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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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怎么办?银行卡盗刷骗局案例及防范方法

  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遇电信诈骗 被盗刷6000余元

  手机更换4G卡后没多久就收到短信称限期兑换积分,结果按照短信链接输入信用卡相关信息后被不法分子盗刷6000余元,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近日遭遇电信诈骗。昨日记者从西城警方证实,警方目前已受理此案,正在展开调查。北青报记者发现,此类诈骗方式近期在全国各地多发,市民需谨防被骗,银行卡盗刷怎么办?

  上午更换4G卡 下午就收到诈骗短信

  日前,微博中曝出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遭遇电信诈骗,信用卡被盗刷6000余元的事件。昨日下午,唐师曾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7月24日他收到了中国移动客服更换4G卡的服务通知,随后他便前往西直门的营业厅办理了相关手续。

  结果在办完换卡业务后没多久,唐师曾在25日晚上便收到了一个10086发来的短信,短信先是称恭喜机主更换4G卡成功,然后又称其手机号积分可以兑换礼品,本月再不兑换就会作废,在短信的最后还留下了兑换积分的网站页面。

  当晚唐师曾便登录短信提示的网站填写相关信息,“本来我差点拿自己的金卡填信息,幸亏最后还是选择用我的信用卡填的信息,要不然这次被骗的钱就多了。”唐师曾说,他登录这个网站后,按照网站的要求填写了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和卡背面的最后三位数等信息。

  结果7月26日上午11点时,唐师曾就发现填写的信用卡被人盗刷了6000余元,于是他立即前往银行将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昨日下午,记者从西城警方获悉,警方证实接到这起报警,目前已经受理该案,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银行卡盗刷怎么办呢?

  银行卡盗刷案例及应对防范:

  案例1:勿轻信陌生来电、勿提供验证码

  工商银行卡遭盗刷后追回。关键:别按陌生来电指示操作

  谷先生发帖称,8月22日晚,他接到了一个陌生来电,说他在网上购买32130元的Q币,需要到附近的ATM操作退款。他到了ATM后,对方要求他先查询余额,并要求向其提供的一个账号转账32100元。

  谷先生觉得事有蹊跷,便挂断了电话,致电工行客服。客服人员称,谷先生遇到了电话诈骗,不要按照骗子的指示操作,需马上修改网银密码。

  随后,他通过网银查询到该笔资金通过易联支付支出。

  【经验分享】接到陌生来电时,不要向对方转账,不要向对方提供手机验证码。

  案例2:向第三方支付追回

  工商银行卡遭盗刷买理财产品,投诉后第三方支付赔付

  李先生发帖称,8月6日,他的工行卡被他人转走2万元,期间并未接到相关的短信验证通知。经查询,他的钱是被户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账号:3602001119200704927转走的。

  发布投诉后,中国银联回复,请李先生提供相关资料。

  【进展】8月25日,李先生反馈:最后联动优势给我打的款,先垫付给我了。

  【经验分享】向银行查明账户流水,若通过第三方支付支出,请联系第三方支付追回。

  相关成功案例

  *农业银行卡遭盗刷,向易联提交相关材料后退回款项

  *农业银行卡被通过第三方支付盗刷,投诉后解决

  *招商银行卡被通过网银在线盗刷,投诉后解决

  案例3:被盗刷购买贵金属,向银行赎回

   工商银行卡被盗刷购买贵金属后成功赎回本金,工行表态愿承担损失

  杜女士发帖称,8月13日,不法分子用盗取的网银密码登录她的工行账户后,购买了贵金属产品“如意金积存”。随后,对方拨打了她的电话,要求她提供验证码,由于有较强的防受骗意识,杜女士挂断了对方电话,但后来得知赎回贵金属要损失上千元的差价费。

  案例4:向银监会投诉

  民生银行信用卡异地盗刷,投诉到银监会解决

  蒋女士发帖称,7月26日上午,她在武汉家中收到了3则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提醒,她的信用卡被消费了4.5万元。后与民生信用卡客服确认,此3笔消费发生在辽宁省灯塔市。

  随后,蒋女士按照客服的指引做了相关操作并报警,但是民生银行却表示只能等待警方破案才能撤销这3笔被盗刷的金额,建议她先还款。

  维权及投诉渠道

  根据聚投诉平台的维权经验,目前银行卡盗刷问题最有效的投诉方法有两个:一是积极联系第三方支付追回;二是向各地银监局、中国银监会、各地12363进行投诉。具体方法如下:

  1、拨打人民银行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投诉相关金融机构

  ●投诉开户银行。拨打:(区号)12363

  ●投诉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查找该金融机构全称、所在地区号,拨打:(区号)12363。

  2、向当地银监局投诉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电话难以打通,可直接传真和写信发送快递)

  信访受理电话:010-6627751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案例:淄博一市民手机中木马病毒 银行卡遭盗刷14次损失3.5万(来源:齐鲁网)

  银行卡就在自己手里,卡却被盗刷了十多次。遇上这件蹊跷事的市民李先生连忙报警求助。

  淄博齐鲁网9月1日讯(通讯员 王鹏)近日,家住博山的李先生报警称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地被人盗刷了,这让他很郁闷。

  8月20日13:00许,李先生与妻子正在吃饭,妻子突然收到李先生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他在外谈生意,让妻子给他汇一笔钱。看到这条短信,李先生意识到哪里出了问题。他立刻登陆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5000余元。以前用银行卡消费或存取款,他的手机都会收到短信提醒,这次银行卡的钱被刷走了,却连一条消费信息都没收到,李先生马上报了警。

  博山公安分局焦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陪同李先生到银行查询对账清单,发现从8月19日晚开始,李先生的银行卡一共支出14笔业务,共被盗刷35000余元,这些钱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走用于购买商品的(

  通过技术侦察,民警发现李先生的手机在8月19日晚上中了木马病毒,被人套用。从中了木马病毒到发现问题并报警期间,李先生的手机号码给亲戚、朋友多次发出借钱短信,而他的手机在此期间却无法进行通话,也不能接收短信。警方分析,犯罪嫌疑人采用计算机手段在被害人的手机上植入木马病毒,把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入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拦截了相关的提醒短信,导致被害人银行卡被刷也无法收到短信。

  银行卡盗刷怎么办?银行卡盗刷骗局及应对策略

  一、挂失的银行卡仍被盗刷

  之前陈女士接到一条10086发来的积分兑换现金短信。陈女士点击进入短信提示的网址,按照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输入后,陈女士没有收到任 何提示,她开始怀疑,拨打10086进行确认。工作人员回答,10086没有这样的活动。意识到被骗,陈女士给银行客服拨打电话挂失,并要求给挂失的银行 卡进行消费登记。隔了十天后,陈女士发现银行卡依旧被盗刷6000余元。

  原因:自己将银行卡挂失后并未到银行柜台办理手续,5天后银行卡就自动解除冻结照常使用。

  提醒:电话银行挂失一般保持5-7天,如当事人未及时到银行柜台进行处理,电话银行挂失将自动解除冻结。临时挂失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要掉以轻心。

  二、手机短信盗刷

  杨某在饶城通过携带的伪基站发送群发短信。被害人张某手机接收到发送的虚假中国移动客服10086短信,短信内容要求张某兑换移动积分换取现金奖励,张某通过对链接的访问,在兑换界面填写了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和取款密码等后信息被木马病毒程序窃取,导致张某的银行卡被杨某联系 的网络洗钱黑客所控制,并通过网银进行消费,张某2张银行卡被盗刷3850元。

  原因:犯罪分子通过群发网银升级的虚假信息,注明需登录的网站地址,实为钓鱼网站;以“已扣年费、服务费”等名义发送短信,吸引用户回拨400开头的号码查询,犯罪分子以所谓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储户的个人信息,进一步诱骗储户在ATM机或网上银行进行转账交易。

  提醒:银行卡信息不能随便在网站上输入,也不应轻易口头告诉任何客服人员。如果对相关短信内容有疑问,可以向运营商或直接致电110咨询求证。

篇二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双十一红包赶紧抢?双十一防骗指南告诉你谨慎点儿!

   本月我们即将迎来双十一购物节。近来,一些被冠上“双十一”头衔的最新骗术层出不穷,不少防骗意识差的朋友还没来得及“买买买”,就把钱乖乖的送进骗子的钱包了。为了让大家能顺利购物,小编这就给大家送上一份双十一防骗指南!

  双十一红包?

  谨慎点儿抢!

  最近有不少朋友们都收到了一些带有支付宝标志的“双十一红包”。点开之后系统会让你填写个人信息和淘宝id,并让你分享给朋友获得更多红包。其实,这样的红包,千万不要拆!

  支付宝安全专家表示,这是钓鱼链接,以“分享给好友并填写个人信息可免费领取礼品”为诱饵,骗取用户信息!骗子得到了你的个人信息后,就能针对你的网购流程进行一系列的电信诈骗!

  不过有一种红包是大家可以放心领的!那就是在各个电商平台APP内的购物红包,这些都是官方为了促销发放的小福利,大家“血战”之前不要忘了领哦,能省一点是一点。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注意:

  1、需要个人信息的红包不要碰。领取红包时,要求输入收款人的信息,比如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号,这种很可能是诈骗。而事实上,正规的双十一红包,一般点击就能领取,自动存入微信钱包中,不需要繁琐地填写个人信息。

  2、分享链接抢红包系欺诈。看到朋友圈分享的红包,比如送话费、送礼品、送优惠券等,点开链接要求先关注,还得分享给朋友的情况。这种红包涉嫌诱导分享和欺诈用户,点击右上角举报即可。

  3、与好友共抢的双十一红包需谨慎。朋友圈有不少跟好友合体抢红包的活动,要求达到一定金额,比如100块,才能提现。玩这种游戏要格外注意,红包页面的开发者是否正规,很可能只是一种吸引粉丝的骗局。

  4、高额红包不可信。单个双十一红包的限额是200元,因此如果收到比如“666”、“888”之类的大红包,基本上可以确定就是骗子。

  5、警惕“AA红包”骗局。还有一种“AA红包”也要警惕,此类红包往往对微信AA收款界面进行略微改动,加上“送钱”、“现金礼包”等字样, 让用户误以为是在领红包。双十一红包有自己的专属橙红色界面,不需要进入AA收款界面;另外,用户收红包根本不需要输入密码,点击领取就能存入微信零钱包。

  6、拆双十一红包输密码恐有诈。如果有商家或者朋友发来一个双十一红包,拆时却要输密码,那就要警惕了,因为这可能是假红包。真正的红包在收的时候是绝对不需要输入密码的。因此,切勿轻易点击微信群中来历不明的红包、优惠券等,以免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官方”短信带链接?

  点开瞬间钱没了!

  双十一前,不少商家为了吸引之前消费过的回头客,都会给买家留的手机号上发送一些促销短信。

  这些短信上大多都会带着“提前购”、“预购”字样,最后还会附上一条所谓的“购买链接”。这样的链接,也不能随便点!

  骗子正是利用了买家对曾购买过店铺的信任感,在促销短信中放入病毒链接,买家一点击链接,木马病毒就会感染手机,骗子会通过远程操作将手机绑定账户中的存款转走!

  这样的短信骗局,想要破解其实很简单!电商平台客服人员表示,无论是店铺的预购活动,还是店铺被查封,都会在平台的个人信息里收到提示。只通过短信发送的官方信息,一定是假的!大家不要轻易上当!

  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4万元

  2015年8月15日,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派出所,一名男子急匆匆地冲进来,“警官,我卡里的42000元,全部不翼而飞了!”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通过查阅取款记录,警方发现消失的4.2万元,在8月15日6时至9时之间,被分为20次转了出去。

  原来,这名男子之前收到了一条短信,对方自称是通讯运营商,“说我的手机号码有几千积分,叫我点击一个链接,就可以去兑换话费。”就这样,他点击了短信里的链接,并按照网页上的要求,填写了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

  在点击链接后几个小时,这名男子卡里的42000元,全部被转了出去。民警分析,这很可能是有犯罪分子设置钓鱼网站,伪装成运营商发送垃圾短信,一旦点了链接,个人信息就泄露了出去,进而银行卡被盗刷。

  在8月28日,警方将作案的三人团伙全部抓获。3名嫌疑人交代,他们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伪基站,不断发送病毒短信,获取到个人信息,进而利用银行自助终端机不进行身份验证的漏洞,通过复制银行卡盗刷他人钱财,一共作案15起。

  仅仅在2015年8月,三人团伙通过伪基站,窃取了他人银行卡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共计13104条。 

  卖家退款买家迁址?小心半路“程咬金”!

  双十一当天一些买家难免会遇到下单后,心仪的物品没货的状况。

  这个时候,如果有自称卖家的人通过电话、微信、qq等电商平台之外的方式联系你,说要把货款退给你,千万不要盲目相信[创业网:

  电商平台的官方客服人员表示,若有需要退款的情况,也一定要在该平台内部与卖家联系,而所有平台都有专门处理退款的程序。所有流程都经过官方平台进行,一定不会上当!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骗子“截胡”的手段!骗子们会冒充买家,在真正的买家下单成功后,联系卖家,称自己的收货地址写错了,要求卖家把货物寄到“新址”——也就是骗子的所在地,通过这样的方式将货物骗到手。

  对此,网警建议买卖双方交易后都应检查收货地址是否正确,尤其是卖家收到改地址的请求,更要谨慎处理。

  过了很久都不发货?可能是被刷单了!

  距离今年双十一没几天了,但不少网友表示,自己去年双十一卖的东西,至今都没有收到。

  这种情况,一种可能是双十一订单量太大,卖家忘了发货。而第二种可能,就是你“被刷单”了!

  双十一是很多电商们刷销量的黄金期。有的电商平台只要出单就算交易量,所以一些黑心商家就故意上架一些性价比极高的货物,吸引买家下单购买。

  然后再以“物流限制”、“还未到货”等理由迟迟不发,等双十一结束后再找机会退款给买家,甚至雪藏订单,不再处理。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买的东西再多也要一一核对订单状况,遇到有迟迟不发货的订单,及时申请退款或者官方仲裁,不要沦为商家“刷单”的牺牲品!【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交钱就能“优先派送”?快递没有这服务!

  就算交易过程顺利完成了,也别太掉以轻心,毕竟还有快递这道“坎儿”呢!

  最近,警方就接到不少报警,称自己遇到了“快递诈骗”。

  被骗的买家们都接到了类似的电话,电话中所谓的“快递小哥”称最近物流压力大,快递来不及送,不过只要支付10元左右的“优先费”,就能享受“优先派送”。

  快递公司明确表示,除了在下单时选择快递类型有价格差异外,派送期间快递费不会变化,只要收到类似收取“优先费”的通知或电话,一定不要相信!

  同时警方也提示大家,不要被骗子手中的信息及低廉的费用所迷惑,也不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汇款,不给骗子任何得手的机会!

  ■来源:综合中国新闻网、新华网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篇三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 导读

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

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

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

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

(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

案例一 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

【裁判观点】 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银行ATM进行交易时的密码使用问题,被告抗辩认为银行ATM机交易中,密码核验正确的转账行为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银行并未违约,原告存在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本院认为,银行卡在ATM机上交易使用时,必须具备银行卡被正确识别和密码验证两个条件。本案中,原告一直持有银行卡,并否认泄露了密码。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在秘密保管上存在过错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原告负有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银行作为交易参与方应当承担识别交易方身份的义务,仅以密码核验正确即视为原告本人之行为,显然于法无据。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判决结果】 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刘国兴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80号)

【裁判观点】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相应技术设备,有效甄别取款凭证是银行应尽义务。本案中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和消费成功,说明农村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设计存在缺陷,对刘国兴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银行卡密码是由储户设定的,除储户本人知道该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在内都无法查询到该密码,储户对密码具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刘国兴上诉认为其对密码泄露没有过错,应当遵循合理怀疑原则,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农村商业银行泄露密码,但刘国兴没有证据证明农村商业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本案中,取款人是输入正确密码后成功消费和取款的。故本院认定刘国兴对其设定的密码没有充分尽到谨慎保管保密的义务。刘国兴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对其账户内存款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银行承担70%责任,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的30%

案例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曾庆峰借记卡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072号)

【裁判观点】工行昌平支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人,有义务保障其所发行银行卡的安全性,进而保证持卡人账户的安全,即使银行卡被伪造系无法避免的技术风险,该风险也应当由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发卡人承担,而非由持卡人承担。对于“凡使用密码的交易,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的条款,本院认为该条款是工行昌平支行针对其向储户曾庆峰发行的特定银行卡所做出的约定,该约定的目的在于提示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而非针对伪卡交易的免责条款。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曾庆峰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交易密码,工行昌平支行亦无法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工行昌平支行关于曾庆峰对于交易密码泄露必然存在过错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利用伪造信用卡盗刷型

案例一 陈惜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上诉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厦民终字第2590号)

【裁判观点】 陈惜凡在工商银行处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工商银行并无证据证明陈惜凡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工商银行发给陈惜凡的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陈惜凡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刷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工商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工商银行主张陈惜凡应对信用卡密码不慎泄露承担责任,但其并未举证证明陈惜凡存在泄漏密码或不正确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讼争四笔透支交易为他人进行的伪卡透支,并非合法持卡人本人的透支交易,就该四笔透支款项陈惜凡并未与工商银行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陈惜凡对该四笔款项不负偿还义务,该四笔透支款损失属于工商银行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工商银行承担。

【判决结果】 持卡人对四笔透支款中的三笔及相应透支利息不负偿还义务(其中一笔拒付申请成功) 案例二 柯映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信用卡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7号)

【裁判观点】 本案系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方式不同于储蓄卡,商户除需对卡片的真伪进行核实以外,还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对。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消费行为系他

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明显不符,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不应承担伪卡消费的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 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案例三 覃莹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信用卡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观点】 工商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证机关,掌握或应掌握信用卡的制作技术和机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卡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该承担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如果伪卡也能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只能说明银行卡的技术含量太低或其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识别真伪银行卡,与他人持伪卡造成客户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覃莹莹凭密消费的信用卡能被他人持伪卡消费,说明工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审慎审查义务,理应对覃莹莹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谭莹莹作为唯一知晓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对自己的信用卡密码应当予以高于普通财产的注意义务。覃莹莹所持信用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必要条件,现在有他人使用了覃莹莹信用卡的正确密码进行了交易,故覃莹莹对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持伪卡盗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银行承担损失的80%,持卡人承担损失的20%

类型二:利用真实银行卡盗刷型

案例一 陈漫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信用卡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822号)

【裁判观点】 原告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原告在酒店消费时使用涉案信用卡,因未防范,泄露了该卡密码,酒店员工在盗取了信用卡后,使用了密码刷卡消费并取现,该交易过程虽非原告本人所为,但原告未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之义务。原告报案前交易发生时该卡片是真实唯一的,且密码正确,相对于原告来说,被告不存在过错。该信用卡被盗取使用,并不能归责于被告。

【判决结果】 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案例二 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865号)

【裁判观点】 工商银行已就调整信用额度、利息费用等计算方式、挂失前后免责事由等关键内容以加黑方式予以特别标注,应当认定为工商银行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王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王某责任的条款,因此,领用合约中包括调整信用额度条款等内容均对王某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王某的信用卡被盗刷发生在挂失之前,因此王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在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工商银行存在违约或过失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工商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 侵权之诉:特约商户作为被告

持卡人持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与特约商户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当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时,由于不是基于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持卡人选择起诉特约商户要求赔偿损失,只能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一 卢慧如与吴桐春信用卡纠纷上诉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37号)

【裁判观点】信用卡有别于普通个人有形财产,在授信额度内,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应当预见到信用卡的上述风险特点。吴桐春作为涉讼信用卡的持卡人,其对所持信用卡及其密码所施予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普通财产的注意义务。而吴桐春疏于注意,未尽审慎保管义务,致使信用卡遗失及密码泄露,对涉讼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害后果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信用卡流程中,特约商户是终端受理审核信用卡的重要环节,其应当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审慎义务,应当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进行核对。百实惠超市(由卢惠如经营)作为POS终端机的签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时,未尽审核签名义务,在冒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的持卡人汉语拼音姓名截然不同的情形下接受支付,对于涉讼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持卡人承担损失的60%,特约商户承担损失的40%

■ 文末余思

最高法公报案例“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12期出版)为类似案件提供过裁判意见: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持卡是由于真卡被盗刷而遭受损失,且自身对于泄露密码确实存在过错。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账户信息以及密码的义务,如果因为真卡遗失而被盗刷,持卡人自身负有重大过失,理应自担其责。

但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信息被非法复制,行为人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了账户内资金,此时的损失是因发卡行安全保障技术缺陷所致,应该由发卡行承担责任。至于持卡人是否存在泄漏密码的过错,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般很难举出证据证明。而如果法院此时直接推定持卡人存在过错,适用合同法一百二十条做出判决,则未免有苛责持卡人之嫌。长远来看,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银行势必要升级系统、提高安全保障技术,类似案件判决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更加能为银行升级金融服务提供动力。

篇四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储蓄卡被盗刷案例分析

“储蓄卡被盗刷,判银行赔偿”

给金融机构敲响警钟

2012年5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民事(民生案件)审判工作蓝皮书”,将胡某与A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等十宗案件作为“2011年度十大典型民生案例”进行发布,其中“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下发,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将对金融机构如何应对银行卡业务风险提出新的挑战。为此,笔者以此案例对金融机构如何防范银行卡业务的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供一线工作人员参考。

【案例简述】 2009年7月,胡某在A银行下属的某储蓄所开户,获取了储蓄卡 ,胡某与A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至2010年6月23日13时38分23秒,胡某储蓄卡内存款余额为46206.25元。从2010年6月25日20时31分36秒至21时零6秒止,胡某储蓄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分11次在武汉市二桥邮政储蓄所(交易局号为420101512)的某ATM柜员机上盗取、盗转46000元,被扣收手续费162元,共计46162元。胡某于2010年6月27日向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至今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存款分文未追回。因与A银行协商未果,胡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银行赔偿存款本金46162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从胡某提供的储蓄卡、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及法院依职权从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报案记录、监控摄像资料复制光盘等,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A银行认为胡某可能存在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在该银行的存款亦可能是其

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对此,该银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A银行支付胡某存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例来自: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焦点实录】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

1.胡某的存款被支取的原因

A银行认为:胡某的存款可能因出借、遗失储蓄卡被支取,亦可能是自己委托他人支取。

胡某认为:储蓄卡一直随身携带,其存款系被他人支取。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0年6月25日晚胡某的存款在武汉被他人支取时,胡某为证明其主张的储蓄卡内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其在A银行办理的储蓄卡、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胡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连同原审法院从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A银行向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的监控摄像资料复制光盘,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且结合在同一时期内A银行有数名客户储蓄卡上的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可进一步证明胡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A银行上诉认为胡某可能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在A

银行的存款亦可能是自己委托他人支取,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对此,A银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胡某是否存在过错及A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银行认为:被支取的储蓄卡有可能是胡某的原卡,且胡某自己泄露密码。胡某保管储蓄卡和密码不善,存在过错,A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认为:本人不存在过错,A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原始卡,且A银行在向仙桃市银监办和公安机关提交的“关于客户被盗取的情况汇报”材料中亦认可胡某的储蓄卡被复制,在认同胡某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情形下,可推定取款人支取胡某储蓄卡内的存款使用的是伪造的储蓄卡。A银行主张胡某的存款被支取,系胡某本人对银行密码保管不善所致,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胡某并不存在过错。《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商业银行负有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胡某存款被盗取系因A银行未建立安全的监控体系,防范措施不当,存在安全隐患所致。A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链接】 1.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储蓄卡而盗取储户存款,其中已涉及刑事犯罪,但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主张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第一,当事人是基于民事关系提起的诉讼,起诉本身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案件受理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民事合同,并不因为刑事犯罪的存在,而导致储蓄存款合同的消灭。第二,当事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储户存款被盗取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储户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存款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是以存款合同存在为基础的民事诉讼,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储户存款被盗取只能是银行对抗存款人支付请求的事由,而不是否认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事由。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根据经济犯罪与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来判断是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其目的就在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2.合同认定。在合同体系中,尽管储蓄合同未被规定在合同法当中,但作为合同这一抽象概念的表达,必须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合同的订立、生效等一般规定仍适用于储蓄合同。储蓄合同作为合同的特殊表现形式,受《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约束。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卡)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成立是储蓄合同得以运作的基本前提,储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能据此享有自已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它是判断储蓄合同有效与否,是否妥当履行,当事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3. 违约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均是对金融机构在储蓄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

【案外异议】 虽然本案随着二审终审判决文书的生效,胡某的权益被依法保护,A银行的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并限期履行。但笔者仍对该案的审理、事实认定、终审判决持不同意见。本案基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作为相关联的重要问题,《批复》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笔者认为,不能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即推定存款人支付存款的请求就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该案的审判结果,与主审法官的认知错误有关:一是将胡某单方面向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及取款经过作为存款被盗取事实认定。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存款人请求支付存款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金融机构拒不支付存款的应当有相应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而其中,存款被他人盗取这一事实将是非常关键的一项法院应审查的内容。在“盗取人”未抓获前不可能排除胡某制造了“贼喊捉贼”的假象,存在瑕疵。该“证据”被作为案件审判的主要证据使用,法官有“主观臆断”之嫌。二是混淆了储蓄机构管理储蓄货币与储户管理储蓄卡和密码的功能概念。储蓄合同的形成,从实质上说,就是储户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以特定方式,委托给储蓄机构保管,储蓄机构出具纸质债权凭证:存单(折)或电子债权凭证:储蓄卡,由储户收妥使用。开办储蓄卡业务的储户必须在办理开户业务的同时,设置“电子签名”—密码(注:储户所预留密码,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仅有记忆功能,却无查询功能)。在储蓄合同成立后,金融机构所管理的是理论上的货币,所担负

篇五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该怎么办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该不该负责

在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已成为刘先生每天关注的一个“行业”新闻。他说自己有些灰心了,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他也几乎穷尽法律途径,不但未挽回损失,还花费了不少律师费和诉讼费。

“就好比我把自行车存车棚里,每月交着管理费,最后车丢了,我还得陪看车人钱。”回忆这糟心的经历,刘先生说他在法庭上也曾如此描述过。报案后,盗贼抓了,已被判刑,但

6.3万余元涉案款,仅能返还797元。

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也有银行卡被盗刷的经历,结果却圆满得多———她得到银行全额赔付。

记者统计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多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有指导案例发布或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解决此类案件审理中需“摸着石头过河”的现状。专家希望立法层面能确认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人性化和更加安全。

A 6.3万存款被盗刷,法院判银行不担责

2011年2月11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准备在网上购买机票,去看在南宁参加足球冬训的孩子。令他没想到的是,在通过网银支付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里的钱已所剩无几。

他急速赶到楼下的银行柜台进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通过转账异地被人取走。仔细查看交易信息,他发现,转入的账户户主的名字竟然是他自己,而他从未开办过这个银行账户。刘先生当即报警。

刘先生说,被盗刷的卡是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办理的,是张储蓄卡,截止到2011年2月9日,卡里还有6.3万余元。两天后,这些钱“不翼而飞”了。他当时办卡的时候,就办理了短信通业务,但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一直没有收到。为此,他将银行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赔偿。

2012年12月17日,丰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刘先生为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并案侦查,且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理中,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刘先生可视结果行使诉权。

刘先生对裁定结果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所提刑事案件,与他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他认为,自己将钱存至银行,银行就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造成丢失也是银行的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银行将来追偿的问题,与他无关。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随后,刘先生找到海淀区法院,得知了相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显示,早在2010

风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刘先生的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电话银行。

2011 年2月9日,郭铁兴通过电话银行,将刘先生在京办理的储蓄卡内的6.3万余元,转入其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取走。刘先生的储蓄卡还为此支付了25元手续费。郭铁兴还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另外6名被害人共57.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铁兴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在判决中,法院未查明郭铁兴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银行卡密码。最终,刘先生仅收到法院发还案款797元。

此后,刘先生在丰台区法院再次起诉建行丰台支行进行索赔。经过审理,丰台区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刘先生账户内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郭铁兴的犯罪行为,而郭铁兴能够得逞的最主要原因,是其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电子银行密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因建行丰台支行的原因而泄露,建行丰台支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重申,其办有短信通业务,但是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没有收到;且关于取消短信提示的短信通知,他也没有收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B 银行卡被盗刷,处理结果不同

刘先生告诉记者,从开始打官司,他便不时从网上搜索类似案件的处理,发现许多案件案情和自己的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如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虽然也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是银行全额赔款。

记者随后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采访,了解了常女士案件的来龙去脉。2013年5月3日,常女士收到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存款在外地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走1.9万元。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钱怎么会被取走呢?常女士报案后,警方经侦查确认,存款系他人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六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责

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责

近日,济南市的小李郁闷不已。刚过完年返回济南上班的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异地盗刷,金额总计3万余元。离奇的是在被盗刷时,他的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卡内存款在福建、云南等地被取走。

卡在身上、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却被异地盗刷,让人疑惑不已。但事出总归有因,而理顺其中的因果关系、分清责任主体,才是妥善处理此类事件的关键。

卡未丢失,就可以排除被盗刷人与他人串通作案的情况,那么一般会有剩下的两种情形:

用户在ATM机交易时,信用卡信息、密码被犯罪分子偷偷安装的摄像头、读卡器等盗卡设备窃取复制,即可使用伪造的“克隆卡”进行异地刷卡取现或消费。

用户日常工作、生活、刷卡消费中使用、保管信用卡不当,或因进行网购、使用网银消费等,造成信用卡信息、密码被骗、偷窥、外泄,而被犯罪分子用以制作“克隆卡”进行异地刷卡取现或消费。

对于第一种情形,用户使用ATM机被“窃录”是银行卡被盗刷的直接原因,涉案银行存在明显服务过错,应该承担全责。理由一,银行应该保证用户交易安全,提供高质量的ATM机交易设施,通过在ATM上加装密码防护罩等技术手段,

篇七 银行卡被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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