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 高考励志 |

【www.guakaob.com--高考励志】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第一篇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18 作者:

为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增 强诉讼文书的实用性和说理性,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拟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 样式共十一种,编“民申字”号,并明确各类文书内容要求,文书格式仍按现有规定执行。请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样式一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 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本须知样式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补正材料,告知再审申请人时用。

样式二 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民申字第××号 :

你(你单位)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你(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二、你(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你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1、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2、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可以自行和解;

4、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年 月 日

(院印)

样式三 应诉通知书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申诉与申请再审》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第二篇

民事诉讼法(试行) 规定的申诉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虽然都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 但是, 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 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而申诉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后者的外延更大。

(2) 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的规定,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而申诉却不受时间的限制,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任何时候,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诉。

(3) 法律效力不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再审应当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 而申诉却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中了解情况的一个渠道。

(4) 案件的范围不同。申诉案件范围无限制, 而申请再审的限制很多,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同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等, 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

(5) 受理的机关不同。申请再审作为诉讼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 申诉则不仅可以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 还可以向人大、监察、检察院等部门提出。

(6) 提起的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提

起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 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因此, 申诉实际上是一个民主权利, 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四无限”的特点, 即没有次数、级别、案件、申诉时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 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同时,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的申诉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 因此, 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 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

实践中, 人们之所以将申请再审和申诉混用, 是由于我国的再审程序不完善, 原来的“申诉难”变成了现在的“申请再审难”, 但如果因此而否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的价值, 则是因噎废食,不仅理论上混乱, 实践中也会引发新的问题。

《再审申请书》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第三篇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xx,男,1965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萱花路2xx号7--x号,居民身份证号:5102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64-3.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再审申请人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因招聘考试程序违法一案,因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7号行政裁定书,现特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7号行政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的考试程序违法。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错误。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来看申请人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人是两个不可等同的法律范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定属于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一定仅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显然是错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过明确的定义。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二、申请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申请人作为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梅民龙的父亲,一起生活居住,在梅民龙因觉得此次考试的程序违法,过程不透明,导致结果不公正,从而思想消沉,报考国家事业单位的意志全无,对国家事业单位的一切录用行为失去信心,不敢再去尝试,性格发生巨大改变,日常家人之间的交流明显减少和交流间的不和睦。而这一切的改变均是因被申请人考试程序的违法和不透明所引起。因此被申请人考试程序违法的这一行政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申请人的生活常态。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是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考试程序违法的这一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是考试法律后果的承担者,考试行为对申请人自己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这是一种引导性的判决解释。二审法院这样解释就是已经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是要申请人参加了考试的这个过程,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显然是对上述法条的缩小解释,以二审法院的这个观点显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只有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不可能有其他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来进行诉

讼。这显然是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本意的。申请人起诉的本身就不是考试的结果,而是考试程序的违法给申请人造成的影响,因此根本就不需要以是否参加考试或者考试的结果为前提,关键点在于被申请人的考试程序是否给申请人造成了影响,显然被申请人的考试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生活通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考试参与者梅明龙影响到了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这一考试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存在利害关系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错误。因被告主体的特殊性和诉讼请求胜诉的社会后果等原因,在对相关法条的解释上存在偏袒,故缩小相关法条的解释以此来裁定申请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司法必须独立,不能因被告的主体资格和案件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而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法律至上的原则,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再审。。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5年9月20日

附:1、(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2份。

2、(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7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2份。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第四篇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

2。xxx

3。xxx

……

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08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 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四: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斌,男,无业,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二队。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江夏区国土局”),住:江夏区纸坊镇熊廷弼路92号,联系电话: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农民。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新证据,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1986年,武汉市武昌县(今为江夏区)良种场大桥村余齐星等村干部将申请人送至部队当兵。1990年,大桥村书记夏清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申请人在位于今江夏区纸坊镇大桥村内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上建造私房。经纸坊城管所规划部门和纸坊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该界址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和其兄徐辉即陆续外出务工攒钱在获批准的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之间宅基地上持续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请人领取了由被申请人下属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该土管所朱红梅在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上,错把申请人的宅基地位置记载和填写为“北临吴继斌、南邻曹祥根宅基地”,同时还把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数额错误地进行了记载和填写,造成<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行政单证自此诞生瑕疵。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当时一直没有发现被申请人上述记载错误。

1997年,申请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区和市建设局、江夏区和市房管局提出办理房产证申请。上述局于1997年受理该申请,经过拖延,后来实地勘测丈量申请人建房所处的宅基地、审核之后,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并在1999年3月向申请人颁发“武房权证夏字第990109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徐斌,宅基地面积为7。40×10。14㎡,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区法院民庭和执行庭多次无故地错误对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莫名其妙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无故侵害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权益。

2003年4月6日,在申请人不在家期间,纸坊镇土管所的工作人员朱红梅借口欲更正<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宅基地界址和面积数额,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许诺“三天之后发给更正之后的新证”的欺骗手段,从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手中收走申请人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至今未予归还,且未予换发更正之后的新证,随后就毫无理由地将其注销。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为此事,一直向各级国家机关上访、申诉、寄信、控告,都没有获得救济,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反倒被江夏区法院、和武汉市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市区两级土地部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打击、诬陷、和诽谤。

2010年9月,申请人从外地回到武汉之后,获悉自己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及其所处的宅基地权益受到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于2010年10月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1997年颁发的<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南北界址为:“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并纠正该宅基地面积数额;申请人同时还请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于2003年4月6日违法作出的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在一审期间,滥用职权私下会见申请人,以诱骗的方式不允许申请人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为了恶意规避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999年郭强国、王桥等人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本案申请人)徐斌的房屋执行错误将要面临的司法赔偿责任,仅凭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谎言和土管所错误的、虚假的、涂改的<土地档案资料>,一审期间,审判员曹玲既当下乡调查员、又兼任一审开庭的审判长,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一审合议庭成员不考虑申请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耽误起诉时间的客观情势,仅考虑维护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自私利益和该院有关法官们的仕途,袒护辖区内的房屋行政部门和土地行政部门,不贯彻“人本法律观”,不以人为本,反而“以官为本”,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二审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当且可以举证质证的申请人新发现的证据和新取得的证据,竟不允许举证;该中级法院收到申请人针对<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再次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之后,没有调取该证据原件,存在渎职行为。最后,仍错误地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申请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获司法救济和实质性审理和实体判决。

尽管<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在2004年3月14日才公布,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纸坊土管所及其朱红梅违法骗走、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是在2003年4月6日。但是,人权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为遇罗克平反就是例证。根据“恶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护人权原则的关于申请人“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款,都应当不予适用,否则,法官适用此类法律文件条款的行为就是违宪和侵犯人权。申请人和哥哥当初办理了全部合法手续,辛苦外出打工挣钱建房,花了一年多时间才建成第一层楼,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层楼。房屋行政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江夏区法院执行局竟在完全没有外部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完全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兄弟两人多年的劳动成果和宅基地权益和居住权,这是践踏人权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竟然集体失语,以<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违宪的“起诉期限”的恶法条款,没有践行司法为民,没有照顾申请人本案维权的实际困难,没有警惕本案违法行政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观恶性,没有考虑违法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创伤持续存在的情势,错误地拒绝保护人权,这实在是“官官相卫”和“司法不作为”。<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事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益,其纠纷涉及不动产,在20年内,法院都有司法保护的职责,不应徇私。母子二人面临强大的法院执行局、区市两级房管局、区市镇三级国土局多方公权力的非法错误轮番侵权,申请人维权精力和注意力应接不暇,难以抵挡。这多个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应因短短几年时间的流逝就获得豁免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民的原谅。而且,申请人的母亲连年上访和寄挂号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督办函,可就是纷纷推卸职责,不处理问题,这不是申请人的错!是国家机关的连年失职。江夏区法院执行局郭强国还在法院里多次殴打刘素杨。该法院还多次拦截刘素杨从中国邮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诉期限”侵犯基本人权,对申请人太不公平。

二、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上向上诉人之母刘素杨提问时,刚听到刘素杨说到“2003年打电话,但是……”时,刘素杨正要继续说下去时,审判人员就打断了刘素杨的发言。刘素杨本来是要补充说后半句“但是,由于我儿徐斌当时在深圳各个工地之间流动务工,徐斌没有接到我的电话,我一直没能够将朱红梅骗走证件不归还等等事情传达给他。”那段时间原审庭审事务头绪纷繁复杂,结果,这后半句话咽在刘素杨嘴里没有能够找到向原审法庭表达的机会,日子过了几个月,到现在二审开庭时,刘素杨才回想起来原审庭审中的这个场景和情节。导致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在起诉期限上,断章取义,原审结果对上诉人实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审开庭时间花了一整天,原审庭审笔录页码很多,原审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关于起诉期限的篇幅内,没有反映上诉人之母刘素杨的上述那句咽在嘴里的后半句话。当时天色很晚了,原审书记员也一直在催促“快点签字、赶快签字、快点、快点”,导致上诉人和刘素杨一直没能够发觉原审庭审笔录的异样。庭审笔录是格式条款,书记员和审判员打字时在其中做了一些对申请人不利的手脚。申请人和母亲对原一审庭审笔录的签字活动中,原一审法院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和母亲对该庭审笔录的签字,并不意味着对庭审笔录该部分文字表达的认可。否则,法院靠寻章摘句、玩文字游戏,就能够置老百姓于死地。

2、原审法院故意不认定<三针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的另一项鉴定意见。

三、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袒护被申请人,严重不公正。

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故意不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的<证明>原件。此外,原审法院还有其他违法情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或者提审,让该案件获得实体判决的机会和实质性的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斌

20xx年xx月xx日

[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行下和诉讼再审申请 第五篇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篇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lizhiwendang/463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