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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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一: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

2013-4-16 16:48 何晓霞 郭红霞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

分析。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

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特别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

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

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的处理。而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因此,

对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等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

注意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

而调解分摊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职工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由此,想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二:向劳务派遣人员付酬的涉税分析

向劳务派遣人员付酬的涉税分析

■何晓霞 郭红霞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特别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

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的处理。而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等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

注意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职工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由此,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转载:2010年06月28日 中国税务报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三: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10-9-16 15:03:10 调整字体大小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由于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因此,企业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在日常处理中,应特别注意打理这些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那么,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呢?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那么派遣人员的这些费用是否能纳入公司工资薪酬总额中去核算呢?如不能,企业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福利怎样处理?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

分析: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属于劳务费用支出,但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等支出,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且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也不能作为三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这一矛盾应引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个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中曾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出台是有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的,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情形,而且适用的范围也仅限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处理。

但参考上述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取得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相关部门也应以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才能解决上述矛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是包含劳务派遣用工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四: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派遣单位:

(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劳务用工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但是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可见,劳务用工的报酬支出虽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但劳务用工的人数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派遣劳工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实际工作中,派遣劳工除了从派遣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等,这样就可能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

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文件的内容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此条规定。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问题(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目前,劳务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之后,即便是从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两处取得工资,扣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必能达到起征点,如果超过了起征点,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由个人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另外,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这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分包的相关税收政策

成立建筑劳务公司必须符合建设部等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劳务公司由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管理。为了保障民工工资及时付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民工工资可以由具备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代为支付,即把总承包工程合同中的人工工资等内容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建设方拨付工程款项时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由取得此部分分包收入的建筑劳务公司入账后支付民工工资等费用。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具备建筑业资质标准,由建设部门主管,不同于不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其他劳务公司等,不是中介机构,其建筑劳务分包收入不能按其他服务业以5%税率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分包收入实际上是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分包出来,由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显然同一征税对象,只能适用相同的适用税率,即建筑业税目3%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493号)的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既然按照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即属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营业收入中属于依法签定的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中的其他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如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等,使用非建筑业发票,应按其他相应税目税率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建筑劳务公司在异地分包工程,应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开具建筑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五: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1、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如果遇到劳务公司乱收费,不

开发票或凭证怎么处理? 答: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研费附加等。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地方教育附加(所开发票金额算出的营业税,再乘1%) 2、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工资和服务费开什么发票财税 〔2003〕16号

其中: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劳务派遣公司怎样给对方开具发票?应该开具那些项目?还有开票之后该次发票的缴税是怎么计算?

劳务派遣公司开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与贵单位的协议怎么签,如果派遣工的薪酬福利四险一金均有劳务公司代发,那么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四险一金。

现行营业税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计税营业额是全部所得减去各项直接付给派遣工的薪酬福利和为派遣工缴纳的四险一金后的差额。劳

务派遣公司的营业额不是发票总数,而是代理劳务费本身,因此发票必须分两行开,才能明确代办费与代理服务费各是多少。

4、 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和开具发票

问:请问老师:我公司的工人是从劳务公司找的,工人工资直接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给我单位出具什魔様的票据,劳务公司都缴纳哪

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

劳务公司属于经人事局批准的从事人事、劳务等中介活动的企业

单位。

主要提供服务业中的代理劳务,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作为一个公司,可能会涉及营业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等。

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转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这些会转付给职工和社保

局,并取得工资单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的凭据。

发票开具服务业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问:“ 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转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那么劳务公司的营业

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呢?

答: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之规定(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

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通俗来说,是余额为计税依据,转付的保险等不作为营业额的。 问: 那么请问如果一般性的公司(非劳务公司)应客户的要求借调本公司的某些员至该客户公司工作,客户支付借调员工的工资及应付的社会保险,那么该一般性公司是否也可以开具发票给客户,并且可以不交纳营业税呢,因为该一般性公司并未因此而赚取任何的收益,只是在一定期间将本公司员工借调给其他公司使用。这样理解对吗?

答: 您好!

1.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实务中是不经

常见到的。

2.如果贵司发生了相关的业务,贵司本身又不属于“劳务公司”,也就是没有代理的资格,在工商局方面来看是,超范围经营,会被适当的罚款3.从税务上来讲,你没有列支收入,税务机关所以会参照劳务

公司的情况来核定收入,这样会对企业纳税上非常不利的。 3、建筑安装发票与建筑劳务发票税率一样嘛?有什么不同?建筑劳务发票这个名称的。如果你做的是建筑劳务,你可以直接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如果你做的不是建筑劳务,而是其他劳务,那就开具服务发票——劳务报酬。

建筑安装发票只是劳务发票中的一种,各种劳务的营业税都是不一样 的,除建筑安装外,其他的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一样,你可以在百度上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般建筑安装装饰发票税率都是 3.41% (不包括园林建筑) 全国统一的

4、我公司是建筑劳务公司,那应该开建筑安装发票还是建筑劳务发票,要交多少税率?加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应该开建筑安装发票。综合税率大约3.4%。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会很低,或者年终汇算清缴。 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5、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及劳务报酬应纳税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6、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王某挂靠在一家公司,然后他以公司名义签订一份合同,一个月劳务报酬是9万,共出车8次,其王某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别人工资,油费,餐费等)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怎么算?

问题补充:

税法这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他这个怎么算?算是一个月收入9万,还是分开算每次9/8呢?具体怎么算?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用不用把发生的工资等费用3万扣除了?是不是不用啊我觉得他有扣除标准20%算税就不能扣了吧

最佳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序号 劳务报酬收入额 纳税金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A<4000 A-800 20%

2 4000<=A<21000 A*0.8 20%

3 21000<=A<49500 A*0.8 30% 2000

4 49500<=A A*0.8 40% 7000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六:劳务派遣税收政策

企业劳务派遣税收政策解读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现归纳整理如下。

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项规定,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收取价款时开具服务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纳税地点

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

关于异地派遣纳税地点问题,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总公司在各地设分公司,总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统一招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收取派遣管理费(或称服务费),并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将被派遣人员分派到各地,分公司负责管理当地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发放、社保缴交等事宜,派遣管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按劳务发生地原则,总公司应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费全额在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分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是分公司在当地

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聘并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并收取派遣管理费,派遣管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分公司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费全额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总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及企业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手册

某公司职员在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为10000元,位于上表中的第3档。

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25,

则应纳税额为(10000元-个税起征点3500元)=6500元

个税=6500×20%-525元=775元。

大家的看法:

1、个税法将免征额由2000提高到3500;社会保障部说了,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比例将由原来的28%下降到12%。原来中国人的工资收入有72%的人不到2000,有88%的人不到3500啊!

2、“月收入1万,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费,需要为你消费的商品埋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2800元,所以,一个月赚1万的人,你相当于要拿出6600元来(缴税)。”

3、生产企业把税收计入生产成本,最后买单的还不是老百姓。

4、关于个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其实我认为还是低了。国家征收个税的目的在于什么?在于调节缩短贫富差距。现在的贫富差距非常大,如何更好的发挥这个杠杆的作用呢?我认为,要进一步的调高起征额,但也要提高税率。

企业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手册

【本书简介】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如果对员工的工资福利未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企业发得多,员工拿到手的没有增多。因此,企业要留住人才,需要对员工的工资福利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才能出现企业与员工个人双赢的局面。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3、工资薪金所得第一级次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至3%。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以税前工资薪金(扣除免税的五险一金、补贴等)3.86万元(应纳税所得3.51万)为临界点,高于3.86万元的,个税负担上升,最大升幅1195元;

低于3.86万元的,个税负担降低,最大降幅为480元。工薪一族有人欢喜有人忧愁,有人少缴税有人需要多缴税,税务筹划策略需要重新调整。

谁需要纳税筹划?

个税修订以后,什么样的人需要纳税筹划?理道对此进行了专业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个税法修订以后,需要筹划的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考虑年终奖后整体薪资方案,经我们测算(测算时按企业给员工买齐五险一金的模式,员工承担个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共11%,住房公积金12%),以下不同年薪段的人纳税不同。

1、年薪约5.4万元以下的员工:全年不纳税;扣除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后每月少于3500元。

2、年薪在5.5万-9.5万的员工:按3%的比率纳税,税负在0.7%-1.1%,全年纳税1100元以内。

3、年薪约9.5万-15万,扣除保险住房公积金每月8000元,按10%的比率,税负在3%,全年纳税在7000元以内。

4、年薪在15万-20万,适用10%或者20%的比率,税负在5%-7%。

5、年薪在20万以上的,根据不同的工资发放方式,以及工资与年终奖的组合方式的不同,交税金额完全不同。

由此可见,年薪9.5万元以内的人群基本不需要纳税筹划;年薪9.5万元到15万元的人群,有筹划的需要;年薪15万元以上,特别是年薪20万元以上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特别需要进行税务筹划,这部分人员也基本上都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算一算,研究研究,你才知道谁需要纳税筹划,才知道谁是税负痛苦一族。

如何筹划?

理道对个税修订以后的税务筹划方法进行了总结,归纳起来,具体方法有四大方面:

1、工资发放方式:不同的工资发放方式,会导致多交个人所得税,员工需要选择最优的工资发放方式;

2、合理的年终奖的确定:合理搭配年终奖金和月薪,整体税负可以降低,理道专门开发了优化模型。

3、合理的福利结构: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有工资等货币福利,也有非货币福利,两种福利合理搭配可以降低个税。

4、实施针对高管人员的特殊激励:针对高管员人,公司除给予发放工资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薪酬方式来支付工资,比如:企业年金,住房福利、股权激励等等。 员工需要筹划,老板更需要个税筹划。

企业获取的经营利润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股东还需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八:劳务派遣的税率

劳务派遣的税率

主税为营业税,其他的还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营业税的计算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

1、 劳动派遣公司出具的发票应列出四个明细:劳务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服务费。按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属于代收代付项目,派遣公司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即只有劳务派遣服务费须缴纳营业税。

2、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为5%,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要求,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分别征收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1%的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为A公司派遣员工,代收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代交保险,收取劳务管理费。A公司把上述金额全额打给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开票做账?代收代发的工资及代交保险可以开收据给A公司吗?

正确做法:

1、可以开发票进行收款。发票内容应分为2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服务费(即某劳务派遣公司服务于A公司,A公司给予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报酬);第二部分是代理费或称劳务费用(这一部分是代收代缴、或代收代付性质的,可以在营业全款中进行税前减除的,包括代收的社保、工资、公积金等)。具体开票时,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从用工单位收取款项的全额”。

2、会计处理:收到A公司付给劳务费时,应开据营业税普通发票,全额确认收入。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时,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并要代扣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九: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

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在总局办公厅的官方解读之外,财税江湖各路好手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公告就是那个公告,见解却是丰富多彩。实务工作者大饱眼福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公告内容的理解,从中受益。小刀喜欢热闹,有热闹的地方小刀也会捧场。于是,挥舞解税小刀,上前凑一番热闹。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

【百度百科】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法规】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五章第二节就以“劳务派遣”为节名就“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派遣协议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法》并不排除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支付特定劳动报酬的行为。 ……

二、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有关规定

【规定】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理解】

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费用的所得税处理,总结为“两个无论”——即无论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转支付给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部分;无论是以工资薪金名义还是以劳务费的名义,都应该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两部分,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工资费用的计提基数。

【存在的问题】

基层税务机关的担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以工资薪金名义将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又以工资薪金名义转支付给劳动者的情况下,工资总额基数存在被重复利用的隐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都以同一个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工资三项经费的基数,总体上会扩大税前扣除成本。

三、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有关规定

【规定】

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理解】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费用的所得税处理,总结为“两个只要”——即不管劳务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只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转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无论是以工资薪金名义还是以福利费名义,就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管劳务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只要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费用,无论是以工资薪金名义还是以福利费的名义,就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

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用工单位存在名义用工与实际用工情况不匹配问题;享受福利的人多,而计算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小的问题等。显现出来的结果就是会导致用工企业福利费超标,从而被调整增加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2015年第34号

1、总局第15号公告的规定,简政放权,顺应自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将劳务派遣用工成本划分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具有主动权,进退自如。

15号公告框架下基层税务机关所担心的问题其实是不存在的。因为:

第一,用工单位以工资薪金名义拨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费用,劳务公司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无论是否差额缴纳营业税,其都是要作为自己公司的收入核算的。劳务派遣公司再支付工资时,是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的。以自己公司的工资费用为基数,在规定比例内开销自己公司的工资三项费用,并不违反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是以计提数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以实际支付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2、总局第34号的规定,是根据基层税务机关的反映意见而做出的。唯一的理由就是为方便征管。

征管是方便了,但是离“武断”“粗暴”也不远了。由于34号公告的来了个不问青红皂白,迎风一刀斩。因此,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其他方面的负面效应。

五、与其他方面的协调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认可的合法的用工方式。无论是15号还是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所得税处理的公告规定,只影响用工单位用工成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事宜,不涉及与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改变,也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有关劳务派遣用工在其他方面的原有规定的改变。

“税法”(包括所得税,也包括流转税)上在需计算企业用工人数的地方,在没有明文改变计算规则以前,仍应按照原来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可,不必纠结,也不必自寻烦恼。如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从业人数”的统计,流转税中软件企业从业人数的确定,等等。

六、进步,还是倒退?

有关劳务派遣用工的所得税处理,从15号公告的规则到34号公告的规则,是进步,还是倒退?

各有优劣,还真不好说。如果一定要表明态度,小刀认为15号的规则要优于34号。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无论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都属于企业的用工成本,税务行政机关本不必过于纠结其名分,劳神费力地替企业操心,划来划去。只所以出现现在这种费力不讨好的状况,根源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所得税法将用工成本人为划分为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两类,也就决定了,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必然纠结于是以工资薪金名义还是福利费名义的选择上。

用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制度不改,纠结必定持续。

七、结语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工资保障基本生活,福利改善生活条件,隐去名字放在一起,安能辨我工资福利耶?”

笔者曾见到过某单位非常有创意的工资表。工资表分栏而不分项目,各栏分别为工资(一)、工资(二)、工资(三)、工资(三)等等。

劳务派遣人员 个税税目篇十:派遣劳务工资纳税

你这个工资是公司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支付一笔钱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发放?

如果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支付给劳务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发放时扣缴。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劳务公司的收入:收到的全款扣除应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后的余额。即纯管理费的部分。

劳务公司收到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为代收代付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劳务公司的收入额,即纯管理费部分。

税率:5%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分析

一劳务派遣的介绍

(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三)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如下图:

(四)劳务派遣的性质

《》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六)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总局未针对劳务派遣企业出台相关的文件,相关的内容散件于总局及地方的汇算文件中,我们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参考了相关的文章,对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总结。

二、派遣单位:

(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津地税企所[2010]6号《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也另外明确的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

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该文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三、劳务用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但是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点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也相当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可见,劳务用工的报酬支出虽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但劳务用工的人数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四、派遣员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派遣劳工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实际工作中,派遣劳工除了从派遣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等,这样就可能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派遣劳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发[1994]89号《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文件的内容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此条规定。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 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问题(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

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赣地税发[2006] 170号《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较为详尽,分三种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双方均为扣缴义务人且劳务用工自行申报。

目前,劳务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之后,即便是从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两处取得工资,扣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必能达到起征点,如果超过了起征点,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由个人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但不过笔者认为:采用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的规定更有利于征管,同时更有利于纳税人的方便。

另外,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这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有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问题,国税函[2006]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劳务均不同于本文所探讨的劳务派遣,应按照适用的税目缴纳相关税费。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1、津地税企所[2010]6号《》

2、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4、《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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