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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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关于《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

自 查 报 告

市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部分市直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对2008年10月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宣传执行《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情况

我单位领导班子对《条例》进行了专题学习,在通读原文的基础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了重点讲解,并要求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自行组织学习、交流。在学习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又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班子要求,要把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在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专题学习、专题讨论活动,确保领导干部熟知;在全体干

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集中培训、集中教育活动,确保全党校教职工知晓;在人事组工干部中开展重点研学、重点落实活动,确保人事组工干部精通。把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情况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制定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在我单位深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既要认真查找整改本校存在的问题,又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审核把关,努力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

我单位的转任和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多年来,班子在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中,严格执行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的工作程序,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没有违背程序的问题发生。民主推荐前只公布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不提名;组织考察充分征求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酝酿决定过程既充分肯定拟任干部的工作成绩,又指出存在的不足;在宣传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对拟任职干部的意见和反映。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多年来,班子在选任科级干部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条例所规定的任用条件,对新提任的干部全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近年来全校没有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和其它辞职人员。在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方面,针对人员特点有计划的进行了交流,无任职干部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三是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制度。近年来,班子认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要求,无违规用人方面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围绕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处级干部、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杜绝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我单位没有超职数配备、突击提拔、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兼职等问题。

三、四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围绕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强化选人用人“防火墙”,我们将在强化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完善健全与四项监督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措施,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责任追究方面做到“三个严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关口,敢于负责,坚决排除干部选任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严格记实,从干部选

拔任用的推荐提名到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都要如实详细地记录。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查核,健全群众举报受理体系,加大查核力度,做到有举必受、有案必查、下级不查上级查。

二是在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做到“三个明确”。就是明确报告内容,对规定该报告的情况必须报告,决不允许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的情况;明确审核程序,对报告事项逐一审核、详细论证、集体决定,杜绝个人审批、口头审批;明确禁止情形,对禁止批准的情形,一律不予批准。

三是在“一报告两评议”方面做到“三个狠抓”。狠抓范围覆盖,把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范围扩大到科级干部;狠抓整改提高,要进行对照检查、深入分析、严肃整改;狠抓结果运用,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在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做到“三明确、六坚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明确一个工作目标,即以尽可能调动各个层面干部积极性为工作目标;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即公道正派、用人所长的指导思想;明确一个标准,即坚持德才兼备、干事创业的选任标准;坚持六项原则,即严格职数、充分酝酿、扩大民主、严格程序、正确导向和保持稳定的原则。

五是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做到“贯穿一条主线”。把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引导、廉洁奉公、实绩考核、奖励惩戒等贯

穿于干部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抓好任前公示、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的落实。完善干部考评制度,使考核工作真正考出导向、考出压力、考出动力。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突出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加强对重点干部、重点时期、重点岗位干部的监督,防之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措施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随着年轻新同志的增多和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干部业务培训和教育的力度还跟不上干部岗位变化的要求。二是干部调整交流的力度还不够大,监督管理的措施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畅通干部“出口”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2、整改措施

一是积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我们将对年轻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自我约束力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拓展干部成长平台。我们将进一步为干部的成长提供制度保障,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给想干事的人以机

篇二: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情况汇报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汇报

中共****组织部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组通[2009]106号)要求,我们将2008年以来我区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干部及调整情况

截止***年**月底,我区共有科级干部**人(含**名离岗休息)。其中,正科级**人,副科级**人;女性**人。20**年1月以来,区委共调整的科级干部**人次,其中,新提拔的科级干部**人(包括正科**人,副科**人);对**位科级干部进行了交流,其中有**位属提拔交流。

二、学习宣传《条例》情况

区委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始终坚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干部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一是区委领导带头学。区委要求每名领导干部都必须要做学习《条例》的表率,运用《条例》的模范。区委中心组先后集中组织学习了《干部任用条例》、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

[2005]4号)、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

实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3号)、市委组织部转发《中纪委和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通知》(组通[2008]50号)等有关规定,并联系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干部任用条例》总体要求、干部选用条件,以及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基本程序,掌握了推荐、提名、民主协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基本方法,弄清了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方面的具体要求,有效提高了常委一班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我们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狮子山区选任科级干部全程差额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强和改进了全区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二是组织部门重点学。区委组织部机关全体干部利用学习日,集中学习《条例》和全程记实暂行办法,重点学习操作规程,逐条逐款进行解读,要求每位组工干部弄通精神实质,确保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味。

三是广大干部认真学。把《条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先后在不同类型的干部培训班次上组织了学习和宣传。各镇街办的党组织也普遍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日程,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和宣传,让《条例》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了全区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制度意识、监督意识。

三、贯彻执行《条例》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区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各项配套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3号),完整、准确地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工作,切实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具体工作把好“七关”。

一是把好任职条件关。我区在确定干部提拔任用条件时,严格按照干部任职资格规定,科学确定拟任人选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任职年限、工作经历等条件,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四看四注重”:即看品德,注重选拔靠得住的人;看潜质,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人;看实绩,注重选拔有本事的人;看公认,注重选拔群众基础好的人。确实把政治立场坚定、文化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二是把好民主推荐关。在民主推荐工作中,参加推荐的人员,我们力求广泛有代表性,确保推荐结果能全面真实反映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在推荐镇街办党政领导时,参加人员包括镇街办领导,部门负责人,村和居委会书记、主任,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推荐区直部门负责人时,考虑我区工作部门人

员普遍比较少,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所属部门全体人员参加,同时吸收一些与该部门联系比较紧密的单位负责人及服务对象参加。

三是把好组织考察关。区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后,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有关部门成立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张贴考察预告,并根据职位特点,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挖掘大量第一手材料,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科学分析主要优缺点,做到客观准确地识人。

四是把好集体决定关。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的建议和拟任职位特点,由组织部提交干部酝酿会研究,最终确定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在提交常委会研究前,征求拟任职位分管领导和纪检、综治、信访、计生、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并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根据上述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切实做到未征求上述部门意见的干部一律不上会。在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上,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会议决定,采用票决制形成任免决定,不搞临时动议,始终做到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上会,研究时未过半数的不通过。

五是把好任前公示关。严格执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的和由非职转任实职,以及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科级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都在全区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有干部群众信访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

供可查线索的重要问题以及干部考察中未掌握的重要情况,涉及到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及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008年以来提拔的41名领导干部,都进行了公示,均无不良反映。

六是把好任职谈话关。干部任职前,由区组织部和区纪委对任用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反馈组织考察结果特别是干部存在的不足,拟任职务的岗位要求和履行职责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统一对新提拔干部开展廉政知识测试,帮助新任用的干部发现不足,打好“预防针”。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七是把好离任审计关。在区委决定其离任后,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安排对离任干部进行审计。2008年以来,区委组织部与区审计局根据《狮子山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先后对18名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与此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组通字[2007]33号),对每一位新任科级干部,逐人建立《职位文书档案》,从民主推荐表、区委组织部考察工作方案、考察预告、考察谈话笔录、考察材料、拟任人选考察情况报告、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区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区委常委会任用干部表决票、任前公示、任前公示结果报告单、任职通知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十多项全程记实材料汇编成册,逐人建档,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篇三: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2015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汇报

接到《关于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后,中心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对做好迎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自查。现将我中心2015年度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核定编制11人,领导职数8职,其中,正处1职,副处1职,正科3职,副科3职。2015年前,已配备正处1人,副处1人。2015年6月经人事局备案,以确认方式提拔两名副科级干部,任职采用聘任方式。

二、主要做法

一是抓学习。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二是抓责任。确定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紧迫感。三是抓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在干部提拔任用上,我们始终坚持以《条例》精神为指导,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重政绩,重“公论”,把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优秀的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四是抓标准。坚持选人用人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德为本,注重政治标准,重点看干部是否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看干部能否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看干部是否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把群众“公认”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一环,坚持民主推荐、任前公示,充分让群众参与意见,对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干部不使用;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真正体现党的干部路线。

三、今后工作打算

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力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创建五好班子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篇四: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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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2015关于学习贯彻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我局党组历来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其作为廉洁从政、转变作风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形成了良好的用人风气,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召开后,局党组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列入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刻学习领会,抓好具体落实,推动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了一个新的水平。其特点就是“三个好”,即贯彻好、认识好、行动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好

市委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第二天,我局党组就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xxx传达了中央和省委在xx分会场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还传达了xxx书记关于落实视频会议精神的有关批示和xxx副书记的讲话精神,重温了《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等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性文件,通报了近期在全国各地发生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同时回顾和总结了我局几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重要经验,加深了局党组成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原则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坚定性,增强了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了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识好

通过学习和讨论,局党组成员一致认为,这次中组部视频会议意义重大,非常及时,贺国强部长从提高认识、严格程序、注重质量、严肃纪律等四个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阐述,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的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确保取得实效。大家表示,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党的干部工作原则,从我做起,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在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上当好表率,为我市创建林业生态市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选好干部、用好人才。xxx局长承诺将坚决按照视频会议精神要求,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带头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带头接受监督。如发现用人不对时,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及时纠正。

三、行动好

在xxx局长的主持下,经过充分研究,局党组制定了贯彻落实中组部干部选拔任用视频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深入学习和领会《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是局党组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提高局党组成员对选拔任用干部的认识,努力形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人用人的良好氛围。二是广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宣传教育。由局人事科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利益观,为从源头上杜绝“跑官要官”现象和扩大监督面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全面落实选人用人机制。按照中组部视频会议精神,由局党组“一把手”带头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真正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使程序成为用人上不正之风无法逾越的屏障。一是要认真执行关于民主推荐的相关规定;二是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充分酝酿协商;三是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切实做到不经推荐的不考察,不经考察的不提名,不经提名的不研究,不经研究的不任用。要坚持“以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认真抓好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林场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工作,把一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起来,为我市创建林业生态市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三)以贯彻落实中组部有关规定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干部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情况发生。局人事科要对近几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抓紧把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转为制度,健全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对干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中组部视频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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