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 政法干警 |

【www.guakaob.com--政法干警】

篇一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纳税人什么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9条、第4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来源: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5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篇二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怎样索赔行使索赔权?

  1.索赔的理由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财产权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索赔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损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记入笔录。

  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税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家赔偿的方式

  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赔偿方式如下: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来源: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精选案例

  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启示

  2003年2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某县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家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2002年度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价外费用70.20万元未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稽查局遂于2月15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10.2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对此处理不服,于2月18日向该县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该县国税局经审查后,以该公司未补缴税款为由,拒绝受理其复议申请。

  3月1日,该县国税稽查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3月9日前缴清应补缴的税款。因该公司一直认为其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同产品销售一起缴纳增值税……故在3月9日未将应缴税款缴纳入库。3月10日,该县国税稽查局依法从该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上划走了应补缴的税款。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7月21日,该公司才正式就县国税稽查局查处的价外费用补税和从银行账户上强行划缴税款一事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以该公司诉讼时限已超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这一复议和诉讼案件以该公司超越时限画上了句号。

  这一案件之所以企业没能进行复议和提起诉讼,主要是该公司没能把握住复议和诉讼时限要求所致。首先,《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该公司既没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先缴纳税款,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那么,该公司也就失去了复议的申请权,县国税局有权拒绝其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和《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县国税稽查局强行划缴税款的行政行为,该公司直到2003年7月21日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实际上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失去了复议申请权。

篇三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 A.知情权B.纳税申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 A.知情权B.纳税申

一、整体解读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______ A.申请退税

一、整体解读【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六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下列哪些情形符合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七 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

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税收和税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与国民的各类活动和日常生活。在我国税收总是与国家或政府联系在一起,税收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再加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都将税收费用直接加诸于商品价格之上,因此大家极少直接接触到税收,这使人们只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自己权利的维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对于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了许多纳税人权利的条款,这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从整体来看,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对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新课题,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有待加强。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在规定及不足之处

(一)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有规定

我国目前对纳税人权利在法律上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中。权利的主要内容是知情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保密权、减免退税权、陈述【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申辩权、救济赔偿权、回避权、监督权、程序拒绝权等。但对于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却没有规定,如纳税的同意权、税款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合理税负权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

1.纳税人权利立法不足。

首先,我们要承认的是,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没有系统的专项立法,法律级次低。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宪政之本,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任务”,日本宪法第30条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除了在宪法中就税收法定原则作出规定外,一些国家还在部门法中就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世界各国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宣言或手册。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亚等OECD成员国家,根据OECD的《纳税人宣言》范本,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或宪章。例如,加拿大于1983年颁布了《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权》法案,1984年通过了权利与自由宪章,纳税人的权利就在纳税人宣言中作了概括,随后美国也于1988年通过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另一种没有成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类似的文件, 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中。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了纳税人权利宪章或纳税人权利宣言。这些宪章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税务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的专断干涉。

但是在我国,宪法未提及纳税人权利,也无专门的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予以规定,只是在《税收征管法》中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且这些规定显得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权利项目规定得也不够完备。而且宪法中规定,我国的税收立法以授权立法为主。这种行政机关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体制,使得税收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政府的意志和利益,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不足。此外,现有权利保护规定也很不完备,过于简略。《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纳税人一定权利,但规定过于简略,在税收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2.行政保护的不足

当前,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提供的行政执法保护最突出的表现是积极转变行政理念,各国政府普遍树立了尊重纳税人权利、竭力为纳税人服务的执法新理念。美国是最先倡导为纳税人服务的国家,其优质的行政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当局有责任向公众免费提供税务帮助,二是纳税人服务计划日益完善,不仅有专项预算予以物质保障,而且每年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人员占税务人员总数的3%~5%。为了使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美国还要求税务人员接受相关培训,此外,除了在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的纳税人服务组织外,还制定有详细的纳税人帮助和教育计划。

而在我国尽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至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征税机关在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应严格“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不准擅自越权减免税”,但长期以来,征税机关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告诉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致使部分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被剥夺。

3.司法保护的不足。

税收司法制度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当税务行政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相关权益时,纳税人可以直接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功的税收司法保护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开放纳税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其实是一种公益诉讼,其实质是纳税人对国家用税权的司法监督。二是设立专门税务司法机构,由于普通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往往存在税法知识不足的障碍,因此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等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诉讼审理机关。美国税务诉讼仍然由普通法院审理,但一般都在普通法院下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

而相比之下,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则显得没那么完善了。首先,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司法保护制度,因此司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范围有限,而且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庭,而许多涉税案件专业性强,给法院审判带来技术上的难度。其次,纳税人较少选择司法程序维护权利。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因为怕麻烦,很少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提起诉讼,而是选择放弃了诉讼权利。此外,不少法人涉税案件往往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经常会求助政府出面解决。在政府用税类案件的诉讼中,由于纳税人的诉讼利益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很少纳税人愿意花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打官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缺乏社会中介服务

相比国内,国外非常强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维护纳税人权利中的作用,纷纷建立起了组织严密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公正、周到的税收服务。许多国家建立有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制度,有些国家还直接以立法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的独立、公正地位以及为纳税人服务的法定职责。据了解,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税务代理的国家,如今,日本全国85%以上的企业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纳税事务, 在东京该比例高达96% 。澳大利亚的税务代理也很发达, 全国约有80% 的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申报纳税,而在美国, 有50%的工商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者是通过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纳税的。但相比之下,我国的税务中介服务行业经历四次制度上的战略调整后已经摆脱生存危机,才于2004开始步入成长时期,税务代理发展程度远不如许多国家。

二、国际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世界许多国家(地区)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虽各有特色,但总体而言,有很多共同的特点,值得研究借鉴,结合上文,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一)我国应致力于树立权利义务平衡观念与征纳主体地位平等观念。

(二)要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

(三)应完善税收行政的保护,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对纳税人权利作全面的规定。

(四)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 保证纳税人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845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