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辩论心得

| 中西医执业医师 |

【www.guakaob.com--中西医执业医师】

庭审辩论心得篇一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

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

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

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

情况也常常如此。这就要求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

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关键是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通常做法是:1.提出要求。2.提出问题。3.概括主题。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学10102班 朱芳芳 201002010229

庭审辩论心得篇二
《庭审心得》

庭审心得

0710902 LD

根据学院安排,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认识实习,由于上学期的认识实习旁听庭审是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加之当时审判长及原被告都是操重庆方言说话,导致很多听不懂重庆话的同学不能领略那次庭审的真谛!对于这次去渝北区法院听庭审,我们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个案件,这是一个由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给付之诉。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之后,案件逐渐变的清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婆媳关系,后因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原告以2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了被告,而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1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这个案子中原被告都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二者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曾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证据。后被告先称他们的成交价为5万元,后又称被迫承认了20万的 成交价但是已经付清了全款,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的一面之词。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是双方成交价到底是多少,合同中写的20万,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辩称20万是房管所的估价,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5万,而为了顺利过户,双方才在合同中写的20万。乍一看,其辩护理由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会发现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成交价,只是由买方与卖方决定,即由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决定,第三人无权干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房屋的成交价就是合同中签定的20万,而非被告代理律师口中所称的5万,且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合同中只写明了成交价,并未写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而原告说双方口头约定钱款付清就进行房屋交付,但是这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所以法庭没有采信原告的说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而主要条款具备的合同,我们认为其有效,而且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再则,一般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而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权限,被告又不在现场,则不能代表被告进行调解,法院则无法组织现场的调解!以上的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原告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她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她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她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多次远离了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点可笑,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

庭审辩论心得篇三
《听庭审心得》

实习报告

——旁听庭审心得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教育的思想、理论都为了适应时代发展,适应社会对人才需要而不断变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为此,法学院组织了旁听庭审的认知实习,使我们养成用科学理论去思考和回答实践中的问题的习惯。

2014年11月1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对侵占基本农田纠纷案进行了审判。本案中原告为长沙市农民叶某,被告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庭审流程主要分为总体流程大致分为五步,分别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庭评议,宣布择日宣判。原告之子、原告代理人和被告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庭审。在法庭上,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即被告是否存在拖延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行为,二是被告是否应当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书以及土地侵权行为的决定书。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在此次庭审旁听中,以下几点让我印象颇深。

一、 法庭的庄严

庭审一开始,全场肃静。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一直到庭审结束,全场都保持安静。这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同时依据法律来解决纠纷,依据法律来维护权利也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和不可侵犯。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觉得我们在学习法律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这样才能够正确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让法律成为维护正义的工具庭审的程序

二、 司法公正

在本次旁听中,除案件本身外,还有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案中的法官,不仅担任了审判官的角色还扮演法律解释者的角色,在必要时补充一些当事人遗忘的、不清的法律事实。其中包含的精神内涵是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此外,真正的庭审意外因素太多,为保证案件有效的进行,法官不得不随时调整战略,这也体现了法官的大智慧。真正的在实体、程序两方面保证了司法公正。

三、 庭审程序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庭审严格遵守了正当的庭审程序。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正常开庭后,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这些看似形式而繁琐的工作,确是庭审顺利进行的保证。书记员是否宣布法庭纪律虽与案件本身的诉讼程序及实体审理结果并无关系,但却能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庄严、肃穆的环境。不容否认,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意外”,或必要或不必要,在这些情况出现后,法官将不得不中止庭审进行制止或训诫,这势必影响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 法律人素养

此处所说的法律人素养主要指的是法官素养和律师素养。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所具有的,与其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这种素质可以内化为法官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外化为法官应有的精神气质和言谈举止。本次庭审的法官有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多年积累的庭审经验。在法庭上,她能够及时指出原告代理人出现的问题,能正确的回答原告方提出的问题,有效的依照法律做出判断。“法院是法律的殿堂,而法官是殿堂中的帝王。”从这句话中,我们就可以得知法官在庭审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庭审结束后,在与她的交谈中,我们了解到,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有专业的知识为基础,并能够灵活准确的使用到案件中。要在第一时间针对原被告的问题做出反应和判断。同时要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另外法官是主持公平正义的,法官的判决对当事双方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官一定要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做出判决前,一定要深思熟虑,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是我们的梦想和追求。但是,这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从现在开始积累法官素养。古罗马有句谚语使我印象深刻“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不断努力规范自身行为的方向。诚然公正的品格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我们在点滴小事中开始培养。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提供专业水平,为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专业水平要求我们一是加强学习,二是注重实践。即在内容上,既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又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科学和社会知识;在学习态度上,持之以恒,深钻细研,融会贯通。此外,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当代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们应该注重实践。通过旁听庭审,深入实际,勇于探索,善于观察,准确把握庭审的发展脉络,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积极调动思维,锻炼自己。“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希望成为合格的法官。

仅从本来来说,原告律师的法律素养并不高,因此在整个庭审流程中多次被法官及被告指出做法上的欠妥处。但不可否认,他也认真的研读了案件,并在争议焦点上,补充了六点。合议庭经过讨论,认为第六点是诉讼请求中没有的,所以不予讨论,因此采纳了前五点。由于原告律师专业素养的欠缺,因此在辩护环节显得气势薄弱,说服力不强。在庭审中,一个专业的律师是很重要的。律师熟知法律,能灵活的运用法律,有敏锐的洞察能力,善于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能够使用法言法语。这能够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能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结语:“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通过旁听庭审,我们不断地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并在平时的学习实践中不懈努力、千锤百炼,以更高的法律人的要求来约束自身。唯有如此,我们才更有希望在将来为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庭审辩论心得篇四
《法院庭审心得》

庭 审 心 得

2010年10月15日 ,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08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07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

2010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2.2006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 交款收据;3.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 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

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庭审辩论心得篇五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20111590805 杨琨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

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也确实是运气好,听说其他组的同学还有开庭没多会双方就和解了的,搞的程序都没进行完,都没法写感想。

庭审辩论心得篇六
《庭审小结》

【法院】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五

性”

作者:王银自 日期:2010-04-14 08:47:08 出处: 点击

:

67

【本网讯】 河东法院发现庭审小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庭审根本没有庭审小结,法官开庭草草了事,没有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归纳总结;二是有些庭审虽然有庭审小结,但过于简单,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不完整,针对性不强;三是有些庭审小结对焦点的归纳未结合庭审中的证据进行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河东法院要求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以下“五性”:

一是必要性。要求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宣告判决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的必要程序。 二是客观性。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

分,不但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还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

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

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的使当事人

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三是准确性。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确认无争

议的事实要准确;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归

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

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

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归纳

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

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

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四是完整性。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

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

程中的活动和态度。

五是及时性。庭审中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

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

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审

核:刘长波】

庭审报告

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人高士东(无职业者)以及其朋友等人在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一街道小摊上吃东西,因食品而和被害人发生口角,双方僵持不下,被告人高士东一时冲动,便约好自己的同伴,手持木棒等武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受伤,事后,被告人高士东与其同伴就这样扬长而去,被害人在医院去急诊后,进过两年后,其一只眼睛已失明,在这起期间,被告人高士东因抢劫而被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害人的雇主以高士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失明而向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24日,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此案是一件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本案被告人高士东因是无职业者,在法院告知其有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下,由于没有经济支持,而没有请任何人作为辩护,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高士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各方面的证据虽然很确凿,但是作为法庭审判,被告人所面对的是国家强大的主体,整个诉讼过程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审讯,被害人站在国家主体的对面是一个弱体,其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能使其来对抗出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只能就公诉方的问题进行确认,没有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辩解,这种现象是有悖于法律的公平精神的,在庭审后,我们质询了庭审的法官,他给我们的解释是这种现象很普遍,国家的司法资源很有限,不可能在这种案件中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只有那些大案或者是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才会得到国家的的指定辩护人。法官提到国家的司法资源很有限,这问题到很值得我们思索,国家的司法资源并非很缺少,而其对司法的关注太少了,国家每年的财政并没有多少适用于司法建设的,经济建设固然重要,可是一个国家的公正,公平的思想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并非是以短暂的过程就能实现的,每年都有那么多的法科学生毕业却很能找到工作,就是因为国家里缺少太多那些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的思想,这种权利意识的缺失将严重导致公正的思想在人们脑海里形成,我们需要的是给每一位公民一个合法的权益,一个自己抗辩的权利,这样我们的司法才能逐步的走向公正。

(2) 检察机关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却干出公然藐视法庭的事,审判过程中随意接听电话,无视法官的存在,更让人气愤的是,当我们质问法官这一现象的时候,法官给我们的解释是公诉人的这种行为,法庭不好过问,只有庭审的人有这种现象时,我们可以采取相印的措施,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法院在国家体系结构中的体位,连一个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无视法庭,那么怎么能让国家里的每位公民来敬畏法院呢?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不可能然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能以身作则,但是这些基本的意识是要靠不但的教育和强制来加以改变的, 司法机关应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司法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司法事务,行使司法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司法上来。 国家应不断的 加强司法所建设,保障建设经费到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保证司法所工程建设所需的建设经费,配齐配强各种设施,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至于这样我们的司法建设才能走向健康的道路,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的公正。

(3) 对法律宣传教育的不足。本案的被告人高士东虽然只有二十多岁,却因多次作案已被判处了8年的有期徒刑,在法庭上大声宣泄,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社会中有很多这样的,他们的违法完全是自己根本就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无视轻重,不考虑后果,只有当后果发生时才知道后悔,当然不排除事后仍然不知悔改的。 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凸显,不仅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产生消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基层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存在形式主义。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百姓不够,实效性不强。一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存在厌战情绪。一些人认为普法工作开展了十几年,没有必要再搞普法了;也有的认为,普法工作已经完成,应该转向依法治理。

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中国现有的法律发展状况,为以后的理论学习补充了充足的材料,也让我们不断的思索中国的法治建设该何去何往!

强化庭审小结 提升法官能力

作者: 陈生平 薛卫国 杭宝林 发布时间: 2009-01-08 15:06:57

[内容摘要]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旧的法官评价模式,围绕案件质效和法官能力的提升,全面推进法庭审理中的庭审小结工作,在减少对立、化解矛盾和强化法官管理等多方面均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 庭审 小结 能力 管理

2003年起,姜堰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原有的法官评价模式,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法官队伍为主体”的法官评价体系,以公正效率为核心,以提高法官能力为重点,围绕案件质量的提升,全面推进审理案件中的庭审小结工作。

一、基本做法

(一)规范庭审小结的主要内容

庭审小结是法官主导庭审活动的中心,也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规范庭审小结的内容十分必要。

1、阶段性小结

(1)当事人诉辩事实陈述后的小结。该小结一般有三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归纳当事人的诉辩要点;二是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缩短庭审时间;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进行指导。上述三方面的小结,均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和法官形成共识。

(2)举证、质证期间的小结。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时加以引导,防止当事人举证、质证偏离焦点,有时焦点既是难点也是重点,一些当事人各方均未涉及到的事实,法官认为必须要查明的,要进行必要的询问。

(3)法庭辩论结束时的小结。法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对于一个诉讼请求有可能有多部法律进行调整,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此时归纳当事人辩论意见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综合性小结

综合性庭审小结是法官庭审艺术的画龙点睛之笔。综合性小结具有全面性,是法庭审理的中心、重点。通过综合小结分清是非,当事人就心中有数,从而做出于已有利的选择。综合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请求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举的证据及质证的意见要点;三是当事人辩论的要点;四是法庭的认证,对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各方质证意见不大,或法官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应在当事人各方质证后及时认证,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经过质证后仍难以认定的证据,一般在法庭辩论后认证进行较为适宜;五是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庭审小结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诉辩式庭审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官成为中立、公正的使者,法官超然于当事人之外,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庭审小结的目的就是为澄清案件事实以公正裁判,

庭审辩论心得篇七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12年3月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庭审辩论心得篇八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蒋平飞,201101020002,82号)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

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有一些人的作风于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这是为什么

呢?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二、律师始终围绕着怎样让最终的审判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而尽力作出不懈的辩护,那种唇枪舌战和针尖对麦芒的有的放矢的战斗着实让我佩服他们;三、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呼吁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可是,社会现实永远是残酷无情的尤其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甚至亲兄弟都有可能翻脸不认人最终对簿公堂;四、社会中人都是良莠

不齐的,千人千面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去善良正义诚信,我觉得真正意义上的门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善良社会其实是一个永远的乌托邦之梦,所以这就更加需要法律的后盾保障与防范,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法律人的市场;五、在庄严神圣的国徽下,居然有一位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人民法官不自觉的在“堕落”(打瞌睡),这不得不让我去肆意的想象现在的司法执法乃至立法的现状,还有,难道在审判庭上唯有审判长在中流砥柱吗?左右之审判员几乎不置一词甚至想离开就离开,这是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吗?这点我确实搞不懂。六、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觉得确实太需要各方面的能力啦,司法考试是一大挑战,我想,律师行业就更是挑战啦,尤其是像上海、北京那样的大都市,所以,我更加觉得现在的自己要抓紧培养与挖掘自己的能力与提升综合素质,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担当今后要面对的诸多挑战,以不变应万变。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yiyaoleikaoshi/231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