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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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一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1、准确定位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法律顾问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法律顾问是从事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A、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B、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C、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 、法律顾问是企业的法律专职人员,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

(2)、法律顾问的职责。A、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法律顾问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B、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C、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律顾问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D、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E、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3)、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A、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B、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关方面适时履约,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C、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意见;D、向企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急需完善以下几种工作制度:

(1)、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律顾问出据法律意见书。

(2)、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律顾问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企业资产权利变更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3、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二
《2015法律顾问制度》

2015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而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在依法行政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出各类不合规定的红头文件、会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围绕政府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zhèng 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5年到2015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第2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3篇: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第4篇: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5篇: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三
《赣州市法律顾问制度调研报告》

赣州市法律顾问制度调研报告

作者: 刘毅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1535027053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政府、企业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政府工作、企业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打击不法侵害。而要达到这个目的,这就需要一批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一种发展方向。随着形势发展和变化,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通过全面、系统的对赣州市部门地区法律顾问执业情况的实际调研,得出这份调研报告。

一、我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大力转变管理、服务、经营理念,更加重视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效果,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通过前期对我市县有关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情况的初步统计,得出初步数据:

1、县直部门共为488个,其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部门数量为57个,其中聘请法律顾问比例为12%;

2、县直事业单位共1448个,其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部门数量为57个,聘请法律顾问比例为4% ;

3、乡镇共248个,其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部门数量为31个,聘请法律顾问比例为12%;

4、国企共49个,其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部门数量为6个,聘请法律顾问比例为12%;

5、其它共为54个,其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部门数量为46个,

聘请法律顾问比例为85%。

6、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人数为148人,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人数为49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比为3:1。

在这次统计过程中,共统计2287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数量为197家,聘请法律顾问比例约为9%。

二、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聘请法律顾问数量较少,比例偏低

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还是很少,共2287个部门单位中,聘请了法律顾问的只有197个,只占9%的比例,这与沿海地区有很大的差距,与我国法治型政府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2、有的政府部门聘而不用,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

通过与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沟通交流,我们发现,目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服务于党政领导接待日、解决涉访涉诉事件、陪同政府领导下乡参与解决基层、参与政府法治宣讲,较少参与政府重大事项论证、规划和决策,也很少为政府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以致浪费和闲置法律顾问资源。

3、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程序不规范,缺乏相关统一制度

因为没有统一的聘请法律顾问规章制度,没有规范的程序可供遵循,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执业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的律师资源并没有能够被合理的利用起来,这也导致了有大量的并无取得律师执业证、法律专业水平有所欠缺的法律工作者在担任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给政府、企事业单位带来法律风险隐患。

4、部分律师综合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新时期法律顾问工作的需求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准,要求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及丰富的

社会经验,这就对我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所应当具有的综合素质提出了高要求。我国20万律师队伍中,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懂科学的复合型人才较少,许多律师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等综合素质已明显不能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律师综合业务素质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律师综合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5、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存在法律风险

在本次实践调研中,发现有较多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了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期阶段,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确实弥补了我国律师人数偏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在现在这个阶段,由于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不断充实,律师人数的增加,已经有足够的律师可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相对来说,法律工作者因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知识水平有所欠缺,担任法律顾问对聘请单位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6政府领导未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目前全国许多省市都已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工作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产生了促进作用。然而,目前部分政府官员对律师缺乏应有的重视。

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独立于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当事人。虽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助政府依法行政,但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一些政府官员因害怕扩大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会侵犯到自己在行政管理当中的“管理隐私”或国家秘密,或认为扩大律师顾问工作会限制政府的运作机制,以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往往将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陪同政府领导下访、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律师根本没有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没有发挥律师应有的重要作用,政府顾问律师成为了一种政治需要的摆设。加上一

些政府领导轻视律师的作用,对律师未予以充分重视,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就是在必要时充当一下“消防员”的角色,被动的提供一些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仅趋于形式,同时也限制了一些法律顾问专业性的有效发挥。

7、政府聘请法律顾问费用过低、法律顾问执业环境有待完善 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政府在实际中处于强势地位,政府出的法律顾问费用过低。同时律师为了能够利用政府的影响力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往往接受政府所提出的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费用。这就导致了法律顾问律师由于收费过低,对政府工作并不积极,从而没有发挥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真正作用。

8、普通民众整体法律知识不足

我国法治改革开展了几十年,法治进程不断得到快速的推进,国家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宣讲的不够普遍、深入,我国人民的整体法律知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以致于我国还存在着犯罪率过高,犯罪人数多的现象。同时人们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由于不懂法、不了法律,出现大量上访、信访的现象,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同时也不符合我国法治化法治的趋势,未发挥法制应有的作用。

9、我国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进一步明确 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新的法律现象不断的出现,这就需要我国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制定依据。在政府管理服务、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活动过程中,还存在着虽然有相关法律依据,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的现象,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律如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可实施性。

三、当前着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政府官员对法律顾问不重视的现状。如果政府法律顾问没有得到政府官员的足够重视,那么就会导致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不

能够真正发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所的积极作用。

2、法律顾问参与范围还是太小。部门政府部门、企事业已经聘请了法律顾问,如果还是按照传统观念只让法律顾问律师参与一般接待、接访、陪同工作,事后让法律顾问解决法律纠纷,那么真正的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就不能够发挥。

3、律师参政议政途径过少,律师参与政治受到国家限制,政治型律师比例过小。律师作为法律的捍卫者,为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国大部分律师是我国政治的维护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者,应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和范围。

四、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1、转变传统政府观念,促进更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

针对我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较少,比例偏低的情况,政府应积极加大力度,下发文件,督促下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积极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与我国法治建设大环境接轨。

2、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参与力度,扩大法律顾问参与的范围。

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让律师不仅仅只为政府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民事诉讼、陪同领导下访等法律事项。而是从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如参与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参与政府重大突发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论证。

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多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与讨论。如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及立法技巧方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同时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政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四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贺洪涛 徐保民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1996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臵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

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对实现我国企业的法治化经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或者对之知之甚少,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二是尚未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和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大量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

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福建、广东、安徽等地也正在着手实施公司律师制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世界知名的通用电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师队伍达400多人,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

(一)任职条件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

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2001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责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无外乎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责是相同的,只是上述两个规定对二者职责的表达用语不同而已。

(三)权利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有如下四项: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不属于律师行业,因此,其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义务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二者的义务,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义务并无区别。

(五)功能比较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依法治理,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的轨道。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这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六)管理比较

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既是公司内部人员,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人员,决定了其管理的多层次性,公司律师既受公司管理,又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

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可以看出,二者除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五
《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改革开放30年,是政府法治建设探索的30年,也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和崛起的30年。30年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由虚到实,日益成熟完善,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在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尽管各地在探索中创造许多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模式和经验,但从全国来说,还没有一套成型的理论和实务经验,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有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 国务院出台的《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对这一制度的发展提出明确的要求,为今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指明了方向。

一、深刻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的价值和重要作用

1、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客观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控制和约束之下,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80%的法律法规、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执政水平和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就会陷入执政窘境。通过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够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2、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的迫切要求。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行政争议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特点,随着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一大批具体法律事务的产生。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引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政府需要法律专家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以维护政府所做出的合法决定。政府大量运用公共财政政策依法进行投资、采购等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在投资、采购领域存在的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法律事务,因此,作为参谋助手的政府法律顾问任务艰巨。

3、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顺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在不断变迁,正在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然而政府职能转换不是一帆风顺的,必然涉及保持政府行为及经济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涉及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权力,避免政策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涉及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确保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工作。这些必然要求一批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士代表政府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建议,通过对这些法律事务的处理,发现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客观检验政府职能转变是否到位,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帮助制定改进措施,从而有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4、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

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要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就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顾问作用,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通过坚持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法律审查职能,参与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对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的现状进行分析认证,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深刻领会《决定》重要精神对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1、《决定》对完善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指明了今后工作的方向。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这是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又一个依法行政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也是第一个国务院面向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下发的文件。《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决定》指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作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方面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市县政府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完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仍不适应当前市县政

府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现状令人担忧,表现在:法律顾问工作定位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法律顾问成了专业“灭火队”,大多数工作是事后补救,呈现出严重后置化顾问方式;个别地方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顾而不问,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长效机制,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细化。在一些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很少应邀列席政府的各种会议,很少参与国企改制,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谈判、立项,没有参与突发性事件处理,更不用说参与政府宏观决策。《决定》提出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提出若干具体制度,这为今后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和发展必须紧紧围绕这些方面来进行,改变不适应、不符合的状况。

2、《决定》对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认真研究如何让法律顾问切实参与进去,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将《决定》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开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新局面。

三、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构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

1、各级政府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和管理、指导

责任。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它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规划,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落实,政府领导应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在经费、人员和编制上给予倾斜,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建设,为扩大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渠道和范围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部门工作指导,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形成法制机构牵头抓总,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大格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探索工作规律,以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为立足点,努力做到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政府为法律顾问创造良好工作条件,进一步创新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用好用足法律顾问宝贵资源,通过有效解决政府关心和社会关注的涉法事务,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要以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创新。没有思想的大解放,就不会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大突破,要善于突破旧思维、旧体制的束缚,把这项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考量,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重点完善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进出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定期联系制度,通过法律顾问年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定期走访法律顾问,保持沟通联系常态化;建立学习研讨制度,定期组织研讨活动,组织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提高法律顾问素质和层次;建立疑难案件分析论证制度,遇重大疑难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迅速启动专题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集体研究的办法,把工作做得更完善;建立法律顾问建议书制度,引导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建议意见,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政府和同行认可、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实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和以实绩、品德、知识、能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六
《积极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而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

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在依法行政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出各类不合规定的红头文件、会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围绕政府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七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南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二○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4

1、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

2、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 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10

3、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进村居活动的指导意见……………17

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 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 见……………………………………………………………………………20

5、 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试行)……………………………24

6、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27

7、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的通

知……………………………………………………………………………28

8、 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35

9、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37

10、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指引(试行)………………40

11、村(社区)法律顾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引(试行)………………43

12、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45

13、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参考式样一)……………………………46

14、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参考式样二) …………………………47

15、律师台签参考式样…………………………………………………………48

16、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指引(试行)…………49

17、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51

18、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52

19、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统计表……………………………………53

二、深圳市规范性文件……………………………………………………54

1、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方案》的通

知……………………………………………………………………………54

2、 附件1深圳市司法局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63

3、 附件2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量化考核指标……………………………64

三、南山区规范性文件……………………………………………………68

1、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一流法

治城区建设第二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68

2、 附件1南山区“三官一师”进基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71

3、 附件5南山区“三官一师”进基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之四……………79

4、 附件 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量化考核指标……………………………85

四、其他地区规范性文件…………………………………………………89

1、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89

2、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法律顾问进村

(居)工作的实施意见……………………………………………………96

3、 珠海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103

一、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

1、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委办发电〔2014〕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抄送:省委常委、副省长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八
《关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不断发展,政府不仅需要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更需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特别是在全市“赶超发展,浙中崛起”政策指引下,政府认真探索和实践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及金义大都市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建设和发展,将面临日益增多、日趋复杂、不断创新的法律事务,这就需要一批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一种发展方向。但随着形势发展和变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

一、我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状况。

近年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和部分政府部门,精心选聘律师担任本级政府及各级部门的法律顾问,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涉访涉诉及其他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协调政府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存在诸多问题。

1、从数量上看,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数量较少,有的根本没有聘请。从初步统计分析,全市执业律师有1000余人,律师事务所120余家。金华市本级和下属各政府部门中涉及主管经济实体的政府部门有40多个,聘请法律顾问不到十分之一。

2、从作用上看,有的政府部门聘而不用,法律顾问仅仅是一种摆设,作用发挥不好,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目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服务于党政领导接待日、解决涉访涉诉事件、陪同政府领导下乡参与解决基层问题,根本没有参与政府重大事项论证、规划和决策,也没有为政府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以致浪费和闲置法律顾问资源。

3、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程序不规范,没有将执业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的律师聘请为政府法律顾问。同时,政府要求法律顾问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一种缺陷。

二、政府法律顾问应服务于政府重点工作。

1、参与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政府法律法规论证和制定,监督政府政策的落实。

目前,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多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与讨论。如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及立法技巧方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同时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论证,提供建议。前几年律师参与市政府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的论证和落实,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为政府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等优质法律服务。 目前,在市委确定“赶超发展,浙中崛起”新战略布署前提下,市政府将担负着社会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建设法律论证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论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政府法律顾问也为参与新金华建设的国内外客商提供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优惠政策、进出境及关税等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

3、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创造和谐执法环境。

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社会首要任务和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一方面为政府代理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另一方面针对政府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纠正方案。这样既可以树立政府依法行政权威又可以妥善处理违法事件,创造和谐执法环境。

4、进一步帮助政府解决涉防涉诉案件,减轻党政领导工作负担,为和谐社会建立作出贡献。

在政府决策与公民利益的冲突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利用法律智慧和丰富社会经验,能够提出合理、合法、符合各阶层诉求的建议,理顺广大公民的情绪,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前几年,律师作为政府部门助手妥善处理沉积多年的53起涉访涉诉案件,就是典型事例。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1、政府应对法律顾问的聘请和使用形成常态化的制度,不因政府领导的更迭而变换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相对固定和连续性,在需要的领域选择最有经验的律师,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团方式,为法律顾问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常态化运作。建立有效运转机制,在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实施等先期论证时需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2、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与党政领导“一对一”工作机制或律师组建团队对党政领导专项服务。

结合政府领导分管工作,安排专业对口的律师为政府领导提供定向服务,在必要时法律顾问应陪同政府领导进行考察、调研、检查和信访接待,并及时向领导提供律师专业意见,使领导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有法律政策依据。

另外,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配备要根据政府工作特点选择不同专长的法律人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便于政府法律顾问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拓宽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应进一步拓展,将由原先单一诉讼和涉法涉诉事件处理转向为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应当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对政府重大项目包括工业、商贸、城建、科教等投资设计法律框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也可以参加政府的招商引资等大型项目工程的谈判,并出具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文本。

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制度。

行政机关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采取由律师主管部门推荐,实行公开、公平地竞聘上任,由政府领导自己参与聘用的方式,按照预先设定的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及法律顾问的人数,确定聘任人选,颁发聘书,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备案。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应在聘任合同中约定,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5、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部门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实行有偿聘用制度。法律顾问依律师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合理报酬,由政府出资购买专业法律服务的新形式,让法律顾问成为打造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律智囊团。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九
《法律咨询制度》

1、准确定位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法律顾问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法律顾问是从事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A、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B、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C、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 、法律顾问是企业的法律专职人员,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

(2)、法律顾问的职责。A、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法律顾问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B、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C、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律顾问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D、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E、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3)、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A、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B、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关方面适时履约,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C、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

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意见;D、向企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急需完善以下几种工作制度:

(1)、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律顾问出据法律意见书。

(2)、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律顾问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企业资产权利变更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3、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

统计法律顾问制度篇十
《法律顾问统计表》

静海县中小学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

乡镇(校):

2013年 4 月 11 日 2、此表以乡镇(校)为单位于2013年4月12日前通过局网站邮箱报政策法规科(邮箱:faguike@jingh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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