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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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正式废止时间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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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劳教制度这50多年

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79年: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20世纪80、90年代: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01ada531eb91a37f1115c9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febea78a0ee5625d4f41a9a13c64034&sign=03bebc05bb&zoom=&png=1100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11年: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2013年: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28日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2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2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政府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

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劳教废止制度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二篇

一、什么是劳教制度? 二、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三、唐慧案件 劳动教养弊端分析

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3)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上违背。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劳动教养成滥用权力的“温室”

依据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成为公安等机关滥用劳教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

(1)将刑事诉讼案件作劳教处理。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

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前两年中央对超期羁押进行清查,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2)利用劳教进行创收。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而被罚者往往因为畏于劳教的严厉,只能忍气吞声。

(3)利用“劳教”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在党风和社会风气还未根本好转、法制和监督环境还未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个制度确实有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贪赃枉法者打击和迫害群众的工具。

3、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事处罚是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但可以处3年以下的罪名占刑法总罪名的 90%以上,而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机会,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1年,高可达4年,被劳教者一般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于是人们都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都称之为坐牢。久而久之,国家机关也将劳教与劳改一视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第三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显然,劳教人员与劳改犯是等同的。

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难怪有的劳教人员刚进所后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捏造犯罪行为。因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一、二年,而且极有可能缓刑。这使劳教与劳改颠倒了。

4、劳动教养程序缺乏监督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

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但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已经很繁琐了,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在此,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经过三堂会审,加律师辩护,还极有可能成漏网之鱼,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诉。法院可以判无罪,可以定罪免处,还可判缓刑。相比之下,为什么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一个人定劳教三年。

四、废除劳教的意义: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央全会正式做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是非常重要的进步,这就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有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这个是对中国保障基本人权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改变了五十多年来有一块是由行政权来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确保对每个人人生权利的保护。同时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劳教的具体办法及后续措施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三篇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废止劳教的具体办法及后续措施

2013年12月17日 11:09 来源:《学习时报》2013-12-16 作者:刘仁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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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标志着我国又将搬走一块巨大的人治自留地,对树立我国的法治国家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现在宣布废止劳教的还只是党内文件,正式生效还需转化为法律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在12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一个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的法律文件。具体设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一个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内容大体如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不再使用劳动教养制度。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同时失效。”

之所以建议采取这样一种简单明了的办法,是因为这样可以给国内外一种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印象,至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再行研究。因为如前所述,即使现在没有修改任何法律,实践中已经停用劳动教养制度的地方也没有遇到不能克服的障碍,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基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在公开公布这个决定的同时,还可由中央政法委内部下发两个文件:一个是针对劳教系统的,要肯定广大劳教干警的付出,给他们吃定心丸,即劳教干警不会“失业”(现有劳教场所除继续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外,还可成为强制医疗、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场所和轻刑犯服刑场所,相应地,劳教工作人员也应根据新的工作对象进行培训),而且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他们的待遇不致因此降低;另一个是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在说明废除劳动教养的必要性的同时,要提醒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善于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确保劳教被废除后社会治安不出现波动。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废止劳教后对现在的在教人员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实践中对劳教的审批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所以如前所述,到今年底绝大部分在教的劳教人员都应当到期。这样,继续留在劳教所的狭义上的劳教人员就剩下很少了(不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他们劳教期限届满时再释放,因为离届满时间已经很短,而且对他们的处理是根据过去有效的法律法规决定的。当然,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前述《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时,一并将这些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在教人员直接以“特赦”的方式提前释放。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为1~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起传统的劳动教养来,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废除劳动教养后,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两步走,一是近期需要做的,如把刑法上的拘役刑起点由一个月下调至15天(两种以上行为的下调至20天),以实现两法的无缝对接。之所以拘役刑下调而不是治安拘留上调,是因为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要经过司法裁决,而目前我国的治安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因此不宜把这块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再延长。二是从长远看,应在我国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相应地,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重罪、轻罪的不

同诉讼程序,轻罪的程序应较之重罪更加简化),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拿出来,并入刑法中的轻罪部分,而保留目前的治安警告、治安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收缴违禁品、追缴违法财物

等,从而把治安管理处罚法改造成为国外的“违警罪法”。这种“违警罪法”由于是公安机关直接处罚,所以不能包含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即便对于治安罚款等,如果被处罚人提出异议,要求提交法院裁决,也应暂时停止执行,待法院裁决后再决定要否执行。

还应当看到,这次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只是狭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其实是小劳教,也就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确定下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小劳教之外,我们还有一个大劳教,也就是其他众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关制度,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和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以及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留置等。这些大劳教措施与小劳教一样,都存在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强调安全而忽略人权、强调效率而忽略制约的弊端,因此它们的改革方向与小劳教也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凡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要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要求,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方式来作出规定,低于这个层级的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无权规定这些内容;而且,正如我们不能把劳动教养升格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就解决了其合法性一样,我们必须按照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和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权赋予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的法庭来行使。从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可以看出,我国对各种大劳教措施的司法化改造是未来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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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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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五篇

原标题: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免去张晓明的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陈斯喜为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会议经表决,任命陶凯元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重点1 劳教终结 长达56年法规废止

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劳教废止了,法治进步了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 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 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废止劳教制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缺乏透明度,往往一些被劳教人员没有收到任 何法律文书就已经被劳教,处罚有的十分严厉。这一制度极容易侵害人权,更违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权威和尊严。适时废止之,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重点2 单独两孩 各地应及时修法实施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解读

普遍两孩应是将来调整方向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如是说。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从未来人口政策的方向来看,普遍两孩应该是将来人口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现在时机还远不成熟。

无论是已经“落地”的单独两孩,还是未来可预期的普遍两孩,调整完善不等于生育政策的终止,更不等于放弃。“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一定要讲清楚调整完善不是放弃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长期坚持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屹说。

立法

刑法修正案已入

2014年立法计划

记者28日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报告中获悉,刑法修正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条款,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吸毒驾驶犯罪,职业发放高利贷罪,虐待儿童罪,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等; 完善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嫖宿幼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对醉酒驾车犯罪进行立法解 释,刑法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调研论证。其中,有些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适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或者法律解释的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有关大气环境标准、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等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

链接

俞正声建议明年3月3日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召开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27日下午主持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决定明年2月26日至28日举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 次会议,为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准备;建议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公告

季建业被终止

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季建业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均据新华社

2015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六篇

第1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5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5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5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15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

2015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5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zhèng fǔ 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劳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

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奠定新时期劳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发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当年2月29日,“收容审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第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5年

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5年

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第3篇:劳教制度

核心内容:劳动制度其并不是我们刑法中的刑事处罚事项,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是延伸到后来,弊端越来越明显。于2015年12月28日最新劳动制度消息就是将其废除了,这样存在着怎么样的意义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特殊历史时期,这项制度的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因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制度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性质界定,对其批准程序缺乏监督和限制等漏洞,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劳教制度的这些漏洞,也与中国总体进步的人权状况不相符。

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

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第4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光明日报记者殷泓)

“如果议案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终结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从而促进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25日,俄塔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议案发出这样的评论。而中国的这一举动也成为外媒关注的焦点并展开各种解读。有专家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劳教制度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如今废止劳教制度也体现出中国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进步。

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25日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应该说这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定下基调。法新社25日报道称,中国在1957年引入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快捷方式来处理罪行较轻的对象。但这一体系允许警察部门未经审判就下达劳教刑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越来越凸显被“滥用”的问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周将对“废止劳教”的议案进行表决,俄塔社25日报道称,如果议案获得通过,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将实现一次重大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劳教制度弊端日益突出,与中国人权和法治进步趋势相悖。因此,“对这一制度实施改革迫在眉睫”。德国《世界报》25日则说,这是中国政府又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北京推出比以往更宽松的社会政策,以适应中国不断发展的社会结构。

在韩联社看来,废止劳教制度显然是中国新领导集体改善民生的最新举措,这一制度因有“不尊重人权”的嫌疑而备受争议。韩国《东亚日报》称,由于劳教制度可以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最长达4年的拘禁,所以饱受各种指责。随着今年年初开始,要废除劳教制度的“各种迹象”越来越明显,关押在劳教所的人员已经大幅减少。法国《政治》杂志的评论称,劳教制度设置的初衷,是给予各地政府以更高效的维稳方式,但这一方式因经常和“黑监狱”、酷刑、虐待相联系,取消是顺应历史潮流。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七篇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15治安大队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安排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八篇

治安大队在分局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支持下,认真落实我市公安工作部署,深入贯彻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为指针,突出“治安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了各项工作求真务实、高效有序地开展,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制定的目标。上半年,治安大队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起,查破行政案件31起,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71人,刑事拘留10人,行政拘留8人,逮捕9人,起诉1人,罚款50万元,打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个,端掉赌博、卖淫嫖娼等非法窝点22处,收缴枪支7支,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工作目标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开展党员民警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民警基本素质的提高,不断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挑战。

治安大队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国“二十公”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全年的头等大事来抓,分别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治、法律和业务学习。在加强思想认识的同时,大队的队伍建设、班子建设、业务建设取得了明显改善,队伍的整体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执法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使之针对新形势、新任务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安工作建设,为开创治安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立足本职抓管理,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为了保证我市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势头发展顺利,治安大队立足本职,加大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内部保卫部门和枪支的规范化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对其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首先对场所、宾馆和内保部门的制度建立进行把关。对没有完善的场所、宾馆和内保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再就是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春节、五一节实行联合检查。今年为确保我市过一个祥和、安乐的春节,治安大队联合消防科于1月25日至2月3日,兵分三路对辖区内列管的场所、宾馆、内部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和22个公务用枪单位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安全大检查。

针对例次检查中出现的制度未上墙、消防无达标、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即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整改。郑州3.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3月6日,XX区分局及时组织治安大队、各派出所、消防民警在局五楼会议室进行了消防检查专题业务知识培训,当日晚,牺牲星期日休息时间,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联合开展了检查行动。共出动警力120余名,车辆21部,检查宾馆、桑拿、洗脚城、美容美发厅、酒吧、茶馆、舞厅等场所74家,加油站5家,液化汽站3家,网吧37家,下发整改通知书5份,治安处罚34人,行政拘留4人,罚款30人,罚款金额达11750余元。今年上半年,共例行检查 21次。检查中,对172家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273条。检查认真、细致、全面。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问题。

(二)充分发挥了户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各项基层基础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二是认真开展“零发案”活动、搞好“六张网”防控体系;三是做好砖窑厂务工人员的清理整顿工作;四是继续做好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五是推出便民服务措施。上半年,共制发居民身份证18121人。制发临时身份证1520人。共上报、审批户口手续3700份11100人。保证了群众的正常用证,方便了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三)加强学校、企业周边环境治理,落实学校周边治理七项措施。公安部《关于召开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贯彻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XX副局长立即召开派出所长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制定了方案。首先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要求各派出所制作横幅、标语、宣传品在学校及周边悬挂、张贴、散发。再就是迅速开展学校周边安全大检查,由分局治安大队及消防科牵头,由各派出所对辖区学校、幼儿园进行治安安全隐患摸排,并对学校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进行治理。三是各派出所选拔优秀民警担任辖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加强警、校联系,在华龙区一高、二高设立治安室,专人处置影响学校师生安全的案事件,保证学生和学校的正常学习和工作。

三、以打黑除恶为龙头,严厉打击赌博、卖淫嫖娼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一)富有成效的开展打黑除恶斗争。自元月份开始,治安大队抽调XXX、XXX、XXX等7名精干民警作为打黑除恶的业务骨干,参与市公安局成立的9.13X氏兄弟黑恶势力团伙专案组,破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逮捕13人,劳动教养2人,移送起诉14人。彻底摧毁了X氏兄弟黑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4月,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自1996年以来,XX纠集XX、XX等十余名无业人员,在市区XX家具城、XX热舞会所、XX路“XX舞厅”等场所长期对无辜群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无恶不作。接报后。经局党委部署,立即抽调治安大队XX、XX方等7名精干民警,由XX局长指挥,副大队长XXX带队,成立了以XXX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专案组。该团伙组织严密,行动诡秘,手段残忍。主要以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奸等罪行残害百姓。专案组的同志们不畏案件进展艰辛,不惧抓捕、审讯困苦。经过缜密侦察,细致的调查,连续的蹲点守候,一辜作气,顺利地打掉了以XXX为首的十余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截止目前,抓获主要犯罪成员6人,逮捕5人,劳教1人。其他成员正在抓捕中。除此之外,治安大队还加大对其他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办理了孙兴周妨害公务案;周利民收购赃物案;刘东亮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翟彥姣失火案等一系列案件。震慑了犯罪,确保一方群众平安。

(二)开展打击赌博专项行动。自今年元月份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治安大队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按照省、市关于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要求,以治安大队为主力军,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带动各派出所,认真揸排辖区赌博活动情况,根据不同赌博活动的特点,划定范围,布建耳目,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打击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的聚众赌博窝点。同时,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旅店业、茶座、聚众赌博严重的村镇和隐蔽场所进行专项行动整治。查处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在XX市汽车配件公司XX办公室以XX为首的等十人聚众赌博案;在XX市XX村何XX家以李XX为首的18人聚众赌博案;在XX市南X苑17号楼以李XX为首的等8人聚众赌博案;在XX市物资局家属院以曹XX为首的15人聚众赌博案等一系列案件。有效地遏制了我市赌博活动的蔓延势头。半年来,治安大队共办理赌博案件25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61人, 其中行政拘留4人,刑事拘留1人,罚没156人,罚没款总金额为45万余元,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强化“扫黄”“打丑”工作。为了集中打击娱乐服务场所、旅店业、隐蔽场所卖淫嫖娼社会丑恶现象,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治安大队多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对城区内娱乐服务场所、隐蔽场所、旅店业内、电子游戏厅、网吧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查处卖淫嫖娼案件6起,端掉卖淫嫖娼窝点2个,处理卖淫嫖娼人员8人。2015年5月16日,查处了XX市XX路XX理发店老板刘XX介绍、容留卖淫案。2015年5月17日,在XX商业街又端掉以开XX茶楼为名的卖淫窝点。老板刘XX、XXX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已被批准逮捕。

四、立足本职,搞好中心工作服务治安大队在抓好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合分局搞好中心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我区“两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于3月5日召开,会期分别为10天。为确保会议顺利进行,治安大队成立“两会”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专门抽调5人力量对两会进行安全保卫。防止影响两会召开的突发事件,重点防范敌对势力、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双创”迎检工作,为贯彻落实我市“双创”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城市治安环境,治安大队按照分局工作部署,于2015年5月20日至22日,由副大队长XXX、XXX带两组专人对我市XX道的市面、街头、算命摊点、书报零售点、录相厅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宣传暴力、色情等非法出版物开展集中治理行动。共检查书报零售点三十余个,清处算命看相摊点二十余处,批评教育二十余人。清查中,在飞龙车站天桥上当场抓获利用封建迷信算卦看相骗取财物的李晓军一人,李XX(男,55岁,XX县吴X村人)当日被行政拘留。通过清查治理,市内街头、路面、书报摊点、录相厅秩序盎然。我市“双创”工作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三)、做好农机跨区作业保卫工作。5月底,针对麦收期间收割机跨区作业受阻问题,治安大队安排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民警,由副大队长带队对辖区路段实行24小时昼夜巡逻值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全力做好了整个机收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认真做好高招安全保卫工作。6月7日,为确保高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治安大队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了考点周边安全防范和现场保卫,全力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在高考前二天,就组织民警对考点周边非法摊点及200米以内开设的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经营场所进行了取缔。为莘莘学子圆梦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下半年工作安排:继续加强治安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各项基层基础工作,认真做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认真开展“零发案”创建活动,搞好“六张网”防控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治安管理五次清理整顿,落实公安部维护学校及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加大对辖区黑恶势力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做好等级化管理考评和中心服务工作。加强民警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民警基本素质,确保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015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嫖娼劳教废止了吗 第九篇

第1篇: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夷陵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继续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以“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艾滋病死亡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和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夷陵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8号)和《宜昌市夷陵区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点》,制定我科室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精心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

(一)协助健康教育科重新设计或维修小溪塔城区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

(二)在“626禁毒日”期间,与公安部门联系,利用禁毒宣传时机,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活动中主要宣传艾滋病与吸毒的关系,不吸毒、不共用注射器可有效预防艾滋病通过吸毒途径传播。

(三)组织妇保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单位,联合在人群集中地段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现场咨询检测、摆放宣传广告牌、悬挂艾滋病防治宣传条(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张贴宣传画;对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进行走访慰问,发放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救助金,报销艾滋病病人相关治疗费用。活动中争取区、卫生局领导参加,扩大宣传影响力。

(四)在1至2个社区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讲座。

(五)组织各乡镇社区及疾控中心新进疾控系统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知识,提高他们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及预防处理工作能力。

二、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工作

通过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完成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疾控中心的吸毒人员等艾滋病主动监测任务。

三、继续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大众支持氛围。将项目的宣传纳入当地“防艾”的计划之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有关本项目的宣传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等所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安全套使用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

(二)组织人员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小溪塔城区休闲、按摩、足浴、理发、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娱乐场所分布图。

(三)外展与集中干预、外展与同伴教育员相结合、促进高危行为改变。结合实际制定外展工作计划,每个目标场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外展活动。为目标人群提供宣传教育、健康咨询、医疗转介等干预服务,说服和指导目标人群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

针对所有的目标场所发放宣传资料,指导并定期检查张贴及摆放情况。

将外展干预与同伴教育工作结合,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同伴教育员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做好同伴教育工作,依靠同伴教育员在目标人群中开展健教干预工作,有效促进目标从业人员的高危行为改变。

(四)做好目标人群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按照《湖北省公共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性病检测方案》,对利用娱乐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梅毒检测,体检合格者发给有效期为半年的体检健康证明。

加强与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合作,对拒绝艾滋病体检的目标场所,报送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由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其艾滋病防治行为。

(五)积极探索工作模式,有效保证项目可持续性开展

积极探索动员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和性病诊疗机构等资源参与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工作的模式,扩展多渠道开展项目干预的途径,推动项目工作可持续有效的开展。

通过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的实施,到20XX年底,目标场所干预覆盖率达80%以上,目标人群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0%以上,目标人群半年体检率达80%以上。

四、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一)对全区艾滋病咨询检测点人员进行咨询检测技术提高培训,提高咨询技能,满足更广大人群的需要,不断提高咨询检测服务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

(二)认真开展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充分发挥疾控中心艾滋病自愿检测室功能,认真接待每位前来咨询检测人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咨询检测服务,保存咨询检测资料,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职业暴露预防措施。

五、继续开展流动人口(建筑工人)哨点监测工作

在夷陵区城建监查部门的配合下,对夷陵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问卷调查,免费对400名流动人口(建筑工人)进行HIV、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并及时将问卷及检测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六、加强性病监测管理工作

按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XX]206号)的要求开展夷陵区性病监测工作,掌握性病流行动态、发病趋势、行为危险因素以及相关疾病负担,为制订性病防治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提高性病疫情报告数据质量,加强、深化和规范各项性病诊疗服务,为指导临床用药提供依据。

制订辖区性病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师资培训和性病管理技术指导,协助传染病防治科对各单位报告的性病病例进行审核,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每年对各性病疫情上报点进行1次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对辖区内性病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分析和总结。

上半年开展城市、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艾滋病高危人群梅毒预防知识知晓率问卷调查,为达到20XX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XX-20XX)》制订措施提供依据。

对性病疫情按季度和年度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

七、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救助救治政策

(一)及时对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在接到确认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及网络报告工作。流行病调查中,对患者做好艾滋病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心理疏导,预防意外事件发生。尽可能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HIV检测。

(二)对艾滋病感染者每半年开展一次随访,并进行一次体检(CD4检测),及时填写随访情况网报,随访中,了解病人身体健康状况及预防艾滋病传播措施落实情况。对单阳家庭中非阳性一方,每年进行一次免费HIV抗体检测,并指导落实预防艾滋病传播措施。

(三)对达到抗艾滋病毒治疗条件的患者在知情同意情况下及时开展免费抗艾滋病毒治疗,治疗前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治疗中密切关注和及时处理病人用药后不良反应,治疗初12个月内,在治疗0、15天、1月、3月、6月、9月和12月时间点进行随访,查4次CD4,每年查1次病毒载量,视情况查肝功能、血常规等,做好纸质资料留存,并及时网报。

(四)对每位能随访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和感染者及病人遗留的孤老及未成年人每年向民政部门申请2400元贫困救助金,对特别困难者申请特别困难救助金。对患者发生机会感染后的治疗费及抗病毒治疗中肝功能、血常规等监测费进行全额报销。对感染者及病人的子女全日制教育费用在患者自愿申请情况下进行全额免除。

八、对全区相关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及督导检查工作

夷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科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计划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偏差。

(一)督导单位及频次

对高危人群干预、娱乐场所同伴教育和病人随访、抗病毒治疗及各乡镇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12月1日前后对所有夷陵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宣传专题督导检查。

(二)督导内容:

1、夷陵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本系统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夷陵区财政局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0.3—0.5元标准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

区民政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采用纳入低保范围或发放贫困救助金等方式进行救助。

夷陵区广播电视台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宣传内容,播放频次每月不少于2次,随时报道艾滋病防治工作新闻,并做好播放记录。

区党校、劳动就业局要将艾滋病防治内容纳入教学内容,有课时安排及专人授课。区交通局在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宣传橱窗或放置可供顾客自取的宣传材料。

区教育局要在初中以上学校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课程,并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中考内容。

区公安部门组织干警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及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知识,定期对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对入监的所有人员进行HIV、梅毒抗体检测;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2、各乡镇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及时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乡镇社区防艾委(办)及时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并与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每村不少于一块固定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每村不少于两条保存完好的固定宣传标语,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3、夷陵区各医疗卫生单位搞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预防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加强临床用血及院内感染管理。区卫生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确实落实阻断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的各项措施,孕妇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95%以上,阳性孕妇免费阻断措施实施率达100%,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完成艾滋病主动监测任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目标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覆盖率和违法行为查处率达90%以上。夷陵区4个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认真开展咨询检测工作,及时上报自愿咨询检测信息。

4、各防艾委(办)成员单位、各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单位,合理使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2篇: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艾滋病对人体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努力实现把艾滋病疫情及其危害程度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的目标,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XX—20XX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7号)及《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精神,制定乌鲁木齐市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市、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职能,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防艾办协调管理力度,及时安排部署和总结各区(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定期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二、加强政策宣传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乌鲁木齐市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基层领导的政策培训,全面提高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对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展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宣讲的主要内容是艾滋病防治的知识及国家防治艾滋病的策略。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党校课程,开展对党校学员的艾滋病宣讲活动。

三、加强能力建设

积极参加自治区、国家级专业技术培训。对基层开展国家级性病监测点管理、考核暨性病诊疗新进展、艾滋病疫情管理与数据质量控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艾滋病性病检测新技术、新进展等培训,在社区中针对大众、妇女、青少年、吸毒等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四、注重绩效评估,提高防治质量

对国家、自治区和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开展督导和终期评估工作。推行艾滋病防治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20XX—20XX年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

五、普及大众艾滋病防治知识

(一)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

乌鲁木齐市主要大众传媒刊播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公益广告,并在重要播出时段播出。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铁路、民航、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设施,对过往旅客进行宣传。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候车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二)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

在星级饭店、宾馆大堂,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应有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每个行政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固定标语或广告牌。

(三)针对重点人群,加强专项宣传

1、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以教育部门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各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开设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开展艾滋病防控先锋活动,充分发挥校园同伴教育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防控活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感染者活动。普通高等学校要利用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校内青少年达到95%。

2、农民工的健康教育

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继续在农民工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艾滋病宣传短片、公益广告等活动在农民工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与建设委员会培训中心的安全生产教育相结合,定期为农民工举办现场培训班,免费发放安全套;在工地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流动宣传展板,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安全套和相应的自愿咨询检测等服务。

3、卫生、人口计生委、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网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六、大力开展行为干预措施,扩大人群覆盖面

(一)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禁娼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降低人群高危行为。监管部门对于所有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出所、出监前给予一次培训,与疾控中心定期保持联系,对其进行健康教育及随访。

(二)加大宣传及督导力度,提高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覆盖率,减少脱失率,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达65%以上。

(三)大力开展针具交换工作,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使吸毒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三)在全市推广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干预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区(县)疾控中心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推广工作。各区(县)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深入所辖娱乐场所,全面开展从业人员干预工作。经性传播干预措施覆盖卖淫妇女比例达70%以上。

(四)大力提倡与推广使用安全套,完善营销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星级以上宾馆其客房内必须提供安全套,娱乐场所设立自动售套机或在吧台提供安全套。在所有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为前来救治或咨询者免费提供安全套。清理整顿安全套销售市场,防止质量不合格安全套流入市场。

(五)在全市开展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工作,确保1年1次,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体检工作全面展开。

(六)继续与彩缘新疆同志工作组、天山同志工作组开展同性恋人群干预工作,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比例不低于80%。

(七)净化性病医疗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开展对性病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性病诊疗机构和非法诊治活动。对取得性病诊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吸引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八)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卫生、人口计生和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发挥网络优势,利用产前检查、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反对社会歧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等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并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在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设立HIV快速检测筛查室,实现全市孕产妇“逢孕必检”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全覆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保健、随访、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开展安全分娩医疗保健服务。提倡并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确保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七、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检测工作

(一)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报告网络和规范化的资料管理体系,为政府提供可靠的疫情信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由确认实验室到各区(县)疾控中心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体系。提高艾滋病网络的直报质量和数量,所有防治活动均在第一时间实现直报,提高病例直报的及时率和个案流调率,特别是加强新报告感染者的随防管理比例。个案流调率达7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达70%以上。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达70%以上。

(二)推广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加快全市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建设,在市、区(县)疾控中心、市二级以上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机构等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规范化咨询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达60%以上。

(三)继续加强监管场所常规艾滋病筛查。根据卫生、公安、司法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对所有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常规检测工作,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全面分析我市疫情状况。对发现的HIV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认、CD4检测、随访及治疗等相关工作。

(四)完善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确认实验室质控考评项目合格率达到100%。

(五)调整充实监测系统,提高监测质量,完成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哨点监测任务。

八、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规范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建立抗病毒治疗数据库。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健全治疗网络,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确保8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90%以上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得到相应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达到80%。

(二)根据卫生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员的CD4细胞、病毒载量和HIV耐药性等相关检测。尚未接收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达到50%。已经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达到50%。每年至少完成1次病毒载量检测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达到50%。

(三)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TB/HIV)双重感染防治工作。

(四)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对孤儿做好安置和免费入学。

(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探索将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纳入社区和乡村卫生工作,逐步实现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综合管理。

九、加强血液的管理

继续开展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消毒和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杜绝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HPTN项目、全球基金项目、中央转移支付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工作进程及项目的督管力度,注重绩效评估,发挥考核指标在提高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提高防治质量。不断总结我市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促进我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3篇: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该办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防止艾滋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该办实际,制定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正常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该办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该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部署,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督导艾滋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制订工作计划及安排,保证该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完成。

二、明确职责,抓好协调配合。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抓好宣传,强化宣传效果。利用多种形式,对中、小学生进行深入持久的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无偿献血知识、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计生服务站采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教和咨询服务。大力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三、预防为主,抓好综合防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以流动人口、农村人群、青少年和高危人群等为重点宣传对象,开展以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安全套使用、毒品危害、清洁针具使用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行健康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及性道德、性健康的教育,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洁身自好,并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严格标准,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为农民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经济困难的病人使用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适当减、免费用。积极鼓励针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其相关的诊疗费用必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孤儿提供免费上学政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这类学生。对艾滋病困难家庭要减免学费。

第4篇: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按照《北海市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北海市防艾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由唐倩副局长担任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内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治信息收集、材料报送等具体工作,同时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局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

三、工作内容

1、按照《北海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议定的部门职责和职能,牵头做好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

2、按照市防艾办的要求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有专人与市防艾办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报送,做到工作有台帐,活动会议有记录。

3、初步计划年内出版一期艾滋病防治工作板报。

4、初步计划年内举办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5、按照市防艾办的要求,将禁毒防艾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参与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禁毒防艾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在全社会普及禁毒防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和艾滋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并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年度普法考试内容。

6、投入必要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经费保障。

市防艾办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艾滋病在衡阳市流行的势头,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动员各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采取主动监测和有效预防的方法,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创造良好的防治环境;为有效预防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健康教育

1、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2、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城市社区和乡镇医疗服务人员95%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3、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及承担检测工作的人员10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和技能培训;

4、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镇人口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达到85%以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及吸毒人员达到100%;

5、监管场所(劳教戒毒所、强制戒毒所、妇教所、监狱、看守所等)内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所有羁押人员艾滋病知晓率达到以上85%,其中吸毒、性乱人员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行为干预

1、公共场所干预措施覆盖当地100%的公共场所;

2、针具交换覆盖率达到当地在册吸毒人员60%以上;

3、每个美沙酮门诊的门诊量达到200人以上;

4、商业性行为最近一次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5、监管场所对吸毒性乱行为的矫治覆盖率100%,所内不得发生二代传播;

6、艾滋病二代传播控制在30%以下。

(三)检测

1、临床可疑病人、手术病人及孕产妇艾滋病初筛检测率达到100%;

2、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所有羁押的吸毒人员、所有新入所的劳教人员、囚犯及其它羁押人员艾滋病初筛检测率达到100%;

(四)对美容、牙科、性病等专科门诊和个体门诊消毒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五)落实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中的特困户生活保障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六)符合治疗标准的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感染者孕妇母婴阻断达到90%以上。

(七)防止和杜绝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诱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尤其是监管场所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过于集中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和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事件。

(八)及时有效的处置职业暴露事件,最大限度的严防意外感染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运转有效的防治工作体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防治工作责任状,将防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底向市政府述职。市政府将定期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实行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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