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物流费用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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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商财〔2020〕7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有关规定,现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发生的物流费用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供企业物流费用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2.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

(二)补贴期限

本次物流费用补贴期限按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金申报及要求

1.各地应确定本地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名单,出台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

2.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向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企业地方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商务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资金补贴。

二、无偿对外援助企业物流费用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补贴期限

本次物流费用补贴期限按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金申报及要求

1.商务厅确定纳入承担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名单,承担相关任务的企业直接向商务厅申报。商务厅审核后会同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贴。

2.企业申报时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物资调运任务书、企业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物资确认验收单(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账户信息等。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7日

(联系人:商务厅杨燕;联系电话:83232548 ;财政厅李冰;联系电话:86663316)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958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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