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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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一
《股东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股东管理制度

为规范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保障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特制定本制度,作为股东及企业日常经营的行为准则共同信守。

一、股东的权利:

(一)按所占股份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按股东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

(四)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企业经营;

(五)依法律和股东协议约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企业新增资本;

(六)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

(七)参与修改本制度。

二、股东的义务:

(一)企业终止经营前,不得擅自抽回出资或撤资;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遵守本制度,不按股东协议和本制度执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所占股份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股东协议及本制度约定行使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一般定于六个月举行一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主持;

(四)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七)股东会提案

1、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2、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4、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5、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八)股东会决议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采取记名(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4、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5、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九)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形式的变更;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十一)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十二)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十三)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股东会指定人员保存。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十四)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五、企业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长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目前董事会组成如下: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二
《正华公司股东管理制度》

重庆市正华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股东管理制度

为规范重庆市正华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保障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特制定本制度,作为股东及企业日常经营的行为准则共同信守。

一、股东的权利:

(一)按所占股份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按股东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

(四)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企业经营;

(五)依法律和股东协议约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企业新增资本;

(六)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

(七)参与修改本制度。

二、股东的义务:

(一)企业终止经营前,不得擅自抽回出资或撤资;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遵守本制度,不按股东协议和本制度执行时,应承担违约

责任;

三、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所占股份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股东协议及本制度约定行使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一般定于六个月举行一次。

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提议,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会依法召集,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且未指定主持人时,由总经理长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且股东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主持;

(四)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六)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七)股东会提案

1、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2、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

3、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4、股东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5、股东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八)股东会决议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4、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5、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九)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赞成才能通过。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三
《股东内部管理规定》

股东内部管理规定

为加强梦想嘉年华内部管理,规范股东权限和义务,确保公司正常运作。经股东会通过,同意制定如下规定,并请遵照执行。

一、股东应认真遵守公司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按时参加股东会议,执行董事会决定,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力。

二、股东应齐心协力精诚团结,以公司的利益为重。维护好公司的总体形象,保护好其秘密,坚决杜绝有任何有损公司的言论和行为。其言行造成经济损失由违者承担。

三、经营期间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采取一级对一级负责运转模式。股东不得直接插手经营管理,如对总经理工作有异议,可在董事会上进行提出或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表决。更不允许指令员工私自开房消费。

四、股东在公司消费可享受7折优惠,除接待公司应酬之外、但必须有两个股东以上知情认可,股东不得在公司开支或免费消费。

五、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服务、人事安排有意见,不得在工作时间直面评价, 以免影响正常秩序。

六、股东在合作期间,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形式的服务行业。违者不得参与股东会和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及检阅帐目。

梦想嘉年华

2006年8月4日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四
《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代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储运公司、××××××××储运经贸公司、××××××××多种经营中心四家企业发起组建。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为:××××市火车东站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8万元。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同时,公司成立后,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库尔勒、和静、阿克苏、喀什注册设立分公司,在库尔勒北站、库尔勒西站、鱼儿沟站、库车站、巴楚站、喀什站设立经营部,共九个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转变经营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实力。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铁路货运、客运运输代理、汽车运输代理服务、装卸作业服务、全国联运业务、房屋租赁。

兼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铁路专用器材及配件、电器、机械、现代办公设备、其他食品、副食品、食用油、饲料、日用百货、干鲜果品、矿产品、皮棉、棉短绒经营。

经营方式:服务、销售

第三章股东与股份:

第九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公司、××××××××*储运经贸公司、××××××××多种经营中心为公司股东、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计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248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中: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18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87.90%。

(2)××××××××××××××储运公司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02%。

(3)××××××××××*储运经贸公司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5.04%。

(4)××××××××××*多种经营中心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5.04%。 第十二条、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

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出资。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增加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选派股东代表5人、××××××××××××储运公司选派2人、××××××××××××××储运经贸公司选派2人、××××××××××多种经营中心选派2人参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出资或约定比例分得红利;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依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转让出资;

5、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或约定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1、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进分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召开会议的十五天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占出资总额15%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使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3、对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4、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6、审议公司的分红方案;

7、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

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为本章程第二十一条3、4、5项所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第二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十五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巴州南铁联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名、南疆铁路库尔勒顺安储运公司、新疆库尔勒南铁储运经贸公司、阿克苏车务段多种经营中心各一名,职工代表二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八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罢免。

第二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公司董事长由临管处的董事任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的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如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议以出席董事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

4、提出公司的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及公司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确定本公司的重要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劳动工资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7、审批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8、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9、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书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5、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职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刮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

名(由巴州南铁联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董事会聘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据出报

2、负责组织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计划外的经费和贷款需投董事会审批;

3、任免公司除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外的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直接任免和调配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分公司经理由××××××××××××储运公司、××××××××××××储运经贸公司、××××××××××*多种经营中心提名,总经理选聘);

4、依据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对公司职工进行奖惩;

5、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6、提出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机构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7、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8、由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因执行职责所支出的正常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予罢免和解聘。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向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3、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划经营资金;

4、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5、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6、负责对分公司进款人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本着慎重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政策与制度规定招收或辞退员工。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权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支付方式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制上交有关部门。

第十章财务管理、税收与分配

第四十五条、各分公司、经营点不设财务,由总公司在各分公司、经营点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总公司财务按月度或季度向各股东单位提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及核算分配形式:

1、公司依法交纳一切税款。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2、以各分公司(经营部)为分配核算单位,分公司(经营点)产生的成本费用自行承担,总公司的管理成本费用按分配比例由各方分摊。

3、采取营业收入分配方式,在扣除相应成本、税收费用后,按××××××××××××*有限责任公司70%、各分公司(经营部)30%比例进行分配。收款方同时向公司提供相应发票入账。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须经有关部门审计并出具书面证明。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破产。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第四十八条第1项终止的,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由董事会确定;公司依第四十八条第2、3项终止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

第五十条、公司依第四十八第1项成立的清算组就任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至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卧录;

2、清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奖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力如不能足额退让出资,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新颁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新颁法律法规为准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一式7份,全体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及验资等有关部门备案,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

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临管处及其它三家企业共同投资兴办从事运输代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运输代理为主,其它经营为辅,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公司。

二、组织机构

1、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机构:综合部、财务部、营销部(业务部)以及若干个分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立若干经营部。

2、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强化层次管断和逐级负责。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五
《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

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

1、任何职工不得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事。

2、任何职工在做任何事都在经过公司认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3、公司法人、财会、出纳由相应的股东负责,不得身兼二职(注:总经理除外)。

4、公司股东及主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制度,一有违反,则要作出相应处罚,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则由相应的当事主管负全部责任,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及经济损失。

5、公司如有重大事件,公司股东都必须到场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否则以“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第4条予以执行(注:公司所受到的利益及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6、公司的成立由当事人蒋太平、晋董、梁元友三人共同组建,如后期因公司业务有变动或增减股东,必须由当初组建公司的三人全部认可签字,方可进行,否则无效。

7、公司股份分配,首先提出10%列为蒋太平、晋董、梁元友在公司的共同股份,另外90%股份三人平均分配各占30%(注:10%公司共同股份终身列为公司股份,任何一方不得撤走或转让此股份,如有违反视为自动放弃此股份,此股份自动转为另外两位股东)。

8、公司法人由股东蒋太平承担,同时公司总经理由法人担任,财会由股东梁元友负责,同时管保公司财务章,出纳由股东晋董担任,同时保管公司公章及合同章。

9、接洽业务经公司股东讨论认可后,需由公司法人及总经理执行,否则无效。

10、采购及付款流程,公司采购任何材料需公司股东二人及以上,方可采购,此项由股东晋董负责,如有付款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人梁元友验收签字,整理完单据后交由法人及总经理签字,然后财务盖章转交出纳签字方可付款,否则,视为违反“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第4条”,且作出处罚。

11、以上规章制度由当事股东三人签字捺印方可生效。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六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 ,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不给股东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

能力,严格按公司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开支.

第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应股东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司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公司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公司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因公邀请股东来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负责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要求来公司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公司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公司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5,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实行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六章 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代理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 股东管理后台的关闭,必须由市场部作市场报告并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市场部执行.

第七章 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股东应保守公司机密,如故意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机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不能越级以各种借口通过一点通客户端界面上发布,宣传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告宣传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向股东负责,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情况.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职责.

第九章 股东,联盟伙伴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股东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关义务,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公司有义务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司章程与其它网站合作或拒绝信息联网合作的股东,市场部应先做好回归工作;对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权对其

进行处罚,其经营的市场由公司市场部做好手续后,另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如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执行者,公司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股份,取消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区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东可向公司举报,公司核实后,对被侵害的单位赔偿的标准按5000元/户执行,如果拒绝赔偿则关闭后台,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团结,有事情要通过组织解决,不得向公司和全体股东提供虚假情况,制造混乱和恐慌.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应立即加以制止和解决,解决不成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一周内做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实施.

第十章 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护股东利益,使其投资增值,同时股东应依法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网站后台将设董事会信箱,供股东反映情况用.

第二十五条 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向侵害者提出警告,同时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接到申诉后做好回复手续并立刻做好调查核实,在三日内做好纠正工作;

股东管理制度的范文篇七
《股东章程范本》

福建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陈寒冰、李振坤共同出资设立福建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福建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北楼1103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以上经营范围以资质证书为准)机械设备租赁;建材、钢材、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普通机械及配件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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