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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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一
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当好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推动全区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全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考核对象。法律顾问及其所属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 考核内容。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基层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日志、定期服务、限时服务、工作档案、加分项及一票否决等内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成绩由其所属法律工作者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听”、“看”、“查”、“评”四部分构成:

(一)“听”。听取法律顾问个人汇报和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的反馈结果

(二)“看”。查看法律顾问工作室及法律顾问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三)“查”。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案卷的制作情况及规范程度,从中查出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四)“评”。召开单位职工(社区群众)代表会,向顾问单位、职工(群众)发放《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分表》,以召开职工

(居民)评议会的形式由顾问单位和职工(群众)对法律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无记名打分。参加评议会的人数达到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少于5人,社区、企业不少于10人)评议有效,达不到规定人数,评议无效。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给予红牌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由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另行指派。考核结果合格的,发放绿牌,给予肯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额外加分:

(一)对法律事务把关严、参谋效果好,有效地防止、化解法律风险或为顾问单位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二)积极服务顾问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帮助顾问单位化解重点、疑难问题或历史遗留法律难题,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八条 区司法局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每发现1次扣5分。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及时或未提供法律服务,贻误工作,造成顾问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向顾问单位吃拿卡要或接受顾问赠送的礼品、土特产、纪念品的;

(三)向顾问单位收取顾问费以外的服务费或向职工(居民)收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性服务规定的行为;

(四)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操纵有关人员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五)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六)法律顾问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向区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法律顾问被顾问单位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永不录用,并向全区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进行通报;

(二)顾问单位根据区司法局的考核结果兑现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每半年兑现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兑现法律服务费;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按比例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并调整更换法律顾问;

(三)区局指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评选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情况及时在东港区司法局网站和东港148法律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东港区律师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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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二
《12法律顾问岗位任务绩效考核指标》

法律顾问岗位任务绩效考核指标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三
《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表格》

XX有限公司

绩效考核方案

行政人事部

二○○五年十二月

绩效考核方案简介

一、考核导向

本绩效考核方案以业绩为导向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突出部门和个人的工作重点,并注重达到的实际结果。

二、目标分解

1、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设计公司的战略地图,通过会议将战略目标分解至部门,并通过鱼骨图的方式确定部门的KPI指标,制定各部门年度规划识别表(目标分解的具体步骤见附录,见《绩效考核方案》第5页)。

2、部门通过会议的方式对本部门目标进行再次分解,确定部门内部每位员工的考核指标,即KPI和CPI指标,制定出各岗位的规划识别表。

三、考核内容

1、部门的考核内容通过年度计划会议上确定的部门关键绩效指标(KPI)和月度工作目标来确定,见《部门绩效考核表》。为提倡团队精神,部门的考核结果与相应系数对应,对部门内部员工的业绩有直接的影响。

2、公司员工分为管理员工和普通员工两类。

1) 管理员工中,部门负责人通过关键绩效指标(KPI)和月度工作目标考核,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1)》。

2) 其他管理员工通过关键绩效指标(KPI)、月度工作目标、日常绩效指标(CPI)、工作质量、纪律性、成本意识等几个方面考核,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2)》。

3) 普通员工的考核从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能力、工作协调、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纪律性、成本意识等几个方面考核,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3)》。 3、月末,部门及员工都应对本月工作做出总结,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填写《部门月度工作总结表》和《员工月度工作总结表》。

四、考核分值

1、 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指标需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后填写,并确定分值,满分

100分。

2、 其他管理员工的考核指标应与部门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填写,并确定分值,其中关

键绩效指标(KPI)、月度工作目标、日常绩效指标(CPI)三项指标占70%,工作质量、纪律性、成本意识等三项固定指标占30%.

3、 普通员工的考核只通过固定指标考核,满分100分。

五、考核方式及操作步骤

1、 被考核者均采用自评、直接上级(第一考核者)评分、隔级上级(第二考核者)

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其中,自评仅作参考,不列入考核分数,第一考核者评分占70%,第二考核者评分占30%.

2、 各部门每月评出的优秀员工率应不高于5%,较差员工率不低于5%,其他员工的评

分也应保持一定差别。

3、 如果考核年度内6个月被评为优秀员工,则考虑该员工升职或加薪;如连续3个

月被评为较差员工,则该员工将作辞退处理。

六、分值计算:未乘部门系数之前,员工最高得分为100分。员工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式为,(员工个人实际得分+加/减分)×部门系数=计算考核奖金的分数。

七、绩效改进

实施绩效考核是为了改进工作,使员工的个人目标与公司整体目标联系在一起,使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明确的目标和驱动力,并能够反映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从而衡量公司在近期及远期目标中的成绩。

八、11月份绩效考核方案与4月份的绩效考核方案的不同之处主要有3点: 1、4月份的绩效考核方案是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11月份为全员的绩效考核。 2、4月份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实际上是对部门的考核,11月份的方案已更改为部门考核,部门负责人按岗位职责、KPI和月度工作目标考核。

3、根据自4月份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表格、考核方法等作了修改,现在的表格简便易行,更接近于企业实际情况。

※特别注意事项:《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前,以下内容需由公司领导确定:

一、公司的年度计划目标,在上年度末或计划年度初制订下达。

二、考核年度内6个月被评为优秀员工,则考虑该员工升职或加薪;连续3个月被评为较差员工,则该员工将作辞退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四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在公司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根据《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技能和岗位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 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 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 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

(四)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

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四) 本科学历及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满5年;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或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五)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评审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 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公司一个部门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为企业二级法律顾问满5年;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五) 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以评审为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岗位由各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按照组织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由公司任命,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可以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公司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五
《绩效考核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 绩效考核方案简介 一、考核导向

本绩效考核方案以业绩为导向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突出部门和个人的工作重点,并注重达到的实际结果。

二、目标分解

1、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设计公司的战略地图,通过会议将战略目标分解至部门,并通过鱼骨图的方式确定部门的KPI指标,制定各部门年度规划识别表(目标分解的具体步骤见附录,见《绩效考核方案》第5页)。 2、部门通过会议的方式对本部门目标进行再次分解,确定部门内部每位员工的考核指标,即KPI和CPI指标,制定出各岗位的规划识别表。 三、考核内容

1、部门的考核内容通过年度计划会议上确定的部门关键绩效指标(KPI)和月度工作目标来确定,见《部门绩效考核表》。为提倡团队精神,部门的考核结果与相应系数对应,对部门内部员工的业绩有直接的影响。

2、公司员工分为管理员工和普通员工两类。

1) 管理员工中,部门负责人通过关键绩效指标(KPI)和月度工作目标考核,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1)》。

2) 其他管理员工通过关键绩效指标(KPI)、月度工作目标、日常绩效指标(CPI)、工作质量、纪律性、成本意识等几个方面考核,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2)》。

3) 普通员工的考核从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能力、工作协调、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纪律性、成本意识等几个方面考核,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3)》。

3、月末,部门及员工都应对本月工作做出总结,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填写《部门月度工作总结表》和《员工月度工作总结表》。 四、考核分值

1、 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指标需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后填写,并确定分值,满分100分。 2、 其他管理员工的考核指标应与部门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填写,并确定分值,其中关键绩效指标(KPI)、月度工作目标、日常绩效指标(CPI)三项指标占70%,工作质量、纪律性、成本意识等三项固定指标占30%.

3、 普通员工的考核只通过固定指标考核,满分100分。 五、考核方式及操作步骤

1、 被考核者均采用自评、直接上级(第一考核者)评分、隔级上级(第二考核者)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其中,自评仅作参考,不列入考核分数,第一考核者评分占70%,第二考核者评分占30%. 2、 各部门每月评出的优秀员工率应不高于5%,较差员工率不低于5%,其他员工的评分也应保持一定差别。

3、 如果考核年度内6个月被评为优秀员工,则考虑该员工升职或加薪;如连续3个月被评为较差员工,则该员工将作辞退处理。

六、分值计算:未乘部门系数之前,员工最高得分为100分。员工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式为,(员工个人实际得分+加/减分)×部门系数=计算考核奖金的分数。 七、绩效改进

实施绩效考核是为了改进工作,使员工的个人目标与公司整体目标联系在一起,使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明确的目标和驱动力,并能够反映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从而衡量公司在近期及远期目标中的成绩。 八、11月份绩效考核方案与4月份的绩效考核方案的不同之处主要有3点: 1、4月份的绩效考核方案是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11月份为全员的绩效考核。

2、4月份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实际上是对部门的考核,11月份的方案已更改为部门考核,部门负责人

按岗位职责、KPI和月度工作目标考核。

3、根据自4月份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表格、考核方法等作了修改,现在的表格简便易行,更接近于企业实际情况。

※特别注意事项:《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前,以下内容需由公司领导确定: 一、公司的年度计划目标,在上年度末或计划年度初制订下达。

二、考核年度内6个月被评为优秀员工,则考虑该员工升职或加薪;连续3个月被评为较差员工,则该员工将作辞退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六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合政办〔2013〕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期内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法律事务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法律事务处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相关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勤(10分)。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事先未向市政府法制办告知备案的,一次扣2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

(二)发挥作用(5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

未能按要求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2、未能按要求每季度提交至少一篇专报信息;3、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工作总结;4、未能按要求为部门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5、未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规范执业(20分)。执业期间被投诉查实的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一次扣10分;

(四)树立形象(20分)。有违反《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二条情形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如积极报送专报信息,积极申报相关课题等,一次加1分;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1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间)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优秀,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不再续

聘。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按照一定比例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报请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201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合府法〔2011〕44号)同时废止。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七
《项目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八
《法务部绩效考核补充办法(11.5草案)》

法务部绩效考核补充办法(草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集团购销合同的管理,遏制员工劳务纠纷起诉案件的发生,提高法务部的工作质量,在对原来绩效考核方案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补充考核细则如下: 二、商务监督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商务过程管理考核、商务合同管理考核 1、商务管理考核

(1)商务管理内容:法务部参与集团各部门的各类商务谈判中去,及时了解谈判事项、谈判进程、谈判双方的分歧,协助相关业务单位制定有利的谈判方案。并对谈判相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等予以调查,确保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化解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控制风险。

对于重大的谈判,法务部主导确定谈判方案,相关部门要将有关事项提报法务部并进行沟通,提前取得共识或确定一致的谈判原则,同时应对拟定的谈判方案进行讨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可行性论证,以最终确定谈判的思路和策略。

(2)、考核标准:

2、合同管理考核 (1)、合同管理内容:

对集团各公司涉及的买卖(采购和销售)、计息、委托加工、仓储、租赁、运输、建筑工程等各类合同订立、履行指导、审查、监督工作,并及时跟进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防范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可以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验证。 2、考核标准:

三、法律普及培训工作考核:

1、考核内容:从普法和降低发案率的角度,法务部制定《年度普法培训计划》,每季度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法培训,培训对象一是各单位各级负责人,二是普通员工,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培训内容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每次培训后根据“培训回馈表”(后附)计算成绩。

2、考核标准:成绩分为良好(平均90分以上,含90)、一般(平均分70-90分,含70)和较差(平均分在70分以下)

3、奖罚标准:本项工作考核列入原绩效考核指标“重点工作完成率”指标和各层级人员规定的相应的权重,以成绩和相应权重的百分比计算奖罚。 4、成绩在70分以下,则扣除各层级人员相应权重的分数。

六、诉讼(含清欠)胜诉专项奖励:

1、奖励依据:在执行原绩效考核方案的基础上,针对各类起诉案件,包括起诉、应诉和打击假冒注册商标案和追究刑事犯罪案,每起案件在确定立案或接到被起诉的法院传票之日起,由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集团法律顾问、人力行政中心主要负责人、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及案件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件评估分析会,从案件对方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确定诉讼目的和诉讼标的,形成“案件评估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在案件了结后,作为执行考核的依据。 2、案件成果认定标准

(一)行政诉讼: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二)经济纠纷,以公司最终收到的款额为准。 (三)劳动仲裁,以最终执行的数额为准; (四)跨年度的案件,列入最终执行年度的业绩。

考核方式:在结案后,法务部将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效文件交秘书处进行审核,提交集团月工作总结会根据案件评估报告,就结案质量进行评估打分,按照胜诉程度进行相应的奖励 3、奖励类别和标准:

(1)、公司主动起诉案件(非劳动合同纠纷)。 奖励额=(诉讼直接收益额—办案费用)×10%

法律事务部相关经办人奖励金额分配分别占总奖金的比例为:主办人50%,部长30%,其他岗位20%。诉讼周期(法院中止审理、延期审理、评估损失期间除外)在正常范围内,兑现该项全部奖励; 败诉按照人资部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公司被动应诉案件 (一)非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完全胜诉的奖励额=(对方诉讼标的额-办案费用)×5%

不完全胜诉的奖励额=(对方诉讼标的额-实际执行额-办案费用)×1%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按照奖励基数的1%—3%奖励,具体比例由法律事务委员会确定。其中,

奖励基数=(对方诉讼标的额-实际执行额-办案费用)×50%

(3)、打击假冒注册商标案和追究刑事犯罪案:根据法律事务部为公司追回的损失额,提取20%--30%的比例进行奖励。追回的损失额以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为准。奖励金额分配分别占专项奖金的比例为:主办人50%,部长30%,其他岗位20%。 完全败诉按照人资部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4、奖励剩余部分,纳入二次分配,分配比例同上。

5、案件办理时限

(1)公司主动起诉案件,自公司起诉之日起,案件办案时限9个月。超出9个月的,每超3个月,奖励比例降低30%,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每提前3个月,按照最终执行款项利息的40%进行奖励,不足3个月按日计算。

(2)应诉案件,自公司应诉之日起,以9个月为限,超出9个月的,按照最终执行时间,及最终执行额利息的40%予以奖励。但诉讼中给我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除外。 七、补充说明

1、为避免重复考核,原绩效管理方法中凡涉及本办法考核指标,皆以本办法为准,不作另行扣罚。

2、2013年承办案件适用本规定。 七、解释生效

1、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从2013年 月 日起实施

山东翔龙集团 董事会秘书处 刘士军 2013-9-27

附:培训效果评估表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九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管理,明确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任职及晋升标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定级、晋升、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位定级)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人员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人员自身条件,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均内设五级,最高级别均为一级。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级别评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任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及特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初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考核拟定所聘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下同)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二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三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三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四)四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两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五)五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四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外语达到专业八级或同等水平的,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初任专职法律助理的定级标准)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核拟定所聘专职法律助理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一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三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四、五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的,且外语达到专业八级或同等水平的,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的同意,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薪酬)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每一职级的薪酬标准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制定。

第七条(考核)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管理权限,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法律顾问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法律顾问的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薪酬的依据。

第八条(晋升条件) 已定级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满足小列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级别序列逐级晋升:

(一) 在所定职务、级别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 工作表现较好,工作实绩突出;

(三) 工作能力符合所晋升职务、级别的要求。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考核优秀,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可以越一级晋升。

一级法律助理晋升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

第九条(降职或降级及解聘)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或现定级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或降级,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解释。

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制度篇十
《2014年法律事务专业管理考核标准》

2014年法律事务专业管理考核标准(集团公司要求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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