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 司法考试 |

【www.guakaob.com--司法考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开展筹备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专题调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一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开展筹备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

专题调研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精神,总结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工作成绩及经验,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省院将于明年初召开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并决定就筹备会议开展专题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明确专题调研工作方向和思路,确保取得良好效果,要牢牢把握以下要求: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展调研。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7月23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根据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以及年底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研究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工作总的方向和总体部署,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完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进步。

(二)围绕检察工作成绩、经验、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开展调研。全面客观总结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创造积累的新经验,准确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根据国情、省情、检情发展变化,中央、省委对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人民群众新期待,科学分析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谋划和部署今后检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围绕进一步推动“三个体系”和“五个检察”开展调研。研究“三个体系”和“五个检察”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中的定位,分析“三个体系”、“五个检察”建设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思路、措施,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检察工作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四)围绕系统化推进、体系化落实、项目化建设开展调研。研究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对于检察教育培训、基层院建设、计财装备、科技强检等高检院有明确发展规划或者可以制定发展规划的,结合我省实际,在十三检会议召开之前制定规划草案,确定具体项目,明确工作步骤、分工和措施,切实将思想战略方案化、方案谋划项目化、项目实施措施化,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有抓手、见实效。

二、调研专题及责任分工

本次调研由全省各级院共同完成。省院明确各调研专题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每个专题组成一个调研小组,由责任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同志为成员;多个责任领导和部门负责的专题,相关责任领导和部门可结合分管工作和职能,侧重该专题某一方面问题进行调研,采取先分后合的办法形成该专题调研报告。各市州分院围绕第一专题、省院分配的重点专题和省院责任领导制定的题目开展调研;同时各市州分院可以围绕其他专题进行全面调研,为谋划好本地今后一个时期工作做好准备。各县级院调研由市级院统一组织安排实施。具体调研专题和责任分工如下:

1.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工作的主要成绩、基本经验、工作亮点和突破、存在的问题和教训。(责任领导:张正新,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州分院分别全面总结本地检察工作)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责任领导:王铁民,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荆门市院)

3.新时期全省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重点研究“三个体系”和“五个检察”之间的关系;“三个体系”和“五个检察”在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中的定位。(责任领导:敬大力,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襄阳市院)

4.新时期检察工作重大指导原则。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高检院“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

须”等,研究提炼湖北检察工作的重大指导原则,发展完善检察工作方针政策体系。(责任领导:张正新,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黄冈市院)

5.如何更好地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社会发展营造“四个环境”。(责任领导:王铁民,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武汉市院)

6.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责任领导:王铁民、龚举文、王永金,责任部门: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捕处、公诉处、控申处、预防处,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十堰市院、汉江分院)

7.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责任领导:郑青、许发民,责任部门:侦查监督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民事诉讼监督处、行政诉讼监督处、监所检察处,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黄石市院、随州市院)

8.如何贯彻创新检察要求,进一步深化理论、机制、工作和管理创新。(责任领导:郑青、周理松,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宜昌市院、铁检分院)

9.如何贯彻人本检察、文明检察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责任领导:金鑫,责任部门:政治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机关党办,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荆州市院)

10、如何进一步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责任领导:余顺生,责任部门:监察处,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鄂州市院)

11.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责任领导:金鑫,责任部门:政治部,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咸宁市院)

12.如何贯彻法治检察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执法公信力建设。(责任领导:许兴明、麻爱民,责任部门:反贪局、反渎局、警务处、新闻处、联络处,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孝感市院)

13.如何贯彻实力检察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务保障、科技强检工作。(责任领导:张正新,责任部门:计财处、技术信息处,责任单位和调研地点:恩施州院)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省各级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题调研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支持,全力抓好专题调研工作。各市州分院要由检察长亲自负责,重点围绕省院给各地确定的调研专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调研,结合本地检察工作现状、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做好迎接省院调研准备工作。

(二)方法步骤。本次调研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梳理总结阶段(9月24日至9月30日),各市州分院围绕调研专题进行全面调研、总结、分析和研究。第二阶段,集中调研阶段(10月9日至11月15日),省院调研组赴各地开展专题调研,具体时间由各调研组自行确定;请各市州分院在省院调研组实地调研后、11月15日前,形成关于第一专题和本地重点调研专题的高质量调研报告(字数不限)报省院办公室;同时也可以报送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第三阶段,报告撰写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5日),省院各调研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结合掌握的全省本专题工作情况,总结成效、经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有情况、有建议、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字数不限),经责任领导审定后请于11月26日前报省院办公室,省院将适时召开党组会听取各调研组专题汇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

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二篇

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首先,我们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的全体人员向检查组一行的领导、专家表示热烈欢迎,检查组一行莅临天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检查,是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是对我们的工作的指导与促进,也是我们一次极好的学习机会。下面,我就我们维民司法鉴定所的基本情况、管理措施及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向检查组汇报。

一、 基本情况

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从05年10月份挂牌至今可以说是“艰难起步,团结进取,逐年进步,基本完善”。在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数量上,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采信率达99.9%,没有发生错、伪鉴定,没有投诉情况发生。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上,于2008年8月申报伤残等级能力验证,一次性获得满意通过;2009年7月申报损伤程度能力验证,也获满意通过。

全所由8人组成:一名主任,一名会计兼档案管理,一名打字兼出纳,5名司法鉴定人;5名司法鉴定中,一名正高,三名副高,一名中级职称;60岁以上的一名,40岁以下的一名,3名是40~55岁的。5名司法鉴定人今年全部参加了法医资质专业知识培训,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没有歇业的情况;办公场所有三间共60㎡鉴定办公用房和档案室,配臵了比较齐全的办公设施和基本的鉴定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三十多万元,所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 管理措施

近年来,我所鉴定工作狠抓了内部管理,特别是积极争取领导,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以及

司法局等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部门领导的理解与支持。市人大、市政协先后对我市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司法局定期、不定期地对司法鉴定所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继退出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终使我市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收费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是认真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如执法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组织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不走过场;在业务学习上,以《决定》、《条例》、《通则》为主要内容,吃透精神,熟悉条款,把握原则,明确责任;同时对司法部、省厅下发的各种文件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规范鉴定程序,从委托受理到出证各个环节上,始终坚持按程序操作,按制度办事。

三是广泛开展宣传,搞好公示、公开、承诺。从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伊始,便向社会公开承诺:忠实法律法规,恪守中立原则,提供诉讼保障,优质服务社会。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走上街头,设点宣传,解答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天门周刊》开设专栏,在电视台、电台上进行专题讲座,使全市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意义、作用、程序、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是建章立制,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实行用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建立了完整的《章程》、《工作规程》、《鉴定程序》、《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学习例会等制度》等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纪律》、《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权利》、《司法鉴定人义务》、《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等制度,

以此规范服务行为,保证鉴定质量。做到制度、执业人员情况及收费标准上墙公示,贯彻落实了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执业监督公开。

五是加强横向联系,促进业务开展。在争取上级领导支持的同时,与业务往来单位也联系紧密,随时交换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同时,与税务、质监、物价、宣传、编办等部门也保持良好的联系,方便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六是聘请社会监督员,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省厅要求,聘请了六名社会监督员,其中市法院一名,市人大一名,市政协一名,两个律师事务所各一名律师,保险公司一名,并为他们颁发了聘书,制发了检查监督证,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外还积极为司法鉴定工作出谋划策,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促进了我们鉴定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七是严格执法鉴定纪律,切实履行社会承诺。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强调鉴定人四个“不得”,即:不得私自接收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违反中立原则,徇私枉法、弄虚作假;不得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和案件代理人的吃请和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是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严把“六关”。为了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把好“六关”,即:严把委托关、严把鉴材审查关、严把“标准”、“条款”关,严把文书制作关、严把行文签字关、严把校对复核关。

在6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始终履行承诺,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对不便到所里的伤残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特

别是在“7.4”特大交通事故中,我们鉴定人为伤残者上门服务共18人次,如皂市镇袁某遇难,其子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有无劳动能力是处理事故善后赔偿的重要依据,我们对其耐心细致的上门进行法医学检查,到医院调取其病历资料,连夜赶制作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为指挥部处理袁某的赔偿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鉴定项目单一,显得发展后劲不足。目前,我所司法鉴定只有法医临床一项鉴定业务,还有病理、司法会计等方面的司法鉴定,我市还是空白,这样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也使我市的鉴定资源大量流失。上级主管部门能否考虑放宽病理鉴定权之类。

2、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力资源匮乏。现在法医类的司法鉴定人除一些退休的法医外,大都是由医院的医学专家转任,法医专业的技术人员短缺。

3、司法鉴定业务量受环境制约。由于我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是法医临床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业务占比例较大,受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调解委员会的影响,我所鉴定业务量难以得到跨越。

虽然我们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困惑,但我相信,在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在我所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所鉴定工作一定会健康、顺利的发展。

(汇报完毕)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三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坚决贯彻执行《决定》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决定》正式实施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判工作的中立地位,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完成人民法院撤销司法鉴定职能的任务。【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人民法院不设鉴定机构、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后如何加强司法技术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专题调研工作,稳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人员职能的调整工作。

(三)《决定》明确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解决了上述人员和机构资格的统一管理问题。《决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决定》的上述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和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组织实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同时,将组织开展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调研活动,并着手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规定》,争取在2005年10月1日前颁布实施,同时废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全面推行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统一规范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技术人员的作用,为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服务。

三、当前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有序地推进。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做好过渡期的以下工作:

(一)2005年9月30日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善始善终地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完成已受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案件的自主鉴定工作。2005年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受理各种类型的鉴定业务。

(二)各级人民法院如有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应当于2005年9月30日前停止进行鉴定工作;如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当同人民法院脱钩。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照《决定》的相关规定,在2005年9月30日前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机构与人员的情况,做好委托上述三类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

开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执法检查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四篇

X司法[2011]31号

XX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

规范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

XX县司法鉴定所:

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

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县司法局决定在2011年8月29日对你所及核准执业的所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一、执法检查活动的任务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决定》、《条例》、《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司法厅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点结合《重庆市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

知》的相关要求对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执法检查,集中解决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二、司法鉴定规范执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2011年8月29日。

(二)执法检查机关和对象:执法检查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

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和纪检部门的人员参与检查。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XX县司法鉴定所及领取《重庆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规范情况及对司法鉴定规范执业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本次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卷宗抽查两种。

(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司法鉴定所的硬件设施建设情况;

2、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一年来的执业情况;

3、司法鉴定所学习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

4、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5、司法鉴定所在规范执业活动开展过程中的自查情况及对

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文书、及鉴定归档卷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活动检查是我市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你所要高度重视,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结合往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进行相关整改。对于所内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自行纠正。对于这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要求其整改。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你所年度考核评定的依据。

附:2011年XX县司法鉴定规范执业检查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 专项检查 通知

抄送:市司法鉴定管理处,县人大法工委、县政法委、县法

院、县检察院。

印发机关:XX县司法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XX县2011年司法鉴定规范执业

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名单

XXX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检查活动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五篇

重庆市XXX县司法局

关于在全县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检查活动的

情况报告

市司法局鉴定处: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县县(自治县)司法局年度工作

综合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2009年度考评表的通知》精神,XXX县司

法局结合本县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司法鉴定执业监

管工作,现将在全县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检查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宣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局接到市局《通知》后,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对目标管

理考评表中的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并针对如何加强执业监管工作进行

了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一是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如何在全县开展

司法鉴定业务检查活动来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二是修订完善

我县司法鉴定工作考核办法,从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执业能力和办案质量、档案管理等五方面进行细化量分。三

是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对内建立鉴定科、法制科、办公室,综

合联动管理体系,对外建立各鉴定机构负责人协调机制,加大管理力

度。四是严格责任督查。加大对司法鉴定工作在管理指导上的督查力

度,做到有安排、有跟踪、有考核、有奖惩,确保执业监管工作的有

效开展。

二、集中力量全面检查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检查活动。为确

保业务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县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司法鉴

定业务检查活动的通知》(黔江司发[2009]81号),明确了此次业务检

查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工作措施,制定了统一的考核工作量

化计分表,要求各鉴定机构对照《考核表》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县

局组织考核组对各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鉴定质量、职业道德、执业

纪律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考核。检查结果表明:通过检查,及时发

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起到了提高执业人员素质,规范司法鉴定行为,

促进全县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达到了预期目的。

1、制度建设落实好。全县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能按照要求以

多种形式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

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等相关内容进行认

真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目

标岗位责任制,制度规范上墙,实行以“制度治所,制度管人”的长效

运行机制,制度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2、日常管理工作扎实。一是注重规范管理。严格司法鉴定机

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管理,认真按照规范鉴定办事程序和执业活动

要求,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文书格式、印章、复核、鉴定人签名、盖

章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实现了辖县各司法鉴定机构顺利编

入《名册》。二是强化质量管理。以能力验证为切入点,狠抓鉴定质

量管理,今年8月,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全面完成了鉴

定能力测评工作(此项工作只涉及黔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三

是做好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县局及时

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推进会

精神的通知》(黔江司发[2009]67号)和转发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质

监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黔江司发[2009]73号),全县三家鉴定机构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了资质认定学习阶段的任务。四是抓好协调指导。认真做

好《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2008年度Ⅰ)》的公告、

宣传及发放工作,并注重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

活动中的执法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实行按季走访指导,解决问

题。

3、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一是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员均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二是各鉴定机构对鉴定

业务范围、鉴定程序、收费标准均公示上墙,无乱收费现象。三是执

业过程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相关法规,恪守“独立、

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

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出具司

法鉴定文书,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1-10月,全县3家鉴定机

构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73件,其中公检法委托18件,律师委托46件,

个人委托7件,鉴定援助案件2件,所属鉴定机构和人员无投诉事项发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生,无违法违纪现象出现,均未受到市局通报批评,为维护我县司法

公正,减轻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实现鉴定援助案件“应援尽援”,作

出了贡献。

4、执业能力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一是各鉴定机构定期组织鉴定

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实行推荐培训和自行组织培训交流相结合,坚持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二是鉴定机构具备了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是

执业能力案卷质量有所提高。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合法,鉴定程序严格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在受理鉴定业务时对送检材

料的要求,做到客观、真实、可靠,鉴定实施的程序合法。

5、档案管理集中规范。各鉴定机构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并落

实专人负责管理,对办结的鉴定业务档案由鉴定人对相关资料进行收

集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使用市司法局印制的卷宗封面进行

装订,及时归档集中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的问题:一是所涉及的业务范围较窄,鉴定业务案件少。

二是各鉴定机构宣传力度较弱,信息反馈少。三是当地经济不发达,

收费偏低。

整改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大鉴定业务宣传力度,努力

拓展业务范围,抓好信息反馈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和鉴定业务等方面的学习,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

诚信执业,强化内部管理,搞好队伍建设,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和行

业威信力,更好地服务司法诉讼。【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四、建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加强对各县县司法局的沟通协调指导,定期组织司法鉴定管理

人员和鉴定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 工作检查 报告

(共印4份)

2016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六篇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编辑:华华)

2016司法局廉洁执法工作方案5篇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七篇

第1篇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十一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群组发〔2016〕4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的,以专项活动为载体,以执法办案为抓手,集中查办一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人员业务素养和政治素养,增强廉政意识,建立司法行政系统文明、高效、廉洁的执法环境。

二、目标任务

开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重点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开、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行为随意性大,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制度保廉洁。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通过扎扎实实全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本系统执法机构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组织领导

根据活动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专项活动推进工作。各区县(市)司法局确定一名专项活动联络员,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四、方法步骤

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专项活动分为五个阶段,从7月初开始到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31日)。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在学习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总体实施方案;二是认真做好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阶段,学习教育阶段(8月1日-8月31日)。把学习教育作为开展专项活动的切入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其自觉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学习以下内容:一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专项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中纪委、省纪委相关会议精神;二是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等专题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宗旨意识,自觉增强亲民、爱民、为民意识;三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选择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析理”;赴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纪观念。通过学习教育和开展一系列的专题培训,使得党员干部和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理念。

第三阶段,查摆查办阶段(9月1日-10月30日)。在前期动员部署和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权力运行,查找所在部门的风险源点。一查是否存在接受执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钱财、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二查是否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与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往行为;三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向单位的领导、具体承办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四查是否存在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五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市局设立专项活动举报电话和邮箱,可通过电话和邮箱公开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

第四阶段,建立完善制度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要根据前期活动开展发现的问题,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坚决堵塞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领域发生各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漏洞。同时,要围绕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执法活动公开制度,对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和裁量权等网上公开;二是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检查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和责任边界,进一步落实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实行执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三是廉洁办事制度,建立向社会公开执法纪律和执法质量承诺制,对所有审批环节、执法环节、审查环节等工作事项,执法人员务必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吃、请、送,行政执法工作是否廉洁作为评先评优及提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五阶段,总结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区县(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要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市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活动开展得力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敷衍了事、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活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同时,对发现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未得到查处的,活动领导小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开展,认真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精心准备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活动。

2、统筹部署安排,做到两手抓。各单位要科学统筹安排工作,正确处理好开展专项活动与抓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三结合”,即:要把开展专项活动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转变执法作风和工作作风结合,与推进各项工作结合。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专项查处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堵塞漏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2篇

一、活动宗旨和基本目标

活动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有关法律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的主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目标:动员组织全市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力量,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防范改革与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作用和形象,在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上取得新的成绩。

二、基本步骤和主要任务

基本步骤:此次系列法律服务活动分为三个阶段。3月为动员部署阶段,4-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总结表彰阶段。

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以“法律六进”为基本途径,重点宣传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所涉及的重要经济领域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要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二是健全法律顾问体系。推动在乡科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推行律师进社区制度,确保实现“一社区一顾问”的目标,有条件的村要同步推行。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律师重点做好党委政府和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做好村法律顾问工作。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服务。开展律师行业“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社区建设”活动,公证行业“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活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群众权益保障”活动,司法鉴定行业“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开展“司法考试高校宣传行”活动,吸引更多人才投身法律服务事业。四是加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服务和宣传。通过开展“法援苍生、与您同行”法律援助系列服务和宣传活动,联合人社、住建、妇联、残联等部门,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区县(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办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服务系列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具体抓、深入抓,部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考评细则》,确定活动载体,丰富服务形式,把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同时,针对活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地要通盘考虑,以一定形式统一举行活动启动仪式,通过开展宣讲、组织论坛、积极运用各类媒体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扩大社会关注度、渗透力和影响力。要精心准备,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及有关部门做好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动配合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活动情况的宣传报道,各地每季度末向市局办公室报告一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典型个案,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三)改进作风,完善机制。要通过加强活动目标管理、督促检查、考评考核、典型引导、中期督导、民调评估、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激发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有序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和涉法信访事件处理工作机制,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要完善执业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的意见》(湘司发〔2016〕44号),加快法律服务行业的行风建设、诚信建设,改进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的改革发展。

第3篇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活动

(一)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水平。推动各级党委抓好中心组学法活动,推广建立各级领导干部集中法制培训制度,把如何发挥法治建设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作为本年度干部学法和考试的重点内容。推动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畴。积极协调公务员管理部门,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开展法治先进城市创建大宣讲活动,把1000堂法制讲座送进机关、企业、学校、乡镇和村(社区)。

(二)提高各类企业及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联合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加大“法律进企业”活动力度,突出宣传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融资投资、知识产权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继续使用《省“六五”普法系列挂图(企业版)》和普法资料搞好宣传,积极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共同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班,指导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防范、避免、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全面改革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以“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为主要载体,重点组织好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和全市社区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认真组织好城乡基层“两委”干部、外出务工农民、社区居民的法制教育、咨询和培训活动。重点宣传全面深化改革所涉及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安全生产、防灾救灾、消费者权益、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专业法的宣传。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公共设施体系。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宣传长廊或宣传橱窗,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电子屏或广告牌。在全市每个村(社区)培训一名“法律明白人”,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二、律师行业“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社区建设”活动

(一)牵手重点工程。参与重点工程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促使重点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参与招商引资与招标活动,帮助引进资金技术和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以及协助办理公证事项,促使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协助建设方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促使重点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协助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劳资、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纠纷,妥善处理阻工、怠工群体事件,促使重点工程按进度建设;协助开展建设质量检查监督,促使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设计标准;协助依法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建筑材料供货合同纠纷、建筑质量纠纷、工程结算纠纷等。

(二)牵手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湘司发〔2016〕72号)的要求,以新办企业为重点,着重做好如下工作:利用律师专业知识,做好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积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帮助;完善企业开拓市场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措施,对企业实施的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帮助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用工行为为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应用和保护秩序,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三)牵手社区建设。按照《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湘司发〔2016〕76号)的要求,着重做好如下工作: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帮助社区居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协助社区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列席社区居民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为其民主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协助调查、收集社区居民群众的民生诉求和法律要求,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公证行业“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活动

(一)公证服务进农村。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认真做好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公证事务;积极为家庭农场、乡镇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经营方式转变、创业融资服务,认真办理农田水利、绿色生产等公证事项;主动介入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粮食购销等活动,认真办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产销合同等公证事项;积极介入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民权益保护,关注农村“三留守”、“空心村”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公证服务进社区。紧密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新需求,在社区广场设立活动宣传公示栏、举办公证知识讲座,向群众介绍公证业务的范围和作用,为前来咨询的群众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进行入户走访调查,了解困难居民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特别是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实行快速办理,及时提供上门服务;建立社区服务联系点,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公布公证咨询和预约办证电话,推动“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三)公证服务进企业。把公证业务有机融入到企业实施转

型升级、生态建设之中,为企业引进新技术、减少排放、降低污染服务,为企业产能调整、设备更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技术创新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生产、经营、风险评估、权益保护、兼并重组等提供公证服务。

(四)公证服务进学校。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学校的公证服务体系,通过“大手拉小手”与学校结对共建,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律宣传与公证服务,帮助广大师生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尊法守法意识;积极办理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和法定监护人等公证事项,切实为学生升学、留学或择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公证服务进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宣传和推介公证的司法预防功能和“过滤器”、“减压阀”作用,积极依法办理有关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资关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公证事务;主动帮助政府做好债务风险防控,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招标、合同订立、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工作提供有力的公证服务。

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群众权益保障”活动

(一)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担任村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主动服务2016年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民主选举、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积极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二)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乡村企业,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等形式为乡村企业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等提供法律保障;为农村土地流转、山林确权、水利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为解决土地征用、城乡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健康发展。每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为2—3家乡村企业进行法律体检。

(三)服务基层群众权益保障。采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点联系2—3个村的方式,在村内公布姓名、联系电话,及时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突发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司法考试高校宣传行”活动

市局政治部要主动与各高等学校沟通协调,重点做好“三个一”:即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当地高校师生座谈,听取对司法考试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司法考试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在当地媒体以及高校宣传栏、校园网等平台开设专栏,解读大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组织一次现场咨询会,开展现场咨询,并可利用校园网、师生QQ群等载体进行在线解答,以进一步扩大司法考试的社会影响,促进司法考试和高校教育的双重繁荣和发展。各区县(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办要协助做好司法考试宣传工作。

六、司法鉴定行业“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活动

(一)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对外服务和法院编制司法鉴定名册等问题,完善我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的要求,逐步明确、扩大县级司法局的管理职权,扩展巩固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二)不断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严格准入条件,切实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结构,坚持走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积极稳妥、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推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体系。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强化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作,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肃执业纪律,强化执业规范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以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处理提供可靠依据。加大残疾人、贫困人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司法鉴定“减免缓”费用力度,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保障民生、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特殊功能。

七、法律援助“法援苍生、与您同行”活动

(一)法律援助专项服务活动。

1、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认真落实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和优先受理等特殊政策要求,安排有办理农民工案件特长、服务态度好、素质较高的法律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和办理农民工案件。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积极指派援助人员参与信访部门的信访接待和用人单位纠纷调处,避免和减少农民工因讨薪问题盲目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冲突。

2、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六一”儿童节前后,向未成年人发放维权资料和宣讲法律援助知识,重点服务困难企业、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群体。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等规定,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和行业、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造条件,方便妇女和未成年人就近寻求法律帮助;积极做好各级妇联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援助人员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知识专题培训,提升“12348”法律援助热线为妇女和未成年人进行咨询引导。

3、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协调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研究部署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年内各区县(市)司法局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畅通申请渠道,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强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职能,落实律师定期值班制度,通过在会见室、审讯室等场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12348电话、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在押人员刑事法律援助宣传及告知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并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促进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援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4、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联合老龄办,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老龄办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场所,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意识。着力在老年人关心的婚姻、医疗、赡养等领域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试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绿卡制度,持卡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非诉讼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诉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侵权案件,促进家庭和睦。

(二)法律援助专项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保障,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公众认可度,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民生的品牌形象。其中,各区县(市)司法局年度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数量不得少于人口总数的20%,且对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人员做到全覆盖;所有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及相关宣传资料应当标识“12348”热线号码,并在当地电视媒体及城区、乡镇的电子显示屏播放12348热线公益广告;11月份省厅进行抽样调查时,各地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整体知晓率不低于60%。

第4篇

一、培训目的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党组织书记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使市司法局基层党组织书记能够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全面掌握本地本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基本要求和办法措施,提高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活动、组织活动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培训对象

三、培训时间

专题培训统一安排在3月下旬至4月上旬。

四、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领导干部和党建专家作专题辅导报告、讲座;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讲解;集中观看相关影视专题片;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介绍经验(联系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分组讨论交流等。

五、培训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3、《中国共产党党章》;

4、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三本选编材料;

6、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7、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8、学习雷锋,奉献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观看《雷锋在1959》(90分钟)、《信仰--我们的故事》(150分钟)、《周恩来的四个昼夜》(120分钟)、《苏联亡党亡国二十年祭--俄罗斯人在诉说》(六集版180分钟,四集版160分钟)、《焦裕禄》(90分钟)等5部电教片;

10、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1、学习《市司法局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六、培训时间安排

(一)个人自学(3月中下旬)

每人每周自学不少于8学时,主要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三本选编材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要求每名支部书记必须做好不少于1万字的学习笔记。

(二)集中培训(3月--4月)

集中观看专题影视片(3月13日上午)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

集中参加专题辅导报告(3月13日下午)

1、时间:下午3:00至5: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邀请市委宣传部正处级干部蒋学毛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

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讲解(3月17日)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党组书记、局长作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专题讲解,组织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文件,学习焦裕禄精神,学习中央关于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内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有关政策规定。

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介绍经验(3月23日)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局机关第二支部书记作经验介绍,探讨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帮助其他支部书记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工作着力点

分组交流讨论学习(4月15日)

1、时间:上午8:30至12:0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学习形式:专题讨论,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学习讨论内容:

讨论内容:①开展以“入党为什么,为党做什么”为主题的大讨论。②围绕“做群众贴心人”、“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谱写中国梦篇章”,就新形势下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

第5篇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法治先进城市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省委法治办《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服务深化农村改革。

二、活动时间

5月上旬至6月上旬,集中宣传一个月。活动结束后,相关工作可以延续到年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委法治办,市委法治办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

四、宣传重点

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1.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重点组织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2.大力宣传深化农村改革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根据省委关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宣传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财产权利、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新政策法规。

3.大力宣传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和政策。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

4.大力宣传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大力宣传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组织学习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婚姻家庭、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法、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活动安排

1.5月上旬,各区县(市)紧扣主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辟法制专栏,重点宣传农村民主政治、农业生产、民事经济、维护稳定、基本国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5月中旬,市委法治办联合赫山区委法治办举行2016年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仪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

3.活动期间,各区县(市)委法治办组织相关涉农部门进乡村、进集镇、进圩场、进工厂(工地)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

4.继续开展“和美,法治同行”送戏下乡活动,在5月分完成百场法治题材花鼓戏进乡村活动。加大3000场法治电影巡回播映的频率,结合“三下乡”活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5.结合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法律服务系列活动,在5月启动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鼓励律师、法律工作者签订免费法律顾问合同,进村开展政策宣讲、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和扶贫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以不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6.活动期间,组织两级普法讲师团、律师深入村组农户,开展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宣讲活动。由市、县两级讲师团深入全市乡镇对新任村、支两委干部进行一次以上法制培训,市委法治讲师到各区县的2-3个乡镇进行法制讲座,其余乡镇由各区县委法治办组织进行。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免费向农民发放宣传资料及相关法律、政策书籍,并组织农民进行学习与培训,引导农民学会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活动要求

1.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全面完成“四个一”(即一个法治工作站、一个法制宣传栏、一家法律书屋〈图书角〉、一批法律明白人)建设,并将其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基本内容,形成整套图文资料上报市委法治办。

2.要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采取法制讲座、以会代训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建立和完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乡镇干部学法和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要结合宣传教育月活动内容,组织动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等,深入到每个乡镇举行一次法制讲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法制讲座普及到行政村,以普法讲座的形式开展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3.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农民工法制学校,深入农民工的集中居住地、工作及活动场所,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读物等宣传措施,使他们熟悉依法维权的渠道,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和企业的依法管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保障和支持。要把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围绕农民工权益保护,开展农民工权益纷争大排查,为农民工依法维权开辟法律服务快车道,要大力宣传“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并通过有效方式,确保每位外出务工人员能获赠一本实用法律知识手册及一张法律服务(援助)工作联系卡。

4.加强协调配合。各涉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法治办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地的活动方案和部门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5.要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充分发挥墙报、板报、挂图、标语、横幅、夜校等传统阵地作用的基础上,要利用各地对农村文化发展投入不断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条件,发挥广播、电视、电影、网络、通讯等现代大众媒体快捷、生动、形象、直观的优势,用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和效果。要开办各种形式的法制专栏,报道法制新闻、法制专题,播放法制影视节目,增强法制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在宣传教育月期间,各区县(市)要协调本地电视媒体安排播放农村普法题材的电视电影,并组织农民收看,让农民在娱乐中学到法律知识。

6.要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在农村、熟悉农村的优势,采取与村(组)“一帮一”定点联系、对口服务的方式,针对农村现状和农民实际需求,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要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威信高、影响大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热情高、知识新的作用,把他们作为“法律明白人”的重点培养对象,以此推动村级兼职法制宣传骨干队伍的建设。

7.要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三访三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涉农实际法律问题。围绕党和政府、群众共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局出发,将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放在突出位置,打造和谐稳定农村,夯实农业发展基础。重点解决好农村山林水土、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移民安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将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与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相结合,因势利导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8.各区县(市)在6月15日前,收集、整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的相关情况,搞好总结,将有关材料报市委法治办。同时市委法治办将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015法院关于开展档案执法检查的自我检查报告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题调研检查的通知 第八篇

法院关于开展档案执法检查的自我检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院在接到X政办发(2015)102号文件通知后,对档案执法工作检查非常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开展档案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汇报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任务明确

我院的档案工作由院长XXX直接分管,办公室主任XXX主管,XXX到XX乡挂职后,又由院志办主任XXX主管,档案员负责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我院一直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做到了年头布置时有任务,大小会议上经常讲,检查工作中对照查,年底总结时谈利弊。通过这一系列途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法一条例”,增强了全体干警的法制观念、档案工作观念、保密观念,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在1998年12月18日经考评验收已达省C1级标准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

(二)、增加经费投入,抓紧系统化的档案管理

我院于1996年12月就设置了机关综合档案室,专职档案员在原有一人的基础上,于2015年又增加了一人。现有的两人中,其中一人已于2015年参加了云南省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专业资格证书,改变了我院过去一直没有合格的专业人员管理档案的历史。我院现有各类库存档案近4万卷,每年又新增近2千卷。原有的库房和阅卷室只有66平方米,已不能适应年年大量新增档案的发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2015年我院在经费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又投入了五万余元的经费,将新大楼二楼小法庭改扩建为新的档案室,总面积达140平方米,比原来的档案室扩大了74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100平方米,阅卷室40平方米;新购置密集架5列10组,加上原来的10列30组,现有密集架15列40组;标准档案柜2组10个、灭火器2个、电风扇一台、586型电子计算机一台,改善了依法管理档案的条件。

经过不懈的努力,完成了1950年至2015年的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司法鉴定档案、声像档案、科技档案、实物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所有各种档案归档均符合要求,查找方便,利用效果好。2002年至2015年两年间各档案借阅326卷次,利用档案268卷次。档案更好地为各类立案、审判、执行、申诉复查工作提供了利用服务。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为使法院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开展各项审判业务和审判理论研究。我院制定了《XX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XX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XX市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归档制度》、《档案员职责》等办法、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同时建立了各种检索体系,编制了总目录、分类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专题目录等。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归档制度、借阅制度、鉴定及销毁制度,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做好归档工作,不断丰富库藏工作

做到归档时间早知道,每年12月底前办公室就以文件通知的形式下达各庭、室、处、局、队告知归档的时间、顺序、要求等,使其做好归档的准备工作。截止2015年6月底止,综合档案室共收集整理保管各类档案32064卷、36340册。其中,诉讼档案31548卷,35824册;行政文书档案516卷;会计档案382卷;司法鉴定档案726卷;资料档案64卷;科技档案9卷;声像档案6卷;实物档案2件,归档后的档案门类齐全,库藏丰富,结构合理,为我院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在归档工作中重视诉讼档案、司法鉴定档案的归档,对行政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实物、资料等档案的归档工作重视不够。

(二)没有过细地深入到各庭室检查、落实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等工作,因此出现诉讼档案有空号、重号及装订不太标准的情况;有的部门还存在不认真按时按质量归档的情况,特别是在行政文书、声像、科技档案归档工作上有不足。

(三)按档案管理正轨化、信息化的要求,该更换的设备没有更换,该配备安装的设备一直没有安装。如586型电子计算机维修未跟上,因此档案管理处于手工操作的管理状态;库房的温控设备也没有配备。因此库房的温度大部分时间是处于正常温度(14℃——24℃)以上,但有时也超过30度以下,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档案库房尽管加设防盗钢条,但保卫人员看不到其外围,保卫视角差,存在着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

(一)院领导要继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向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心中有数,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好存在的问题。

(二)从广度到深度进一步认真贯彻《档案法》、《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依法开展档案管理。 法院关于开展档案执法检查的自我检查报告来自范文搜-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768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