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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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与投资利弊分析

  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公司法》修订后出现的一个新的公司制度,可以说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人们对这个舶来品却知之甚少。只有对两个制度进行对比之后人们才能清晰的辨别这两个制度,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设立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式上有近似之处。但是仔细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发现两者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都有很大差别,以致实际投资的效果也会有很大不同。投资者应如何选择此两种投资形式?通过分析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明确其权利义务,比较两者利弊,投资者对两种形式的投资选择会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   


图为合肥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人黄先生领到了营业执照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尽管两者都是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组织形式,但是其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法人资格的有无,进而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差异。一人有限公司本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尽管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还是归于投资者。除了这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下面从不同方面来比较两者的差异,进而比较两者在法律上的投资利弊。 

  1.设立主体 

  我国《公司法》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9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2.出资要求 

  《公司法》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且依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另外,在出资类型方面,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个人独资企业因不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因而对于投资者出资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比较宽松。 

  3.财务会计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制定年度财务报表以供检查。因此对财务方面的人员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并没有要求其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对于财务会计要求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严格程度要低于一人有限公司。 

  4.税收负担 

  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需要缴纳的税收主要有两种,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25%。而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 

  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即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比一人有限公司轻。 

  5.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都首先要由公司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确定股东,缴纳出资,确立机关,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满足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程序上看没有设立公司的门槛高,这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相当的关联。 

  6.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得比较详细。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虽然也规定了各种责任,但比较两者可以很明显看出,公司法对于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这也间接反映出国家对于两种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态度有较大的差异。对于公司是着眼于管制,以避免风险。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方面处罚较轻,另一方面,在其他政策优惠上给予鼓励。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利弊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公司制度,国家对于其态度还是比较保守谨慎的,因而在法律规制方面比较严格。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产生已久,制度可说发展较成熟,国家对此的态度也是持鼓励和扶持。但是,一人公司作为更先进的一种商业制度,更符合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之下,对投资者而言,目前两种形式的利弊需要从各方面加以权衡。 

  1.设立门槛与自由度 

  从前文设立程序的比较来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人公司显然简便得多,后者涉及订立章程、出资、验资等程序。从经济生活要求高效快捷的角度出发,个人独资企业显然更符合投资者的需求。从设立的实质要求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比起一人公司对于出资人出资要求等规定也低得多。因此,就设立门槛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2.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上文分析,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除了税收这个最重要的成本,一人公司的隐形成本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公司法要求投资者出资后进行验资,公司需要设立会计账簿,并且每年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核查。这些均需要花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力。基于不同法律的要求及国家的管制程度的差异,一人公司的成本高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必然的结果。 

  3.投资者的自由度 

  一人公司本质上还是属于有限公司,而我国对于公司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的管制目前而言还是比较严格的,尽管有逐步放松的趋势。并且,由于公司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质,一人公司同样需要符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强行性的要求,例如股东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需要签名,置备于公司以备查阅。相较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决策并没有这些要求,自由得多。 

  4.国家政策倾向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中由于观念、传统、经济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形成过程中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讨论。尽管最终2005年此制度最终确立,但是从公司法对其设置的各项限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并且以管制为主,这与国家放权于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不符的。而个人独资企业长久以来一直属于国家扶持的对象,各种规章制度趋向成熟,国家为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残疾人员下岗职工兴办或参与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弥补。这些优惠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以上四个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人公司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一人公司也有其自身的优越之处,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风险。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比起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小得多。这也更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创造性,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因需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而言投资者的经营方式比较保守,更追求稳定的经营。对于个人而言,此种方式是最优的。但是长远来看,此种方式客观上不利于经济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高。 

  (2)商业信誉。由于公司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且受到国家法律严格规制和监督,因此比起个人独资企业中主要依靠投资者个人信用的方式更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因此从一般社会观念而言,公司的商业信誉比起个人独资企业也更高。这主要带来的效果是一人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更强,持续发展能力也更好。 

  (3)发展前景。由于以上两点原因,长远来看,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在条件符合时,可以变更其组织形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经营能力。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于其自身的局限,很难满足经营者扩大规模的要求,更注重追求投资者个人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其前景相较于公司比较狭隘。 

  投资者的选择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反思 

  总体而言,两种企业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其设立门槛低,简便快捷,经营方式比较自由,并且可以享受到国家各种政策优惠,但相应的投资者经营风险更大,长远来看发展前途没有公司广阔。一人公司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因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更符合未来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 

  因此,对于不同需求的投资者,选择的策略也是不同的。如果投资者的投资符合:①资金实力比较弱; ②没有或者缺少相关企业的管理经验; ③所从事的项目风险和规模都不大; ④投资目的更侧重于企业短期利润等基本特征的话, 那么投资者应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为宜。因为这样既有国家政策的优惠, 又可以降低经营的难度。投人的资金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不多,而且经营规模不大, 又可以尽可能获得企业短期利润。由于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责任, 可以使投资者对企业的管理更加有效, 同时由于所从事的项目风险不大, 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风险扩展到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而投资者的投资有着:①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经济实力;②或手中掌握一些专利发明、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可以得到利润的知识产权;③熟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法;④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盈亏风险预测把握准;⑤企业规模相对较大;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容易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招聘;⑦能够较好地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等基本特征的,可选择一人有限公司。 

  另外,就我国目前的一人公司制度,国家的态度以及公司法中的诸多限制,都大大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践价值。在经济转型及制度设立之初,基于经济安全等因素考虑,或许是必要的。但是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来看,今后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制度也必将进行一定的修正,为投资者创造更自由的法律环境。 

  相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简析

  一、设计主体和法律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想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来设立。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设立条件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限制自然人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单独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并且该自然人还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但是对于投资人是否可以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两种制度也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十万元人民币,并且是一次性足额缴纳[创业网:

  三、法律形式不同 

  对于企业的分类,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经营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但是不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中自然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四、组织机构不同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对于其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质还是公司,既然其享受了作为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再加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特的责任承担方式,则必须加强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是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对于那些企业较小或者公司人员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设立一至两名监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担任经理进行管理。 

  五、财产结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具有独立性,但是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则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不具有独立性。 

  六、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公司财产是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的,股东对于公司因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没有理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将两者混淆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并且法律对于投资人的投资额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投资人可以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干预。所以,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投资的,应当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应当以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与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跟个人独资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大大降低了股东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制度更加严苛,这也是为了防止人们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扰乱市场秩序。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大大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创设制度就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严苛,反而是更加宽松。 

  新闻:

  公司注册资金10万 全国首家一人公司温州成立

  

  据《新晚报》2006年1月报道  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日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成立。

  当日上午9时30分,温州人王毅诚从温州市工商局领取了他期待已久的“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众不同的是,这家公司只有一个人。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

篇二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006年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名称中都含有“一人”的字样,但两类公司有什么不同呢?

  1.注册资本额度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却没有限制。

  2.承担责任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可选择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字中已经限定了公司不必承担无限责任,这就相对降低了投资风险。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

  3.所得税政策

  不同从税收方面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同时缴纳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网 color=#feeffe size=1>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税政策同设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区别的。

  当然,注册何类企业、适用哪种税率不是问题的根本。能够真正施展个人才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才是创立企业的根本目的。

篇三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

1.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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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适用法律不同

1.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四、法律特征不同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有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五、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3.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实体。

六、出资人不同

1.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只有在家庭经营的组成形式下才能变更经营者姓名,而且必须是家庭成员。

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变更投资人姓名。

3.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4.合伙企业:投资人须2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

也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2.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且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货币出资方式及比例要求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九、投资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十、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体工商户:成立条件简单,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业主身份证明,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了,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

3.一人有限公司:严格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股东除提交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十一、人员设置的要求不同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从业人数有限制,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制,既可以只有投资人个人进行经营,也可以雇工超过8人以上。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一人有限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

十二、经营特征不同

1.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自己既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和管理者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业主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3.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十三、享有的权利不同

篇四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态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5)组织机构设置不同,股东或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6)税收负担不同

首先,从税务上来看,一人有限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款要多。一人公司按照税规定, 需要同时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国家对一些技术服务企业和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新办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不能享受的。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创业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入手,更能清晰地剖析两者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由于有限合伙是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的,故在对比中有必要加入普通合伙。

一、比较合伙与公司的法条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了两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下是合伙与公司的比较:【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合伙人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分别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赖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合伙协议约束合伙人,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合伙主要是基于人合,公司主要的是基于资合;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从最终的责任承担来说,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是捆绑在一起的,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割的;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公司则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伙人之间基于信赖建立起契约关系,其合伙企业的决策及运行机制相对简便灵活,而从控制道德风险角度,公司运营则发展出一套比较复杂、相对完善的治理机制。

公司法强调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防止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管理者道德风险,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强调公司自治。在运营方面,合伙与公司实则是互补趋同的,公司法在表决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议事规则、经理职权等诸多方面赋予股东最终决定权(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这样可保障公司运营的灵活及效率;合伙企业也大量借鉴公司治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在资合的方向上与公司趋同,在内部的部门设置、制约等方面也有越来越象公司的趋势。

合伙法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专节规定了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处理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体现(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三、全面投资人、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道德风险

篇五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区别、如何注册个人独资公司

深圳注册公司

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区别、如何注册个人独资公司 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区别、如何注册个人独资公司

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区别

1、一人、多人有限公司区别: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一次到位;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且注册的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不能证明个人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从税收上,个体是交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的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分配利润时还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3、一般而言,个体税负小一些。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策划。不能一概而论。4、一人公司的注册资金最少为10万元人民币,多人公司最少为3万元人民币。5、一人公司注册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根据公司法在新公司法里专门有一章节(第二章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所以有了“一人公司”的说法,但是注册名称仍然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名称既然一样,性质也一样,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只是因为是“一人注册的有限公司”,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已经在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里说的很清楚了: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

深圳注册公司

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篇六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三、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 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特点,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即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相比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要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可见,尽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方式简单灵活,但财务核算要求相对较高,体现出国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控制上的从严要求,以更好地确保和维护利益相关人的权益,进一步降低投资人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带来的风险。

六、税收政策适用不同

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此时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在税务处理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主体是法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时,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德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被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国家不向投资者(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当被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投资方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相对比较简单,根据国发[2001]16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并不需要先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法律责任不同

在法律责任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责任规定得更加细致具体,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在法条中只有禁止性规范,

篇七 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一、 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方式有两种:

(1)核定征收;

(2)查帐征收。关键是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达到免税和减税的效果。

2、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这就提醒投资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起来不难,但所负的经营责任重大。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那么后果就不仅仅是企业破产,可能还会导致家庭“破财”。这就要求投资人作好充分准备,把握市场规律,防范风险,慎重经营。

3、 优势:

(1)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

(2)决策自由。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3)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4)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就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4、劣势:

(1)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2)无限责任。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3)缺乏财务和企业管理。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大问题。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为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两个股东以上五十人以下,也可以是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这里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纳税方式有两种:

(1)核定征收;

(2)查帐征收。

2、 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便,由于是自己出资自己设立,不需要寻找其他合作伙伴,不用担心合作问题,想设立时随时设立,注册资本要求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必须是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其次,管理方便,管理成本低。因为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事务股东一人决定即可,不像其他公司那样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节约了成本。它容易被股东个人完全控制,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一人公司作了特殊的规定,以严格规制。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家数则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对一人公司的硬性规定。

3、最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可以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要设立股东会,可以根据其自己的经营模式来决定是否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运营情况策略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决定权力机构。股东会成员由公司股东组织。一般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年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在以后公司年审就不需再出具审计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最终以政策为准)。

一、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二、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

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三、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 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即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相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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