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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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纳税人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纳税人可以运用法律赋予权利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有一系列规定和处理技巧,只有掌握了这些技巧,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

  1.先缴税后复议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按照规定缴纳税额、滞纳金,然后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先执行后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延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由于不可抗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还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申请延长复议期限时,必须提供书面报告。

  4.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如果改变主意,还可以撤销申请,但必须符合3个条件,复议决定做出之前,经复议机关同意,记录在案。但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5.复议前置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要经过复议前置程序。这个规定是纳税人在维权时应该高度注意的。

篇二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什么时候需要税务行政复议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章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

  1.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来源: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篇三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问题分析_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问题解读

2010年第9期(总第84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No.9 2010

(SumNo.84)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问题分析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问题解读

崔雪松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税务行政法领域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程序,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的颁布和实施更是丰富了这一理论体系,特别是其中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问题的规定较之旧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有很大的进步。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期限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9-0030-03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要求各级政府增强行政复议的 解决行政争议 职能,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鼓励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要求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解决税务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寻求自身合法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它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

[1]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10日颁布了新修订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以下简称新规则)。新修订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共十二章105条,比修订前增加53条。该规则进一步吸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部分内容,较之于旧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以下简称旧规则),新规则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仅就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问题进行分析:

规定进行审查,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且必须在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提出,而不能单独提出。

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这里有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讨论。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这是行政法的一条原则 。内容不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容易引发行政纠纷。其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合法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在我国没有法律上的界定和规定[2], 行政复议法 第28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此条规定包含了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性状。然而,该条同样没有从正面或者反面对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作出阐释。 行政诉讼法 虽提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概念,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含义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该条款亦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的界定。

新规则在保留旧规则行政复议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

一、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新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仅仅是对 收稿日期:2010-06-24

作者简介:崔雪松(1981-),女,吉林长春人,教师。

德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37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充分明确。 我国台湾地区 行政程序法 第5条也规定: 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 国内学者的讨论,参见胡建淼、钱建华: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载 江海学刊 2004年第5期。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并将资格认定由旧规则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扩大到所有类别的资格认定。将不予发售发票、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行为概括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对人签字[3]。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

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对什么是受送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101条进行了解释并将其分成了两种情况:(1)当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征管法实施细则在这里的规定确实模糊不清,什么是同住成年家属很难界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同样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同住成年家属。对 同住成年家属 这一概念从语法上看主要由三个词语组成,要分析 同住成年家属 适用对象的范围,则要将这三个词语结合法律有关规定及精神来理解。第一,同住。在我国语法中, 同住 在不同的场合可有不同的意义,可适用于 同住 一个地域、一个居所(房屋),我们知道送达法律文书的主要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了解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规定签收者须以 同住 为限,主要是因 同住 人与受送达人有联系上的密切性及转交文书上的便利性。故对 同住 应理解为共同在同一居所、院落居住、生活的行为。第二,成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年满18周岁的人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生活来源的人。之所以民事诉讼中可签收法律文书的人须以成年人为限,主要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考虑,有利于保护受送达人的相应利益。第三,家属。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定义,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汉语大词典 (1996年7月修订版),家属指 家庭内户主以外的成员,也指职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有时还专指配偶。从立法上看,规定以 家属 为限,主要是因为家属与受送达人具有自然的利害关系及亲情责任。(2)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对于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没有异议,但财务负责人规定不够明晰,是否财务主要负责人与财务的一般负责人都有权利签收。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由此,如果有邮件签收单的情况下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是不能作为时限起算点的。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106条规定,只有当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这里,对什么是受送达人人数众多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况进行了解释,指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而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汉语大词典 (1996年7月修订版)的解释三人以上即可称为众,显然三的数量在这里似乎太少,故在行政复议领域采取公告送达中受送达人的人数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

二、明确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

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本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新规则首次以正面的方式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而在旧规则中则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哪些情况下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例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这种规定方式比旧规则的规定更加全面、灵活。

三、细化了超过期限的具体界定

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主要指的是刨除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情况之外,其他会导致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比如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等,而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则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当然,如果申请人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此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新规则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规则。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计算规则如下: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会当场制作法律文书并当场送达,但假如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当场制作并送达,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应如何起算呢?本文认为仍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起算,这主要是由于在当场作出的时候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就已经了解,而何时送达不影响其对是否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决定。当然,为避免纷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不能当场制作法律文书并当场送达,那么最好在相关的现场记录中记载相应情况,并请行政相

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对补充告知的送达方式可采用上述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由此,对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对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4]。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律后果,但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期限的起算还是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5]。此外,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告知还要满足准确性的要求。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问题上,无论是从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扩大、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明确、超过期限具体界定的细化、还是纳税争议复议条件的规范,都体现了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视。国税发 2007 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中强调,要畅通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渠道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59-63.[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00-101.[3]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9.[4]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6-79.[5]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8-42.

[责任编辑:李 莹]

四、规范了纳税争议的复议条件

首先,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必须同时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必须是就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对纳税争议的范围经常会产生纠纷。

其次,对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一,没有按规定的数额缴纳,这从缴清两个字也不难看出;第二,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外,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限起算问题上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假如税务机关在给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法律文书中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期限,那么税务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究竟应当是以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还是以其知道享有的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算?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告知行政相对人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根据第1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却没有明确没有告知的法律后果,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AnalysisofAcceptanceofTaxationAdministrativeReview

CUIXue song

Abstract:RulesonTaxationAdministrativeReviewisoneofthebasicwaytosalvethedisputeproducedin

TaxationAdministrativeLawdomain.ThepublishmentandpracticeoftheNewRulesonTaxationAdministrativeReviewenrichthetheoreticalsystemofTaxationAdministrative,especially,theruleofacceptingTaxationAd ministrativeReview,comparedtotheoldRulesonTaxationAdministrativeReview.

Keywords:TaxationAdministrativeReview;ScopeofAcceptance;TimeLimit

篇四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 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

篇五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从一起税收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从一起税收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从一起税收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2008-12-20 15:15:39   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经营过程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因失误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不仅是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作为企业会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近期参加了一起对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税收行政复议案件,对本人深有启发。    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出租部分场地和柜台给其他企业销售商品,此外还受托代销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进行1999年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收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对其代销的商品按委托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分为两类:委托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联营合同;委托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代销合同。对签订联营合同的代销商品视同自营商品进行核算、纳税;对签订代销合同的委托代销商品采用就本企业(公司)增值部分(即售价减去委托方收取价款的差额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部分)交纳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1999年12月,a公司受托为m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34000元,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7%,m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倒扣30%(即以售价为基数,乘以30%,作为a公司代销手续费),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金额由m公司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按倒扣部分即本公司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a公司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代销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   收到m企业普通发票,支付代销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4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70200       银行存款 163800   月末,a公司按增值部分70200元计算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其会计处理为:   应交增值税=70200×17%=11934   应交城建税=11934×7%=835.38   应交教育费附加=11934×3%=358.02   借:代购代销收入 12769.38     营业税金及附加 358.02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34       应交城建税 835.38       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358.02   税务机关对a公司上述行为以偷税为由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处罚,认为本公司已按增值部分交纳了增值税金及附加,不构成偷税,随之要求进行税收行政复议。   笔者参与该案件行政复议过程。行政复议过程按如下程序进行:   首先,笔者与a公司财会负责人共同学习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指出诊代销行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对此,a公司财会负责人未提出异议。其次,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指出a公司会计处理的错误所在:一是将增值额与视同销售两个概念混为一体;二是由于概念不清,导致税款计算错误。同时指出这种错误的必然结果形成事实上的偷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罚是正确的,并列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收到代销商品时,应按委托方规定的售价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在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后,应先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应交增值税,然后进行会计处理:   不含税销售额=234000/(1+17%)=2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向m企业开具销售清单,收到m企业开来普通发   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代销商品款 234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   如果m企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作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账款 34000   并在此指出,m企业开具不同发票对a公司会计处理的不同点仅在于:如果m企业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故不交纳增值税,因此应将全部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款)扣除手续费收入后全数返给m企业;如果m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率为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不仅要按17%计算或者11%(或)13%交纳增值税,还应交纳与增值税相联系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故a公司应从应付账款 (不含税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和将余额付给m企业。其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及附加仍由m企业负担(由于增值税已从m企

业商品收入中分离,m企业得到的只是扣除增值税和手续费后的商品销售收入)。这两种方法并无本质区别。   再次,支付m企业货款时,如果m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4000     贷:银行存款 129800       代购代销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70200   最后,根据m企业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况,分别会计处理:   如果m企业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由   于进、销项增值税额相等,故不交增值税,而应按取到   的代销手续费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营业税=70200×5%=3510   应交城建税=3510×7%=245.7   应交教育费附加=3510×3%=105.3   根据计算结果,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或其它业务支出)386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510       应交城建税——245.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5.3   如果m企业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应既交纳增值税(m企业承担)又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交城建税=34000×7%=238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4000×3%=1020(元)   根据计算结果,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贷:应交税金 应交城建税 2380       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00   由于增值税款已从m企业货款中扣除,a公司采用两种处理办法所得净收入相差不大,故对a公司并未造成损失,a公司的会计处理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按税收征管法应予处罚。至此,a公司财会负责人心服口服,承认自己由于对税收法规一知半解,造成偷税事实,心甘情愿接受处罚,并表示吸取教训,今后加强学习。鉴于a公司情节较轻,承认错误较好,愿意积极补交税款和罚款,故给予较轻处罚。   从此税收行政复议和认定的案件复议过程来看,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启示:   1.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的经营活动   和税金的计算交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用法有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浑水摸鱼企图蒙混过关。   2.企业财会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不断学习业务,更新知识亿特别是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才能使自身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减少直至消灭因本身业务水平不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企业要减少经济纠纷,特别是要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仅财会人员要精通财会业务和税收

法规知识,而且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特别是供销业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所从事工作方面的知识,也要懂得财会和税收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篇六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篇七 税收行政复议需注意什么
试论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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