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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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事件对红十字会造成压力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一篇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博客回应网友质疑

郭美美事件对红十字会造成压力

公益组织公信力建设亟待加强 昨晚,中国红十字会官方微博发帖链接了“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答博友问”这一博文。王汝鹏在博文中称,郭美美事件对总会以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造成了压力和影响。他表示,网民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全盘否定,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让他们感到委屈和痛心。他希望公众和媒体能够理性看待郭美美事件。对于王鼎公司是不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实际操作方,中国红十字会已经正式致函中国商业联合会请他们进行调查。

王汝鹏还透露,为了增强红十字会运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将争取在7月底推出公开透明的捐款管理信息网络查询平台。

已致函中国商业联合会调查王鼎公司

谈及如何看待郭美美事件,王汝鹏表示,这既是坏事,也是好事。坏事是由于郭美美的炫富、虚构红十字会不存在的机构名称和职务,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误解和不满,严重损害了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好事是使红十字会通过这次事件,看到了行业红十字会乃至整个红十字会系统在组织建设、业务开展、资金募集、项目运作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进行研究和整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

王汝鹏说,郭美美事件不仅对总会,也对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造成了压力和影响。他表示,红十字会欢迎公众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质疑,只要出现问题,红十字会决不袒护,一定会查清真相。但“现在部分网友的情绪有些偏激,对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国弱势群体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所作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盘否定,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是我们感到委屈和痛心的。我们希望公众和媒体能够理性看待郭美美事件,真正从建设的角度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为刚刚兴起的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献计出力。”王汝鹏说。

王汝鹏在博文中说,极少数网友的言论不负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郭美美

是郭某某的女儿,女儿不成又说是私生女,没同机说她俩同机,没带高档手表说带了高档手表,比如说中国红十字会不是国际红十字组织成员等,这些都是捕风捉影、子虚乌有的事。”

至于“王鼎公司是不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实际操作方,操作了博爱之窗、博爱小站等项目?”王汝鹏表示,已经正式致函中国商业联合会请他们进行调查,同时红十字会也要参与调查。

力争7月底推捐款网络查询平台

王汝鹏承认郭美美事件引起的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是某种社会情绪的一次厚积而发,中国所有的公益慈善组织都要引以为戒,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执行效率,推进公开透明,做透明的钱口袋,接受社会监督。他表示,红十字一直在花大力气研发公开透明的捐款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该网络查询平台将争取在7月底推出。

谈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内部监督问题,王汝鹏表示,总会对分会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总会对分会的监管主要是业务方面的监管,比如布置的工作是否按要求落实,拨付的救灾款物是否及时安全分发到位等,主要监管方式有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检查,也有外部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同时还要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王汝鹏还在博文中探讨了公益项目如何以市场化的方式去进行运作的问题。他表示,这是中国公益慈善组织正在积极探索的问题。他表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那种坐等捐款上门、没有服务意识、没有营销意识、没有社会创新的公益慈善组织是不可能成为有影响力、有公信力、有救助实力的公益慈善组织的。

王汝鹏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要把运作模式设计好,公益行为与公司行为要泾渭分明,不能缠绕不清。市场化运作的公益项目要实现三方共赢:首先是要让需要帮助的群体得到免费服务或无偿资助;其次是让公益慈善组织获得公益资源,不花钱办好事;最后是要让承办企业有一定的回报,保证可持续性。但这种回报应是通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间接获得,而不是从慈善组织或受助方中获取。公益慈善组织在这当中要做的就是加强监管,通过严格规范的制度建设和运作流程,堵塞漏洞和寻租空间,

防止好菜变味,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事。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专家认为,郭美美事件反映出的监管体制问题触及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立身之本

近一个月来,自称“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郭美美baby”的微博炫富,引发了公众对红十字会体系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也引来了公益慈善领域新的担忧和反思。业内普遍认为,这次事件给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公信力建设敲响了警钟,监管缺位、信息缺乏、法律缺失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才有可能化危机为转机。 郭美美事件恐带来行业危机

“之前公众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质疑声就不断,现在影响的是一大片。”作为民间公益组织广东汉达康复协会秘书长,陈志强对于郭美美事件的影响深有体会,他认为这次事件影响的不仅仅是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也让本来就很脆弱的民间草根公益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曲栋也认为,郭美美事件不能简单地定义为一起危机公关事件,其中反映出的监管体制问题触及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立身之本。

“大陆的慈善公益组织长期缺乏监管,加上信息不透明,完全靠慈善组织的自律,善款的合理使用。前不久的上海红十字会天价餐饮发票事件到现在的郭美美事件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曲栋所担忧的是,如果监管继续缺位,信息继续不透明,类似的事情还会曝出,甚至会酝酿成一种行业的危机。

曲栋提出,郭美美事件带来的警示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国目前公益慈善的发展很快,但是法律却相对滞后。尤其是像红十字会这样的大型公益组织拥有很多的资源,如果缺乏外界的监督,问题将非常严重。而一些小的慈善团体,也开始出现问题了。一定要趁我国还在慈善事业的初期,将各种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促使整个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专家呼吁加速《慈善法》出台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如何从根本上化危机为转机,重塑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在曲栋看来,关键还在于推动我国慈善法的出台。

据曲栋介绍,现有的法律只有《社团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个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前面的3个管理条例仅仅是明确了慈善机构、基金会合法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捐赠法》虽然有别于其他规定公益组织行为的法律,但其所规定的则较为宽泛。”曲栋分析,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存在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存在许多隐患。目前缺乏的是《慈善法》、《公益组织法》实体法律,去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捐款人和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危机能够找到责任人,如何处罚等。”

前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曾多次在公开场合透露我国的《慈善法》已由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但曲栋观察认为,中国的慈善法迟迟未能出台在于政府的公益慈善思路还不够明确,涉及到很多复杂的体制问题。

业内期待广东省在慈善立法方面做出先行尝试,曲栋说,广东省民政厅在3月份曾公开表示广东省慈善条例有望今年下半年出台。“相信该慈善条例将超越现有的法律约束,不仅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赋予慈善组织更多的空间和自由。”

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 实习生 高金花

郭美美事件引发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二篇

“郭美美事件”引发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位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炫富:自称“19岁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更吸引众人眼球的是其实名认证信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此后不久,又有“细心”网友挖出一位与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同名的微博“郭长江RC”仅关注过数人,其中之一便是“郭美美baby”,因此,有不少人怀疑这个郭美美与郭长江关系不一般,网友们关注的并非仅仅是私人关系,一些网友在看过几条微博后表示,不愿相信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怀疑自己的爱心捐款被贪污、挪用,变成了拜金女微博上炫富的谈资。

“郭美美事件”愈演愈烈,恰巧在此前4月份有实名认证的网友贴出了一张付款单位为“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餐饮发票,这张消费了9859元的发票一经公布,很快被上万博友转发。所以在郭美美事件发酵之后,引发了对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

中国红十字会频频陷入舆论质疑中,一部分人认为郭美美事件的爆发,对于中国的官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本身的形象,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损害。显而易见,对于一个从事慈善事业的公益性组织而言,公信力在任何时候都是其最大的价值追求和立身之本,这就必然导致公众对红十字会有着更高甚至苛刻的道德标准。一旦其公信力受到质疑,负面影响不仅深远,而且很难修补。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尚在发育之中的公众慈善爱心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中国红十字会是国内屈指可数的几个官方慈善机构之一,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具有某种标志性的意义,如果人们发现红十字会尚且不能做到洁身自好,那么必然会让公众对所有慈善机构产生一种普遍的不信任感。所以,郭美美事件的发生,完全导致了人民对于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但是有一部分人持有截然不同的一同态度,在他们的角度来看,红十字会问题不断似乎也并不全是坏事。既然有问题,那么暴露总比不暴露好,早暴露比迟暴露好,这样才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郭美美”事件虽然已然被红十字会澄清,但同时也促使我

们反思:如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如果信息披露不健全,即便是一起纯属无聊的炒作,也会让公众将信将疑,在短时间内迅速引发网络围观;红十字会并不会因为其地位特殊和所从事行业的高尚而天然具有某种道德优势,如果监督不能到位,红十字会同样也会“疾病缠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郭美美”事件,还是“天价发票”事件,都不是偶发的孤立的存在,而是殊途同归地揭示出,我们的慈善管理乃至慈善体制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红十字会问题不断还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另一个命题,即民间慈善机构如何发育壮大。现行体制下,民间慈善组织从出生到成长,都受到了诸多掣肘,这一现状一方面压制了民间慈善,另一方面间接造成了官方慈善的垄断性,如果“合法”的慈善机构就那么几家,公众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那么像红十字会这样的“宠儿”必然不会有什么忧患意识和太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红十字会被公众质疑并非始于今日,为何迟迟不见改善?因为做好做坏差别不大,也没什么可供参照的对象。给民间慈善松绑,引起良性的竞争机制,不仅能够激活慈善潜力,或许也是倒逼官方慈善机构提升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

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慈善事业亦然。当前郭美美等事件只是冲击国内慈善系统公信力的导火索,重建红十字会公信力,如今已成为这个“百年老店”面临的首要问题,中国红十字会应该以郭美美事件作为契机,进行改革,红会去行政化。当前,可以重点从立法和监管上强制红会在公开透明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行政化色彩。国际慈善事业的发展证明,公开透明、独立性、第三方监督是慈善组织缔造公信力的基础,包括政府立法强制慈善项目和财务公开、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独立的审查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对慈善组织的财务进行审查等。由此可见,要处理红会的信任危机,必须要进行有效的改革。

郭美美事件对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影响的调查报告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三篇

郭美美事件对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影响的调查报告

作者:全民调查网

调查背景:2013年4月25日报道,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王永表示,中国红

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拟于5月中下旬,重新启动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并邀请社会公众同步参与。

调查目的:了解郭美美事件对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影响 调查方式:全民在线调查网网页随机浏览者 调查时间:2013年4月25日—2013年6月3日 调查样本:共有1158人参与调查

郭美美事件持续发酵,传闻纷飞,中国红十字会及其多个合作伙伴相继被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在雅安地震发生后,急需物资供给之际,但大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也达到了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全民在线调查网上线相关调查,了解郭美美事件对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影响。分析结果如下:

1、 大部分人认为红十字会的捐款被郭美美背后的有关人士和单位据为己有。

图1:您认为郭美美炫富事件中的郭美美或者其幕后人物真的将红十字会或者下属单位的捐款据为己有了吗?

数据显示:有73.3%的人认为红十字会的捐款被郭美美背后的有关人士和单位据为己有,26.7%没有表明立场。这说明郭美美事件使大部分人质疑善款的去向。

2、大众认为郭美美无非就是想出名,炫富和进娱乐圈而制造了该事件。

图2:您认为郭美美炫富是想达到以下什么目的?

数据显示:大部分人认为郭美美炫富主要是为了出名和进娱乐圈,揭露红十字会丑闻只是附带引起的效应,比例只有26.7%。

3、大众普遍认为郭美美炫富事件致使红十字会的声誉影响严重。

图3:您个人感觉,郭美美炫富事件影响红十字会的声誉有多严重?

数据显示:大众普遍认为郭美美炫富事件致使红十字会的声誉影响严重,比例为100%。

4、郭美美事件致使大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前后悬殊,严重影响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图4:事件之前,您对红十字会的信任程度是怎样的呢? 图5:事件之后,您对红十字会的信任程度是怎样的呢【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数据显示:在郭美美事件发生之前,有73.4%的人信任红十字会,信任度比较高,在事件发生后大众普遍表示不信任红十字会,前后信任度悬殊,严重影响了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5、对大众影响较大的不是郭美美事件炫富的本身,而是事件涉及到的人物和红十字会的辟谣解释以及接受调查的态度

图6:围绕郭美美炫富事件,主要是以下哪些事情对您影响比较大?

6、郭美美事件的爆发致使大部分人对一些慈善组织尤其是以政府为背景的慈善组织丧失了部分信任,大部分表示宁愿自己亲自把钱送给雅安灾民。

图7:您如果要捐款给雅安灾民,您会选择捐给谁?【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数据显示:只有20%的人表示会把钱捐给以政府为背景的慈善组织;而在众多的捐钱组织中,排在前三位的是自己亲自送钱给灾民、民间慈善组织、外国背景的慈善组织;甚至有26.7%的人表示不会捐钱。这说明:受郭美美事件的影响,大部分人对一些慈善组织尤其是以政府为背景的慈善组织丧失了部分信任。

7只有少数人对红十字会重建公信力有信心。

图8:中国红十字会决定重新公开调查“郭美美事件”,您对重建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有信

数据显示:只有20%的表示对红十字会重建公信力有信心,而更多的是表示没有信心,比例为53.4%,没有表示态度的比例为26.7%。

8、绝大部分认为重建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关键在于善款公开的明细化。

图9:您觉得怎样才能重建大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消除大家的疑虑?

数据显示:大众认为重建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消除大家的疑虑主要是通过加强管理,善款公开明细化、严查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以及一如既往的做善事等方法。其中善款公开的明细化是主要方法。

9、结论:

经过全民调查可知:郭美美事件使大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无论红十字会的善款是否真的被相关人士据为己有,但这一事件也让大众对一些慈善组织产生了质疑,尤其是以政府为背景的慈善组织,严重影响了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社会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灵魂,对于红十字会重建公信力,大多数人表示没有信心,红十字会重建公信力之路任重道远。同时也了解到大众认为重建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关键在于善款公开的明细化,了解善款的来龙去脉,才能让大众明白他们的善心是真正的在为社会奉献。

其它-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四篇

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

摘要 “郭美美事件”掀起了公众对慈善机构、慈善制度不信任的爆发式宣泄。面对公众对其公信度的质疑和透明化慈善的强烈需求,中国红十字会应该如何力挽狂澜?在一个高曝光率的社会里,危机事件应对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为红十字会重塑公信力提供实用性方法。

关键词 中国红十字会 郭美美事件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新浪微博上一个名为“郭美美Baby”的女孩,引发了一场民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口诛笔伐”。危机事件发生后,郭美美回应的一条微博迅速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严重挫伤了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本文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剖析了红十字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旨在找到帮助中国红十字会重塑其公信力的办法。

一、 “郭美美”何以走红——危机事件回顾

实名制实施以前,多数微博用户采用匿名形式参与讨论话题,这使得议程设置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在微博上,信息往往自下而上传播,话题本身又时常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普遍情绪相关,因此更容易主导舆论。“郭美美事件”最初只是在微博的“粉丝群”里引起部分关注,随后,一些人在唏嘘之余开始对郭美美进行“人肉搜索”并挖掘其与红十字总会的关系。这时,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电视和报纸才开始跟进报道。

面对公众的质疑,中国红十字总会于2011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有关“郭美美”事件以及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红会超标采购420余万元”等问题。但传统中用以应对危机公关并行之有效的新闻发布会,在解决此次危机事件时,却远远没有起到预期中的作用。

二、“红十字会”何以狼狈——危机产生原因剖析

(一)公关应对欠妥。

从危机情境的沟通原则来看,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则是要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以维持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纽带。然而,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推动下,这种“纽带”不但没有给红十字会以缓冲的机会,反而将其在与公众的直接对话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揭示出来。

现代媒体所掌握的把事件迅速放大的能力,使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真空更容易被谣言、误传和诽谤所充满。一旦媒体污染蔓延,公众对局势的认知就更容易转变成现实。因此,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红十字会的辟谣声明不仅没有缓解公众情绪,反而使风波升级。 同时,红十字会于2011年6月28日下午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仅邀请六家媒体参加,且将大量闻讯而来的记者挡在门外。既是新闻发布,就应该足够公开,这种不够坦荡有所保留的做法,自给了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更大空间。

红十字会虽然解释了其总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关系、审计署认定的采购超标等问题,但如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采购超标问题的详细解释、报案后的案件进展情况等公众期待了解的内容,都没有提及。这就忽略了危机公关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红十字会简单地把公众被视为可操纵的目标,假定人们会无条件地接纳它传达的信息,必然达不到与公众的良好沟通效果。

(二)信任链断裂——缺乏自律与公民冷漠的内外困境。

对于公众而言,红十字会的存在一直是看得见摸不着的:一方面,大量募捐资金和财政拨款流向那里;另一方面,红十字会又甚少向外界说明其善款使用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国家,政府代管红十字会,或行使监督权都是常见的,可是,唯独中国的红十字会异化成为一种与权力体系结合甚密的官办组织。那么,是什么滋生了中红会的“官本位”,打破了慈善

机构的道德底线?

近年来,公共危机事件频发,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社会转型产生了利益分化与财富分配不公”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已进入风险社会,即各种危机事件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存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但也间接导致个人公民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在笔者看来,“市场化转型”或“公民意识觉醒”都不能成为解释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本位状态的根本原因。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本身来说,其公信力之所以如此脆弱,源于其组织本身自律不严;而后,尽管屡屡曝光的各种“丑闻”开始侵蚀公民对它的信任,鉴于这些污点尚且影响力微弱,都没有引起红十字会的足够重视。此外,就外部社会环境来讲,我国公民社会尚未形成,公民对社会监督活动的参与程度原本就不够,一旦社会对红十字会的“冷漠”态度变成一种普遍现象,仅靠政府的监督和尚未完善的问责机制根本不足以迫使其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于是,灰色地带逐渐扩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本位”滋生提供了温床。

一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的日常管理机制都不透明,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少。于是,以致在“郭美美事件”爆发后,中国红十字会与公众间的信任链的迅速断裂,且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公关活动不但都没有发挥正功能,反而带来了负效应。

(三)双重定位下行政监管的豁免。

以事件发生时的法律制度来看,像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影响力广泛的组织却一直处于“免于登记”的地位。“免于登记”是相对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双重管理”制度而言的,“双重管理制度”即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管理,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通过这种制度对社会团体加以接受外部监管的义务以规范其社会活动。但红十字会是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因此这种“双重管理”的外部监管制度却不适用于中红十。 这种“免于登记”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来自国家对其类似于“免检产品”的充分信任,另一方面则来源于中国红十字会一直以来“民事”与“官办”的双重定位。以“民事”地位而言,《红十字法》第二条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强调了其为民事的非政府组织,且其作为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关案例也不胜枚举。而以“官办”地位而言,红十字会虽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其“行政性”的烙印却非常显著。以社会救助团体的“资合”而言,红十字会的部分经费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拨款” ;而以其“人合”而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单位,中国红会从中央到县乡一级,层层与政府体系接驳。其名誉会长是当地政府的一把手,会长是政府主管文教的行政副手,大部分理事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兼任。这种“行政性”既使得中红十的活动对于政府依赖性强,更使得政府作为社会团体的外部监管机关缺乏对中红十监管的动力。

总的说来,对于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具有公募资格,掌握大量资金的社会救助团体,利益的诱使与自律行为的天然劣性使其处于高风险之中。而基于其“行政性”,对其外部监管的明确弱化甚至是豁免,不仅为内部的腐朽提供了温床,也使得公众的猜疑在慈善阳光化的诉求未能实现情况下不断累积。最终,“郭美美”事件作为导火索,引爆了中国慈善组织的大范围信任危机。

三、慈善真相背后——危机公关应对措施

(一)积极制定《慈善法》,强制披露以保透明慈善。

我国现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分业而治,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是为规范捐赠行为而制定,意在保护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这些各有具细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慈善事业全面的规定,突出弊端便是缺乏科学、相匹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利于我

国慈善组织定位与体系构建,以及系统性资源分配。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而勉强算得上全面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对慈善组织的定位,权利、义务设置与实际需求也不相一致。该条例于1998年发布实施,不仅年代久远,同时也带有浓重的“官本位”色彩。以社会团体的设立批准而言,它对于普通社会团体适用了较高的准入要求,却对带有浓重“行政性”的社会团体予以免于登记等优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实际准入壁垒,若继续适用该条例,既不利于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官办的民间慈善组织清楚定位,独立慈善,自我改良;也不利于草根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使得“慈善垄断”难以消除。

因此,系统性地制定《慈善法》成为了法治社会下,维持良好的慈善活动秩序与进一步发展慈善组织的一致需求。但《慈善法》的制定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此次危机突出表现的对透明慈善的强烈诉求。当然,透明慈善的推动仅靠慈善组织的自觉自制,或是由信任危机的爆发被动推进均是不适宜的,且会造成口诛笔伐的非和谐社会现象。因此必须由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强制要求中红十进行有效披露。

强制披露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香港红会的透明慈善制度。对于中红十现今仅由国家审计署每年审计政府拨款这一项资金收支而言,强制披露制度应该增设对募集的善款和层层上缴的会费的审计,具体可以要求中红会对捐款人的捐赠与用途,设定固定的内部账户,分开记账。除此之外,为了防止政府失灵的弊端,审计主体应多交由社会,由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并在出现与实际情况与审计结果存在出入的情况下更换审计公司,避免共同寻租。另外,为了使得社会大众可以作为广泛的监督主体,募款对象为全社会公众的中红会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不应仍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法》仅向理事会报告,而应增设其向公众公示的义务,这也与公募基金的一般披露要求相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组织在应对出现的风险问题时,首先应寻找并理解公众情感的动因,而后再通过一系列负责任的行动来与公众期待保持一致,重建信任度。

危机发生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相信负面信息,因为恐慌、愤怒的心态更加符合他们的心理期待。想要降低由人的思维与行动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要让双方看到沟通过程中彼此在同一问题的逻辑假设与推演上的差异,减小防范和控制危机产生的难度。所以,危机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便是主动将有关信息全盘托出。其实,当公众对红十字会财务状况产生疑虑时,最好的办法是将经过审计署审计的财务报告上网,把掌握的全部信息诚实地公布出去以澄清误解。除了年度审计,鉴于红十字会之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所公布的年报中,存在着严重的内容滞后与粗陋,笔者在此建议红十字会可以主动提出成立独立的财务委员会,聘请专业的会计师等,主要对中红十及其分会等的财务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要求其成员不得参与中红十其他工作,以此实行有效内部的监控。

(三)政府在公共危机应对中的角色。

转型期的中国政府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科层制的痕迹,一方面,政府内部仍存在权利与制度的割裂;另一方面,协调机制的不完全又或者是部门间缺乏合作意愿又带来大量的管理漏洞。危机一旦发生,而政府又难以突破行政权限以及其带来的问责约束时,仅靠组织层级间单薄的信任机制来应对风险,必然难以化解公共危机。那么,政府应如何在公共财政束缚和公共服务需求膨胀的双重压力下,催生出高绩效的治理模式,与非营利组织共同铸建其社会信任?

笔者认为,在以追求公共价值为终极目标的前提下,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公共服务的实质。考虑到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宏观背景,以及其不算发达的公民社会,想要在短期内完全实现政府透明、信息共享恐怕不太可能。国外较为成功的经验是,政府以外的其他行动者往往能够与政府相互补充,优化其僵化的契约式监督管理,培养广泛的公民参与。所以,政府应充分

利用其自身权威、独占性资源和公正中立的形象,寻找并召集合适的行动者,从而更有效地化解公共危机。

四、结语

如何预期“信息真空”的产生并为填补它做好准备,使得信息的流动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成为危机公关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必须意识到,全盘托出给组织的信誉资产带来的长远价值将远远高于短期的经济或法律成本,而且使组织更易获得社会的理解。即使组织无法准确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也要提供现有的与危机有关的全部信息,让公众成为组织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一份子,和组织一起寻找危机和答案。□

(作者:胡丹菲,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政府公共关系,比较政治学;张梦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四期.

刘少杰.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第3期.

参见《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三款“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参考文献:

[1]姜平.贾洁萍.孔庆兵著,公共危机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红旗出版社,2011. 敬乂嘉主编,.网络时代的公共管理.复旦公共行政评论(第七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沈国琴,社会团体登记制度反思.北方法学,2010(1).【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3]魏东云,蒋光清,刘航潮主编,公共关系心理学.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

[4]赵来军主编.公共危机与社会治理.城市风险与公共安全研究(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5][英]迈克尔·雷吉斯特,朱蒂·拉尔金著,谢新洲,王宇,鲁秋莲译.风险问题与危机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中国红十字会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五篇

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

摘要 “郭美美事件”掀起了公众对慈善机构、慈善制度不信任的爆发式宣泄。面对公众对其公信度的质疑和透明化慈善的强烈需求,中国红十字会应该如何力挽狂澜?在一个高曝光率的社会里,危机事件应对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为红十字会重塑公信力提供实用性方法。

关键词 中国红十字会 郭美美事件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新浪微博上一个名为“郭美美baby”的女孩,引发了一场民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口诛笔伐”。事件发生后,郭美美回应的一条微博迅速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严重挫伤了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本文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剖析了红十字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旨在找到帮助中国红十字会重塑其公信力的办法。

一、 “郭美美”何以走红——危机事件回顾

实名制实施以前,多数微博用户采用匿名形式参与讨论话题,这使得议程设置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在微博上,信息往往自下而上传播,话题本身又时常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普遍情绪相关,因此更容易主导舆论。“郭美美事件”最初只是在微博的“粉丝群”里引起部分关注,随后,一些人在唏嘘之余开始对郭美美进行“人肉搜索”并挖掘其与红十字总会的关系。这时,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电视和报纸才开始跟进报道。

2015郭美美事件反思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六篇

第1篇:从郭美美事件反思中国社会

从郭美美事件反思中国社会。很多人骂她真是因为她和红会有关么?我相信80%以上骂她的人更多的是羡慕嫉妒恨。他们羡慕郭美美有名车豪宅、他们嫉妒郭美美可以成名(第2篇:郭美美事件引发的反思

我觉得捐款要慎重啊,你想啊,如果捐的钱被用来养活一堆蛀虫,养肥蛀虫后把更多本应该用来救助别人的爱心钱拿来买房买车买奢侈品从而推高物价,我觉得这是对自己血汗钱的浪费、对需要帮助的人的残忍、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我坦白,我没主动向机构捐过款(强迫的那没办法),也没献过血,因为啊,我根本就没资格捐啊,我何德何能啊,人家红十字会的一个什么协会的一个小姑娘的一个包包我都买不起,我去捐款不是丢人现眼去嘛i。但我不承认我麻木冷血啊,我也做些自以为有意义的事,看到老人小孩卖自己结的瓜果啥的,能买就买点;确定是真乞丐而不是丐帮的,我也看情况给点钱;我也曾买过饼干和矿泉水给睡在天桥的老人家,趁他睡着了,东西放下我就走,这样我也心安,真要看着他的眼睛我还真不一定敢给,不想他失去尊严,哪怕他不在乎我还是要替他在乎。当然了,我做的这些和天朝红十字会比真是让人笑掉大牙了。

第3篇:郭美美事件的各方公关反思

一般我上网很少扎堆,我只从网络里关心我感兴趣的东西,什么凤姐芙蓉偶尔被动的跳入眼帘,很少去关心来龙去脉,最近郭美美这名词铺天盖地,起初也没什么在意,以为又是一次标新立异的炒作和无聊的作秀,可当发现红十字会猴急的样子,我的兴趣和好奇被激活了。

郭美美却也不辱其名,可显然美貌与智商成反比,父母宠爱自然不必说,出了社会也凭年轻美貌让无数公子皇孙拜倒石榴裙下,万千宠幸的她,还真以为这社会就是围绕她转的,有人养有钱了就留着慢慢花慢慢数,别出来馋人呀,想出名可炫富这招也老套了点,炫富也可以理解,不就想招名利招汉子嘛,也不怕招个劫匪被财色兼收什么的?在这功利社会里,这些所作所为再正常不过了。你郭美美炫也就炫憋,你认证一个什么不好,黑十字呀,纳粹的铁十字呀,随便你玩,干嘛你非要一个红十字?这下你可给人太大的联想空间了,知道惹祸了,就别解释了,认个错,别人骂两句过几天也就没趣的忘了,你还什么车体广告什么的解释干嘛?全中国跟红十字没有瓜葛的人,有几个知道红十字会是怎么运作的吗?你这不越描越黑授人口实嘛?我们郭美美童鞋这回想不出名都难了,成了婊子二奶小三的代名词,这是否是她的初衷就不得而知,可一将成名万骨枯,害苦了包括她情叔叔王军在内的一大帮子人。

我们先来说说这位“情叔叔王军”,谁都知道日本人好色,我们这位情叔叔王军跟大日本皇军只一字之差,是否DNA上有所关联还有待考证,但,银子多多是肯定的,要不他那43岁的老肉能打动我们郭美美童鞋?事情坏往往就坏在城府很深情叔叔逢场作戏的戏演得太真了,本来床上枕边哄哄花姑娘的话,什么我给你个老总当当,情叔叔只有10%的股份,根本就没任命权,可花姑娘郭美美当真了,怨得她真的去认证一个红十字会老总吗?也怨不得我们的情叔叔王军,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远了不说,最近货币基金的卡恩也不照样没管好小头,对我们情叔叔王军自然不能太苛求了,可倒霉是在所难免的,最近两天就爆出我们这位情叔叔骗购保障房,郭美美童鞋为他捅了这么大篓子,什么国税呀公安呀必定也随之参合进来,到时他不死也会掉层皮。情叔叔是该好好躲起来反省一下“人生自古谁无死,为了美美是否值?”

再评红十字会,虽然是被动卷入,是否干净另当别论,但公关就很成问题,虽是半民半官的机构,但官僚气十足,平时开会头头们在台上讲话,台下的下属就算有意见也不敢吭气,可面对全国网民,人家可不是你下属,人家怕你怎么着?一件不大不小的事处理成这样,就算网民不怀疑你们的干净,也该怀疑你们的能力,如果一开始你们不作回应,等必须回应了,你们再慢条斯理的打点外交辞令“我们已经注意了郭美美事件,正全力调查此事”谁都知道调查需要时间的,也为自己找应对方法赢得时间,非常合理呀,我也没说我对,也没说我错,不调查是没有发言权的,绝大多数网友都要找两餐的,今天骂完可能明天就忘了,有多少个有时间有记性去等你们的调查结果?等网民热度过了记性没了,这调查报告还不随你怎么编?蠢就蠢在第一时间就跳出来撇干系,这不此地无银嘛?开始人家只是骂郭美美解气的,你们这么一蹦出,无意中为郭美美吸引了火力,骂红十字会可比骂郭美美好玩多了,这还不是最蠢的,否认红十字会有商业机构,那就一口咬定呀,打死也不认!可过没几天,又跳出来要停止商业红十字会的一切活动,这不明摆着蠢到家了找抽?面对质疑,这位出来解释的人物八成是智障学校毕业的,“红十字会跟这些机构只是指导关系”,你们还真把网民当猴耍呀?在这个无利不早起的社会,面对赚的盆满钵满的机构,真的只有指导这么简单

?干净与否还没结论,但善款交到这等智力和能力的人的手中,是对乐善好施人们的极端不负责。

最后说说这位红心博爱首席执行官翁涛,他给出郭美美事件解释应该很合理,看他接受采访的从容和对答如流,也许这就是真相的全部,可太过合理的说法往往让人不禁起疑,商场如战场利益至上,可义气不论你把它当马甲也好,当道具也罢,是万不能丢的,翁涛先生能混到这地步,这种潜规则不该不懂,他口口声声说情叔叔王军是他朋友,可说道起王军来却一副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样子,就算却有损失,就凭王军兰博基尼玛莎拉蒂随便送的家底,赔偿损失绝非难事,有必要有可能恩断义绝吗?这么无情的说道朋友,翁涛先生不怕落个不仁不义的名声?是否把戏演过头了?是否为了保护更大的一条鱼?或许翁涛先生也是被推到前台的,可太过于积极的“揭露”内幕了,翁涛是个精明的商人,可作为演员,还是次了点。但我不得不承认,翁涛先生的出场,是到目前为止,最有效的公关。

按常理,一件娱乐性质的郭美美事件是不足以撼动红十字巨兽的,可妙就妙在它是恰如其分的最后一根稻草,红十字是最脏的吗?那可未必,但机会不等贫富不均,民众需要泄愤,抛出红十字会这鸡肋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庞大的官僚机构及可不必伤筋动骨,又可转移尖锐的社会矛盾,何乐而不为?官僚机构一开始并没打算抛弃它,而红十字会的官僚愚蠢无能,不得不弃卒保车。漂亮的二奶,为富不仁的富豪,愚蠢无能的官僚,这些角色同时上场,这不正是一场难得的好戏吗?

第4篇:红十字会反思郭美美事件称将确保信息透明

今年,“郭美美事件”的出现,让原本有着“人道、博爱”形象的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了一场空前的信任危机,也在民众与红十字之间建立了一道无法跨越的信任门槛。尽管事情已经过去将近半年的时间,但是因为质疑所引发的不信任却依然有着巨大的杀伤力。爱心捐款数量下降,血站也因为红十字冠名遭遇质疑,一切与红十字有关的事件都首先被打上了问号。

赵白鸽,这位刚刚上任三个月的中国红十字会“新掌门”,正以一个新人特殊视角审视着这座处在危机洪流中的百年老店。十天前,他们刚刚召开了第九届理事会,在长达20页的工作报告中,赵白鸽指出,尽管各方调查和审计结果都表明中国红十字会并不存在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或重大责任问题,但是“网络事件”的发生,却暴露出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制度设定、科学管理、应对危机等方面存在问题。

赵白鸽:现在我们要想的是两个,一是体制机制,如何更科学、更好的发挥各层的积极性,如何通过不是垄断的方法,进行高层设计和监管。我的想法是,我们和省里必须建立一个直接的沟通,将来的捐赠情况,一定要掌握。因为这个东西不把握住,将来糟糕的事情会更多。

信息准确与透明

“网络事件”在今年的慈善业就像一根导火索,将慈善的危与机一同点燃。除了制度建设的改革,如何推进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也是民众对整体慈善组织和机构的期待。

两天前,民政部发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规定重大事件捐赠需在72小时内公开,希望能够借助政府的力量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赵白鸽表示,红会在改革当中将逐步建立信息化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度和透明度。

赵白鸽:我们改革的重大东西就是通过信息系统(

面对记者连珠炮似的提问,赵白鸽都笑着一一应对,但是她也坦言,目前社会与公众对于红十字会的期望和要求非常高。但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要发出声音,推动自身的变革。

赵白鸽:大家看一下我们最近的官方微博,骂的不少。我想告诉大家,我们还是要继续不断的努力,为什么呢?大家都要发出声音嘛。现在的官方媒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一做知识传播,第二做历史铺垫,第三进行价值观的介绍,第四还有做工作介绍。

原来我们都是在用官方语言来表达现在做的工作,这个现在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些都是很具体的行为。

坚定慈善信心

59岁的赵白鸽被下属描述为工作上的铁人,她在描述红十字会未来的方向时,一直在用手指坚定的敲打桌面,似乎在用这样的方式为自己打气,也为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国的慈善组织坚定信心。

赵白鸽:在非紧急救援这个部分,要用很多的智慧和经验来开展。现在不是我们红十字会自己不想变,是社会要求我们变,世界也要求我们变,我们自己也想变。我相信,我们一定是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变,这个正确的方向是什么呢?就是要变成一个真正的,在人道领域当中,做政府的助手,同时得到公众认可,做真正意义上的、强大的人道组织。

2015禁毒宣传资料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七篇

第1篇:我国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

多年来,我国政府以“禁绝毒品”为根本目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对防范毒品危害、遏制毒品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

1、禁毒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禁毒事关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大事,我国政府将禁毒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规定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保证禁毒工作常抓不懈。

2、坚持“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

我国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减少毒品需求与减少毒品供应并重,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综合治理毒品问题。

3、坚持依法开展禁毒工作

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建立健全禁毒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管理、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戒毒治疗和康复工作,矫治挽救吸毒人员,确保禁毒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4、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禁毒合作

我国政府重视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并在国际禁毒领域认真履行三项主张: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的原则;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高度重视替代发展,促进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

第2篇:全民禁毒宣传月手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您朋友的孩子属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本人申请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自愿戒毒人员应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协议,确定戒毒期限,服从和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3篇:禁毒宣传资料(知识普及

大约20多年前,全世界吸毒和毒品走私日益严重。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联合国在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即虎门销烟完成的翌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一、什么叫毒品

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毒品的特征

一般说来,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

(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

(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

(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二、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五、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六、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吸毒的危害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

1、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

或朋友索要或借钱;

2、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

3、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

6、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

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kǒng,夏季穿着长袖衬衣;

8、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9、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消磨宝贵青春。长期吸食毒品还使得青年人整日无精打采、面色晦暗、身体瘦弱、形容枯槁。

总之,一旦一个孩子吸毒成瘾就会酿成一个家庭的不幸,有的父母爱子心切,看到孩子戒断的痛苦就想方设法为孩子购买毒品,不惜倾家荡产,忍受着无穷无尽的煎熬和折磨。而已婚的青年一旦吸毒成瘾工作必定受到影响,由于工作能力受损,常导致失业,继而引起经济问题甚至破坏婚姻关系,使家庭破裂。

第4篇:禁毒宣传资料

2015年1月份毒品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吞噬人们的ròu tǐ和灵魂,直接毁灭我们的美好生活。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极其深重的灾难,时至今日,毒品这场来势凶猛的世纪之患正无情地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此做些介绍:

一、何种青少年容易染毒?

一是父母亲长期不和家庭的孩子。

二是父母离异,家庭破裂的孩子。

三是父母过分关心的孩子。

四是有原因不明状况的孩子,或处于烦躁状态的孩子。

五是有行为问题的青少年。

二、毒瘾为何难戒

毒品(麻醉品)成瘾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一旦形成毒瘾,就会出现“戒断综合征”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戒断将非常困难。科学家在研究中发现,患者吸毒成瘾后,可在脑内形成毒品依赖的“病理性犒赏性中枢”(

三、青少年如何远离毒品

毒品危害的严重,从公安部门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2015年我国内地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3万人其中74%吸用海洛因,同比上升了11%。在吸毒人员总数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72。2%以上。

青少年朋友们:我们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我们一定要珍惜青春,努力学习,积极要求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共同担负起历史和时代的重任。让我们行动起来,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2015反洗钱工作总结
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反思 第八篇

第1篇:保险公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安诚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一、2015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上半年,我们xx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2、合规制度建设;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保苏发[2015]73号)、《反洗钱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15]80号)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2015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2015年10-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配合监管情况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2篇:2015年反洗钱工作总结

2015年,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市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同时,继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反洗钱工作效果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1、反洗钱培训: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利用晨会时间,每月召开两次反洗钱培训活动,培训活动采用灵活、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培训主要围绕<<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业务管理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等相关制度展开学习,主要目的是更深入的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主要从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地讲解了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反洗钱有关知识。通过培训,大幅度提高了大家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认真开展反洗钱月宣传活动。根据公司《关于转发公司<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及市公司相关文件精神,9月我公司开展了以“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为主题的反洗钱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对大家进行宣传,活动内容针对性较强,宣传达到较好效果。

2、举办反洗钱知识考试。为推动《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使各岗位工作人员理解和掌握反洗钱法规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公司根据市公司要求并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了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3、按市公司要求,及时对可疑交易进行登记、识别、审核、排查,做好客户信息留存和保管;每月按时上报反洗钱报表,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反洗钱季度总结等。

在销售环节人工识别可疑交易,通过定期抽取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识别,并逐笔保留可疑交易识别轨迹。加强大额交易的审核。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我公司对大额交易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上报反洗钱小组进行审核、识别,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4、在2015年度反洗钱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我公司未发生一例反洗钱案件,这也说明了我公司在反洗钱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管控到位,杜绝了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1、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反洗钱法》为工作指导方针,继续深入实施《反洗钱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将反洗钱责任明确到人到岗,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将反洗钱纳入岗位职责内容。全面、准确领会市公司关于反洗钱的各项精神,依法调整和规范各岗位日常工作中的正确操作流程,严格实施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了各种执法风险。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1、相关岗位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的判断经验还不够,技能技巧还有待提高;

2、部分业务员对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还需深入认识,支持配合公司开展反洗钱及交易资料、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保存工作的主动性仍需加强;

3、公司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宣传培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公司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新一年反洗钱工作中,我公司会一如既往的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对洗钱行为的判断处理能力;加大对业务员及客户反洗钱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能自觉支持和配合我公司反洗钱工作;不断总结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思路,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3篇:反洗钱工作总结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

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信用社信誉,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自治区联社桂农信发字[2015]13号文件和桂农信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县信用联社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我县农村信用社二OO六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我县联社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联社副主任谢新录为组长,联社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社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中层干部、基层社主任及主办会计参加的反洗钱动员会,学习了人民银行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首先,联社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

“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对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说明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同时,了解反洗钱的操作技术与方法。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联社要求,各社应注意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各社均按要求认真选配人员,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

三、从严把关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

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联社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联社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联社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县信用联社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我联社辖区内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三)加强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洗钱技能。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第4篇:反洗钱工作总结

据穗商银发字*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2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XCEL格式保存。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

今后我支行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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