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警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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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警察津贴 第一篇

国务院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二、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

监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劳教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三、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安全分局,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省级(含直辖市本级,下同)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

四、备勤人员不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

五、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按值勤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

六、各级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值勤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财务(装财)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司法部警察津贴】

七、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县级财政兑现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劳人薪〔1987〕9号、劳人薪〔1987〕36号、人薪发〔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事部(章) 财政部(章)

二○○六年八月三日

法警警衔津贴标准-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
司法部警察津贴 第二篇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级警督警衔晋升三级警监

一级警督晋升三级警监有的条件是处(局)级副职升到正职.

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
司法部警察津贴 第三篇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司法部警察津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国人部发〔2003〕64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警察津贴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 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司法部警察津贴】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2

年3月12日 人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189元、副总警监179元、一级警监169元、二级警监161元、三级警监 153元、一级警督145元、二级警督138元、三级警督131元、一级警司124元、二级警司117元、三级警司110元、一级警员104元、二级警员98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211元、副总警监200元、一级警监189元、二级警监180元、三级警监171元、一级警督162元、二级警督154元、三级警督146元、一级警司138元、二级警司130元、三级警司122元、一级警员115元、二级警员108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的通知

人发[2000]61号

颁布时间:2000-6-6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司法部警察津贴】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

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

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

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司法部警察津贴 第五篇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

薪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

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

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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