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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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一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减少费用,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公司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1、机关车辆隶属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有关小车及驾驶员的各项管理(包括派车、维修、燃料报销审核;安全、考勤等)。

2、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机关车辆相关制度,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行驶和优质服务。预防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正常用车。

3、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做到二十四小时手机畅通,便于应急用车。行车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节假日要有值班人员,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一、车辆调度原则

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用车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封存车辆钥匙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

2、值班期间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经理审批。用车根据办公室通知,安排人员和车辆。

3、加班用车,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

4、在车辆紧张、用车发生矛盾时,应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安排。

5、分公司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借出车辆应经综合办报公司领导批准。

6、驾驶员出车一律凭派车单,完成任务后填写单据并由乘车人

签字确认,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7、驾驶员完成任务后必须立即回公司并按指定车位停放。

二、车辆的维修保养

1、驾驶员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定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以确保车况良好、减少维修费用。

2、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包括:发动机的声音是否正常,机油量、汽油量、发动机冷却水量、电瓶的电解液储存量是否充足,各仪表、指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各部位的照明、嗽叭、雨刮器等是否正常,手脚止动器及方向盘是否灵活有效,废气的颜色、机械运行是否正常,车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以及车牌证照是否齐全等,发现故障和问题应及时排除。

3、新车必须按规定的公里数进行走合保养。

4、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人为造成机械故障。

5、车辆维修本着节俭的原则,以修复为主,对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更换。厂家在拆解零部件时,驾驶员必须在场。

6、车辆的年审、行驶证、保险、养路费以及其它各类附加证件的申请、办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驾驶员协助。

三、车辆加油

1、车辆在市内应使用公司统一的加油卡加油,并在加油单上如实填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加油数量、车辆行驶公里数,报综合办公

室备案。

2、长途外出车辆在外地加油必须有用车人在加油发票上签字方能报销,否则油费由驾驶员自理。市内用车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加油每次不能超过10升。

四、车辆损失处理

1、发生一般性交通安全事故,损失额在500元以内的(如擦挂车等小问题,属我方责任或对方无能力支付赔偿的),驾驶员可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销。

2、发生车辆损坏严重或有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应立即向交警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请求处理。

五、驾驶员管理

(一)行为规范

1、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圆满完成本职任务。

2、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车辆驾驶、维修和保养技能。

3、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持请销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车办私事。

4、廉洁自律,不得以公司领导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

5、着装整洁得体,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不打听,不乱议论,不传播小道消息。

7、驾驶员未出车或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注意休息,以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做到不误点、不误车。

8、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交其他任何人员驾驶。

(二)驾驶员工作规范

1、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爱车护车,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随时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2、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

3、驾驶员每天必须提前到岗位,对车辆进行常规的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搞好车辆的清洁卫生,随时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5、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开违章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6、驾驶员用车完毕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包括起止地点、起止公里数、实际公里数。

7、车辆到目的地后驾驶员应主动与用车人约好停车地点,并告知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用车人办完事后能及时联系。

8、收车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做到车辆及时入库,不准异地停放,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停回指定地方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准将工作用车作为驾驶员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派 车 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事由:1、

2、

综合办公室: 请车部门主管领导: 请车人: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二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党发[2013] 号

中共 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关于 镇车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为加强镇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驾驶者指镇内在职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3、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机关内所有车辆实行签单审批管理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人员负责签单申报,各用车人员是第一责任人。

5、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党政办公室登记,由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批准的车辆私自外出。

6、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存制度。镇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特殊情况因公需要使用车辆的 ,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廉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7、车辆的保养应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保证车辆安全。

8、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9、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停放地点,不准随意在它处停放。

10、车辆外出因违章行车产生的各类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11、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12、车辆发生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镇政府将给予相应处理。

13、未经同意,车辆私自外出的,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人员和随同外出人员负责。

14、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15、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16、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处分处理。

17、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者处分处理,并追究相应负责人责任。

18、丢失车辆证件、牌照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19、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处分处理,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20、未经领导批准,开私车工作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2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抄送:镇各领导及各办、站、所,党政办留档

溢水镇车辆派遣审批单

溢水镇车辆派遣审批单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三
《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市局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市局纪检小组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C1以上驾驶执照,车辆驾驶人员相对固定,各站队基地车辆驾驶人员由本单位职工兼职,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市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油耗情况及行驶公里数进行定额管理。各站队基地车辆运行费用由市局办公室提出油耗计算及保养费用情况,经局务会讨论后,将车辆运行费用定在定额经费中。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底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市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每次出车前由用车科室填写派车单,在本地范围内不超过三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三天或离开本地由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1

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各站队基地车辆由各基地(站、队)长(主任)统一调度,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市局机关车辆和各基层(站队)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应由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向局主要领导或站队主要负责人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所有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范围:财务人员银行提取1万元以上公用现金;局领导因公用车以及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事务性用车。

第四章 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须指定的厂家进行,各单位应与指定厂家签订合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同意;需要到市外或4S店进行维修的,须经局长同意。杜绝先修车后审批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不必要的维修开支,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市局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复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确需大修的,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经局务会研究后方可进行修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各基地、站队应严格控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严格按照车辆驾驶使用说明,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违反操作说明造成车辆损坏的,将追究驾驶人员责任,车辆在磨合期内属厂家负责保养的,市局不予负责,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由各单 2

位自行安排,费用在市局下拨的年度定额经费中解决,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对所维修的项目予以签字证明,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车辆确需大修的须提交维修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保养一律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

第十四条 车辆保险费用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及其驾驶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负责所驾驶车辆按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半年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始终将安全行车放在心中。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做到不超速和疲劳行车,严禁乱行、乱停、乱放。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由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市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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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四
《机关部门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循依“厉行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委办公室负责车辆、司机的日常管理,车辆的调度,组织安全教育、检查,车辆维修保养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车辆使用

⒈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机动灵活、厉行节约”的原则,灵活掌握、统一调度,保证公务用车需要。

⒉市区范围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自行安排。车辆因公需要去外埠时,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严禁公务车辆出租、出借;严禁公车私用,未经批准,下班后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市政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车辆停放他处,须经办公室主任和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请市纪委备案。

第四条 车辆维修

1.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2.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未经批准不能超项目维修、禁止到定点以外修理厂维修车辆。

3.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首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告知工委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到定点厂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送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4.车辆修理完毕出厂时,司机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账时核查。

5.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须报请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维修。

6.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每次维修后要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更换部件、保修时限等内容,以作车辆技术统计。

第五条 车辆用油

车辆用油实行指标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额加油制度”。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司机用现金加油。严格落实各项节油措施,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中乘车。

第六条 车辆费用

机关工委所有车辆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对司机报销过桥费和高速公路费时,要在报销单的首页上标注本次报销票据的时间段。

第七条 司机管理

1.司机的考核录用。新招录的司机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合格后,由办公室和司机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人事处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建立用工档案。

2.司机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司机要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及时发现排除故障,杜绝带故障出车。

4.严格司机考勤制度,司机出车完成任务后要立即返回,在休息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出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五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

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县区。

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停封。

第七条 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股室队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维修管理。

第九条 年初由局办公室、根据每台车辆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公里数,分级别、分档次核定车辆维修费用,并按包干指标分配到单车。年度内包干指标节余的可累计到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度维修费用核定基数,超出包干指标的维修费用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股室队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股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股室负责自行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到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队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放。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存放地点,在局内车库存放的车辆全年存放指定库位,不得私自在它处停车。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九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准私自聘用驾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并签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县区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股室队(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第一责任

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

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

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和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 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400元。

2、 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8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 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5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100元。

4、 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30%。

5、 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办公室,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六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的划分

1、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车队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等方面的工作。

2、落实确定车辆负责人制度,做到一车一责任人。

3、车队负责人全面负责车辆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车队负责人和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日常车辆修理费用审查、结算,建立车辆档案,对单辆年检、保险、养路费、桥费、车船使用税等固定费用的缴纳,做好车辆各类指标记录及费用登记台帐。

二、车辆调配使用

1、首先保证领导公务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可随意带人。

2、县域(工作日)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3、节假日、出县城、兄弟单位借车、局内职工私用等一律填写派车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车辆驾驶人员及车辆的管理

1.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交通法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刻苦钻研专业技术,保持车辆时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驾驶人员听从车队负责人的指挥,服从车辆调度,负责完成出车任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讲究职业道德,文明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整洁。

3. 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出车前必须做

好对车辆例行检查,确保乘座人员、车辆安全,树立忧患意识、节约意识,保持车辆低耗高效,正确驾驶车辆操作,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4. 车队负责人和办公室应坚持对车辆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5、为防止车辆被盗,夜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局院内的车库,县外出发不能返回的情况除外,离开车辆时及时关好车辆门窗,未执行规定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将视情节给予辞退、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及处罚。

四、车辆修理及保养

1、车辆修理和保养(含购置配件)一般实行定点维护,统一结账的方式进行管理,定点修理厂由车辆维修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后,根据维修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后确定1-2家。

2、凡需要修理保养的车辆,由车辆责任人提出车辆维修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将所需修理保养项目、预计维修保养费用交车辆维修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到车辆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维护。

3、司机应对修理及保养的全过程负责跟踪,修理保养完毕后,由车辆责任人现场验收,并在修理保养单上签字确认。

4、车辆大修时,车队负责人应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

5、凡修理保养达不到要求,出现质量问题时,车辆责任人应及时向修理厂提出返工要求,并且返工费及材料费均由修理厂负责。

7、车辆出差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司机应及时和办公室进行联系,取得同意后可在当地进行修理,并应索取正规发票及工时材料清单,返回后补填车辆维修审批表,报销时需由用车人签字证明。

8、需在定点厂家以外修理厂修理保养的车辆,须经车辆维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保养。

9、爱护车辆,人人有责。该修的不修,强制运行,或维护保养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10、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车队负责人、主要领导,按索赔规定办理。

五、费用报销

1、费用报销一般由定点修理厂定期结算,结算时需附车辆维修审批表。

2、加油按里程核定用油。由财务科负责购买、发放油票,并做好相应记录,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车辆用油统计(车号、里程、用油量、百公里耗油),并上报主要负责人。

六、责任与处罚

违反规定,发生以下情况将给予处罚:

1、酒后驾车向局党组写出检查并罚款200元;

2、私自出车每次罚款200元;

3、借给他人驾驶罚款500元;

4、夜间私自在外存放车辆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办公室、车队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篇七
《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

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

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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