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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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 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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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第二次起草工作,开始于(),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

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来决定的。 A.33664 B.34029 C.34669

D.35034

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起草到颁布经过了()

年。 A.12 B.13 C.14

D.15

3. 十三届六中全会是在()召开的。 A.32933

B.33664

C.34029

D.34394

4. 党需要一部内部的()法规,来保证党的先进性。

A.授权

B.监督

C.制度

D.路线

5. 江泽民围绕党内监督,在中央纪委的全会上,连续()次发表重要讲话。

A.八

B.九

C.十

D.十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6. 1980年8月1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改革党和()的领导制度。

A.政府

B.社会

C.集体

D.国家

7. ()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A.国家建设

B.社会主义建设

C.制度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D.经济建设

8. 监督条例里只规定了()个监督主体来进行监督。

A.四

B.五

C.六

D.七

二、多选 ( 共 4 小题,总分: 20 分)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起草,()正式颁布。

A.32933

B.33664

C.37956

D.38687

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难以起草的困难有()。

A.对于新形势下的党的建设,党内监督问题的认识,和实践的探索

B.对于党的监督意识,特别是接受监督这种意识的培养

C.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以及如何遏制

D.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

3. 下列属于陈述的著作的有()。

A.《中国共产党80年》

B.《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简编》

C.《中国跨世纪发展战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D.《中国共产党的历程》

4. 制度问题对于党带有()特性。

A.根本性

B.全局性

C.长期性

D.稳定性

三、判断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3年4月3日,经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一稿。

正确

错误

2. 王刚同志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汇报,进行具体指导。并就起草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向中央作了请示。 正确

错误

3. 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稿是在4月27日完成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正确

错误

4.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正确

错误

5. 《条例》中监督制度中占了25条。

正确

错误

6. 中央领导对党内监督条例敢于决策,具有十足的自信心。

正确

错误

7.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正确

错误

8. 胡景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一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代表新一届中央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

正确

错误

篇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

(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

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九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

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

篇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在风雨中走过了83周年。83年来,谱写了辉煌历史,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抗击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保卫祖国领土的完整,捍卫了华夏儿女的尊严;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解决了全球近1/4的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别地方的少数官员,不能廉洁自律,一心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心为己,为家人谋私利,出现了腐败,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制度体系上构建了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网络平台,详尽规定了六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内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条例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真正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这样就避免了一级领导班子由某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从另一角度上讲,也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人的防腐能力,提高了整个领导班子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一把手”因腐败落马。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的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就是监督没有落到实处,“造就”了这样一批贪官。虽然最终他们受到严惩,但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失。以前各级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但都由“一把手”审批执行,对“一把手”没有有效的监督,很多情况下靠个人自觉。而班子成员、下级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当前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上严重缺位,对他们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为后盾,否则对权力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丽曼认为,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把上到纪委,下到每一位党员同志凝聚成一股绳。加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在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求党员在今年的工作中要发挥堡垒作用与党员先锋垂范作用。 现在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的监督制度化,顺畅了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对象和内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将意味着,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党外监督。 一方面要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切实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我监督系统;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强化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力地促进党的建设健康发展。 作为我们基层党组织,一方面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新形象,要求第一位党员立足本职为医院献计献策,以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带领全院职工,在职工中树立威信,以自己的言行取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作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贯穿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无疑是党内监督历史上又一辉煌篇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一文由

篇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2015两个条例学习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局为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两个条例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实际,制订出以下学习计划。一、学习贯彻两个条例重要性。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法规,是广大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我们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时间和要求。1、局全体工作人员每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为集体学习时间,与学习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相结合,每位同志必备学习笔记本作学习记录。2、各股室、站、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每周不少于半日。3、要坚持自学,认真领会两《条例》精神,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3小时。三、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要求。1、通过学习宣传活动,要在我局形成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良好氛围。2、通过学习,要使我局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是党中央对我们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3、通过学习,要正确把握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知牢记,融会贯通,自觉执行。我们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坚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我局机关效能工作结合起来,全面充分地履行自身职责,推动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

篇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2015年最新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印发

2015年最新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篇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
2016党委常委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

党委常委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XX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按照模范民主生活会要求和部局《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通知》精神,总队党委将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现制定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安部和部局领导有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深入查找剖析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总队党委和领导机关作风,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本领,积极构建更加和谐的官兵关系和警政警民关系,为全面推进全省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这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是: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认真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拟于9月13日召开,会期1天。地点在总队八楼党委会议室,参加人员为总队党委常委,部局联系点领导、督导组成员、总队机关部门副职和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实施步骤

(一)会前准备

1、制定方案(8月20日前完成)。按照教育实践活动相关要求,结合我总队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明确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思想、主题和相关工作。

2、征求意见(8月21日—8月31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督导调研等形式,征求各支队级党委和官兵对总队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由总队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以书面形式原原本本地反馈给党委班子及每名常委。

3、组织学习(8月25日—8月31日)。在巩固前期学习教育阶段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党委班子成员进一步学习党章,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以及XX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公安部和部局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认真研读教育实践活动的规定文件和学习材料,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专题讨论,党委常委个人自学《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公安部“五个严禁”,切实掌握相关组织规定,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充分准备。

4、交心谈心(8月25日—9月上旬)。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要深入开展交心谈心。书记、副书记同常委分别谈心,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多作自我批评,带头听取批评意见;书记、副书记对班子成员思想、工作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指出问题和不足,确保每名班子成员查摆问题充分,力求谈开谈透;班子成员之间沟通交流充分,相互之间提出意见建议,达到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查找问题、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党委常委要主动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约谈,多方面倾听兵情民意。

5、撰写对照检查材料(9月5日—9月10日)。总队党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总队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负责,按照部局通知要求,以查摆、剖析“四风”问题为重点,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安部、部局“十项规定”精神切入,深刻剖析作风不正、工作不实、行为不廉的问题,包括在落实从严管理家属子女和部属工作人员相关要求方面的问题,分析研究加强作风建设、反对“四风”的改进措施和有关制度规定。发言时间在20分钟左右,篇幅控制在10页纸以内。每名常委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深刻进行自我剖析,形成批评意见。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篇幅控制在6页纸以内。

6、请示报告。由总队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向部局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作书面请示,邀请部局联系点领导和督导组列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二)召开会议

民主生活会上,班子成员要逐个讲,互相评,诚恳谈,以宽阔的胸襟、坦诚的态度,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同志,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会议程序:

1、XX同志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2、XX同志通报基层单位对总队党委班子和常委的意见、建议情况。

3、XX同志代表总队党委剖析总队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4、按照党委副书记、常委的顺序进行个人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XX联系点领导或督导组组长点评。

6、XX同志对会议情况作小结。

会议由总队党委副书记XX同志主持。

(三)会后工作

1、制定整改方案。会后的1个星期内,针对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由总队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拟制班子整改方案,并召开总队党委常委会议对整改方案进行研究、审议。

2、通报会议情况。下发会议纪要,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特别是班子和班子成员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方案,要按照党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官兵和群众的监督。对署名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会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本人反馈。

3、上报相关材料。会议结束后15日内总队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及整改方案等上报部局党委,同时抄送部局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民主生活会既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我总队开展创建模范党组织生活活动成效的一次实践检验。总队常委要立足提高党性觉悟、增进班子团结、推动各项工作的全局高度,本着诚恳与负责、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

二是要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要紧紧围绕模范党组织生活的标准和教育实践活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坚持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提意见、谈建议,积极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突出一个“实”字,正视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等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批评他人时,要提前与其沟通,勇于亮短揭丑,以坦诚心态对待他人批评,对自身存在问题和缺点有正确认识和明确表态,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前。

三是要精心准备,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总队常委和相关处室要认真对照每个环节任务和要求,精心准备,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及时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确保会议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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