠咬、虫蛀、鸟啄;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污闪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造成的损失,但由此造成的电网线路导线舞动损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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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自燃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

篇五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阳光人寿保险意义与功用

篇六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款(分红型)条款

(2011年4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32.34.26.2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2.53.28.110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生效

1.3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年金转换选择权【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5保险费的交纳5.1保险费的交纳6现金价值权益6.1现金价值6.2保单贷款7合同解除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8如实告知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9.5争议处理10释义10.1保单年度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0.3全残10.4意外伤害10.5周岁10.6毒品10.7酒后驾驶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无有效行驶证10.10现金价值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10.13潜水10.14攀岩10.15探险10.16武术比赛10.17特技表演10.18净保险费10.19条款约定利率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1.2合同生效1.3犹豫期

2

2.1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基本保险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

“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

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

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

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

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22.3保险期间保险责任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2.3.3其他身故、全残给

2.3.4生存保险金给付

2.3.5满期给付

2.3.6关于保险责任的特

别说明

2.4年金转换选择权

2.5责任免除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不含红利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2.3.1“航空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2.3.3“其

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

我们不承担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2.3.2“一般意外身故、

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2.3.3“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

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

3.1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

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3.1身故保险金申请

篇七 阳光人寿保险官网
阳光人寿保险全面_提速_

中国保险报/2009年/5月/22日/第004版

经营

“前进1/2战略”

阳光人寿保险全面“提速”

本报记者 王薇

2009年4月,阳光人寿凭借一年来的市场实战沉淀,果断出击,业务全面“提速”——成立仅仅一年有余,阳光人寿在2008年创造首年期交标准保费纪录之后再创佳绩。截至2009年4月底,个人营销首年期交标保实现1.01亿元,一举登上亿元平台。与2008年底相比,一季度首年期交保费市场排名由原第30位跃至第12位。各渠道价值业务迅猛发展,市场排名大幅提升。个人营销首年期交由第33位升至第16位;经代首年期交由第10位升至第5位;电销首年实收由第10位升至第5位;银保首年期交由第20位升至第9位,继续领先新成立的寿险公司。 战略:价值VS结构

2009年1月13日,阳光保险在青岛召开全国工作会议决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公司打造成最具价值和发展实力的新兴寿险公司,成为寿险业新势力崛起的杰出代表。公司始终坚持“快速发展、价值成长”,突出“发展、成本、价值”主题,清晰的目标使全公司将期交业务作为工作重中之重来抓,追求价值的同时致力于业务品质的提升。

以“变”应变!阳光人寿2009年初旋即着手调整业务策略,把价值业务作为公司营销主要方向,大力发展个险期交、银保期交、团险意外险等含金量高的业务模式,从一季度经营结果来看,战略调整初见成效。

战略的调整源于企业原始的追求。阳光人寿从创业之初就摒弃以往粗放式经营模式,以价值保费为导向,在追求规模发展的同时,更注重企业效益。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形象地概括了阳光人寿的经营理念:“六线并进大营销,打造阳光价值包”。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阳光人寿的发展保持了一贯的快捷、高效和品质。

前进:速度VS挑战

据阳光人寿相关负责人介绍:阳光有很多先天优势与后发特色,这些支撑了阳光快速健康发展和价值持续增长。这中间除大家熟知的治理结构、企业文化是阳光发展的重要基石外,清晰的寿险战略、健康的机构发展、有力的集团平台、快速的产品创新正逐步显现其优越性。

2009年4月13日,阳光人寿第一季度经营分析会在成都举行。阳光人寿常务副总裁潘宏源将此次会议主题定为:“前进1/2战略”,希望阳光人寿全系统每个机构在当地的市场排名每个月都能前进,把阳光人寿变成一个最有成长力的公司,变成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司,最终实现阳光的宏伟战略。

这次会议之后的第10天——4月23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阳光人寿筹建河南分公司,这是成立一年多来获准筹建的第17家分公司。今年以来,阳光人寿在2008年外延发展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内涵式发展”,即在有潜力、有条件的省市,加快三级机构、四级机构、甚至五级机构的筹建。同时公司更加强调机构的健康成长,找对市场、选对人、做对事,被定为机构筹建的3个原则。在公司有效组织推动下,截至4月底,17家获准筹建的分公司中,15家顺利开业;63家获准筹建的三级机构,43家顺利开业;78家获准筹建的四级机构中,38家顺利开业。阳光人寿的机构铺设,一直以“快速、稳健”为外界所称道。

机构铺设的速度同样体现在业绩上。从2009年一季度数据分析来看,阳光人寿江苏、浙江分公司、天津分公司个人营销累计规模保费市场排名显著提升,成立不满一年的江苏、浙江两分

公司成功进入当地营销新单保费排名的前50%,浙江分公司甚至在当地29家市场主体中排名第13位,而成立不满半年的天津分公司新单期缴保费在天津市场2005年后开业的8家竞争主体中排名第二。

实力:创新VS服务

3月19日,阳光保险集团发文以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员工王小辉的名字命名“王小辉服务格言”——让我们的服务成为客户选择阳光的理由。集团董事长张维功认为这句话诠释了阳光“价值产品变为价值业务”的整个过程,批示要求将该服务格言成为每一个阳光人熟悉的理念。 作为一家新的保险主体,阳光人寿尤其重视价值产品从低到高的梯队开发。先后成功设计出市场首款双账户万能险、市场首款保障型年金保险等创新型产品。2009年一季度,阳光人寿推出市场首款保障型年金保险──“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客户服务、理赔服务方面,阳光人寿也在不断推陈出新。近日,阳光人寿正式推出了增值服务项目——“住院探视”,此项目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此外,阳光人寿还创新推出多项增值服务,比如:“急难援助”服务、绿色理赔通道服务等等,在实际操作中,以一系列特色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尊敬。

潜力:文化VS人才

2008年,不仅是阳光人寿起步发展的一年,也是阳光文化在全国100多家机构再一次落地生根的一年。阳光文化,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检验,内容日臻完善。

延袭阳光“机构筹建,文化先行”的不二法则,阳光人寿各分公司开业,除了要通过当地保监局的验收,仍然也要通过总公司的二次验收:“公司文化要与当地市场、当地发展战略结合,当地管理思想也要与公司管理思想结合,这种结合要经过总公司认可,验收通过后分公司才允许开业。”寿险首年开业的15家机构均一次性顺利通过总公司文化验收,甚至有很多分公司因为执行阳光文化有力,首年就迸发出巨大能量,不管是在管理上还是在业务上都结出丰硕果实。 阳光人寿在筹建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阳光 “高起点组建、远战略发展”的择才理念,迅速凝聚起一支专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正是基于对人才价值的深刻理解,阳光人寿在开业之初的机构铺设工作中,与一般公司做法不同的是,首先盯着的不是“地”,而是“人”。在机构建设中,人是第一位的,选不好人,哪怕当地经济再发达,阳光也暂缓设立机构。特别是对一把手的选择,阳光始终坚持用“懂保险、懂经济、懂管理”,同时具有非常好的职业口碑和影响力的标准来挑选。正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目前阳光人寿15家机构负责人,都是在当地拥有多年从业经验并极具市场影响力的行业佼佼者。 阳光对人才的别样要求不只是体现在高管团队上,对普通员工也一样:平均年龄31岁,硕士以上学历人群占比6.2%,本科以上学历人群占比74%。

至记者截稿时,阳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传来消息,万能险投资账户今年取得良好收益,而带领这支投资队伍的便是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王德晓。在他的带领下,阳光保险连续两年投资收益率领先行业。

动力:责任VS公益

4月30日,阳光人寿云南分公司仅用五天就完成了公司开业以来最大一笔26万元保险给付。被保人的妻子对阳光的理赔速度和人性化的理赔流程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为客户提供快速优质的理赔服务是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阳光保险成立以来,一直强调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并坚持做市场的维护者。创业之初,阳光保险就确定了“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愿景。“一个同时具有品质和实力的公司,就像一个有修养、有内涵、健康向上的人,我们就是要把阳光打造成这样一个公司。”张维功如是说。

据悉,阳光保险自成立以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此外,阳光保险还成立了“阳光保险爱心基金会”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今年3月5日,阳光保险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大量公益活动。阳光保险凭借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突出表现和致力于

公益事业的精神,先后获得了中国公益50强和“中国金融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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