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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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合理减税有方法

  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施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的项目大幅增加,税务处理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个体工商户老李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租赁一套门面房200平方米做生意,月租金1.6万元,水、电、气、垃圾费等月支出4000元,每月合计费用为2万元。老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实施后,老李在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上有哪些选择空间呢? 

  第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于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方案A:老李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2万元的费用可全额扣除。 

  方案B:老李不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其2万元的费用只能扣除40%,可扣除8000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老李采用方案A可多扣除费用1.2万元。 

  第二,开办费用可选择扣除方式。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假定老李1月开张营业,花掉开办费10万元。在2月1日获得5万元的营业额。老李面临两种选择。 

  方案A:以取得第一笔销售额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可扣除10万元。 

  方案B:自当年1月起的3年内摊销扣除,每年可摊销额则为10÷36×12=3.33(万元)。 

  如果老李当年经营收入大、利润回报率高,建议一次性扣除,反之则选择分期扣除。 

  第三,考虑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在新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价格。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前述购置费,就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这就意味着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就要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销。因此个体户在购入测试仪器时,应把握1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临界点问题。 

  方案A:老李准备添置1台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经过与卖家的讨价还价最终以单台价值9.99万元成交。虽说老李所购仪器只比原单台价值便宜了100元,但涉税帐务处理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李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仪器购置费9.99万元。 

  方案B:如果老李与卖家按单台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则测试仪器购置费﹙开发费﹚总额为10万元。假设测试仪器寿命为4年。依据新计税办法规定,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逐年摊销。如果老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有每年应提折旧额2.5万元。 

  显然,老李选择当期直接扣除购置费9.99万元优于分4年逐年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2.5万元。

篇三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

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

第七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期六项费用月均发生额÷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二)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营业税)开票额

2.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

际测算确定)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六项费用,指人工费、场地租赁费、折旧费、水费、电费、装修费摊销额。具体费用项目发生额确定方法如下:

人工费:按照双定户上一定额期间平均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但双定户自报个人月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核定月均支付人工费金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场地租赁费:按照双定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租金核定月租赁费用,但租金标准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属于无租使用经营场所的,则按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计算核定月均支付场地租赁费。

折旧费:原则上按照双定户自行计提的月均折旧费计算确定;但月均计提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的,则按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计算核定月均折旧费;对于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购置固定资产原值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水费和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费、电费发票核定,如由总表单位分摊水电费的,按总表单位开具的有关凭据核定月度水费和电费。

装修费摊销额:以双定户实际发生的装修费在受益期内(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平均分摊计算核定月均装修费用;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装修费发生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各行业六项费用比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来确定适用六项费用比率。 双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占营业收入额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基数递增法,是指由各区(市)地税局根据当年本区(市)相关行业GDP预计增长比例,合理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从而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一定额执行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1+调整幅度)

第十一条 对新开业双定户运用经营参数法和六项费用法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其“月均开出发票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核定前开票情况确定。

为方便税款计算,根据本指引第五条核定方法计算出的数值统一按百位取整数确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

第十二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法规规定和双定户实际经营变化作出的定额调整;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

第十三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双定户按规定如实填写•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见附件4),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及六项费用支出凭证。

(二)调查核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根据双定户自报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实际经营状况,调查人员不少

于2人。对采用经营参数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影响定额的指标数据,如地段、面积、人数、位数、桌数等;对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六项费用发生情况。

(三)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采取本指引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

(四)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公示定额核定初步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以方便双定户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为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五)下达定额。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双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公布。

第十四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列举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六项费用法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定新一期定额,同时

篇四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

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篇五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规则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以户的形式在“通用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年累计数×所得率-3500×已申报月数)/已申报月数×实际经营月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经营月数×已申报月数-前期已缴税,

其中申报界面中的“应税项”填写当年累计收入额,“本期已缴税”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余项目按照以上公式自动计算。

二、个人合伙企业以投资者个人形式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累计数”模块进行申报。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征收—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系统自动带出的开业设立日期和已申报月数,再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填报,并以投资者个人名义缴纳税款。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年累计数×所得率×该投资者分配比例-3500×已申报月数)/已申报月数×实际经营月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经营月数×已申报月数-前期已缴税,

其中申报界面中的“本期收入总额”填写当年累计收入额,“已缴税额”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余项目不需填写,由系统自动计算。

备注:已申报月数:税款所属月份-当年税费种认定有效期月起+1

实际经营月数:如为年中开业,实际经营月数=12-开业月起+1;如为年中注销,实际经营月数=注销月份-开业月份+1(当年开业当年注销),或实际经营月数=注销月份(非当年开业当年注销);其余为12个月。

举例:某制造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2015年2月累计经营额140000元,其中2015年1月预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0,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40000×7%-3500×2)/ 2×12×10%-750] /12×2-0=155元

篇六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适用定率征收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适用定率征收表

备注:1、本表起止数只含起数,不含止数。2、根据川地税发[2011]65号文件规定,月营业额(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

篇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按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按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回复部门: 地税局 回复时间:2007-3-21

您好: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1)定额征收 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交税流程】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起征点

和征收率

信息来源: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于:2008-04-22 10:28

一、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和核定征收计算率是如何调整的?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收入5000元。

核定征收计算率为: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部分,适用征收率为1.5%;15000元以上的部分,适用

征收率为1%。

核定销售(营业)收入额 核定征收计算率 速算累加数

5000-15000元 1.5% 0

15000元以上 1% 75元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如何规定的?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中介机构一般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查帐征收的,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按照原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并督促其建帐建制,尽快转为查帐征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有哪些要求?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把个体经营大户列为重点建账对象,对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完整建账、真实核算,逐步扩大范围,提高建账业户的比重。

建账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均为1600元/月。

四、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例题:

〔例题1〕某从事商业的个体户杨某2008年1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8000元,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征个人所得税=8000×1.5%=120元

解析:如当月核定收入在5000元-15000元之间,应征个人所得税等于当月核定收入×1.5%

〔例题2〕某从事商业的个体户李某2008年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20000元,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征个人所得税=20000×1%+75=275元

解析:如当月核定收入超过15000元,应征个人所得税等于(当月核定收入×1.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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