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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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一)
西南政法大学学年论文封皮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年论文

题目:

法 学院 法硕(非法学)专业 级 2 班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成 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制

2014 年 11 月 2 日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二)
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

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以下

统称教学管理人员)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

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 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分钟以上20分钟

以内、或者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四分之一以上的;

(二) 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达2学时以上

的;

(三)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影响教学进程的;

(四) 教师命题出现错误,影响学生答题的;

(五)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或者统分、登分等错误,出错率超过所

评阅试卷总量3%的;

(六) 教师在论文指导工作中,对学生论文中的较大原则性错误未予指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

(八)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造成

不良后果的;

(九)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

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轻度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20分钟以上90分钟

以内、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课达2学时以上的;【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三) 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或统分、登分等错误,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5%的;

(四) 教师随意评阅试卷或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五)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且无法弥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七)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学籍管理混乱、上报数据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较为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教学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教师煽动、鼓励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或减少课时2学时以上、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二分之一以上的;【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四)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教师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的;

(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等证书、证明,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部通知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召开处(部)务会,研究拟处理意见;

(二)对拟认定构成一般或严重等级的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书;对事故等级认定有重大分歧以及拟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根据教学委员会的多数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书。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0%;

(二)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30%;

(三)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0%;

(四)离退休人员参与考务工作发生教学事故的,扣发其当场监考费用,一年内不得参与考务工作;

(五)凡认定为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一年内不得新聘为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及博士后合作导师;

(六)凡认定为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资格。

(七)所有教学事故决定书均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学院和部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在我校承办的国家级、重庆市级招生和教学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学年毕业论文基本格式

西南政法大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目:

学院 专业 级 班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成 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 年 月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 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

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

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若有抄袭,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完成人签名:

年 月 日

论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西南政法大学 ⅹⅹ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对ⅹⅹⅹⅹ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ⅹ……;ⅹ……;ⅹ……

(关键词与正文之间空一行。正文用小4号宋体,单倍行距,不少于6000字,双面打印。)

ⅹⅹⅹ„„ „„ „„ „„。 一、ⅹⅹⅹⅹⅹⅹ

关于„„,由于„„某某问题;„„对„„。[1]在本文看来„„。 (一)ⅹⅹⅹⅹⅹⅹ „„为一种„„,“这种„„是„„。” [2]„„,„„。[3] (二)ⅹⅹⅹⅹⅹⅹ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 „„,„„可以有这三项: 1.指„„,„„。

2.从„„,„„,应属于:(1)„„。(2)„„。(3)„„。 3.„„ „„ 。[4] (三)ⅹⅹⅹⅹⅹⅹ „„ „„,„„。[5] 二、ⅹⅹⅹⅹⅹⅹ

„„ „„ „„ „„。[6] 三、ⅹⅹⅹⅹⅹⅹ

„„ „„ „„ „„。[7]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不是参考书目,必须是实际引用。)

为对正文中的“某某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必要交代,在此处以“脚注”(即注释)的形式用一定文字阐释“某某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列出参考文献不应作为脚注,而因将文献放到文章最后的“参考文献”处。)

[1]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71. [2]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学刊,1998,(3):167-173 [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4]辛希孟.信息技术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5]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G].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6]方舟子.学术评价有新招[N/OL].中国青年报,2006-01-11. [2006-03-02]. .

[7] 昂温 G,昂温 P S.外国出版史[M].陈生铮,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88.

英文格式学院统一,按照《现代法学》的格式。

英文论文题目

Economic Law School 姓名

Abstract:…… …… …… Key words:…… …… ……

附1: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对照表:

注:此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规范由经济法学院根据学校的规范结合学院实际拟定,拟定时间:2010年3月9日;第一次修订时间:2011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时间:2011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时间:2012年9月28日;第四次修订时间:2014年1月2日;第五次修订时间:2014年4月4日;第六次修订时间:2015年10月19日。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四)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 学年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

本 科 学 年 论 文

题目: On the Usage of the Model Verbs “shall” and “should” in

外语 学院 英语(法律经贸方向)专业 级 班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成 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 年 月 日

Contents

摘要.................................................................................................................................1

Abstract..............................................................................................................................1

1. Introduction........................................................ ................................................................3 2. The Meaning of the Model Verbs of “shall” and “should”.............................................3 3. Examples and Analyses of the Model Verbs “shall” and “should” in Legal English....5 3.1 Examples and Analyses of the usage of the “shall”...................................................... 5 3.2 Examples and Analyses of the usage of the “should”..............................................7 4. Methods and Skills of Solving the Confusion of “shall” and “should” in Legal English...........................................................................................................................8 5. Conclusion.....................................................................................................................11

i

摘 要

在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的使用非常普遍,尤其是“shall”和“should”。二者的用法多种多样,令人眼花缭乱,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滥用的泥沼中,不能自拔,以致损害我国法律的国际形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关于“shall”和“should”的研究,无论是其具体的含义还是实际的使用规范,前人都已做了很多的努力。本文认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shall”和“should”两词存在很多的滥用和误用,我将通过一些英汉立法语篇分析其滥用和混用的实例以及相应的解决之道,以最大程度上提高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和我国法律的国际形象。

关键词:shall;should;情态动词;法律英语

1

Abstract【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

The usage of the model verbs is ubiquitous in legal English, especially “shall” and “should”. “Shall” and “should” vary in concrete context. Complicated and confusing meanings in different situation are impeding our legal progress among nations, the more severe of which can cause incalcuable damage. As for the research of “shall” and “should”, numerous endeavors have been done whether concrete meanings or actual usage specification of them. In order to enhance accuracy of legal English and protect our international image of legal process, this paper will continue to explore the meanings of the two words deeply through the analyses of abuse and misuses of them, with putting forward homologous solutions and ways.

.

Key words: shall; should; model verbs; legal English

2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五)
吕广观诉西政(行政判例3)

吕广观要求西南政法大学颁发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案判决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沙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吕广观,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科技局干部,住所(略)。

被告西南政法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政法二村1号。

法定代表人龙宗智,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谭宗泽,男,该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春,女,该大学教务处教学科科长。

原告吕广观因要求被告西南政法大学履行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于2004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2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广观,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宗泽、胡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系93级本科学生,在校苦读四年,学完规定课程、修满相应学分后,理应获得毕业证

书和学位证书,但因原告当时的英语四级考试只有51分,虽然已超过当时被告“外语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英语四级毕业标准50分的成绩规定,但原告在1997年毕业时,被告的教务处只给原告出具了一个证明,致使原告毕业时既无毕业证又无学位证,也无结业证,给原告的就业、生活、名誉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在1997年至1999年6月间,原告打电话、写信反复与被告交涉未果,后原告请求学校教师相助,被告才于1999年6月给原告补发了“结业证书”。2001年,原告偶然得知,被告于1997年5月降低标准内部组织了一次英语考试,许多校友考得“60分”从而获得毕业证书。尽管当时原告尚在学校,并且还多次打电话到校领导、办公室、教务处、年级教师等处,但这次内部考试竟无人通知原告参加。原告得知这个过了5年的消息,于2002年6月参加了英语四级统考并顺利过关,取得77.5分成绩,为此原告继续与被告交涉要求颁发毕业证书。但被告直到2003年12月3日才以教务处的名义,用信件方式告知原告不属补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往届学生范围之内。被告迟来的“明确答复”,没有告知具体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复议、起诉权等合法权益。被告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给原告,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被告的这一行为,是关系原告人生发展大事的重大处理决定,但被告既没有书面决定,也没听取原告的意见和申辩,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

法的;被告的行为所依据其自制校规,很多都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即使按被告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外语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也符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条件,被告拒绝颁发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其自己制定的校规;原告是接受高等学历本科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相应学分并且成绩合格,但被告却给原告补发结业证书,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原告通过接受高等本科教育,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了相应学分,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被告依法依规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给原告而拒绝颁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依法履行给原告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职责。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未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本校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早在1993年12月学校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专科学生外语考核管理办法》就作出了规定:本科生英语测试必须通过非英语专业四级统考,60分为及格,及格者方能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原告认为英语四级统考达50分就可毕业的规定,是学校在1990年作出的,该规定早已被变更。学校在原告修业期满的1997年6月就发文明确:因英语

未达毕业标准而暂作结业处理的93级本科生,修业期满后一年内,均可继续参加英语统考,成绩达60分以上者,均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告就学校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书而于2004年才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双方提交的证据

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系93级毕业留影的照片一张。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1997年2月出具的证明一份。3、原告于1997年6月20日写给校长田平安的信。4、原告与同学梁洪斌于1997年7月1日以93级全体未通过英语四级统考学生的名义,写给学校领导的信。5、原告与应届未获毕业证书的部分同学合影的照片一张。6、西南政法学院1990年12月的《教学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外语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7、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于1997年7月4日出具给原告吕广观的证明。8、西南政法大学颁发给原告吕广观的《结业证书》及1999年6月11日邮寄该《结业证书》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9、2002年9月1日填发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以及原告考试时间为2002年6月22日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准考证》、《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表》。10、原告于2002年8月30日写给田平安校长的信。11、原告于2002年9月4日写给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的《申请书》。12、原告于2003年10月26日写给校长的信。13、

原告于2003年4月18日给西南政法大学的《申请书》。14、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于2003年12月3日给原告的回信。15、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报刊登载原告工作表现情况的文章。原告在起诉后至开庭前补充提交的证据有:16、原告在校期间六次参加英语四级统考的成绩单。17、原告及同班同学黄红启、林基春、蒋利春四人在修业期满的成绩单。

被告于2004年2月20日(符合《行政诉讼法》43条;《新司解》26条规定)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吕广观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2、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九三级1993年至1997年四学年的《教学安排》及吕广观的1997年7月3日的《学生成绩单》。3、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1997年7月5日《关于一九九七年学生毕业情况的报告》。4、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1997年3月25日《关于本届毕业生外语过级问题的请示》。5、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1997年4月18日西政校教(1997)2号《关于本届毕业生外语问题的通知》。6、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1997年6月28日西政校教(1997)5号《关于九七届英语未合格本专科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7、《1997年中央部委院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名单》。8、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1998年4月23日《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补试问题的通知》。9、西南政法大学《本、专科学生外语考核管理办法》(经1993年12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10、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外语考核管理办法》(经1996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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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务系统(七)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自主招生成绩查询系统

    虽然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目前尚未开始,但小编提前为大家准备了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的成绩查询入口,以便各位考生在成绩公布后及时查询到自己的考试成绩。成绩查询入口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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