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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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篇一
《鉴别》

鉴定篇二
《班级鉴定评语》

该同学在思想上积极上进,有着明确的学习目标且不断努力。除了掌握一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外,还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该同学为人诚实友善,与同学关系融洽,乐于助人,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保持并发扬优良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该同学刻苦,认真,踏实。坚持上课听讲,独立作业,能够摸索出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坚持独立思考,在课堂以及小组课题讨论上通常能发表出自己比较独到深刻的见解。该同学虚心好学,常能向老师和同学虚心求教,并且能积极地和同学一起开展学习上的讨论。成绩始终保持良好的水平。

该同学的优点是诚实、热情、好学,性格坚毅。缺点是好胜心比较强,学习上还可以再努力一些,心态有些急迫。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在更加平和的心态中积极追求进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希望该同学继承优点,改进不足,再接再厉,在人生旅途中创造更大的成绩!

同学能严格遵守班级和宿舍纪律,热爱集体,关爱同学。课上,总是认真听讲,并能积极举手回答问题。对待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能够专心听讲,课下能够认真完成作业。

***同学能严格遵守班级和宿舍纪律,热爱集体,关爱同学。上课时用心听讲,专注、认真,下课也能按时完成作业了,大家都为你的重大进步感到高兴。劳动时老师同学们总能看见他忙前忙后的身影,真让大家感动。

***同学能严格遵守班级和宿舍纪律,热爱集体,关爱同学。上课能注意听讲,课后你能自觉完成作业,课间与同学打闹的现象也少了。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各科都有很大的进步!

***同学对人很温和,有副好脾气。对待学习态度端正,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在班里从不张扬,总是默默无闻的,用自己优秀的学习成绩证明着你的实力。是我们班上出了名的小画家。

***同学你有很多优秀的品质,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和同学相处时宽容大度,热心班上的人和事。凡是认真做的事,就会有好的结果。能勤奋学习,能吃苦,成绩有进步。

***同学对班级工作认真负责,在任何情况下,总是稳稳当当、扎扎实实地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爱好广泛,勤学苦练。勤奋好学,在学习上有钻劲,学习成绩稳步提高。

***同学纯真可爱,对待同学热情大方。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对待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能够专心听讲,课下能够认真完成作业。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劳动时,总表现得很积极。

***同学眉清目秀,机智敏捷,身上洋溢着青春的气息,是一位有出息的女孩。课堂上,总是聚精会神。作业又干净又整齐,批阅时真是赏心悦目。碰到难题也总是全力以赴、刻苦钻研,又懂得合理安排各门功课的学习时间。

***同学敢想、敢说、敢问、敢辩,学习刻苦认真,善于思考,勇于进取。懂得合理安排各门功课的学习时间,喜欢寻找各门学科有效的学习方法,对待学习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丝不苟,勤奋好学,在学习上有钻劲,学习成绩有明显的优势。

***对待学习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丝不苟,勤奋好学,在学习上有钻劲,学习成绩稳步提高。

***同学担任班长更是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组织各种活动,决心把班集体建设的更好,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劲真让人佩服。能严格遵守班级和宿舍纪律,热爱集体,关爱同学。对待学习同样认真,上课大胆发言,课下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

***同学言谈举止斯斯文文,衣服穿得干干净净。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课堂上,神情专注,学习态度认真。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选用恰当的学习方法。

***同学随时都是笑眯眯的,自然地流露出心灵的善良。能严格遵守班级和宿舍纪律,热爱集体,关爱同学。上课总是全神贯注,无论是作业还是考试,书写总是工工整整。各科都有很大的进步!

***同学眉清目秀,机智敏捷,身上洋溢着青春的气息,是一位有出息的女孩。各科都有很大的进步。对于班里的事情总能放在心上,劳动积极肯干。

***同学能与同学友爱相处,对班级工作认真负责,尤其是卫生清洁,总是任劳任怨,一丝不苟,从不推诿。敢想、敢说、敢问、敢辩。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学习成绩稳步提高。踏实肯干,每次劳动都任劳任怨。

***同学在纪律上有了大的变化,克服了自身的随意性,变得懂事、踏实多了。对待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能够专心听讲,课下能够认真完成作业。各科都有很大的进步!踏实肯干,每次劳动任劳任怨。

***同学作为一名班干部,能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课堂上精彩的发言常常博得阵阵掌声,给老师留下了很好印象。爱好广泛,勤学苦练。踏踏实实的学习态度换来了可喜的成绩。

你是一个文静、内向的孩子!你一向能和同学们友好的相处,并按时完成作业。可老师发现你这个学期的成绩退步了,希望你能和同学多讨论、向老师多请教,相信你的成绩一定会有较大的提高!

洪新江:

你是一个非常出色的孩子!虽然,你这个学期刚到这个班级,但是你在课堂上能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而老师也发现你作业潦草、做事马虎,经常会犯下各种大大小小的错误,希望你今后要严以律己,好好的表现!

彭书安:

你是一个聪明、活泼的好孩子!工作上不仅认真负责,而且能力较强,是老师的好助手。

但有时候也会想偷懒,犯点小错误,如果你今后能够勤奋学习,再加上你的聪明才智,你一定会有所成就!

李美丽:

你知道吗?所有的老师都非赏喜欢你!不仅是因为你的成绩好,更重要的是你做任何事都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在学习上爱思考,能专研。这个学期的演讲比赛虽然你没有选上,但你积极进取的精神让老师深深感动!

薛圣尧:

老师希望你在校与同学们能友好相处,做一个守纪律的学生!下个学期老师希望不会再想听到同学们提你的意见。你成绩上不去的主要原因是学习上没有下功夫,只要你努力,你一定能行,期待你的表现!

林庆杰:

你是一个活泼、热情的孩子,老师欣喜地看到你比以前有很大进步,特别是课堂上你踊跃发言,学习较以前主动,只要你坚持下去, 你会取得惊人的成绩。但是老师也希望你要改一改上课乱答话的毛病!

蔡建祥:

你是一个聪明而顽皮的男孩,你爱好广泛,成绩优秀。而你任性的毛病在这个学期也收敛了很多,和同学们能更好的相处,屠鲜Φ墓叵狄哺谇⒘耍≡改愦痈鞣矫嫜细褚笞约海〔欢系慕剑?/p>

夏黄芳:

你不仅字漂亮、舞动人、声音更甜美!老师和同学们都挺喜欢你的!而你任性的一面也在这个学期有了很大的好转,老师为有你这样的学生而感到骄傲和欣慰!愿你不懈努力,向更高的目标奋进。

郑星星:

你是一诚实而稳重的好孩子!你思维敏捷、学习勤奋,有很强的进取心,在各方面都力争做的最好。还有你乐于助人,个性随和,同学们都愿与你做朋友。希望你再接再励,向更高的目标奋进!

黄光尧:

你是一个各方面素质都比较好的学生,课堂上能认真听讲,课间与同学友好相处。而你的数学成绩也明显比上个学期有了进步,老师对你这学期的表现很满意!愿你继续进取,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张大选:

你有很强的集体主义荣誉感,自觉遵守纪律,你乐于助人,同学们都愿与你做朋友。你学习较主动,每天能按时完成作业,但作业质量不高,老师希望你在学习上多下一点功夫,争取更上一层楼。

陈志强:

你是一个比较出色的孩子,一直都是班级的佼佼者。但是你好打电子游戏,这个学期还在全校大会上被点名批评。老师希望你以后少打电子游戏,多看课外书。请记住:聪明加勤奋才是你取得优异成绩的关键。

吴登雷:

你虽然顽皮,但你很诚实;你有很强的上进心,但缺少持之以恒的精神。你乐于助人,同学和老师都喜欢你,但是你也会偷工减料的做事情,希望你课堂上专心听讲,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件事,争取不断进步。

包尔印:

你是一个聪明而顽皮的男孩子!你在课堂上能够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但是你的作

业质量不太高。你很会问问题,但是没有举一反三,如果你能仔细弄懂每一道题,相信你的成绩一定会有很大进步。

付万杯:

你是一个诚实而稳重的好学生!作为体育委员,你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整队、带队的工作,是体育老师的好助手。你学习主动,成绩优秀。如果你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你一定会是个出类拔萃的学生。

薛志杰:

你是一个懂道理的孩子,可有时你控制不住自己,会与同学发生冲突。你一直很想当体育委员,可是这个学期的表现还不符合班干部的标准,如果你把你的精力多放一点在学习上,你一定会是一个出色的学生。

陈坦表:

你是一个从不让老师操心的好孩子,你守纪律,爱劳动,与同学友好相处,学习也比较认真,成绩良好。如果你在学习上讲究方法,遇到不懂的问题能够及时的问懂的话,你的成绩会更上一层楼!

黄跃栋:

你是一个聪明而顽皮的孩子,你爱劳动,认真听讲,比较守纪律,但有时不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这个学期的成绩退步很大,如果你能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你会成为一个好学生的。

林晓晓:

老师欣喜地看到你的学习在进步,你守纪律,爱劳动,课堂能认真听讲,作业一丝不苟地完成,如果你坚持以认真的态度对待学习,课堂上能够积极大胆的发言,你一定能让更多的人认同你!

张雅静:

你是一个从不让老师操心的好孩子,你的字一直都是同学们学习的榜样,这学期的黑板报又是你包了所有的粉笔字。而你的学习也有进步,老师为你感到高兴,希望你在学习上多下功夫,向更高的目标奋进。

蔡丽萍:

在老师的心目中你一直是一个出色的学生,你总是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件事。你兴趣广泛,成绩优异。特别是这个学期的数学成绩让老师刮目相看!希望你继续进取,为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而奋斗。

徐成来:

你是一个诚实的好孩子,自觉遵守纪律,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课堂上能够注意听讲,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你知道吗,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愿你在学习上多多动脑,争取不断进步!

杨欣欣:

你是一个漂亮、懂事的好女孩。你守纪律,爱劳动,主动参加集体活动。在课堂上能仔细听讲,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希望你抓好巩固这一环节进行学习,多动动脑,多下功夫,力争能把成绩再提高一个档次。

黄光军:

在班级你是一个从不让老师操心的孩子!你守纪律,爱劳动,与同学友好相处,学习积极认真,作业书写端正。这个学期,你当任小队长以来也是兢兢业业的工作,希望你以后更努力的提高自己的能力。

董孝强:

你是一个性格内向的男孩子,虽然你能按时完成作业,但你的作业质量不高,而且上课

也常开小差,希望你以后上课自觉遵守纪律,课堂注意听讲,在学习上多动脑,多下功夫,争取不断进步。

黄晓晓:

老师一直为你有很强的学习积极性而感而高兴,但你也要知道学习尤如急流划舟,不进则退。希望你能再接再励,争取更好的成绩。 另外老师要提醒你:身为班级的一份子,集体荣誉感要强!

黄光文:

对于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你都能自觉遵守,对学习也抓得很紧,受到各个课任老师的赞扬。在这里老师要对你说的是除了学习之外,也要注意多参加一些对学习对自身发展有益的活动,要做到各方面全面发展。

夏秀秀:

你的字书写端正,字体大方漂亮,作业完成相当好,能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帮助同学,一直受老师同学的好评。但在学习上也要更注意学习方法,特别是数学这门功课,学习上要不懂就问才会有更大的进步!

董恩惠:

你在德智体各个方面都做的很好,在班里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很可贵的。作为班长相对会累点,老师理解你也感谢你,但是你有时也会稍为脆弱,顶不住压力。在这里老师送你一句话:坚强点,你会做得更好!

黄玲玲:

一学期来你为班级做了很多工作,辛苦了!你为人大方、热情,学习认真、刻苦,工作努力、进取„„你的优点大家是有目共睹。但是你在某些方面还是表现的比较胆小,今后要注意多多锻炼自己的胆量!

史训云:

在老师眼里,你是一个聪明活泼,善于开动脑筋,富有进取心的好学生。但是你经常会犯下大大小小的错误,你是否应该仔细反省,找出原因?平时更要注意自身言行,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更好的开展工作。

陈 捷:

能积极参加劳动是你优秀的一面;但学习则是你薄弱的一面。你这个学期的成绩很让人担心,表现也比以前差了。老师知道你也很努力学习,但你缺少好的学习的方法,记住好的学习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谢佳佳:

你聪慧、文静、热心助人;有一定的主见,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有极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求知欲强;学习态度端正,不懂就问,作业完成认真。今后还要注意分析自身各方面原因,多加努力,争创佳绩!

林美霞:

你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性高,但成绩不太理想,希望以后要加倍努力。同时还要注意学习的方法,记住好的学习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时常要和同学、老师,探讨、学习,你一定会有很大的收获的。

陈凤銮:

你在学校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尊敬老师,爱护公物,上课认真听讲,作业及时完成,积极参加劳动和各项有益的文娱活动。但是你的学习成绩一般,希望今后要加倍努力学习,争取更好的成绩。

陈冬冬:

你上课基本上能专心听讲,但成绩一般;能独立完成作业,但是经常会迟交、漏做;而

鉴定篇三
《鉴别》

鉴定篇四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资料》

所谓鉴定资料,主要是指鉴定必须的检材和样本。这些资料往往不可能在委托鉴定时做到尽善尽美。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在原鉴定的基础上为了完备鉴定结论由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其中个别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

(一)补充鉴定的适用范围:

1.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其中部分结论持有异议,提请补充鉴定的申请。

2. 鉴定委托机构提出多种鉴定要求,但鉴定文书提供的鉴定结论不完备,需要对未鉴定的其他要求进行鉴定和补充说明。

3. 鉴定机关在原鉴定结论出具后又获得新的鉴定资料,该资料有可能影响原结论。

4. 鉴定机关在原鉴定结论出具后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就同一个问题又提出新的鉴定要求。

5. 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有误,后结论表述不准确需要修订和补充。 出现以上情况,司法机关应该考虑批准或直接提出补充鉴定。

(二)补充鉴定的提出和决定

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其中部分结论持有异议,提请补充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可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司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作出决定,委托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

(三)补充坚定的手续和处理结果

委托机关需以书面手续向原鉴定人提出补充鉴定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鉴定资料。补充鉴定的结果必须出具补充鉴定书,不可在原鉴定书作批注。

所谓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依职权迳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时若所得出的结论与 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

“重新鉴定”是指当事人不服原鉴定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及鉴定的结论,向另一鉴定机构要求重新认定被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

诉讼中当事人,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对原鉴定结论全部持有异议,或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审查后认为难以取信,委托跟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外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问题进行的再次鉴定。

(一)重新鉴定的适用范围:

1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获知结论后,对原鉴定全部结论持有异议,可提请重新鉴定的申请。

2.原委托司法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审查鉴定结论后认为原结论不可信,需要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重新鉴定的

3.司法机关经侦查调查获取新的鉴定资料,证明鉴定结论不可靠,需进行再次鉴定。

4.司法机关审查案内证据时,发现原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有矛盾,但不能排除其他证据时

5.几个鉴定机关鉴定结论不一致,司法机关无法采信时

6.原鉴定机构由于仪器设备或鉴定水平的原因未能作出结论时

7.委托机关对鉴定人的能力不信任,或发现其无资格,或鉴定人越过法定鉴定的权限使原结论无法作为证据时

对重新鉴定应有次数限制,不可无休止的进行,通常在一个诉讼程序或审级上不可超过两次。

(二)重新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诉讼中当事人,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均可以申请,实践中申请多为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决定权在于案件所在程序的司法机关。

(三)重新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程序同常规的委托,受理程序,不同点在于:(1)选择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适合鉴定要求,比原鉴定机构具有更高的条件和更高的级别。(2)准备和递交更全面的鉴定资料,写明重新鉴定的原因和要求,递交历次鉴定的所有检材 样本和其他资料,如必要还需递交历次鉴定书。

(四)重新鉴定结果的处理

并非是对原鉴定结果的复查,而应重新按程序要求另外来做,并出具正式的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个人认为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较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有法院,还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律条

款,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部委规章中。

具体法条: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款确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迳行决定对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重新鉴定。此外,该《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公、检、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一。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

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而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而同意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要注意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 “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个较抽象、灵活的概念,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第二种是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

迳行启动重

新鉴定程序。

二、重新鉴定的机构和费用负担的问题。

1、重新鉴定机构的确定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仅规定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

于因其它原因进入重

新鉴定程序的,现行刑诉法未明确重新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

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该《决定》中也

未明确规定哪些属于重新鉴定的机构。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选择重新鉴定机构的认识不一。有的司法机关采取“依据当事人选择与司法机关指定相结合”的方法,即先由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机关指定;有的是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某个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 新鉴定,无需征求当控、辩双方当事人的意

见。

2、重新鉴定费用负担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重新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来支付。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因为办案经费不足,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是采取“谁申请,谁支付”的方法,即由申请重新鉴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属、被害人本人或亲属支付重新鉴定费用;有的公、检、法则直接要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属、被害人本人或亲属支付重新鉴定费用。

三、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问题。

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问题并不明确。反复鉴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可以说是现行司法鉴定体制诸多弊端的集中体现⑤。此外,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是否存在重新鉴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的疏漏。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篇幅设置来看,有关“重新鉴定”的内容存在于“第二篇第二章侦查.第七节鉴定”和“第三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当中,在“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条款中并找不到有关重新鉴定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不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的。

由于法律未作出限制,就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包括公检法等不同司法机关反复鉴定、法院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反复鉴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不仅无法排除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反而影响着法官的判断,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如:在“卢伯成诉胡尚军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参与的鉴定机构众多,围绕被害人的伤势问题,各级司法鉴定部门先后进行了八次鉴定,作出八份鉴定结论⑥。又如:发生在浙江金华市浦江县吴比赛阳诉吴彰引刑事自诉案,历时七年,经过二次发回重审、一次再审共六次诉讼,吴彰引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都是三次司 法鉴定起了决定性作用。

四、重新鉴定启动后的审限计算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33条也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而《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五、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的问题。

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拒绝配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

前还是法律

规定的盲区。由于伤情的轻重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后,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法院既不能强行带被鉴定人去鉴定(即便强行带被鉴定人去作重新鉴定,由于须对其功能性恢复情况进行检查,若其在检

鉴定篇五
《鉴别》

鉴定篇六
《近期工作鉴定》

*********同志近期工作

鉴定材料

****,****,****年**月出生,***人,大专学历,****年***月毕业于******大学****专业,毕业后分到我****工作,该同志政治素质较高,思想上积极上进,工作作风严谨,工作成效比较显著。

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这几年来,该同志勤于学习,善于思考,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在工作中注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能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各方面素质。

工作认真扎实,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文字水平。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勇于吃苦,甘于奉献,适应基层工作较快。在工作中能注重钻研业务,虚心向老同志请教,能胜任劳保所工作,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主动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困难,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经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能主动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能够严格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该同志有较强的上进心,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群众能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工作作风严谨,踏实认真,谦虚务实,肯于从点滴小事做起,勤勉自励,顾全大局,处处维护集体利益。

该同志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

****年*****月*****日

鉴定篇七
《重新鉴定条件》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篇八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曾有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委托鉴定协议。协议中约定按照鉴定机构的审减额的固定比例计收鉴定费。这种约定促使鉴定机构为获取更多的鉴定费用而再中立,鉴定结论也丧失了可信性。三、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并非针对鉴定委托事项的而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

依据。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鉴定结论,其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部分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四、样本必须是真实的不要因为将要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样本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举个例子,如果要做笔记鉴定,在确定检材以后,就要拿样本来比照、分析、认定检材的真实性。样本的真实性是鉴定结论准确的基础。因此,一定要先确保这个样本是真实的。如果样本书写人可以到场,可以监督书写人书写,以确保样本真实。如果样本书写人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应尽量要求以公证的形式提取笔迹样本。如果样本书写人已经过世,代理律师应使出全身解数查证样本的真实性。--------------------------------------------------------------------------------[1] 仅在诉讼程序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五、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所依据的标注是否正确、有效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准确、可信程度。但对于没有鉴定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代理律师而言查证这个问题是相当困难的。如果当事人同意,我们可以聘请另外一家鉴定机构或者专辅助人[1],对已有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在查证过程中尤其应关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有效相对容易审查。举两个例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机构对人身损伤程度的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 146-1996),而鉴定结论是人身损害已构成人体轻伤。那么,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就是错误的。再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进行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如果被评估房屋所在地是北京,评估时间是2004年5月,评估所依据的是1999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那么根据这一评估标准所得的评估结论就因评估标准失效而无效。《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在2003年10月1日废止,代之以《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规范》。六、鉴定报告形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可许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

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根据前述规定,代理律师在对鉴定书进行形式审查时至少也应该关注到以上七项。有些情况下,缺少一项内容可能导致整个鉴定无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531号仲裁案中,鉴定书第5页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本报告须有负责人、校对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封面章、结论章、骑缝章方为有效。”而实际上报告中并无校对人签字。因而鉴定报告并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七、鉴定人出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前述规定,在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时,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鉴定方法、程序等事宜进行说明,这已经构成鉴定人的法定义务。如果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导致当事人的异议无法查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根据2000年11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蒋志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知识产权诉讼策略大有讲究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蒋志培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其能否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

不同类别,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进行认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在侵权诉讼中,经过登记的著作权,其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法庭作为权利证明;没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其权利人应当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往往发生争议。考虑到著作权法关于“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作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这条规定的重点,是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形式予以承认,对解决著作权的证明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合法出版物的含义就是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的规定、有书号、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承认的。一般地说,人们对作品底稿、原件作为证据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在著作权司法解释中把合法出版物也列入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就不需要再找作品底稿、原件来证明待证事实了,既方便了法官,也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主要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就其主张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知悉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为知名商品,并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等是通过法定程序登记或者审查核准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提交有关的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权利已经撤销、无效或转让等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均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

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或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二、专业技术的鉴定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专业技术鉴定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时甚至是审判某些案件的关键。实践中,大家对什么是专业技术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在理解上并不一致,以致造成委托鉴定的事项差别很大。 笔者认为,是专业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关键是看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比如,是否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是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解决的,或者此时专业技术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侵权判定,委托所谓侵权技术鉴定就是文不对题了。又如,专利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技术手段及其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等问题,就是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的,如果法官自己不能解决,就可以委托技术鉴定。有观点主张,像上述问题也不宜委托鉴定,因为专业技术人员一旦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法院就只能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判定,实质上是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因此,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事项只能限于鉴定客体的相同或者差异上,其他问题仍应由法官来判断。其实不必这样绝对化。技术鉴定不同于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可以只就被检对象的相同或者差异情况进行简单罗列,而技术鉴定要根据鉴定对象的相同或者差异情况,分析其在技术上的意义,并作出技术上的判断。 与鉴定有关的,还有对某些产品的检测和检测标准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的答复中就谈到了这个问题。针对案件处理中有观点提出对某产品国家没有监测标准,须等待有关部门制定了标准再处理本案的意见,指出有关本案产品涉及的检测问题,如果国家没有制定相关的检测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本领域的惯常做法来进行检测。只要所采用的方法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检测结果一般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公证取证方式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对侵权的取证工作比较困难,因此,权利人将目光投向公证机关,意图是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交证据和举证责任提供一种合法的便利和公正、可靠的保险。于是,

鉴定篇九
《常见的几种鉴定结论有哪几种》

常见的几种鉴定结论有哪几种?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各种各样、非常复杂的,如死亡原因;刑事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有辨别自己行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发生疑问时);签名是否别人模仿;帐目是否伪造;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但总的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物)中毒的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7)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8)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9)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份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0)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13)知识产权 司 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14)一般司法鉴定:对诉讼案件、仲裁活动及其他民事纠纷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通过这种鉴定,可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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