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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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篇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并提交第十七届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

1、现行章程中的经理、副经理拟一律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2、现行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助理及董事局秘书、财务处处长。

拟修改为: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及董事局秘书。

3、现行章程第十三条中: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工程及数据服务;热电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防腐保温服务;旅游、展览、体育娱乐服务;餐饮、住宿;许可范围的广告业务;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首饰)、音像制品、保健食品的销售。

拟修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工程及数据服务;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展览;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首饰)、保健食品的销售;热电供应、体育娱乐服务、餐饮、住宿、音像制品销售(只限分支机构)。

4、现行章程第十八条中: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拟修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5、现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十三)为: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拟修改为: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6、现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后拟增加两条,分别为重新调整序号后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局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授权由公司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出,由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作出。授权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原则,授权范围和期限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董事局进行授

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出的事项;

(2)当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公司必须做出相应调整的事项;

(3)因市场因素或者涉及政府审批手续等非公司内部原因,股东大会无法在股东大会结束时针对具体工作作出决议的事项;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事项。

7、现行章程第四十四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十三人)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变更为第四十六条,拟修改为:有下列(一)、(二)、(四)、(六)情形之一的,董事局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

(三)、(五)情形之一的,董事局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十三人)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8、现行章程第四十四条后拟增加一条,为重新调整序号后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提议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局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9、现行章程第四十五条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为第四十八条,拟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0、现行章程第五十四条为: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局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局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局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局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局召集股东会议的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局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变更为第五十七条,拟修改为: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局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二)董事局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局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局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局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局,报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局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六)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局及董事局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局负责召集,董事局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局主席负责主持会议,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副主席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2、董事局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局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局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1、现行章程第五十五条为: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局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变更为第五十八条,拟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局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局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12、现行章程第五十六条后拟增加一条,为重新调整序号后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条  董事局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局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局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13、现行章程第五十七条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变更为第六十一条,拟修改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属于董事局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为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局并由董事局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局并由董事局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局并由董事局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4、现行章程第五十九条为:公司董事局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篇二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篇三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住所门牌号码变更、大股东更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现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1、修改第二条

修改前: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2]1375号文批准,以整体变更的形式发起设立,于 2002 年12月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企股国字第000958号。2004年8月3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企股苏总字第000347号。

修改后: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2]1375号文批准,以整体变更的形式发起设立,于 2002 年12月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企股国字第000958号。2004年8月3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企股苏总字第000347号。

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00万股,全部为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于2007年8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修改第四条

修改前: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30号

邮政编码:226006

修改后: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288号

邮政编码:226006

3.修改第五条

修改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7,000,000元。

4.修改第十五条

修改前: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修改后: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5.修改第十六条

修改前:2006年10月12日,公司200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145,850,000股为基数,向发起人按每10股派送3.7127185股,送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1、南通华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15,380,000股,占总股本的57.69%;

2、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76,920,000股,占总股本的38.46%;

3、南通万捷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5,140,000股,占总股本的2.57%;

4、江苏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280,000股,占总股本的0.64%;

5、江苏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280,000股,占总股本的0.64%。 修改后: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67,000,000股。

向发起人发行200,000,000股,公司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2006年10月12日,公司200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145,850,000股为基数,向发起人按每10股派送3.7127185股,本次发行后,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1、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15,380,000股,占总股本

的43.21%;

2、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76,920,000股,占总股本的28.81%;

3、南通万捷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5,140,000股,占总股本的1.93%;

4、江苏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280,000股,占总股本的0.48%;

5、江苏恒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1,280,000股,占总股本的0.48%。 向社会公众发行67,000,000股。

6、修改第十七条

修改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67,000,000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91%;社会公众持有67,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09%。

7、修改第二十八条

修改前: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是公司上市后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改后: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8、修改第四十二条

修改前: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南通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后: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南通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在审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所列举的重大事项时安排网络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修改第一百一十六条

修改前: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改后: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0、在第一百九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11、删除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为:本章程中凡涉及到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方可适用的信息披露、公告、聘请律师对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等条款,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适用。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4日

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篇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拟修改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二、原: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拟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三、原: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原: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拟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特拟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选举罗红专先生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将《关于选举罗红专先生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陈锦光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致使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推荐,根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查并作出决议,同意提名罗红专先生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特拟此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1、罗红专个人简历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罗红专先生个人简历

1、个人简历如下:

罗红专,男,汉族,福建宁德人,1958年8月出生,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主要工作简历如下:

1974.07-1980.08 福安县溪柄公社长洋大队插队知青

1980.09-1984.07 福建林学院林产化工专业学生

1984.08-1984.12 宁德县洋中乡干部

1984.12-1986.09 宁德地委组织部干部

1986.09-1990.08 宁德地委副科组织员

1990.08-1991.07 宁德地委正科组织员

1991.07-1993.08 宁德地委组织党管科科长

(1987.04-1991.10参加厦门大学法律大专自考) 1993.08-1994.12 宁德地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1994.12-1996.07 宁德地委副处组织员、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1996.07-1998.11 福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7.09-2000.01 参加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

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11-1999.02 福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山前街道党委书记

1999.02-2000.01 福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0.01-2006.10 福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0.09-2003.07 参加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产业

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2006.10-2008.03 福鼎市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8.03-2008.11 宁德市建设局调研员、福鼎市委副书记、

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8.11- 2009.09 福鼎市委调研员、副书记、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9.09-至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2、未在其它单位兼职。

3、与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股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009年12月22日

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篇五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

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方,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十)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16、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九条后增加三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

修改章程的股东变更议案篇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等有关规定的内容,现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原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改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原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上市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 

(十三)对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原为: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改为: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开始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五、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六、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原为: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现改为: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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