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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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不廉引发上访要严查》
执法不公含义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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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不廉引发上访要严查

作者:马达治

来源:《时代中国》2010年第05期

摘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并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前不久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并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称全国两会充分肯定了两高工作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中央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汇报了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的初步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与会同志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周永康指出,全国两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周永康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能力、作风,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此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政法机关要逐一认真梳理,对给予的肯定,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指出的不足,要查找原因、抓好整改;对提出的建议,要积极研究吸纳,推动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信访积寮清理

《关于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学习的体会》
执法不公含义 第二篇

{执法不公含义} {执法不公含义}

关于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学习的体会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全局范围内开展 “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首都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达到总书记提出的“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要求。 此次大整顿工作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执法问题”为切入点,以“反不公、反随意、反懈怠”和“促公正、促规范、促作为”为目标要求。以损害群众权益的5个方面问题为重点,逐一排查2013年以来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辖区单位、群众的意见,建立问题清理整顿底账,逐人逐案列明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责任领导、整改方向等。对于所有上账问题,各单位将边查摆边整治,逐项逐件确定整治纠正措施,明确整治期限,逐件完成整改。针对整顿活动中查摆出的突出、普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操作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工作规范,形成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执法不公含义}

在参加此次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的学习后,我不仅对警察的公正执法和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有了新的认识,同时,对公安工作的现实状况及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更深层次的反思,明白了此次整顿工作,是我们顺利开展公安工作的重要保障。

在目前工作中,我们确实存在不少的“不公”与“不满”问题,在接待群众中,在调解纠纷中,在审讯嫌疑人中,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只要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地方,都会有可能发生“不公”“不满”问题。这类问题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群众观念淡薄,群众意识不强。我们执法者应该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我们工作应该深入群众,走到群众去。但是在我们执法过程中,某些方面我们对群众的依赖性降低,导致我们有了可以不依赖群众的错误认识。

2.执法者耐心降低。执法者在多年的工作中,接触的负面事件过多,导致对有些事件比较麻木,对群众的态度逐渐冷漠,耐心逐渐降低。

3.群众对我们的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不管我们如何处理,答复,群众总会对民警保持猜疑态度

4.个别民警工作中存在态度冷硬横,执法水平有限等实际问题。

为改善这种“不公”“不满”问题,我们必须开展以下整改措施:

1.定期开展类似于“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工作的活动,加强执法者的群众意识,让我们对我们工作出现的问题,有及时的了解和认识。促进我们改正,促进我们完善我们的工作。

2.加大对群众的宣传。群众对我们工作的了解,有助于我们开展工作,避免有些问题的发生。

3.定期开展针对民警心理及业务的培训学习,保证民警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和过硬的执法素质,投入到实际工作中。

《平等理念与行政执法》
执法不公含义 第三篇
{执法不公含义}{执法不公含义}

平等理念下行政执法分析

现代行政执法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行政执法”作为法学概念确立已久,对于其具体内涵与外延,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观点各异,有广义的理解,有狭义的理解。从多种观点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界定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视角缺陷:既主要从行政主体的权力方式视角来界定行政执法, 将行政执法看作行政主体(限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为。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服务行政。所以,“行政执法” 基于现代性与时代性的要求其特征得以彰显。

首先,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理应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他们既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又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这也恰好证明了他们也是行政执法关系的主体而非客体。这一理解,为从理念到执法方式和执法制度的改进和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行政执法不再是单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静态行为,而是双方参与博弈的动态过程。其要求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参与、表达、申诉、救济等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揭示行政执法含义时,关注较多的是行政主体最终作出何种决定,且该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哪些直接影响。现实中行政执法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即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主体最终作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静态行为,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在从行政程序启动到行政主体作出决定直到行政行为的最终实现的整个过程中,行政主体具体做了什么和如何做的、权利义务受到最终行政决定直接影响的各方利益主体是否参与了整个过程、参与的程度如何以及是否充{执法不公含义}

1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

最后,行政执法的最终体现的结果具有双服务性。即既服务于公共利益,也服务于私人利益。2两者利益的优先权必须得到理性的、公平的对待,公共利益并不当然高于私人利益。

法治、民主、服务、契约、和谐五大理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理念先导,也为行政文明这一伟大的精神追寻和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原则方法。在先进的现代理念的指引下,行政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1

2 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9· 王春业:《行政执法研究的新视野------读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一书》,

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尊严与权益,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诚信执法。由此也可看出,新理念下的行政执法方式突显非权力化的典型特征,它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尊重,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3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具有二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执法方式呈现立体结构模式,不再是传统的简单的“命令—服从”的扁平结构模式。在这种模式里,行政法主体之间(包括行政相对方及行政第三人)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以沟通、协商、指导、合作为主要手段。二是新的执法方式具有回应型的性质。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统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在公益与私益、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中,努力寻求多元利益的协调,突出以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利益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4{执法不公含义}

对行政执法内涵与外援的再理解更好的回应了现代行政对文明的希翼,也为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制度和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为了实现对行政文明的追寻,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理念反思、行政执法制度重构与行为重塑中突显参与、合作、服务、协商、沟通、互信,而不是单方的命令和裁断、管制、强制、甚至暴力。

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其内涵{执法不公含义}

平等理念对行政执法中的内在要求

{执法不公含义}

1、 人格尊重

2、 法权保护

3、 利益参与

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其内涵

平等理念[equality;equal;democracy]源自于契约理念的扩展。契约意味着平等,平等是契约理念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契约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意志参与平等,它强调契约双方的主体性与平等性。契约理念融入现代行政本质上是私法中的契约在公法中的3

4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第179页。 王春业:行政执法研究的新视野------读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一书,

运用,意味着以私法中的契约方式来实现行政权的行使,实现行政的目标。在传统的人治行政固守政府与公众完全“服从”和秩序等级的法则关系下,在民主、平等理念阙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自然掌控着整个社会资源,以国家一元利益的代表者自居,并最终使其转化为任意支配的行政特权。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人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政治体制也由单一的国家权利本位向多元的个人权利本位的转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平等地化为各自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同时,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打破了传统的一元利益结构模式,迫使国家公权力向社会的转移,从而使行政机关不再是现代行政的唯一主体。在此格局下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社区组织、行业组织等都成为行政的主体,实现了传统的单一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转变的发展模式。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平等的理性的交互平台、运用契约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植入,也意味着蕴含于其中的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将契约理念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引人行政法,既是私法契约精神向外的自然延展,也是现代行政和行政法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传统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只强调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平等、公民相互之间的平等,而忽视了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问题。传统行政在人治模式的影响下过于强调支配式或命令式行政,这种单向管控型行政方式使人以为行政法中的平等只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而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无平等可言。但实际上,不论双方地位、实力、身份如何,在法律之下发生法律关系都必须以平等的身份予以对待,因为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地位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基本准则的本质要求。“在法律规范的世界中,国家和私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一样是服从法律权利义务的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本身所负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本身对行政主体的服从,而是对法律的服从。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们在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身份和相对自主性的主体,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种平等理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人格平等{执法不公含义}

人格是人立足于社会的资格,人格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本质内涵就是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执法不公含义}{执法不公含义}

度、财产状况、城乡等,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人格,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权利,发展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作为自然人、社会成员、行政的参与者、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主体,当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且这种主体资格与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在行政机关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双方人格平等,理应相互尊重。此时,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已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庸,公民也不会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就处于从属地位,行政机关也不能将公民视作手段、工具、器具或资源加以利用,相反,应把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生命发展,幸福追求视为行政活动的终极目标。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等级制历史、深厚的“官贵民贱”文化陋习和“官本位”的体制文化恶性影响下,加之改革以来金钱权贵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冲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和公民的人格平等意识与实践尤为重要。

2、地位平等

地位平等又称社会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内的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于大部分行政行为体现的单向性、命令式、服从型和强制型等特征,以往许多学者并不认同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平等的,他们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地位。但是平等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地位平等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行政机关与公民尽管角色不同,但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理应平等相处,互把对方视为平等主体来平等对待。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是随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体现出不对等,我们不能以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对等”而否定二者地位的“平等”。现实中由于上述认识的偏差,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在地位的认同上相距甚远。行政机关自以为拥有权力居于优势地位而“高人一等”,而公民潜意识认为自己无权无势“低人一筹”。受这种政治文化心理的驱使,行政机关更乐于采取高压手段处理行政关系,虽其面目可憎,而人民也只得俯首称臣,使得社会的平等更渺茫难求。

3、权利平等{执法不公含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仅是实施法律上的平等,它所要求的权利平等是平等理念的根本内容。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享有权利和得到权利的平等,包括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平等,并且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有差别待遇的歧视性

对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分配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行政机关基于自身的性质当然拥有更多权利并居于优势地位,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机关与公民各自所拥有的法定权利的平等性。行政机关享有立法、决策、命令、处罚、强制执行等权利,而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监督、救济、决策知情参与等权利,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权利优势去压制公民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比如,你不能因为代表国家利益而剥夺公民获取合法个人利益的权利,你不能因为拥有强制执行权利就能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的权利,你不能因为拥有决策权而剥夺公民的知情参与权。二者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基础上,对对方权利的尊重与平等对待是平等理念的应有之义。再者,在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事实上的强者,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在国家权力逐渐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律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及权利保障,从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在权利对比中呈现内容上的对等性和力量上的均衡性。

二、理念反思-----行政文明的时代要求

行政理念是行政文明建设的灵魂,是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源泉。行政执法理念作为行政执法实践的灵魂,它是现代政府实现自我再造的核心要求。这种理念必须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在促进政府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践证明,政府行政执法文明建设有其自身的逻辑,这种逻辑首先是政府执法理念的创新,然后是引导政府执法体制的变革,最后到政府执法行为规范的落实。此过程,政府行政理念的创新与转变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转型期,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违法侵权等执法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行政执法日益陷入困境,实际上与行政执法理念的滞后、匮乏或不正确有很大关系。行政执法还固于传统的人治执法理念,而新的善治行政理念在旧思维,老传统的束缚下难以得到真正的释放与提升。

“行政执法”作为法学概念确立已久,对于其具体内涵与外延,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观点各异,有广义的理解,有狭义的理解。从多种观点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界定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视角缺陷:既主要从行政主体的权力方式视角来界定行政执法, 将行政执法看作行政主体(限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为。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服务行政。所以,“行政执法” 基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执法不公含义 第四篇

[篇一: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个入伍之初就接受过的新兵教育内容,本应是每一名官兵铭记在心的道德操守,如今却作为专项课题大讨论。也许,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前部分官兵在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下,理想信念发生扭曲,从而不得不再将根本重提,重塑官兵理想信念准则。

穿上军装,便肩负着责任。身为一名党员、一名军人,我想,从警做警的根本原则还在于“清廉做事、干净做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耐得住寂寞,,更对的起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在执法过程中通过特邀监督员和对社会开放等接受群众监督,不滥用权力,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才能不断创新公安工作,提升公安工作的业务水平。

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为谁用警”的内涵。

“为谁用警”也就是“为了谁”的问题,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的一切,这是公安战线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警的过程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就是为人民群众保平安的过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为人民群众用警,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以人们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公安机关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都直接或间接与群众利益相关联,我们每名人民警察都要真诚倾听人民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做到为人民保平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使我们进一步弄明白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归根到底就是要牢记人民警察的光荣职责,坚定不移走群众路线,用实际行动塑造忠诚卫士的良好形象。

[篇三: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作为人民警察,首先要清醒地认识自身角色定位。在现阶段全国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潮流中,人民警察应该以积极的作为,深入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争当人民的忠诚卫士,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职业特点。“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寥寥数字,却是内涵丰富,意蕴深刻,不仅体现了人民警察的工作内容,也体现了人民警察应该具备的人生理想和价值取向,这不是朝夕所成,更非一句口号,无数公安干警的牺牲、无畏、奉献、努力、汗水凝练了这五个熠熠生辉的词语。在当前价值多元化、各种思潮相互激荡和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特殊背景下,它是公安机关履行使命的精神支柱,也是每个警察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谐的精神纽带。

核心价值观指的是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古往今来大到阶级、宗教、国家,小到企业、团体,都有着各自不同表现的核心价值观。例如,儒家的核心价值观是“仁义、礼教、中庸”,道家追求的是“道德、无为”,佛家追求的是慈悲观。同时,任何一个事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都有一个不同的价值观在影响和决定着个体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人民警察,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同样需要特定的价值观念支撑,更需要坚韧的理想信念支撑。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树立人生价值的领航灯。人民警察只有树立了正确、科学的人生价值观,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有一本人生哲理教材中这样写道:人们以相同的方式来到世间,经过千姿百态的人生历程,最后又以不同的方式离去,有的成为志士、伟人、强者,有的成为庸人、懦夫、败类。有的功垂千古,有的遗臭万年。有的年华虚度,有的光彩四射。面对这如此扑朔迷离的人生,人们不得不思考和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同样是人生,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别呢?我们说,同样是人生,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别,就是人们的人生价值观不同。人生价值观不同,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最后结果当然也就不尽相同。人民警察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对有些民警而言,警察也许只是自己获得各种最基本需求的职业,当各种基本需求满足之后,才对这个职业产生了认可或者热爱。这可以理解,因为这是每个人最为普遍的需求层次,但是不管当初抱着怎么样的心态从警,既然穿上这身警服,就必须坚定自己的信仰,履行自己的使命。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人生理想的大舞台。人活着究竟为了什么?是为钱、为权、为情、还是为欲。我觉得,人活着首先要有崇高的理想来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力量和顽强拼搏的决心。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理想与现实固然有很大的差距,往往会对自己的个人价值和职业理想产生动摇,认为难以展现自己的才华。可实际上人生理想的实现并不在于他所从事的行业,而在于他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恰如前苏联文学家奥斯特洛夫斯基所说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回忆往事的时候,他不至于因为虚度年华而后悔,也不至于因为过去的碌碌无为而羞愧”,理想不在于大小,而在于崇高与否。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也许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但是其精髓却是永恒不变的,需要我们每一位民警不断地用自己的行动和实践去升华和完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讨论,更加让我们明白了对所从事的事业的理解和热爱,因为我们所从事的是“为人民服务”这个平凡却又伟大的工作。

[篇四: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按照分局<虎门公安分局“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安排,我大队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我感触颇深,现在谈一谈我的一点心得。

一、加强学习,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观念加强学习,与时俱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我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水平。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回答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它的唯一答案是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要了解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首先要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及警队的各种制度和规定。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执法为民、依法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和警队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三是强化群众意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矛盾,用心服务市民,全力推进“平安虎门”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彻底贯彻党和警队的群众路线,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勤政廉洁心得体会》
执法不公含义 第五篇

[篇一:2013党风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总书记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到:“党员干部要通过研读优秀传统文化书籍,吸收前人在修身处事、治国理政等方面的智慧和经验,养浩然之气,塑高尚人格,不断提高人文素质和精神境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政内外风清气正。在大队组织学习后,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老子说过:“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要学会防微杜渐,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提高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勤政廉洁心得体会。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拥有一定权利的同时更容易受到诱惑,不经常提醒自己,不从严要求自己,就很容易沉醉于鲜花和掌声之中,轻则刚愎自用,重则居功自傲,甚至当个人愿望和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会觉得自己贡献大,党和人民给自己的太少而产生心理失衡,这时候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就会占据大脑,认为自己得到补偿理所当然,适当享受一下是应该,把手中权力用来为自己捞取非法的私利,寻求经济补偿,求得自己阴暗的心理平衡,则后果不堪设想。还有的领导干部受“衣锦还乡、封妻荫子”、“夫贵妻荣”、“父贵子荣”这样的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出现了一种愧欠心态。比如现在的“59岁现象”,就是有的领导干部感觉到自己政治生命到头了,忙忙碌碌一生,也没有留下什么钱财,难以面对家人,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感到在退休之前要抓紧机会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变动中摆正心态很重要。作为领导干部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经常好好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这三个问题,经常想,反复想,深入想,自觉联系工作实际、生活实际,时时慎独,及时小修,把这些问题想清楚、想正确、相透彻,保持心态的平衡,才能使自己的思想觉悟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升华。

总之,保持良好的心态,需要领导干部要时时拿起扫帚清除思想中的尘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关键的是“要经常反思群众在我们心中占有什么位置,我们在群众心目中是什么形象”,只要群众利益的砝码在心中重于一切,就能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保持平衡、平和、健康的心态,构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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