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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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浅谈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分包合同计价方式

  【摘要】随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逐步推广,作为总承包方的设计院(工程公司)与施工分包方间的几种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值得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分包合同计价方式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并负责试运行服务。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使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组织集成,促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较多采用的EPC总承包方式是设计院(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商完成工程设计,将施工及设备制造分包给各专业分包商。基于EPC总承包工程的特点,在确定施工分包商前往往没有正式的设计图纸,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分包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项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一、固定费率,材料按实调整

  此计价方式适用性强,可适用任何项目。其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确定最终工程量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招标和合同谈判,以确定施工分包商,尽快进行施工准备工作。这种计价方式优点是前期较容易选择确定分包商,便于工程尽早开工建设,缺点是后期工作量大,在双方确定工程价款时因公司利益和个人业务水平等原因产生争执。

  二、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或一些定型设计比较容易确定合同价的项目。固定总价方式在没有正式施工图时一般采用概算切块包干。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较多选用此计价方式,总承包商风险较小,其EPC投标时的瑕疵被分包商转移,其价格不管是多报或少报都由分包商承担,但总承包商的盈利空间被压缩,分包商风险较大,因为设计在总承包单位控制下,分包单位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属内部交易,风险在内部消化。对一些定型设计,在确定费用前都有正式图纸,可以计算确定,双方风险都较小。

  三、固定单价

  EPC总承包工程因是初步设计总承包,在没有正式蓝图前,其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体积)是已经确定的。较适用于类似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以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总包方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分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分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分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总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为总承包方在比较各分承包商标价的高低时提供的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以便选择确定最终分包商。也防止分包商通过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获得额外收益。EPC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建立在详细初步设计基础上,其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变化,利于报价的准确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优点的期中和最终结算付款比较简单,结算工作量较小,确定最终合同价较快。

  四、可调单价

  可调单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具有类似的优缺点,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可调单价合同中,分包商投标时所报的单价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合同双方商定的一定条件下,单价可以调整。如劳动力成本或材料价格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达到某一程度就进行调整。可调单价合同中,工程量变更的风险仍然由总承包方承担,但对单价的处理更灵活,即由物价指数变动带来的价格风险或某一类不可预测风险,不是由总承包方或是分包商中的某一方单独承担,而是通过调整单价的方式由总承包方和分包商共同承担。本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工期较长,物价变动较的大的时期。

  在实际的工程项目承包中,总承包商应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并结合自身的实力,在充分了解各种计价方式特点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合同计价方式,并积极地就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创新,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使项目顺利实施。

篇二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造价管理在总承包工程中的作用

  【摘要】探讨总承包模式下造价管理的作用,传统的工程项目承发包中普遍存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相互脱节,在质量、安全、进度和现场管理以及衔接部位缺乏统一调度和协调, 造成了项目整体效率低、效益差,因此实际工程中业主宁可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期望在合同中固定价格、固定工期并保证项目成功建设,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担的风险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显然,EPC模式是最好的选择。 EPC总承包商在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该模式要求EPC总承包商具有很高的总承包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本论文从工程的几个阶段浅谈造价管理的作用及造价管理人员应该做好的工作.

  【关键词】EPC总承包工程 造价管理

  近年来,EPC模式作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新模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推崇,EPC模式的优点就是: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业主承担风险减少,以及设计与施工的并行实施有可能缩短项目周期等。业主通过实施该模式可以减少风险,同时使项目价格相对固定(单价承包模式业主承担风险大且结算价往往与合同价差距较大)。但是,由于该模式业主参与少, 再加上设计与施工为同一承包商,业主对造价控制的难度加大。因此,根据该模式特点,探讨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工程总承包就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整个过程中,造价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总包工程的各个阶段与各个方面,造价管理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总包工程的效益好坏。

  一、决策阶段:从市场获得项目信息后,造价管理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要确保项目市场信息的准确性,通过各类途径充分了解业主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信誉等情况,作为确定是否投标的依据。

  2.确定投标后,在满足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商务标中设备清单及建安工程量要计算准确。如有在也有设计概算的情况下报价,对于总承包单位的风险会相对较小。

  3.在最终报价应考虑设备、材料及人工费的价格波动、项目工期、项目地域(国外工程还要考虑汇率、出口退税、运输)及气候影响等多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4.通过总成本与总包价格的比较,得出该工程的盈利期望值,如果该工程的盈利期望值与总成本相差大,则应制订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制订好应急措施和财力准备;如果相差太大公司无法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在签订承包之前放弃对此项目的承包。

  二、设计阶段

  我国目前的情况多是设计院采用总承包模式,因为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是总承包企业的核心工作,而总承包的费用也多是在概算费用的基础上确定,即是总承包企业对概算造价目标控制,实现总承包项目经营预期效益的需要。因而在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与价值工程对于总承包工程就及其的重要。为了保证EPC总承包的利益,应在设计阶段大力推行限额设计与价值工程.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可以实行限额设计奖惩制度, 通过采用新方案、新工艺、新设计、 新材料等方法节约工程投资。

  设计之前工程造价人员与设计人员要相互配合,对实现同一个功能的几个设计方案,通过各类技术经济手段,择优选择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行、便于施工的方案,保证在投资最少的情况下,实现必要的功能。

  同时在项目的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人员与业主各专业工程师进行充分交流,密切合作。对于在合同框架内的并且相对合理的意见尽量采纳,尽可能的减少工程中业主提出的诸多问题。另外设计经理也要组织专业设计工程师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意图,更易让设计人员及时发现优化设计的的方法,从而制定最优化的设计方案;同时在现场发现问题的越早,处理问题的费用越少,从而减少工程费用的支出。

  三、经营阶段

  合同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确定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关系,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

  总包单位在签定承包合同时要对总包与分包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在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时,双方总包范围与界限划分已在招投阶段中大多已明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在合同签订后,要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及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作为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必须完整保存,同时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

  四、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是对设计、材料、设备与前期规划等的集中接受检验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造价管理人员主要工作是计量支付、做好与设计变更有关的合同价款调整、索赔与投资偏差纠正工作。

  对于业主提出的修改的内容合理并在总包合同范围以内的变更,总承包方应该积极组织完成,来满足业主需求。如果业主的要求超出总包合同内容要求时,要诚恳地向业主解释,取得业主谅解,但如果业主坚持修改,总包单位在满足业主要求,同时要求业主提供变更任务书,并计算变更任务书发生的费用,为以后索赔工作提供依据。总包单位不仅要处理好业主方面的索赔,还要处理好分包单位的索赔工作。施工阶段会出现一些在前期组织阶段所意想不到的问题,对于那些已包括在合同内或已包含在其它费用的索赔内容应该剔除。

  结束语

  项目EPC模式是一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新模式。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业主为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并减少参与力度,必然要追求项目的最终价格并要求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有利于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探讨EPC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必将促进EPC 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总包单位的造价管理贯穿与整个总包工程全过程,因此做好总包工程中的造价管理,才能让总包工作能够做到事前控制,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做好总包工程中的造价管理,这不仅是市场竞争的需要,更是项目总包单位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篇三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文/ 任诚宇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

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

第一责任人。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对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3、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

篇四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EPC总承包项目对于分包商的管理办法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EPC总承包项目对于分包商的管理办法

在EPC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多家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和其他专业商共同协作,分包合同数量庞大。因此,对分包商的科学、有效管理是EPC项目成功的基础。

第一节 专业分包商管理的现状

一、工程分包及分包模式

1.工程分包

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是指总包商将工程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体工程的实施交给其他公司,通过另一个合同关系在自己的管理下由其他公司来实施。实施分包工作的承包商称为“分包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商称为“总承包商”,该合同则称为“主合同”或“总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署的合同称“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中,除了业主、工程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外,还涉及到有关各方在合同中的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

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有众多的分包商参与项目的实施。总承包商的核心工作就是要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各分包商,监督分包商按照总包商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来完成其工程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使整个项目的实施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与分包商订立严密的分包合同,促使项目有序推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分包合同条件有美国AIA(美国建筑师协会)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等。

与国外已形成的合理、成熟的分包体系相比,国内建筑业对工程分包管理还在不断的探索和成长阶段,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工程分包合同条件。己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等法律、法规对分包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但从操作层面看还不具备严格的针对性。针对分包管理的专项法规,已经颁布的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公路、铁路、水电等行业的分包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层面看,2001年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建筑业企业重组就位,目标就是对建筑业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3个层次的金字塔型结构。2001年起,在我国新一轮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就位中,就已经按这一目标设立了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分包模式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承包商要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和自己选定的分包商两类分包商。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总承包商在工程投标前,就找好自己的分包伙伴,根据招标文件,委托分包商提出分包工程报价。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总承包商将各分包商的相关报价和自己的工作进行综合汇总,编制成项目承包投标报价表。一旦总承包商中标取得承包合同,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承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承包商自行参加投标取得承包合同后,再根据自身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具体划分分包范围,公开招标选择分包商。实践中较多采用选择成功合作经历的分包商进行议标,通常邀请两家以上的

分包商提出分包报价,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综合比较,择优选用,最后签订分包合同。

(l)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商”是指招标条件中遵循业主或咨询工程师的指示总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指定分包商同样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按照国际贯例总承包商对所有分包商的行为或过错负责,而且,指定分包商一般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由于指定分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的延误,总承包商无权向业主申请延期。但是,总承包商可以按合同约定从指定分包商处获得补偿。

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据此可以理解为当前在我国没有合法的业主指定分包。

(2)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商的选择完全取决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能力,依据工程项目需要自由选择专业分包商。选择和管理分包商涉及到诸多方面,总承包商首先应该了解专业分包商市场的变化,对分包商的选择,总包商不但要考虑分包商报价水平的高低,而且还要考虑分包商以前的工作业绩(其以前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口碑)、完成工作计划的能力和其项目经理管理团队的素质等。总承包商应当经常收集和

积累有关分包商的资料,可通过从事相同领域工作的其他有信誉的承包商处获取资料。在当前中国的专业承包一般由分包商自有人员与劳务队组成项目施工团队,承担分包工程的全部工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结算以预算定额直接费为基数或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这是比较彻底的分包模式。

专业分包商弥补了总承包商在专业技术上能力不足的问题,因为将该专业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都交由签约者实施,同时使得总承包商对工程施工过程和工期的直接控制能力受到了弱化,如果不能对专业分包商进行有效、严格管理,由此引发的分包风险将远大于劳务分包。

(3)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在技术比较简单、劳动密集型的工程项目中,一般将劳务分包商作为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施工作业力量或人力资源配备的补充。

在中国劳务分包已经逐步从零散用工向成建制劳务队、专业劳务队过渡。国家建设部也相继出台了《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和规定,我国的劳务分包市场正日趋规范化。【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但是,目前劳务分包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劳务成本控制困难和工程物资浪费严重。工程管理实践中劳务成本控制困难的原因在于分包商竭力减少应承担的作业内容,利用工序边界的模糊性来逃避应尽的义务,造成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完成零星工作的“点工”费用增加。尤其是那些难以用计件工时计量的工作。至于工程物资浪费问题,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因为在这种分包模式下劳务分包不承担材料成本的压力,容易从自身的工作便利、省力出发,使用材料(主要是钢材、水泥、木材、模板等)不愿统筹搭配、损毁量大、对产品或半成品保护不力,周转材料的循环倒用也远远少于定额次数,这些情况都加大了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的成本控制压力。

二、我国工程项目总分包体系下专业分包的现状

工程总分包模式是国际工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承发包方式,也是我国建筑市场未来的主流承发包模式。我国的工程承包领域的总分包模式,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以总承包商牵头负责,专业分包分担专项(业)工程、劳务分包提供劳力的管理体系,其中专业分包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对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了划分,并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通过资质划分管理使我国建筑市场能够逐步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总分包管理体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三个序列的企业都有各自开展业务的市场空间。这祥做有利于大型建筑业企业向总承包方向发展,有利于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专业工程或劳务企业方向发展。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专业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

篇五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1]

一、模式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 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 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二、特征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2]

三、合同

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 交钥匙总承包;

(二) 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 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 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四、推广

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五、造价

EPC承包模式中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EPC承包模式中,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十分重要。

在项目实施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派驻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到施工现场进行费用控制,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对各专业进行分解,制订各部分控制目标。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在一些材料设备的选用上可能还有些出入,造价工程师都应该及早发现解决。通过设计修改把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是总承包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标投标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总承包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标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控制造价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采用合同评审制度,可使总承包单位各个部门明确责任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可合理地将总承包风险转移,同时

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是合同管理和控制造价的有利武器,可供借鉴参考。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由于设计图纸的遗漏和现场情况的千变万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总承包单位通过严格设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改变过去先施工后结算的程序,由造价工程师先确认变更价格后再施工,这样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价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应深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了解收集工程有关情况,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不断调整控制目标,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果是业主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还应该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

由于设备、材料费在整个项目造价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搞好采购工作对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有重要作用。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是EPC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不仅要对货物本身的价格进行选择,还要综合分析一系列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方面问题例如,根据市场价格浮动的趋势和工程项目施工计划,选择合适的进货时间和批量;根据周转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汇率、利率等情况,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和付款货币;根据对供货厂商的资金和信誉的调查,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商。总之,要千方百计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增加效益,以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

4、EPC项目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业主批准。同时在审核分包结算时,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核减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收集、积累工程造价资料为下一次投标报价做好准备。每完成一个项目都要对该项目进行分析比较,分析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在工程量上的差别。

六、规划

项目的整体资源规划。

EPC项目的资源投入包括项目人力、设备、材料、机具、技术、资金等资源的投入,其中部分既有自有的内部资源,也通过采购或其它方式从社会和市场中获取的资源。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能够获取的资源数量往往有限,这就存在一个如何合理对资源进行规划和利用这些有限资源的问题。如果资源安排不合理,就可能在工期内的某些时段出现资源需求的“高峰”,而在另一时段出现资源需求的“低谷”。当“高峰”与“低谷”相差很大时,如果某些时段内资源需求量超出最大可供应量,则会造成“供不应求”,导致工期延误。而当出现资源需求“低谷”时,则可能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这种资源消耗的失衡,甚至极端时候的资源缺失,必然会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

因此,在项目的前期,应根据项目的目标要求,应对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需求的资源类型和资源需求量进行分析,同时对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编制项目的资源需求计划。资源计划应服务于工作进度计划,什么时候需要何种资源是围绕工作进度计划的需要而确定的。因此在制定资源计划之前,必须要有科学的进度计划,而制定进度计划的依据是工作结构分解,工作划分得越细、越具体,所需资源种类和数量越容易估计。在制定了进度计划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进度计划的要求配置资源。一般地说,项目的资源计划包括了人力资源计划、物料设备供应计划、资金计划等。

七、评测

在项目竣工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以后类似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视。项目后评价一般在项目竣工以后项目运作阶段和项目结束之间进行。它的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效益后评价和项目管理后评价。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项目管理的后评价主要针对的是项目过程的评价,而项目效益后评价则主要是对应于项目前期策划而言的。通过对项目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项目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建设者都学习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策略,提高决策、管理和建设水平,为今后更好的改进项目的管理服务。可以看到,项目后评价是全面提高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水平的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八、图解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流程及主要过程图解:

1)EPC总承包建设模式流程图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流程图

2)EPC总承包建设模式计划管理流程图

EPC总承包建设模式计划管理流程图

篇六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分包合同计价方式论文

浅谈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分包合同计价方式

【摘要】随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逐步推广,作为总承包方的设计院(工程公司)与施工分包方间的几种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值得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分包合同计价方式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并负责试运行服务。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使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组织集成,促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较多采用的epc总承包方式是设计院(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商完成工程设计,将施工及设备制造分包给各专业分包商。基于epc总承包工程的特点,在确定施工分包商前往往没有正式的设计图纸,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分包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项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一、固定费率,材料按实调整

此计价方式适用性强,可适用任何项目。其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确定最终工程量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招标和合同谈判,以确定施工分包商,尽快进行施工准备工作。这种计价方式优点是前期较容易选择确定分包商,便于工程尽早开工建设,缺点是后期工作量大,在双方确定工程价款时因公司利益和个人业务水平等原因

篇七 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优势和特征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

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blog.mypm.net

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承包模式中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EPC承包模式中,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十分重要。

在项目实施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派驻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到施工现场进行费用控制,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对各专业进行分解,制订各部分控制目标。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在一些材料设备的选用上可能还有些出入,造价工程师都应该及早发现解决.通过设计修改把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1 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是总承包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标投标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总承包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标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2 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控制造价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采用合同评审制度,可使总承包单位各个部门明确责任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可合理地将总承包风险转移,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是合同管理和控制造价的有利武器,可供借鉴参考。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由于设计图纸的遗漏和现场情况的千变万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目前许多施工单位都采取低报价高索赔的策略,通过设计变更将“不利”变为“有利”。总承包单位通过严格设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改变过去先施工后结算的程序,由造价工程师先确认变更价格后再施工,这样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价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应深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了解收集工程有关情况,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不断调整控制目标,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果是业主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还应该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 由于设备、材料费在整个项目造价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搞好采购工作对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有重要作用。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是EPC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不仅要对货物本身的价格进行选择.还要综合分析一系列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方面问题例如,根据市场价格浮动的趋势和 r程项目施工计划,选择合适的进货时间和批量;根据周转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汇率、利率等情况,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和付款货币;根据对供货厂商的资金和信誉的调查,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商。总之,要千方百计化解风险. 减少损失,增加效益,以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

4 EPC项目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业主批准。同时在审核分包结算时,坚持按合同办事,对丁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核减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收集、积累工程造价资料为下一次投

标报价做好准备。每完成一个项目都要对该项目进行分析比较,分析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在工程量上的差别。

五、项目的整体资源规划

EPC项目的资源投入包括项目人力、设备、材料、机具、技术、资金等资源的投入,其中部分既有自有的内部资源,也通过采购或其它方式从社会和市场中获取的资源。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能够获取的资源数量往往有限,这就存在一个如何合理对资源进行规划和利用这些有限资源的问题。如果资源安排不合理,就可能在工期内的某些时段出现资源需求的“高峰”,而在另一时段出现资源需求的“低谷”。当“高峰”与“低谷”相差很大时,如果某些时段内资源需求量超出最大可供应量,则会造成“供不应求”,导致工期延误。而当出现资源需求“低谷”时,则可能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这种资源消耗的失衡,甚至极端时候的资源缺失,必然会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

因此,在项目的前期,应根据项目的目标要求,应对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需求的资源类型和资源需求量进行分析,同时对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编制项目的资源需求计划。资源计划应服务于工作进度计划,什么时候需要何种资源是围绕工作进度计划的需要而确定的。因此在制定资源计划之前,必须要有科学的进度计划,而制定进度计划的依据是工作结构分解,工作划分得越细、越具体,所需资源种类和数量越容易估计。在制定了进度计划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进度计划的要求配置资源。一般地说,项目的资源计划包括了人力资源计划、物料设备供应计划、资金计划等。

六、项目后评价

在项目竣工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以后类似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视。项目后评价一般在项目竣工以后项目运作阶段和项目结束之间进行。它的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效益后评价和项目管理后评价。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项目管理的后评价主要针对的是项目过程的评价,而项目效益后评价则主要是对应于项目前期策划而言的。通过对项目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项目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建设者都学习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策略,提高决策、管理和建设水平,为今后更好的改进项目的管理服务。可以看到,项目后评价是全面提高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水平的必要和有效的手段。【建筑epc模式下专业分包如何签订合同】

一、何为BOT项目融资

BOT是Build-Operation-Transfer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 BOT项目融资方式是在世界经济衰退、第三世界债务危机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方式。

BOT的概念最早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提出。

BOT融资模式的概念

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活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权期限里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权中止时,项目移交东道国。有时BOT被人们称之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类型

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BOT有三种具体形式:BOT、BOO、BOOT。此外还有一些变通形式。

(一)基本类型——BOT、BOO、BOOT

BOT:建设-经营-转让

BOO:建设-拥有-经营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地特许权协议建设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产业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地特许权协议建设经营某项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此产业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与BOO、BOOT的之间区别的核心问题在于东道国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私有化程度的接受程度。

(二)BOT的演变形式

• BT (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

• BOOST (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

•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修复-经营-移交)

• BLT (Build-Lease-Transfer,建造-租赁-移交)

• ROMT (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

• ROO (Rehabilitate-Own-Operate,修复-拥有-经营)

•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

• SOT (Supply-Operate-Transfer,供应-经营-移交)

• DBOT (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设计-建造-经营-移交)

• DOT (Develop-Operate-Transfer,发展-经营-移交)

• OT (Operate-Transfer,经营-移交)

• OMT (Operate-Manage-Transfer,经营-管理-移交)

• DBFO (设计-建造-融资-经营)

• DCMF (设计-施工-管理-融资)

三、BOT项目融资模式的产生和在我国的发展

BOT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主要起源于矿/油/气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包括300年前英国的航海灯塔;

• 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应用于该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私有化后,引起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和应用

• 目前发展中国家中有数百个BOT项目正在实施

– 土耳其的火力发电厂-现代世界第一个BOT项目

– 菲律宾的诺瓦斯塔电厂-国际公认的第一个成功BOT项目

– 中国的沙角B电厂-现代世界第一个成功移交的BOT项目

– 中国的来宾B电厂-中国第一个国家级批准的BOT项目

– 英法之间的欧洲隧道-世界上最大的BOT项目

– 马来西亚的南北大道、泰国的曼谷公路和轻铁、香港的多个隧道、澳洲的悉尼隧道、英国的曼彻斯特轻轨等

• 是为大型项目筹资而采取的一种流行国际融资方式

BOT项目融资模式

在中国被称为特许权投融资方式,是指政府(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发起人(主要是民营/外商,也可是法人国企)联合其他公司/股东为某个项目(主要是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产品/服务)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还本付息、经营和维护成本等),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一般免费)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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