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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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分配制度篇一
《改革分配制度》

改革分配制度篇二
《怎么进行分配制度改革》

1、要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分析分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不能否认,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是分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负效应。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改革目前正处于规律性的改革负效应释放期。任何经济改革,一定会有一个正效应释放期和负效应释放期,在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年中,社会经济集中体现的主要是正效应,如经济增长、收入提高等,一些负效应还处于积累阶段,并没有集中释放。但是到近两年,我们的改革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改革的一些负效应开始显现和释放,尤其是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些负效应的释放可能会比较显著,中国的总体经济改革开始进入负效应释放期,分配制度表现出的一些问题是这些负效应的表现之一。  2、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该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  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在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坚持“各种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解决起点、机会、过程的不公平。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关乎社会公平问题,同时会影响到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让普通劳动者真正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调整利益格局,缩小收入差距,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必须以追求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为重点来进行分配制度改革。  3、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是解决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惟一有效途径。  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我国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处于较大区间,但是从我国人口、幅员、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生活普遍提高等具体情况,以及经济结构和体制转型的现实状况分析,目前总体收入差距仍在可承受或可控制的范围内,但是由于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秩序混乱,分配不公正和贫困问题日益显现化,社会成员心理感受到的收入分配矛盾更为突出,各方面的反应较大。在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时候,我们仍然要坚持改革的根本方向不动摇。  目前的改革分配制度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要加快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二是要积极扩大就业。三是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改革分配制度篇三
《改革分配制度》

改革分配制度篇四
《改革分配制度》

南方日报评论员: 南方日报评论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势在必行2010年10月15日08:48 来源: 《南方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打 印 留 言 论 坛 网 摘 手机点 评 纠 错 E-mail 推荐: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话题,近期在中国持续引发全民热议。根据中央高层自年 初至近期的表态,以及相关改革方案的密集调研,各界普遍预计在今日召开的中共 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旨在扭转近年来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趋势的全局考量甚至量 化标准,将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得到体现。无须赘言,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一个发展着的不断充实和提高的动态过程。 30年前,为破除共同贫穷的“大锅饭”分配制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总设 计师邓小平曾说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句世人耳熟能详的格言背后,邓 小平还作出过“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的前瞻性判断。 2007年中共十七大首次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代替过去的“转变经济增长 方式”。今年以来,从多个省市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到恶意欠薪有望写入刑法, 从部分国有垄断行业实施“限薪”,到此前9月1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五届亚太经 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中提出“包容性增长”,这一包含“让更多 的人享受全球化成果、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保持平衡”等富 有深意的新概念,让人们对扭转贫富差距趋势有着更多的企盼。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在中国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接近 社会所能忍受的“红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呈不断扩 大的态势; 进入21世纪后,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更开始加速扩大。 微观分配机制存在系统性“缺陷”,很多企业工资决定主体不明确,由经营者说了算, 尚未形成一个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发展而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此外,国有企业 经营性资本收益向居民转移机制缺失等因素,造成再分配环节对居民收入的“逆 调节”,从而在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差距。这些分配不均使得矛盾潜伏、发酵乃至激 发。无疑,各地对此已有共识。黄华华省长在日前举行的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通报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将按照“限高、扩中、提低、打非、保困”的改革方向, 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均衡协调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4年开始启动调研,迄今已有6年之久,直至今年提速 意向明显。但任何改革都是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是对现有秩序的重大突 破,阻力不可谓不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然也不例外。基于收入分配制度

所事关 的国民福祉与民生利益,较之新医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均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收 入分配改革方案或许应该在程序上往前再跨一步,从获得国务院通过进而争取获 得全国人大通过,从制定政策性文件的层面进入立法层面,使其具有严格的法律效 力和法律约束力。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如何调节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如何 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如何增加中低收入人群收入,如何逐步破除城乡分割的 二元分配机制等,都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充分的合法性。中央即将启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很多路径选择,如扩大社会保障面、抑 制垄断滋生的不公、运用税收调控手段等,无论是哪一条措施,都将在社会上产生 重大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影响面广,更重要的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促进社会公平, 已经到了不得不为的时刻了。正因此,政府不仅要秉持公心拿出信念和勇气,更要 在政策层面以全局思维均衡利益,坚定推进。

改革分配制度篇五
《关于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

关于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测绘091 14 范志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3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作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工作回顾,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在观点创新方面,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不少观点是首次提出的。该报告首次提出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新观点。这些新观点也正是针对当前我国转型期所遇到的最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提出的。

2009年12月21日公布的《2008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新进步》报告指出,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监测显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进程由2007年的72.7%上升至2008年的74.6%,但区域差距依然存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进程达到74.6%,本是一件令人感到骄傲和自豪的事情。但是,网友“拍砖”的多,“顶”的少,纷纷表示自己“被小康”了。我身边的朋友也调侃说“自己在后边的25.4%里面”,更有朋友恼羞成怒:“一个连房价都统计不清楚的单位统计的东西,你们也信吗?” 实际上,有另外一个数据,可以解释很多中国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进程达到74.6%不认同的原因。09年6月,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透露:“中国权威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时代周报》6月25日)如果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也就意味着2008年中国30万亿的GDP,99.6%的人仅仅占有了可怜的9万亿。如此大的贫富差距,让74.6%的统计数据失去了真实的社会意义。

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如一个大蛋糕,现在的进程就是说这个蛋糕已经做好了74.6%。但这个蛋糕分给那些人吃的问题没有解决,无论蛋糕做的多大,吃不到蛋糕的人都不会为这个蛋糕唱赞歌。这也正是收入分配制度的症结所在。 所以当前中国必须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治体制,正如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 既然改革牵涉到了最根本的利益分配问题,那么,就得从利益角度入手,为今后的改革树立一个大的方向和旗帜,那就是必须要使改革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主导型转型。从权力主导型改革向权利主导型改革转型,既是改革的新转向,也是改革的本质回归,它使得改革的动向从权力本位回归到了权利本位,只有回归到了权利本位的改革才是真正的改革。

那么,如何使改革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回归?在很多人看来,在中国目前的特殊的政治社会语境下,要想使改革从政府主导的权力本位型改革向民间和市场所主导的权利本位型改革回归,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浓厚的权力色彩和权力传统的国度,这种权力本位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的,尽管中国目前已经处于转型期,但是这个转型期是非常漫长的,它只有在民间意识形态和市场经济得到全面发育之后才可能得到根本扭转,而正是因为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才使得这种权力色彩得不到根本改变。所以,我上面所说的从“权力本位型改革”向“权利本位型改革”回归,并不是说完全放弃“权力”,而是如何在权力指引下,使得改革发挥其正常功能。

中国要真正实现从“权力本位型改革”向“权利本位型改革”的转变,必须要认识到以下两个最根本性的问题:

一是改革必须由现行的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及民间主导型转变,中国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使得过去的那种政府管制模式到现在仍然大规模地存在。中国现在正处于转型社会,在改革方面不可能完全放开,不但没有全面放开,而且还加强了管制。而正是这种强力型的政府管制,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改革所带来的利益扭曲,因为当权力一旦无限延伸,就完全可能影响某些行业和领域,使得利益分配机制发生扭曲。这是“权力寻租”的结果。事实上,中国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政府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却管得过严。比如对民营企业的放开搞活,对一些非赢利型行业的监管就显得过于严密,使得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步履维艰,而对另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上则管得太松,再就是对国有企业的改制管得过于严密,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则显得乏力,对银行的监管显得乏力,对改革后的税收管制及财政分配、社会协调显得过于乏力,等等。这种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使得改革本来的初衷发生击极大的改变,甚至出现根本性的转向。我们必须认识到,改革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权力,而是要懂得如何分配权力,如何让权力让位于权利。

二是改革的权利本位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及改革之后必须要出台一系列相关的社会协调机制及社会保障机制。这既需要突出政府在政策方面的强制性权力色彩,也必须突出社会群体的利益色彩。尤其是需要在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方面下大力气,加强社会分配体制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既要突出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和发展机制,也要突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底线。很多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只单方面强调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突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而忽视社会正义的价值观。他们的理论逻辑是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会解决绝对的社会公平问题。我们必须明白,社会公平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社会长远发展的问题,改革固然不可能完全解决社会公平,但是不能因为完全解决不了社会公平就不去朝这方面努力,不解决社会公平的改革绝对是一种无效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要尽最大努力和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冲突,解决社会公平。在对待社会公平问题上,很多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是“把蛋糕做大”,即以发展促公平,这看起来是很可行的,表面上看,蛋糕做大了,每一个去瓜分这个蛋糕的社会成员所分得的蛋糕份额自然就多了。

而事实上,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社会中,没有一个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改革,无论蛋糕做得再大,也可能会出现贫困问题和社会不稳定问题。因为,如果那种权力本位型的改革不得以根本扭转,那么,即使蛋糕做得再大,分蛋糕的人也仍然只是一小部分人,而这一小部分人恰恰就是这个社会中的权力拥有者,而普通的弱势群体是根本不可能分得多少蛋糕的。而且,还有一点我们也必须看到,人性都有一种攀比和对比心理,也有一种仇视心理。即使蛋糕做得再大,而如果社会各群体之间所得的利益差距仍然较大,那么那种仇视心理就仍然存在,而这种心理的存在,恰恰就是社会不稳定产生的根源。

所以,光依靠蛋糕做大的那种改革思路是绝对不行的,理想的状况是在蛋糕做大的基础上,尽量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减少社会不稳定性的潜在因素。当然,发展问题是中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一点不能忽视,但是,关键的问题是,一当这种思路主导了政府及整个社会的时候,就完全可能产生那种只注重发展而不注重协调和稳定的社会心理。

改革分配制度篇六
《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分配制度篇七
《2013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原标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13〕 6号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201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破除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财产稳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彻底取消农业税,大幅增加涉农补贴,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大幅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态势开始显现,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也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直接相关。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分配不公问题,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市场等重大关系,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还在深入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着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机制。

3.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4.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5.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研究出台劳务派遣规定等配套规章,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6.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

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7.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8.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

9.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

10.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11.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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