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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取保侯审篇一
《取保侯审申请书》
取保侯审申请书
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
在贵局侦察的姚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中,因目前姚树林之父现已68岁且在患病之中,家中二女均在外地上学,我独自操持家务,同时已到农牧业生产季节,由于姚树林被贵局刑拘,家中老人无人照料,农牧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局 依法提出取保侯审申请,望贵局审查准予。
此 致
申请人:薛玉琴
2011年4月6日
申请 取保侯审篇二
《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北京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女, 岁,汉族, 人,住北京市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男, 岁, 人,住北京市 ,现羁押于北京市 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201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 看守所。
本人系 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 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 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 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 涉嫌罪名为 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 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 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201 年 月 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住房登记本复印件。
申请 取保侯审篇三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 】第 号
申请人:山东圣城律师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 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厂工人,住本市××路××号。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涉嫌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区看守所。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市××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签字)
保证人:C(签字)
××年××月××日
申请 取保侯审篇四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人:吴祥银 男
地址:
申请事项:
事实理由:
2011年7月22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对吴祥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申请人及吴祥银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吴祥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祥银涉嫌盗窃,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此事也未给失主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大道的大道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足及应当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申请 取保侯审篇五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XXX 的家属委托并征得 XXX 本人同意,指派贾清林、王华律师担任宋四维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走访了相关证人,多次会见了本案被告人, 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刚才又参加了庭审,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和公诉人的意见。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被告人宋四维故意伤害一案发表以下辩
护意见:
一、…………
二、…………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慎重考虑并请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市 XXX 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八月八日
上 诉 状
上诉人:XXX,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
上诉人因 XXX 有限公司及XXX、XXX、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06) XXX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X 人民法院(2006) XXX 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充分
证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法律
依据
三、原审法院避重就轻,对本案关涉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含糊其辞甚至视若无睹,在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上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是非颠倒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
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x日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 ××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
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
诉人:XXX
XX 年 XX月 XX日
附:本状副本×份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
甲方:XXX(被告人或其亲属)
乙方:(被害人或其亲属)
因XXX(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自愿签订本协议。
1、甲方自愿就XXX(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共
计人民币三万元(¥30,000),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赔偿金后,撤回其向XXX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放弃主张与XXX(被告人)故意伤害案有关的任何民事赔偿权利。
3、乙方在收取甲方上述赔偿金的同时,自愿向XXX人民法院递交甲方认可的书面申请,表明对被告人XXX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XXX
的刑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XXX人民法院一份,自双方签字之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07年8月 日 2007年8月 日
申请 取保侯审篇六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如下: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 ②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法院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①暂扣保证金;②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七、取保候审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取保候审须知
一、申请的主体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doc)
3、取保候审申请书. (.doc)
三、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受理须知
受理申请的机关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审查
一:审查事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的: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申请 取保侯审篇七
《交通事故取保侯审注意事项与条件》
交通事故取保侯审注意事项与条件
笔者代理过多起交通事故案,也为个别涉嫌交通事故罪的司机成功办理了取保侯审,简单介绍与大家分享:
案例1,司机汪某,在驾驶拖车调头时,未注意观察后面的情况,结果造成一摩托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后座乘客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司机被扣留侯24小时取保离开,车辆情况:公司车,投保险额共计61万元,司机为非广州户籍,公司为担保。
案例2,司机邵某,非广州户籍,凌晨,酒后驾驶,造成顾某当场死亡,司机事故发生后未停车,驾车行至番禺被交警截获,当即打电话告知家里人,24小时律师申请取保离开,车辆情况:司机为车主,只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广州户籍妻子为担保人。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后被判缓刑。
案例3,司机程某,海南人,事故发生在顺德区,造成一62岁退休教师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无地户籍人担保,家里缴交50万元保证金取保离开,后判缓刑。
案例4,司机江某,倒车时造成一9岁男童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保险金共计21万元,司机外省籍,公司愿意担保,或广州户籍人士愿意担保,但已刑事拘留7日,经向公安及检察院申请担保均未能取保成功,后经笔者辩护,一审判有期徒刑7个月。
因此,要想成功办理取保侯审,我认为要注意掌握三点即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时间、取保侯审能提供的条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给涉嫌犯罪人员家属在办理取保侯审时参考:
1, 取保侯审时首先考虑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故意犯罪且刑期可能超过三年,一般不许取保,这种情况下,不要轻信哪个律师或某些“能量大的人”能够取保;
2, 取保的时间非常关键,一般情况下,被刑事拘留超过7天的,除非嫌疑人有严重的不良身体状况,几乎没可取保的可能,最有希望取保的时间是在嫌疑人被传唤的24小时内申请取保; 3, 取保的条件:如果是本地人涉嫌犯罪,需本地户籍的人提供担保或公司担保;如果是外地户籍的地人涉嫌犯罪,公司担保或许可以,外地户籍的人一般不可取保。
4, 如果以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需准备以下材料: ﹙a﹚,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b﹚,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c﹚,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单;
﹙d﹚,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e﹚,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f﹚,保证书或担保申请书等。
申请 取保侯审篇八
《取保侯审保证金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结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条
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办案部门和审核部门应当分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察、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 取保侯审篇九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南丹县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故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故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
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
三、南丹县公安局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此致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辨护人:李平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2013年 1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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