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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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一:黑龙江省2008年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黑龙江省2008年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2008年会计专业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公示时间:2008年12月8日-14日)

根据黑人发[2008]82号文件精神,现将会计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面向全省公示,公示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至12月14日。如有异议,请以信件形式邮寄至黑龙江人事厅职称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编:150001。 公示无异议后,我厅将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职称处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2008年会计专业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本公示中共有 1 个高级评委会,总计 661 人,其中:

1.会计专业高级评委会,共 661 人

省经贸委 9 人

高级会计师 9 人

陈 彬 省塑料研究所

陈 涛 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机关

陈佳媚 黑龙江石化干部学校

刘小伟 省纺织工业研究所

邵世钦 省有色地质七0七队

宋丽欣 省有色地质七O二队

孙 宇 省化工研究院

王世雄 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机关

左利新 省煤田地质一○八队

省教育厅 29 人

高级会计师 29 人

陈 茹 哈尔滨工业大学

陈永祥 哈尔滨工业大学

崔鸿英 哈尔滨商业大学

房 波 哈尔滨理工大学

高 焕 牡丹江大学

姜丹丹 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 伟 牡丹江大学

李宏伟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

李建华 大庆石油学院

刘佰华 哈工大资产投资经营公

刘广锋 哈尔滨师范大学

刘赫男 佳木斯大学

马月耳 哈尔滨医科大学

满 毅 哈尔滨医科大学 明 丽 东北林业大学 丘晓晖 哈尔滨工程大学 曲闻宇 东北林业大学 沈艳波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司伟娟 哈尔滨工程大学 宋 漫 哈尔滨医科大学 孙晓辉 哈尔滨医科大学 田术国 牡丹江医学院 王宏华 黑龙江科技学院 邬克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徐 媚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 于淑霞 哈尔滨理工大学 张 勇 哈尔滨医科大学 张庆伟 哈尔滨理工大学 张未来 牡丹江医学院

省科技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董文玲 省计算机软件研究中心

省民委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关淑华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省公安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侯丞伟 省公安厅警用物资调用

省安全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胡 晶 省安全厅劳动服务公司

省财政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朱 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省国资厅 7 人

高级会计师 7 人

巢金新 黑龙江省地质科研所 郭 丽 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 荆 丽 省国土资源厅收购储备 刘丽梅 省矿业开发集团

齐 赫 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

田汝涛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 肖 峰 黑龙江省第二水勘院

省建设厅 4 人

高级会计师 4 人

刘 畅 黑龙江省建设开发实业 王明全 省规划勘测设计院 王喜霞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 张顺英 黑龙江省建设物资公司

省交通厅 7 人

高级会计师 7 人

韩雪晶 黑龙江省交通科研所 井丽娟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 田志娜 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丽君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辛立民 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 张哈莱 哈尔滨管理处 朱 华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省信产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张秋芳 哈尔滨无线电监测站

省农委 2 人

高级会计师 2 人

张桂秋 省农业企业管理站 张丽慧 黑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

省水利厅 7 人

高级会计师 7 人

常学文 大庆防洪

葛秀萍 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 林劲松 黑龙江省水利设计院 刘志颖 大庆防洪

王兆彤 省水利冲填工程处 张秀艳 省水利工程监理公司 赵立华 省引嫩工程管理处

省林业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林艳华 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省商务厅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徐亚明 省商业集体经济管理办

省卫生厅 6 人

高级会计师 6 人

冯菀莉 黑龙江省医院

梁红伟 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刘滨滨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马颖徽 黑龙江省医院 于 薇 黑龙江省医院 朱润言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

省广电局 2 人

高级会计师 2 人

高 雷 黑龙江省音像出版社 张 月 黑龙江电视台

省体育局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李连英 省游泳训练中心

省中小企业管理局 1 人

高级会计师 1 人

唐英华 黑龙江国际工程公司

省农垦总局 95 人

高级会计师 95 人

卜丽杰 九三局鹤山农场 蔡洪艳 北安局襄河农场

陈 虎 牡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 陈慧媛 九三局红五月农场 褚帮琦 牡局庆丰农场

丛山滋 宝泉岭企业集团公司 董义胜 宝局普阳农场 杜华胜 北大荒商贸 费淑荣 九三局电业局

付玉芹 农垦红局五九七农场 高歌红 青年农场

高桂兰 北大荒股份新华分公司 顾 凯 北大荒商贸

韩立彬 农垦红局友谊农场 韩文辉 齐齐哈尔农工商总公司 郝爱杰 黑龙江农垦工业学校 侯玉华 红旗机械厂

姜连军 九三局电业局 雷春萍 农垦红局饶河农场 李 晨 九三社保局 李 娜 农垦设计院

李桂琴 阳光保险齐市支公司 李联荣 北大荒股份宝泉岭公司 李旭辉 九三局鹤山农场 梁 霞 绥局海伦农场 梁莉丽 香坊农场

梁艳平 九三局红五月农场 刘 男 农垦建工集团 刘国华 北大荒种业集团 刘海英 牡局庆丰农场

刘焕贵 齐齐哈尔农工商总公司 刘淑萍 牡局山市种奶牛场 刘月芹 多多集团

吕 洋 财务结算中心 吕红艳 绥局柳河农场 栾景花 九三局嫩江农场

马树强 阳光农业保险北安分局 聂 平 农垦人才中心 潘 维 青年农场

屈克成 黑龙江省江滨农场 邵 奎 齐齐哈尔农工商总公司 邵宝荣 农垦红局曙光农场 邵淑娟 北安局龙门农场 宋 娟 北安局红色边疆农场 宋广涛 延军农场社保局 孙登雷 完达山乳业

孙维星 建三江鸭绿河农场社保 邰晓东 北大荒肉业宝泉岭公司 唐 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陶春辉 小岭社区

滕艳萍 建三江分局八五九农场 王 艺 军川农场

王红深 北安局设计院 王连清 农垦人才中心 王敏霞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 王庆燕 牡局八五一O交通科 王艳萍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 王镇波 农垦红局核算中心 王忠伟 九三局红五月农场 王宗洁 九三局农垦宾馆 魏庆安 总局结算中心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推 荐 书 填 写 说 明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适用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所设臵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推荐。《推荐书》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评审依据,申报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认真地填写。

《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A4纸两面打印竖装,左边为装订边,正文内容所用字体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将带红章的推荐书和附件的原件要合装在一册中,其他按此册复印备份若干份(按当年通知要求份数备份),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的《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奖类:填写欲申报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或科学技术进步类)。 行业(学科、专业)评审组: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编号: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包括标点符号和外文字母在内的字符数不得超过30个汉字。 推荐部门(或院士):推荐部门要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若由两名以上院士推荐,填写每位院士的姓名。

学科(专业)分类名称代码:按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科发[2001]34

号文中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范围及代码简表”填写。

例“真空电子技术”代码填“219 51032”。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GB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的16个门类填写相应字母:(A)农、林、牧、渔业;(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地质勘察业;(G)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I)金融、保险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N)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P)其它行业。

任务来源:按推荐项目归属填写相应字母。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

B、国家基金: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基金资助的项目。

C、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D、本省计划:指正式列入黑龙江省或省直厅(局)、市(地)计划(基金)的项目。

E、横向合作:指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委托”、“ 协作”、

“参股”等方式并以合同、协议等为依据承担的横向任务。

F、自选:指基层单位提出或科研人员提出经所在单位批准自行研究

或开发的项目,或者由社会公民自行研究或开发的项目。 如果请奖项目的课题来源于国家计划、地方计划等多方资助,请按最高一级填写。如果请奖项目来源于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或省、部(委)计划,将其一部分委托给本单位,此课题来源应填国家或省、部(委)计划,而不

按“横向合作”类课题填写。

黑龙江省科技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得到省各类科技计划(如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或者省各类基金(如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要在本栏中详细写明具体计划(基金)的名称、项目名称和合同编号。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当按照栏目要求的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翔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得另附。

1、科学技术内容:本栏目是考核、评价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项目科学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图示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不得采取将技术材料放在附件中,用“见附件”的表达形式。附件只能由用于佐证的文件和材料组成。

填写本栏目应根据项目的特点,按所推荐奖类的要求叙述: 自然科学类从以下三方面叙述

(l)总体思路。写明请奖项目科学研究的总体构思,利用的新思想、新方法,创造出的新理论。

(2)研究成果。写明主要学术观点,着重是自然现象和规律的发现及在科学理论上的创见。写明利用的理论,提出的新理论,研究及实验论证

过程中的新方法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研究方法及综合分析上的创新成果。

(3)研究成果的发表情况。详细写明其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学术专著出版及被他人直接引用的情况,简述在学科发展上所起的推动作用和意义等。要列出主要论文、专著目录(不超过10篇,写明论文、专著名称、作者、发表或出版年份、发表的刊物名称及卷期页或出版社名称及页码)。

技术发明类从以下三方面叙述

(1)总体思路。写明根据立题目的,从总体上利用的新思想、新知识,继承已有科学技术成果的长处,克服、解决其不足,创造出的发明成果。

(2)技术方案。详细写明发明成果的技术核心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措施。按照发明的不同类型,对填写该内容的概括要求是:①对产品发明,包括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其基本写法按结构描述,一般要写清四点:a、按结构图(装配图、剖面图)从静态到动态做总的描述,静态用以说明构成发明的组成部分,动态用以说明动作程序。b、画出关键部件图作深入描述,包括特殊加工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调试技术等。c、列出性能指标。d、构成发明的其他内容。所有机械图均不注尺寸,但应按比例绘制并标出图序,注出零部件的名称 ②对工艺发明,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其基本写法按相应步骤及实现条件描述其特点,一般要写四点:a、基本原理。已知的原理只需写明采用的原理,新的原理要列出结论性公式(不写推导过

程)。b、工艺实施步骤。如工艺流程、安装步骤等。c、实现的条件。如工艺条件、使用的原料等。d、完成动作所采用的设备。对于构成发明的特殊装备,还应参照产品发明的写法,进一步详细描述其特征。③对材料发明,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一般要写四点:a、组成成份。包括各物质元素的名称、特性、配比及结构式。b、合成方法或者制造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含最佳参数)。c、完成工艺所采用的设备。对于构成发明的特殊装备,还应参照产品发明写法,进一步详细描述其特征。d、物理化学性能。

(3)实施效果。应详细写明实施的范围、规模、已达到的效果,特别是已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简述预期效果和对专业技术发展起的作用意义等。

科学技术进步类从以下三方面叙述

(1)总体思路。写明针对立项目的,采用的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来解决的技术问题,创造的新成果。

(2)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写明应用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开发、推广、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的关键技术,取得的创新成果。阐述时,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四个条件,属于那一类的项目,按那一类项目的要求侧重描述。

(3)实施效果。阐述该项技术(产品)的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项目在阐述时,各类项目应有所侧重。①社会公益类项目:写明成果实施后,技术在行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情况,发表文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三:科技厅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经费支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4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支持方式为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

第三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

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采用无偿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臵。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

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划管理费是指省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比例为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

厅、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是:

(一)经费管理部门(省财政厅):

1、核批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部门(省科技厅):

1、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意见;

2、组织项目预算的评审(评估);

3、下达科技项目经费;

4、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无偿资助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

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

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臵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设备购臵费。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

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

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

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实行总额控制,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

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由专项经费列支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如前期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且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10%;项目承担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会议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

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四: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掌握和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完成。验收委员会,由省科技厅选聘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组织“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日常性工作,由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

第四条 “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定的项目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进度;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资金支出预算;

(五)有偿专项资金的偿还计划;

(六)其它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在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合同书中签定的各项条款,即项目资金的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经济效益和技术、产品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和相应的说明与建议等。

(二)相关的附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提供国家授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技术评价证明;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提供指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新药和农作物新品种等)。附件是总结报告内容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 验收工作程序:

(—)凡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完成的项目,将由省科技厅向该项目的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填写好“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形成的验收材料和附件,交由“申请表”中所指的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主管该项目的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省科技厅成果处。

(三)省科技厅成果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按申请表的要求履行了审查程序,提供的验收材料与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吻合。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即可批准验收。

(四)省科技厅成果处将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选聘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在考察项目实施现场后,进入会议程序。验收委员会专家,在完成各项会议内容后,综合全面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验收证书》(见附件2),报省科技厅成果外审定盖章后,验收工作结束。

第七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验收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务必在收到验收通知十日内,向省科技厅主管该项目的处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验收的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推迟验收、拒绝验收和拖延还款的单位,省科技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只适于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五: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根据《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黑政办发[2009]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来源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首台(套)产品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省长兼任,副主任2人,由主管工业副省长和一名权威专家兼任。委员20人,由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公司)、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负责人,以及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信委主任兼任(名单见附件

1),负责召集专家进行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任期5年,可连任。认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需变动,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变更说明和委员替补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委员会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和原则,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负责每年组织一次首台(套)产品市场对接会。

第七条 建立首台(套)产品认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产品评审认定工作,并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专家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首台(套)产品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领域。各年度扶持重点,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四章 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企业提交申请。申请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

(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联合会)出具的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或省工信委颁发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四)国家级查询咨询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购买(生产、投保)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3)。

(八)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查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和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地)县部门初审。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需分别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首台(套)产品认定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审核

(一)资格审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赴企业现场考察。根据审查和考察情况,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提交专家评审。资格审查时间需在2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二)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认定的产品从相应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每个领域至少1名专家,专家组至少7名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的程序为:企业答辩、专家评议和表决、形成首台(套)产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专家签字生效。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审核结果公布

(一)结果公示。专家组出具的首台(套)产品评审意见需在省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公示反馈情况和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形成工作报告后,提交认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二)结果确认。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程序:听取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评议和表决,对公示有异议项目进行仲裁,形成终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对有关事项进行答辩。认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到会视为会议有效,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三)公布。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委员会会议的终审意见,形成《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省工信委网站公告,并组织召开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发布会。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目录》和销售合同,为企业颁发《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将《目录》和《认定证书》企业名单抄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保财险公司备案,作为相关政策及资金的扶持依据。

第五章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已列入《目录》及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奖励、用户补助、首台(套)产品保险和专家评审等费用。

(一)生产企业奖励资金:用于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第一台销售价格的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国内)或100万元(省内)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额最高不

能超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的40%。有突出贡献的,由认定委员会确定奖励额度。

(二)用户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购买首台(套)产品(只限定为销售的第一台产品)的本省用户。对符合补助范围的首台(套)产品用户,按不超过购买首台(套)产品实际价值的5%给予补助。租赁首台(套)产品的用户,不予补助。

(三)产品保险金:用于对首台(套)产品销售的第一台产品的保险补助。补助额按一年期的保险标准给予生产企业适当补助。

(四)工作经费:用于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中专家评审费、产品市场对接会和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第十六条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列入《目录》和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考察,研究提出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安排意见,并联合下达《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导向计划》。

(二)各市(地)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联合下达的《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扶持资金导向计划》,及时组织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到省财政厅接受审核。

(三)资金拨付。对审核通过的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同时将核准拨付购买首台(套)用户或生产首台(套)企业名单和金额,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六章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监督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六:MPACC

附件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申请单位代码: 10240 申请单位名称: 哈尔滨商业大学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会计硕士 邮政编码: 150028 通讯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 联系电话: 0451-84892040 传 真: 0451-8489202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2010年5月18日填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组织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2. 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表格内容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增加附页。填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可公开。无相关信息时,请在表格中填写“无”。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3. 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页码依次顺序编排。封面及填表说明不编页码。

4. 申请表请左侧装订,封面之上不再另加其他封面

一、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科条件

注:授权类别分为“博士一级”、“博士二级”、“硕士一级”、“硕士二级”。

二、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条件

1、本单位专职教师

- 1 -

2、兼职教师

- 2 -

3、师资队伍结构

三、课程设置

1、本硕士专业学位拟开设的主干课程

- 3 -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七: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产业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政府决定适当集中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建设,根据《黑龙江生产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八的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和六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大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省年度计划推进的产业大项目和市长负责推进项目中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重点支持产业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设项目。

(三)产学研一体化建设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集中的省级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产业机构调整重大

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二)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审批要件齐备。

(三)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投产。

(四)项目可以迅速实现产业化,项目企业可以实现做大做强,3-5年内销售收入要实现50-100亿元,最低也要达到20亿元以上,成为国内的龙头企业。

(五)支持的企业如果不是股份制的,要依托建设项目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要在3年左右争取上市。

(六)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当年投资1亿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500万元以上。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800万元以上。

(八)产学研一体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50万元以上。

(九)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8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

申报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当年其它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 省结构调整资金。以前年度其它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在没有验收之前,项目单位不得申请省结构调整资金。同一企业集团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3、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5、又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新增土地的,提供原厂区土地使用证;

6、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地市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分

别出具)

8、项目相关的自有知识产权证明;

9、上一年企业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0、企业现有股本结构的证明文件;

11、申请研发经费补助方式的企业,需提供上年研发经费投入账目及明细;

12、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3、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项目受理审核程序

(一)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筛选、初审工作,提出生产也结构调整资金拟安排的推进项目及拟支持的资金额度建议。

(二)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把确定的推荐项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时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通过评审的项目,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提交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意见。

(三)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资金支持意见,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联席会议。省政府联席会议确定重点扶持

的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方式。

(四)依据省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名单是支持额度,各市地发改委同当地工信、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四部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请示文件。省发改委会同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联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对分管推进项目实行季报制,按季汇总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分管推进项目不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项的问题;对分管推进项目建设投产达效、建成后运行情况跟踪问效,对每个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要建立健全事中监管考核制度,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后评价结果。省发改委要对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稽查,监督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省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项目的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建设成效,并上报省政府,在全省通报。省政府联席会议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审议,作为确定安排新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责任要求。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实行严格的事后考核奖惩问责制度。各部门推进的每个项目,如没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八: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合科[2008]50号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现将《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适用对象:

除省直属企业外的在肥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 报送材料要求:

1、 研究开发项目有效时间为2006年2月9日以后的;

2、 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计划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以及项目

阶段性成果,如检测报告、专利、标准等;

3、 项目材料一式三份(每份装订成册),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 报送时间及部门:

1、 受理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

2、 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大楼B座0720室)。电子版发至fgc@hfst.gov.cn。

附件:1、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2、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3、研究开发费用审核表。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科技 财政 税收 办法 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2008〕7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样本)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

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

三、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创新活动。其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之和;其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

(二)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1、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

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

(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程中心立项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

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

(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

第九条 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年度计划。省科技厅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科技条件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立项并停拨剩余经费;对已发生的支出经费,酌情收回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托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依托单位根据与省科技厅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在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批准。工程中心主任一般要求由在本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成立由技术骨干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工作,工程技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工人。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黑龙江省科技厅会计师事务所篇十:基于治理视角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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