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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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纳税人什么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9条、第4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来源: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5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篇二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下是申请复议的必要条件: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必须是确定的。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7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来源: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因此,纳税义务人作为申请人要想使争议尽早得到解决,就必须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篇三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 A.多缴

一、整体解读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新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

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后,在全国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等,同时为有关税法的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准备。

三、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系统干部根据征管实践所反映和我们考虑研究应当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以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为主线,在此基础上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避免对纳税人过多设臵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管理”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与税收征管法中实际调整的“登记、帐证票

管理、申报、征收、检查”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等“税收征管”内容不相符;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法遵从意识的逐步提高,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征管程序制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税收的实现途径已由 “税务机关征收”逐渐转变为以纳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式缴纳为主,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为辅;三是随着大量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成为税收管理中重要部分,同时纳税评估手段的运用,使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为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带来很大变化,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未能反映现实变化发展,导致现在征管实践有时面临无法可依或征管环节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因此,本次修法,对现行征管法的体例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法除了在总体立法理念和章节体例中体现确立纳税人为申报主体法

律地位的宗旨之外,增加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深化纳税服务的思想,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性。

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 “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

篇五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纳税人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相应的,他们也享有法定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随意执法造成对他们利益的损害,本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所享有的若干重要权利。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了解行政机关从事管理活动依据的权利和行政行为程序的权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和管理公开原则,必须接受监督,因此,行政相对人应有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税务机关则是行政机关,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征税程序,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利益保障权。行政机关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给予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保障其合法利益的权利。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了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有的可能涉及到企业或个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一旦公开可能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经济利益或者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保密请求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也就是说,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应当予以保密,如果属于非法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不但不应给予保密,还应让其曝光。

第三,纳税人依法享有减税、免税、退税的请求权。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产品给予鼓励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减税、免税和退税都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减轻或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请求实现其合法利益。

第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程序、请求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行政行为是否公正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有密切关系,科学的行政程序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参与,具体讲,就是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自己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关系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或提出申辩。因此,赋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陈述权、申辩权,有利于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公正性。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造成侵害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获得国家赔偿。

第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控告、检举权。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然有权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篇六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改革(国税总局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篇七 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合法权益
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的有( )。 A.保护纳税人的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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