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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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二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哪些区别?

  许多人创业,都想从开店或者开公司当老板开始。可是很多人却不太了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公司的区别。甚至有人以为,个人独资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体户。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1.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手续和程序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发布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年度检验需提交哪些材料。 

  1.年检报告书正本;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联合部门出具的同意年检意见;4、营业执照正、副本;5、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年检时间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年检工作时间,3月15日前为报送年检文件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3年内缴税标准不变)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希通讯员张镝石海林)个体户在“个转企”过程中,可获得税收、财政、社保等优惠政策,助其蜕变成长。今起,武汉市政府下发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实施,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武汉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95.51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8.73万户,占比逾六成。然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个体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吸引人才等方面劣势明显。这样下来,它们可能遭遇后劲不足、履约信用度低、融资贷款难、经营规模受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发展瓶颈,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

    武汉市出台的这项政策规定,今起,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可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可享受工商、税务、社保、财政等部门的优惠政策扶持与便捷服务。

    升级为企业的准入门槛主要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您可前往所在区的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办理。

    “个转企”后,企业还能享受到四大类特定扶持政策:税收方面,3年过渡期内可参照个体户标准缴纳税费;财政方面,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经信委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周转支持;社保方面,3年过渡期内,其社保费缴纳仍按个体户缴费标准执行,3年过渡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人社局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程序方面,“个转企”实行无障碍快捷准入,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体户发展得好的,都想主动升级为公司。此“意见”主要针对犹疑不定的个体户,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会减少这些个体户在税费方面的负担,让其较为轻松地向企业转型发展。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破产吗?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供货商不少债务,债务总额已经超出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请问我能否申请破产,以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抵债? 

  答:《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系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篇三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自己整理的:2016-2017年企业税收复习题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企业税收筹划》课程复习题(考前辅导)

一、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地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基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3、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 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4、节税: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5、税率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动用,是纳税人的适合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6、税收套利:税收套利,简而言之,就是在总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7、延时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纳税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

8、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一)工为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为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混合销售: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10、兼营: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11、节税点: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任何两种方案之间都有一个相等的纳税数量值 。

12、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是指以对照原先税收筹划制定的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采用一定的考评方法,评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职责改造程度的情况,并将上述评定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的过程。

二、案例分析题

1、筹划不当受到惩罚的税收筹划案例

2014年1月12日,A公司孙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痛哭流涕,惭愧地说:“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 原来,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13年1月8日开业,拥有资产362万元,现有职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公司,A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B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业领导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本,研究税收筹划。为此,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个筹划方案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A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6%)×6%=81.96(万元)。

第二个方案:A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17%)×17%-1029.6÷(1+17%)×17%=210.39-149.6=60.79(万元)。

第三个方案:A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公司转交给B公司,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

A公司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3432吨,价税合计为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还是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029.6)÷(1+6%)×6%=23.68(万元)。

答:从以上不难看出,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少纳增值税21.17万元;而第三个方案又比第二个方案少纳增值税37.11万元。所以,第三个方案最佳,第二个方案次之,第一个方案最差。A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

然而,第三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A公司2013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万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A公司2013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少纳增值税548241.51元[(1382.54-413.98)÷(1+6%)]×6%.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缴税款548241.51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据此,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己的客户B公司也牵连进去,让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此,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规定如何。

2、刘某系一高级软件工程师, 2015年9月获得某公司工资类收入38500 元。试做出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不考虑社会保险)。

答:1、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其应纳税额是:(38500-3500)×25%-1005=7745(元)

2、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纳所得额为:38500×(1-20%)×30%-2000=7240(元)

因此可考虑刘某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这笔收入,可节税505元。但是上述情况并不必然,如果刘某的工资收入只有8000元时,

则: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x10%-105=345(元)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x

(1-20%)x20%=1280(元)

此时刘某以工资形式取得这笔收入,可节税935元。

因此,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分析。不同的收入水平下选择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或以劳务报酬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不同的。

3、2015年8月份光辉家电公司向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电器产品1万件,不含税售价100元/件,价外运输费用10元/件,该批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万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元)。

请问8月份光辉家电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并为其作出税收筹划。

答: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x100x17%+10000x10/(1+17%)X7%=184529.92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84529.92-108000=76529.92元

如果将自营运输车队独立出来设立二级法人运输公司,让该运输公司直接向电子公司开具运输费用的普通发票,使运输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则: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x100x17%=170000元

同时,原运输车队可抵扣的8000元的进项税额已不能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8000-8000=1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70000-100000=70000元

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应缴纳营业税=100000x3%=3000元

电器公司与运输公司合计应缴的税款=70000+3000=73000元

通过比较可知,由于运输费用中可抵扣的物耗比例=8000/17%/100000=47.06%<67.82%,因此,将运输车队分设出来比较有利。

4、承包人张某准备在2013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承包费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承包后,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这期间,由于甲经营有方,该企业2013年至2015年的预计净利润分别为20万元、28万元和40万元。

该企业其他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请计算张某的税后收益并为甲作出税收筹划。(由于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企业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查:答:由于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企业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 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20%=4(万元 )

税后净利润为:20-4=16(万元)

张某获得的收入为:16-8=8(万元)

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12×2000)×35%-6750=12850(元)

张某的实际收益为:80000-12850=67150(元)

同理可求出张某 2014 年的实际收益为 108750 元,

2015 年的实际收益为 171150 元, 三年的总收益共为 347050 由于张某须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获得收 入,因此张某的收入降低了。

张某通过一定的途径改变企业的性质,将该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 这样企业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 2013 年甲的收入为:20-8=12(万元)

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0-12×2000)×35%-6750=26850(元)

张某的实际收益为:120000-26850=93150(元)

同理可求出张某 2014 年的实际收益为 137590 元, 2015 年的实际收益为 223150 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 453890 元 与未改变企业性质相比,可多获得收益 106840 元。

老师的答案:2013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20%=4(万元)

税后净利润为=20-4=16(万元)

甲获得的收入为=16-8=8(万元)

甲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12×3500)×20%-3750=3850(元)

甲的实际收益为=80000-3850=76150(元)

同理可求出甲2014年的实际收益为123050元,2015年的实际收益为172450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371650元。 由于甲需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获得收入,因此甲的收入降低了。

筹划思路是:甲通过一定的途径改变企业的性质,将该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企业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

2013年甲的收入为:20-8=12(万元)

甲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0-12×3500)×30%-9750=13650(元)

甲的实际收益为:120000-13650=106350(元)

同理可求出张某2013年的实际收益为159450元,2014年的实际收益为237450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503250元,相对比不改变企业性质,可多获得收益131600元。

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5、某一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要缴纳消费税。从国家对白酒业税收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白酒在原来从价定率征收的基础上再按每斤白酒0.5元从量计征一道消费税。

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率,通常的做法是酒厂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攀升。

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办法呢?酒厂面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应该想方设法转嫁其高昂的消费税负担。请你分析用什么转嫁方法转其税收负担。

答:分析两种转嫁方法:

1.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 许多酒类生产厂家都在政策调整后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嫁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等环节不再缴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

收入的同时减少消费税的负担。显然,利用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增加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越多,转移价格策略越容易实施。

2.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的转嫁 酒类生产厂家还有一种转嫁税负的手段,即将市场营销及广告费合理转嫁给经销商负担,但酒类生产厂家要对经销商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以弥补经销商负担的相关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由于这种费用的转嫁方式,降低了酒类产品的出厂价,直接转嫁了增值税,降低了消费税。对于经销商来说,在销售及其他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进价的降低会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相当于经销商负担了生产厂家的一部分增值税,而生产厂家负担的一部分消费税却在转嫁中悄然消失了。

对于经销商多负担的转嫁来的增值税,会因为经销商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增加减少所得税而得到补偿,当然补偿程度会因为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开支以及生产厂家降价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6、方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商品销售代表,每月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工资收入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吴先生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2012年可能得到80000元奖金,请问如果吴先生全年能够获得奖金80000元,其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吴先生该如何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方先生对自己的收入形式设计了以下几种方案:

1、如果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

2、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假设不考虑按照年终奖方式发放)

3、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发放(假设不考虑按照年终奖方式发放)

方先生应作何选择?你从中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答:1.如果公司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3500)*3%*12=180元

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20%-555=15445元

在这种情况下,吴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15445=15625元

2.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3500)*3%*(12-2)=150元

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80000/2-3500)*30%-2755)*2=18790元

方先生全年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50+18790=18940元

3. 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发放,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3500)*3%*(12-4)=120元

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80000/4-3500)*25%-1005)*4=16480

方先生全年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16480=16600元

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方先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除年终奖外,方先生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

篇四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面小编分享关于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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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1

篇五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2015实用国税税收政策汇总

一、 增值税部分

1、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 元(含3万元)的,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 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 供应税服务的总销售额合计数,具体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 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 免税销售额,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 4、6、10栏中“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所填列数之和。如果纳税人当期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代开普通发票,同样计入总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 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

季不超过9万元)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将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相应的免税额填列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第7栏×征收率3%)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等),应填列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应填列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将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栏次,相应的免税额填列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第16栏=第8栏×征收率3%)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等),应填列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应填列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3、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同时按第2栏×征收率3%计算累加到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相关栏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18号

2015年4月1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

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月2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43号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篇六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最新国务院6大税收优惠

最新6大税收优惠,谁受益了?

国务院新推出的6大减税政策,哪些企业将会从中受益呢? 一、13%增值税税率降至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11%

国务院: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受益清单:

税法延伸:(1)营改增后,不考虑税率0和征收率,目前增值税设置了四档基本税率,17%、13%、11%、6%,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设置偏多,不符合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后续增值税的

统一立法。(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立法权。取消13%这一档增值税税率,是否属于“税率的确定”?后续是否依据立法程序进行立法层面的确认,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估计以上企业对此并不关注!)。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扩大

国务院: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受益清单:

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2015年8月直接提至30万元,范围扩大至所有小微企业,

税法延伸:此次再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提至50万元,已经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界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30万元”的标准,后续有待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补充。

三、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国务院: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受益清单: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只要不在下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

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税法延伸:(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确立的税收优惠,并明确规定加计扣除的比例为50%,理应全国人大拥有立法调整权限,后续有待进行一步履行立法法程序。(2)按照目前财税[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中“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四、创投企业优惠扩大范围

国务院: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

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受益清单:

税法延伸:(1)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样是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确立的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修订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对于个人投资者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个税领域还是分类税制,具体抵扣的项目如何确定,加之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执行得较好,对于资本类收益代扣代缴以及自主申报并不理想。【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五、个人商业健康险可限额扣除

篇七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办税需知:2017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再不抓紧时间就……

办税需知:2017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再不抓紧时间就„„

2017年财务人员要集体崩溃了,是要集体辞职的节奏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9大缘由在此:营改增+金税三期+五证合一+税收实名制认证+国地税联合稽查+个人税号+机器人+信用体系+个税改革,尤其是全面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总是围绕着财务人员,真真是要哭晕在厕所啊!【2017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不禁要替财务人员哼起这首歌:《你还要我怎样,要怎样,接二连三的变化就够我悲伤„„》

这也就罢了,老板们还不满意,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老板更是不满意:“你滴,开口闭口就要缴税!闹哪样?账做不出来,税报不上去,就不给饭吃!”

接着老板随手扔了一张昨天和朋友桑拿的专票过来,于是财务人员的日子就更不好过了:

配图:记账难、报税更难、难于上青天!

年底了

还有要报税的抓紧啦!

特别提醒:

2017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办税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后,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国税网站网上办税功能将关闭,相应事项将改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需通过实名制登录,取消税号或数字证书直接登录方式)。过渡期即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东国税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均可受理业务。

1、税收实名制管理是个啥?

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范围?

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3、采集的人员信息有哪些?

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4、办税人员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途径有?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

(2)通过广东国税APP办理;

(3)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5、办税人员须提供哪些资料?

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6、注意事项

(1)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2)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3)过渡期(2016年12月31日前)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

(4)在国税机关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5)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中小企业财税的9大风险!

也是财务人员的9个痛点!!

创业,到底是一个梦?还是一个洞??或根本就是一个坑捏???

还记得王健林叔叔曾说过:先赚它1个亿,可这不是人人都做得到的啊!

现在创业风险那么高,尤其是中小企业,赚的钱本来就不够花,还要面临财税风险,说是风险,也可以美其名曰“规范市场、造福企业”的政策:

1、国地税深度融合,联合入户稽查

国地税联合之后,办税方便了很多也很明显,但是他们的税收分析和联合执法能力确实增强是几何倍数!而会计们

根据老板的“旨意”做账,能不怕吗?

国地税“共同进户、共同检查、联合审理、各自处理”,也就是说一次来了两大部门,送走了之后,还要分别到人家各自府上缴罚款。

2、防伪税控网络开票系统升级

现在开具的每一张发票上都有数据签名,税局都会进行验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卖假发票泛滥。

但更重要的是:启用新系统后,发票的存根联和抵扣联均存放在后台数据库中,方便购销方票面信息的双向比对。这样监控起来是不是更方便,更全面?

3、金税三期上线

金税三期,从它闪亮登场的那一刻就备受“追捧”与关注,官方说法:“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家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核查分析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实时监控企业的进销环节以及库存数量;通过比对和追踪让虚开发票的、虚假抵扣的无处可逃„„

4、五证合一,各部门信息共享

企业实行“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合一”,说的是商事改革,但却堵了不少公司之前利用各部门信息不对接时钻的空子。

人家怎么说?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社保、年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单位,属于地税重点开展的纳税疑点检查的对象之一。挺担心会计们的,一处作假,处处都得考虑到,稍有疏忽,就会被抓包!

5、宽进严出,注册公司容易、注销公司却难上加难

既然这么难做,那劳资不干了!

说撤就撤?你以为注销公司和注册公司一样容易呀!有人比喻注销公司是“一条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路„”这才是让创业者最头痛的!

税务局、工商局前前后后跑断腿不说,关键是还得花钱。但是不注销又不行,上头有政策压着呢!主要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联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被限制贷款、买房、出境„„以后想要注册其他公司也难了!

那找代办吧!好办法,可是注册公司只收800的代理,注销公司至少得收你两三千,还得根据公司成立时间以及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加价!

6、不仅仅是工商税务黑名单,现在是信用联合惩戒

201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

包括对从事商业行为的限制、部分行业准入的限制、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还有大家经常说的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等。

要知道这责任人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财务负责人也是。所以小会计对老板言听计从,做了假账,少缴了税,结果影响了个人信用,划得来吗?

建立诚信纳税体系,个人“税号”,表面只是一个小小的号码,其背后是捆绑在上面的纳税信息,再背后其实就是社会征信体系。

7、个人“税号”时代,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个人“税号”,即国家为每人编制的具有唯一性的、载有纳税人纳税信息的2017“身份证”,也是为每个人一生的纳税行为所建立的“档案”。

“税号”用在哪里?缴社保、买房子、炒股票„„请提供您的税号;家庭计征个税、开征房产税、破题遗产税„„先要人人有税号。

个人“税号”的纳税信息与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不动产信息等实现共享,是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重要前提。这就意味着你的个人收支在税务的监控下了。

8、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对于自然人,你的所有收入全部都在税务监控之下!

这样个税你想逃是不可能的,也方便税收保全直接冻结你的所有的银行卡。

9、目前国税系统的发票监控平台,对企业的进销环节以及库存进行监控

比如:已经开出去发票了,但是进项一直没有。

又比如:已经进来发票了,但是迟迟没有开出去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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