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优势 私募基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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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基金优势 私募基金优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金优势 私募基金优势

  私募基金五大优势

  私募基金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

  (2)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

  (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资全球股市外,还大量投资外汇、期货等,创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私募基金是一次思想革命” ——刘传葵博士访谈

  《投资基金法》在国内已酝酿了一年多,草案从第一稿改到了目前的第十稿。今年四月,草案工作组又遭遇一个新的热门话题---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即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已出现,近期才被频频提及,一是话题相对敏感,二是私募基金自身亦有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最新一期《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的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的调研报告、以及《财经》杂志早几日披露了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关于私募基金的调研报告,使这一话题再度升温。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刘传葵博士。刘博士是中国《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亦是知名证券投资基金专家。

  《21世纪》:今年三月,《证券时报》首次对我国私募基金作过相关报道,当时估计规模为1千亿左右,后又有专家称规模可能达到2千至5千亿。近日人行非银行司披露的调研报告称,私募基金规模已达7千亿。您对此作何评价?

  刘传葵:由于法律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还难以界定,所以出现数据上的相互不统一不足为怪,但可以肯定这个数目已超过目前公募基金规模,估计总量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我认为在没有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对属于准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至少有一点要把握,即资金的所有者与运作人是分开的,这才首先具有基金的属性。私人机构或国有机构运作自己资金的不属其列,也就是说,被统计的机构运作自有资金,不应属于私募基金统计范畴。

  私募基金目前还只是处于自下而上的初级发展阶段,一旦自上而下的发展条件有了,其态势将更加强烈。所以,这种趋势还要放到更深层的角度考虑,我们才能对此数量的增长不感到惊讶:

  首先,私募基金的出现符合民众财富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符合民众财富寻找增值途径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把社会中产以上阶层资金聚集起来,有利于提高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说公募基金更多是符合中小投资者的要求,那么私募基金的出现则是尊重了中产以上阶层的资金要求。

  其次,私募基金的出现,我认为是中国基金市场上的一次思想革命。如果说公募基金更多有类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那么私募基金则更多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由于每个个人的资金在私募基金中都占相对可观的份额,使得这些资金的产权特点,比公募基金的中小投资者资金的产权特点更加突出,有利于塑造社会产权意识,有助于资金的增值冲动。

  第三,将对现有基金经理人的准垄断格局形成强烈冲击,构建中国基金市场的竞争格局。

  在这种竞争格局下,才会有更多更好的基金经理人脱颖而出,提升整个中国基金市场的水准,投资者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理财服务,并且有更大选择余地,将中国基金市场推向成熟。总之,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在监管下的规范运作,将使中国基金市场焕然一新。

  《21世纪》:私募基金无论从运作效率、运作成本、运作模式等与目前国内的公募基金相比更具有市场化特征。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刘传葵:基金采取公募还是私募的形式各有利弊。就优势而言:首先,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象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其次,由于法规对私募基金的约束相对较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灵活。私募基金不必象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如果运作好的话,可能投资的收益会更高。但我们也要看到,私募基金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较狭窄,因此相对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其次,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而在目前阶段,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冲动应该是很强烈的,它需要寻求一个法律环境。而公募基金比私募基金在我国目前阶段有着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是出身"正宗",对一般投资者容易取得信任;二是就单个基金而言募集的资金量显然大大高于单个私募基金的资金量,管理费的总收入相当不菲,承受的实际经营压力可能小于私募基金,但社会舆论压力则大于私募基金。所以说,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并非是不想介入公募基金领域,只是这一领域目前还未放开罢了。

  《21世纪》: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如对所有者、管理者、投资者有哪些具体要求?国外私募基金的规模有多大?与国内的私募基金相比,哪些可以借鉴?

  刘传葵:对冲基金是一种典型的私募基金。在美国,对冲基金属于投资风险最大、联邦金融部门管理最松的一种基金,但美国证券法对参与对冲基金投资者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根据美国通过一项新的金融管理规定,对冲基金的一些严格限制被取消了,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目前,国际上可以统计的私募基金规模达到了10万亿美元左右。

  就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而言,大体上说,我认为要做到市场化与规范化相结合。市场化是要还私募基金本来面目,比如监管上应主要检查投资者与基金发起人所签投资协议执行情况,不需要大范围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信息:在收费制度上不受太多限制,主要由投资者与管理者协商解决等,尽量把事情交给市场本身来做;但基于国内基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特点,又要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投资者主体、投资标的作出一定限制,使其在一定规范中运作。

  《21世纪》:私募基金本身具有非公开性,而我国目前对其并无法律定义,参与投资的投资人利益如何保障?

  刘传葵: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并未有相应法律具体界定,给实际运作带来了潜在隐患,给参与投资的投资者甚至管理者本身也带来了风险。具体体现在:

  首先,管理主体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它们往往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如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甚至某个专用账户等)存在。按《公司法》要求,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但实际上,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其次,经营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如果说国外私募基金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本身,那么我国的这类资金则还面临着法律与信用的风险。此外,目前国内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客户和基金管理人中的任意一方如果不遵守彼此之间订好的合同,从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此时,作为受损的一方一般都没有有效反制手段。第三,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的维系很脆弱。在我国,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建立在一系列管理者与客户签定的不规范契约基础上。这些契约之所以说不规范,是因为从法律上看,它们都是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障。最后,私募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蕴涵极大的风险。为了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国内的这些基金管理者一般都采取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与投资人捆绑利益与风险的做法,其额度至少在10%以上,有的更是达到了30%。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基金管理者也面临着极大风险。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说,除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外,在私募基金成立之初就设立较高的"门槛"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管理者的资格要求与投资者的资金量要求上。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只有较高,他才更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才更有积极性去进行自我保护。

  《21世纪》:若我国允许私募基金进入二级市场,将给证券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我国公募基金有何冲击?

  刘传葵:私募基金如果公开地进入二级市场,市场影响极大:首先,市场投资者主体增加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证券市场活跃与发展的重要表现,比如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以后,证券市场就发生了许多变化。私募基金的出现,由于其资金更加逐利,并且比一般资金更有智慧性,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纵深发展。

  其次,投资理念对市场的引导作用。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应该说投资手法或者说其背后的理念就一直处于变迁之中。相信随着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壮大,会在市场上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可能会给整个市场在投资手法、思想上带来一些巨变。

  第三,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加强了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这样反而有利于促使机构投资者不把博弈的对手仅仅限于散户,某种意义上会限制机构对股市或个股的操纵,使得市场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第四,作为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化进程。

  最后,私募基金的出现,最大的受益者是投资者,这其中甚至包括没有资格买私募基金的一般投资者。具体来说,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将被细分为不同类型,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基金。当然,随着基金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基金业绩可能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投资者选择的难度加大,这也是对基金投资者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冯鹤年:券商系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三方面优势

  和讯网消息 和讯网消息 6月3日--6月4日,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清华大学国家金融学院承办的2017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在清华大学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业规范发展”,和讯网作为特约合作媒体全程直播此次论坛。

  因在《基金法》下基金法律关系明确,机制灵活,因此大资管行业在严监管的趋势之下,还是向着“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回归,而基金构架成为资管行业回归热点探讨模式之一。今年年初,中国证监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新规要求券商必须在一年内对直投业务完成整改,过去的券商直投将成为历史。全国约60家券商直投子公司将逐步转型为证券公司旗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鹤年在论坛上从券商的角度谈了监管规则的改变以及券商资管的应对办法和合规经营的方式。他表示,在大资管时代的巨大市场中,券商和私募是最具活力也最有潜力的两股力量。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四大类资管机构的规模增长出现放缓,尤其是公募基金增速大幅度放缓至1.5%,公募基金以及子公司专户甚至出现绝对规模的下降,只有券商和私募的资管规模攀升,其中券商资管规模达到18.8万亿,增长了6.67%,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8.8万亿,增长了10.9%。因此二者的结合也让人颇为期待。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券商系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已经开始跑市场了,2016年券商系的私募基金子公司显示出了极强的投资能力,投资业绩得到市场的认可。排名前五的券商私募基金营收都在10亿以上,这说明券商做私募基金具有很强平台优势。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券商拥有完善的实体资源网络,在寻找项目方面具有很强优势,可以丰富私募子公司的项目源。二是券商拥有完善的金融资源网络,各个业务线条都有自己的融资渠道,拥有丰富的融资经验,他们的潜在客户也都是私募基金子公司的潜在募资对象,可以丰富私募子公司的资金源。三是券商拥有完善的研究资源网络,对于一、二级市场的研究广泛和深入,可以提升私募子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

  然而,因为存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的限制,券商成立私募基金需要从自有资金为主到外部资金为主,考验子公司的募资能力。另外,监管规定明确了保荐加直投的模式受到限制,亦考验着私募公司的投资能力。冯鹤年认为这些规则也对券商系私募基金的发展产生制约。

  “不过挑战只是暂时的,机会是长期的,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转型也是大势所趋。” 冯鹤年表示:“我相信只要能在合法合规严格风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券商的平台优势和协同的效应,未来的券商私募子公司将成为私募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有哪些?每一种基金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表现各异,了解想要申购的基金的优势能够大大帮助投资,那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1、募集范围广泛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caijingleikaoshi/856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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